化公為私的私有化運動
【78憲法】: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一章總綱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或者農村的基層組織統一安排和管理下,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規定:國營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現在一般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生產大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向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過渡。
第一章總綱第八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障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
【82憲法】: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八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一)強行解散人民公社
公然違反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憲法規定;
公然違反人民公社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憲法原則;
公然違反人民公社公有制性質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經營方式的憲法原則;
公然違反“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的憲法規定;
公然違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規定;
竟然把自私自利、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的【小崗村經驗】當成強行解散人民公社的根據,大搞農業私有化。
我國1980年人民公社總數54183個;生產大隊的總數71.8萬個;生產隊總數566.2萬個。1980年底,全國奉命實行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單干)的生產隊已占全國生產隊總數的14.9%;1981年,全國奉命實行單干的生產隊已占全國生產隊總數的90%以上。1982年以后人民公社被官方陸續強行解散。
1982年12 月4 日通過的【82憲法】雖然作出了設立鄉(鎮)政府、鄉社分離、人民公社不在行使基層政權的規定,但是【82憲法】沒有撤銷人民公社,仍然在“第一章總綱第八條”中規定了人民公社是農村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憲法地位,并且本條還作了“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的保護規定。
兩部時效憲法(【78憲法】、【82憲法】)保護不了一個人民公社?
(二)企業轉制 公企私改
我國公企改制,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開始盛行,主線是私有化。開始時是搞私人“承包、租賃、股份”等花樣。后來干脆實行“所有權買斷”,將公有企業歸私人所有。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采用相同方式進行。各地政府以“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發展民營經濟、引進外資”為口號,紛紛出臺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普遍以極低的價格半賣半送,名賣實送。而且普遍實行著“靚女先嫁”的原則,即將最好的公有企業首先出賣。公企出售定向的重點一是外商、二是企業負責人。
企業改制造成了大量公有企業被謀殺、大批工人失業、巨額公有財產流失。也在一夜之間造就了一批百萬、千萬、億萬富翁的“企業家”。許多官僚的這一違法敗家惡行都作為改革開放的重大業績,成了自身官興財旺的資本。
我們看一看時效憲法對我國經濟基礎的所有制性質和構成是如何規定的。
《1988年憲法修正案》對【82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93年憲法修正案》將【82憲法】中的“國營經濟、國營企業”修改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分離了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盡管如此,經過修正的【82憲法】規定: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一章總綱第七條:“國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一章總綱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憲法精神和條文可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基礎、主導地位,規定了要保障其鞏固和發展的原則,即便要搞作為公有制經濟補充的私營經濟,也絕不允許進行損害公有制(公企轉制為私企)的“企業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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