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是最近網絡上的熱點。朱令本名朱令令,人們習慣稱之為朱令。這個案子發生于1994年。11月底,當時在清華大學讀書的朱令感到身體不適,12月底,朱令到北京同仁醫院住院治療。醫院未能查出病因,住院一個月后病情好轉,朱令于1995年1月底出院。2月底,寒假過后,朱令回到學校。3月初再次出現病癥,父母將其送到北醫三院、協和醫院救治。4月底,有關部門確認朱令為鉈中毒,朱令父母向清華校方要求報案。1995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調查。
這一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主要是因為十九年過去了,投毒者依然沒有找到。有些輿論認為是因為警方辦案受到莫名壓力,故意放過了嫌疑人。為此,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8日,通過“@平安北京”微博發布如下內容:
感謝社會各界對“朱令令案”的關注。這起案件未能偵破,我們至今深感遺憾。對朱令令個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我們深表理解和同情。
1994年12月,清華大學化學系92級本科學生朱令令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1995年4月28日,被確定為鉈鹽中毒。同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部向北京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接報后迅速開展工作,認定有投毒犯罪事實發生,依法立案偵查,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專案組根據朱令令日常活動情況,深入調查走訪了130余名相關人員,并對北京市經營、使用鉈鹽的100余家單位開展工作。因從朱令令出現中毒癥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警方將有關工作情況向其家屬進行了詳細介紹,并報請政府協調學校和社會相關單位為其支付醫療費用,予以生活補償。
工作中,專案組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辦案,未受到任何干擾。公安機關和偵查人員對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嚴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會盡職盡責、全力以赴開展偵破工作,只要有一線希望,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但也確有一些案件受偵辦條件限制,礙于證據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對此,也希望社會公眾能夠理性客觀看待,尊重偵查工作規律,理解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
本人從事電視法制欄目制作約10年,與公檢法都有接觸,因此,對于北京警方發布的這一回應表示理解。針對這一案件,我想說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各國警方都有破案率。一般刑事案件,各國警方破案率少有超過50%的。美國紐約警察局,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為35%,日本警察廳為33%,倫敦警察廳為21%。對于命案,2006年,中國警方的破案率為87.2%,超過了英國、法國、加拿大,而美國的命案破案率為63%。近年來,中國警方加大了命案的破案力度,有些地方命案破案率達到90%以上,或接近“命案必破”。但是,這個數字從反面說,即便命案破案率在世界上最高的中國,依然有一定數量的命案無法破獲。這也是北京警方回應中所說的“偵查工作規律”。事實上,如果所有命案都能迅速偵破,各國就不會出現連環殺人案了。美國史上頭號連環殺手,在20年的時間里殺害48人。美國西雅圖警方最高峰時,有50多人參加專案組,追查近5萬條破案線索,盤查了4000多名嫌疑人,其中100多人被列為重點對象,最終沒能破案,專案組解散。直到20年后,DNA技術成為新的偵破手段,美國警方才最終確認了兇手,48宗命案算全部告破。但在此之前,48宗命案都在未破案之列。“朱令案”還不屬于命案,立案調查在案發近半年后。即便有“兩次投毒”的現象,警方接到報案后開始調查,距第二次投毒也有兩個月的時間,犯罪痕跡物證不容易查找,這的確應該屬于客觀原因。及時報案、及時偵查,保護現場,目的就是盡可能地查找痕跡物證。對于投毒之類的案件來說,現場、時間要求更加緊迫,否則,痕跡物證的確很容易滅失。因此,“朱令案”未能破獲,確實是一種遺憾。這種破案規律不管在哪個國家,對于當事人都是殘酷的。因為,即便警方破案率再高,對于當事人或其親屬來說,只要沒破案,就是100%。
其次,隨著文明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疑罪從無原則”也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它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中國古代司法對于“疑罪”有“從輕、從無”兩種主張。“疑罪從輕”也被個別國家的現代司法采用。但總體上說,“疑罪從無原則”更為通用。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發生后,公眾幾乎都認為辛普森有罪,陪審團最終還是宣告其無罪,這是“疑罪從無”的典型。對于“朱令案”,北京警方的回應中說,“深入調查走訪了130余名相關人員”,也許其中就有嫌疑人,也許其中就有兇手,當然,也許兇手并不在其中。但是,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疑罪從無原則”還是應該起作用的,否則就容易出現冤假錯案。
第三,關于信息公開問題。北京警方對十九年前的“朱令案”做出回應后,并沒有完全平復社會輿論。其中原因多種多樣。對于朱令父母來說,他們感到不容易接受,人們也容易理解,畢竟是自己的親人,總希望能找到兇手。而個別媒體主張“信息公開”,認為只要公開警方的辦案信息,就能知道真相。在我看來,朱令父母和個別媒體在這個問題上有理解的誤區。我們國家確實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在公開之列。即便在美國,“信息公開”的法律經過多次修改,應該算是很完善的。然而,與完善的“信息公開制度”同時存在的,美國還有全世界最嚴格的信息“保密”制度。這對于中國也一樣。政府行政部門哪些信息應該公開、哪些信息應該保密,相關法律法規都有規定。其中也有模糊的地方,可以在以后的實踐中像美國一樣不斷修改、調整。但是,對于“朱令案”來說,有些辦案信息的確不宜公開。比方說,朱令父親認為,只要公開了,他就知道嫌疑人是誰了。而在我看來,這種“真相”的公開未必是好事,它很可能是對其他人的傷害。以前文所舉的美國連環殺人來說,在案件沒破之前,4000多名嫌疑人,100多名重點懷疑對象,如果都公開了,不光侵犯了個人隱私,還很可能給這些人造成額外的傷害。哪怕是小范圍的公開也很危險。例如,萬一死者的親友自由裁決,認定某人就是兇手,私下報復,怎么辦?因此,即便在美國的“信息公開制度”中,對于司法機關的信息,也有可以不公開的多條“例外”。此外,警方辦案信息是否公開,除了可能涉及無辜者的隱私外,還有可能涉及偵破手段的泄密。北京警方在回應中提到: “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以我的經驗看,具體偵查手段的確不宜公開。因為,如果公開,有可能會使真正的兇手獲得逃避偵查的知識。如果現在就把辦案信息公開,還有可能會使未來破案的可能性徹底喪失。
最后,人們對于“朱令案”的關注,心情可以理解。但就刑事偵查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領域,媒體承擔不了破案的角色,我們還是應該相信警方的專業能力。那些懷疑“有背景”而包庇、放過嫌疑人的說法,要么是猜測,要么就是另有所圖,事實上都沒有絲毫根據。因此,我們一方面對朱令的遭遇深感同情,另一方面也應該相信北京警方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所以,現階段的“信息公開”必須有所保留,既不能傷害無辜者的隱私,也不能泄露未來可能破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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