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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與朱令案看程序正義

誰是誰非任評說 · 2013-05-12 · 來源:誰是誰非任評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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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的就是美國的程序正義在合理的證據規則下,遵守規則讓辛普森疑罪從無,這是程序正義,但中國在不合理的證據規則下的疑罪從無,實際上是放縱了罪犯,程序本身不合理沒有正義了,遵守規則則更不可能有正義。朱令案所反映出的問題,就是程序正義的問題。

  對于朱令案的近期熱點,很多人已經把辛普森案件從新提高出來了,還有一些公知精英們對于辛普森說是美國偉大的疑罪從無的程序正義,而對于朱令案的嫌疑人孫維就是使用的雙重標準,對于我一直所說的中外證據規則差別問題,正好就辛普森案件來說一下,對于辛普森案件,在中國的證據規則下,如果沒有口供,根本不會眾人眼中的嫌疑人,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辛普森案件與朱令案進行比較,很有現實的意義。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此案當時的審理很具有戲劇性,由于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從而使辛普森逃脫了法律制裁。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案件的疑點如果以中國的證據規則來看,辛普森簡直就是被陷害的,這個陷害有非常充足的證據!辛普森的血樣在案發現場發現,但是這都是一個歧視黑人的警官發現的,警官被證實多次公開發表歧視黑人的言論。而這個警官為什么帶著血樣返回幾十公里外的現場?更關鍵的是這些血樣當中含有防腐劑,兇殺留下來的血樣怎么會有防腐劑?這個防腐劑還與提取辛普森血樣當中添加的防腐劑一樣!更有關鍵的是辛普森的血樣還莫名其妙的少了一部分,所有這些證據按照中國證據規則都足以證明警官在陷害,如果發生在中國,一定是一邊倒的譴責警察。

  還有就是辛普森案現場和嫌疑人家中的兩個血手套,這個手套對辛普森的手根本不合適,手套在最初的現場照片當中沒有,后來的現場照片又出現,這個血手套在案發7個小時以后血跡還沒有干!這說明兇手可能另外有他人,也有陷害的嫌疑;再則就是警官搜查兩處現場的時候是同樣一撥人沒有換鞋等會造成現場的污染。在這些之外,還有眾多的疑點,這些疑點存在在中國即使是有口供,到了庭審的時候翻供也是要無罪釋放的,也就是說在有罪推定之下,辛普森的罪名也不成立,辛普森案件是純粹的民眾被先入為主了,同時還有種族的玻璃天花板!

  而朱令案就不同了,朱令案的問題是根本沒有到法庭庭審的階段,在全球各國在刑偵階段都是有罪推定的,疑罪從無是在法庭審理階段的,朱令案根本沒有到審理階段,排除一個人的嫌疑而結案應當在法院的審判下,疑罪從無是法庭的,公安和檢察院不推定和認定嫌疑人有罪,還公訴什么嘛!而對于朱令案顯然是受到了權力的干預,嫌疑人說她只被訊問了8個小時,對于兇殺案受害人周圍有投毒條件的人肯定是嫌疑最大的,但為什么不在第一時間訊問而是要等到二年后?就算清華否認她可以拿到鉈,也可以訊問她的,為什么要這樣久?而且對于一個兇殺案只訊問了一個犯罪嫌疑人而且只問了8個小時,這樣的訊問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因此對于朱令案大家的氣憤,不是把孫維作為辛普森而是對于警方辦案問題的氣憤,孫維成為了中國的辛普森與美國的情況根本不同,真的辛普森到中國,按照中國目前這樣的疑罪從無和證據規則,不但無罪主管的警察還要承擔責任的,但孫維在中國這樣的規則下逃脫懲罰,這個逃脫還沒有上法庭,孫維被中國公眾認為是罪犯,原因就是有比辛普森嚴格得多的證據支持,如果孫維到了美國的司法環境,鉈就是罪犯,而辛普森是到了中國也不是罪犯,即便是刑訊有了口供同時是有罪推定,辛普森在中國法庭之上翻供如果公正審理也不是罪犯,這就是辛普森與孫維,中國人對于辛普森與孫維不同的態度根本不是雙重標準。

  辛普森案件在中國還有一個層面很不同,就是在中國如果刑事案件認定了,民事案件就要跟隨刑事案件的結果,但在美國民事案件有更寬松和有利于原告的證據標準,所以辛普森能夠在民事審理當中認定他是罪犯,從而讓他傾家蕩產,這在中國是不會有的,這樣的民事綁定刑事的做法,無罪推定到了民事就變成了侵害人的無責推定,這是對待受害人多么的不公?!而美國的證據規則是非常有利于原告的,就如前面分析的有利于警察,要是在中國,你查出他現場的血跡有警察采血樣加入的防腐劑,對于警察的反腐敗調查不開始也會對于警察罵聲一片的,根本不是美國這樣的局面!美國所謂的無罪推定的背后是極其有利于原告和公訴人的證據規則,而中國的證據規則是有利于被告的,因此在這樣的規則下辛普森可能是冤枉的,孫維也不會是冤枉的!在現實社會,侵害他人的是強勢的一方,被侵害是弱勢一方,被侵害才會當原告,現在中國給強勢一方有利的規則,司法就完全成為了強勢一方侵害的保護傘,正義在哪里?

  因此知道了這兩個案件內在的差別,就知道拿這兩個案件進行比較說中國人雙重標準的人是別有用心,孫維在中國能夠成為民眾心中的辛普森,說明已經有太多證據能夠證明鉈有罪了,只不過是中國的證據規則出現了問題。證據規則是司法程序規則之一,證據規則本身就有問題,則這個規則怎么能夠帶來程序正義?!我們看到的就是美國的程序正義在合理的證據規則下,遵守規則讓辛普森疑罪從無,這是程序正義,但中國在不合理的證據規則下的疑罪從無,實際上是放縱了罪犯,程序本身不合理沒有正義了,遵守規則則更不可能有正義,是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問題,因此孫維逍遙法外,本身是對于正義實體的破壞,也是程序有問題的表現,根本不是程序正義,是不公,是程序缺陷!我們現在為了朱令抗爭,就是為了我們這個社會的正義,改變有問題的程序,其所帶來的正義不是一個個案,而是給全社會帶來程序正義!

  附錄一:案件警方證據疑點

  血跡證據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么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付,兩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 “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

  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么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后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換言之,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只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么,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后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復顛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后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斗的范圍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么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么兇手下車后,卻在圍墻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臥室,為什么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尸體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斗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處,是在公寓后院圍墻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

  最后,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現場血跡。由于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干之后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干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手套證據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云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云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干了。那么,福爾曼為何一口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后,悄悄地把血跡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盡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后,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驚天動地的巨響,并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后不聞不問。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并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么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

  再次,雖然在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只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系。

  最后,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只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后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于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后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后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現場警官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并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于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詞匯。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一提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則怪罪主審法官。

  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系?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彌天大謊,那并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何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采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斗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盡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么,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

  法官開綠燈后,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一點兒回旋余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復中的含糊之處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復:“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 “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后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間曾多次采訪福爾曼,并錄制了14個小時的采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后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訪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膽地吹噓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于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么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份錄音。

  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復:“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復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家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圣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于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幾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后,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殺人嫌犯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淪為重罪案犯。這真不知是美國司法的驕傲,還是它的恥辱?或許兩者兼而有之吧!

  美國法律中有一條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里只能有一只臭蟲”。這是一個形象的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只,而是徑直倒掉整碗面條。同樣,即便洛杉磯警方獲取了大量能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有一樣(襪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盡管控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卻并未讓陪審團動心。他們在近40個小時的討論之后,一致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

  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奸遭到起訴后,盡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里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后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占了。

       附錄二:警方三大失誤

簡介

         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一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

  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啥理由。在九個月的審訊過程中,有沉悶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驗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發展。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非常有戲劇性。

  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死者被發現后,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并讓辛普森著手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后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于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的這一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因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后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

  在采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姍姍來遲,在案發10小時后才到達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尸體時,不但沒對尸體進行X光檢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尸體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后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并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尸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著血從她尸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墻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墻搜索了一圈,發現圍墻后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后,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后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后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系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后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

  決定進入住宅后,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墻,從里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于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后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后一聲巨響,墻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單槍匹馬到客房后搜查。大約18分鐘后,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后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只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只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后,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墻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后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系,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后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后裁決搜查行為合法。盡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在住宅內搜查?辯方借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搜查,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

  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后和臥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十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蕩、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并沒這樣做。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于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后瓦納特警長并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說出來可能沒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借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

  附錄三:民事審判

  在刑事審判結束4個月后,高曼的父母弗雷德·高曼(Fred Goldman)和莎倫·魯弗盧(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為由起訴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盧·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遺產與辛普森打起“遺產大戰”。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沒有在電視上播出。高曼家的律師是丹尼爾·彼得羅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師為鮑勃·貝克(Bob Baker)。辯控雙方律師都受到在場律師的高度評價。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辯護費用估計為1百萬美元,由他所屬公司Orenthal公司的一項保險政策埋單。

  貝克一度允許彼得羅切利呈上辛普森沒有通過關于謀殺案的測謊證據,這成為他的失誤。福爾曼沒有被傳喚作證,而辛普森則被傳喚為自己作證。民事審判陪審團裁決,作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賈斯汀將從布朗財產繼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萬美元。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辛普森因其在陪審團做出不利的裁決后,以藏匿資產試圖規避裁決遭到批評。

  十多年前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訴訟在宣判之后,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辛普森財產進行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后,早已經債臺高筑,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具備支付巨額賠償的能力。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現在以辛普森為標志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很多中國人以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錢就能脫罪”,展現了資本主義的罪惡,實際上,雖然辛普森可以聘請強大的夢幻律師團來對抗檢控方并贏得了勝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賠償,卻把辛普森從有錢的大明星賠成了一個窮光蛋。

  附錄四:另有其人嗎?

  案件沉寂了近二十年后,2012年11月21日,美國調查探索頻道(Investigation Discovery)播出的一部紀錄片再次轟動全美。紀錄片通過縝密的調查指出,50歲的連環殺手羅杰斯很有可能是謀殺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兇手。這無疑是一枚重磅炸彈。

       羅杰斯的兄弟克雷對美國調查探索頻道的制作人表示,他的兄弟曾經親口跟他說這個兇案是他做的,他當時應辛普森的要求要去他的前妻家里面偷回一對耳環,大概是2萬美金,而且還告訴她,必要的時候你可以把她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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