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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路徑圖與中國司法深化改革

誰是誰非任評說 · 2013-05-12 · 來源:誰是誰非任評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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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在以前的有罪推定和刑訊規則下孫維是罪犯,在西方的無罪推定和心證規則下孫維也是罪犯,就是目前中國的無罪推定和實證證據規則下難以定罪,因此追鉈,就是要促進中國司法改革中的證據規則改革的問題,因為這關乎中國改革之中怎樣更好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

 

  這些天朱令鉈中毒案件再度風生水起,對于案件本人撰寫了《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對于這個案件網友們呼聲案件重啟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對于怎樣推動這個案件,本人作為朱令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師,就此談一些我們的設想,朱令案件對于中國的司法進程一直是歷史性的案件,我們也希望這個案件對于中國的深化司法改革能夠有更大的意義,這樣廣大網友花費這樣大的時間和精力則變得更有意義。

  對于案件的推動,我們希望的是需要有更大的透明度,案件的信息公開我們申請過了一次,被駁回,后來的復議雖然撤銷了原來的決定,但是這個撤銷也是很蹊蹺的,因為一般的撤銷會要求下級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但這次是沒有,再申請信息公開干脆就不理你了,這個信息公開還是具有非常的意義的,我們會繼續的申請,為此本人寫過《朱令清華鉈中毒案件不能再躲貓貓》,這些重要的信息是什么,后來我們從非正式渠道得到了一個文件,就是公安部《關于政協十屆五次會議陳章立委員來信反映問題調查情況的復函》公查辦[2007]040014號,從這個文件我們才知道此案已經于1998年8月結案,對于這個結案的結果,警方一直沒有正式通知當事人,從這個結案的文件當中,我們可以從中的春秋筆法當中看到案件受到阻力的端倪,這個文件沒有講具體按照哪一位中央領導的指示辦事,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中央領導指示的傾向性,因為一般需要抓住兇手和正常表示對案件重視的指示,一定是加大力度偵破此案,而不是一開始就是“盡快辦結此案”,還沒有抓住嫌疑人的情況下就要辦結案件是不合邏輯的,正常的邏輯是已經抓住了嫌疑人才對。

  案件如果已經結案,還有一個法律后果,就是對于案件的信息和案卷應當怎樣?警方的案卷雖然有些涉及嫌疑人的私人秘密,但受害人對于案件不屬于公眾是案件的當事人,受害人有權了解案件的進度,有關問題受害人應當知道,涉及嫌疑人秘密的只不過是要求受害人保密而已,受害人對于公安的結論是有申訴的權利的。因此在這個案件結案的結論公開以后,我們律師將要求查詢警方的案卷,雖然這個查詢是很難的,但我們不會放棄的。

  對于這個案件的信息公開,還有一個重要的事項就是我們要從中看到協和、清華等很多相關人的責任,現在阻止案件的公開就有他們的問題,協和為什么能夠這樣輕易的排除了鉈中毒,還在以后的做法上如此的決絕,本人對于協和的問題寫了帖子《朱令案中有關協和醫療問題的質疑》在當年就有一個自稱是知情醫生的爆料,協和的問題很大的,雖然沒有經過證實,但所揭示的事情符合邏輯,協和變得異常邪惡。不管這些爆料是否都真實,但不管怎么說,鉈中毒被揭開了蓋子,造成朱令這樣大的傷害,協和和清華在一些事情上的不負責任也是有問題,有隱瞞也非常可能,有瀆職的嫌疑錯不了,這里他們也是破案的阻力,原因就是一旦兇手被抓了出來,造成朱令如此嚴重傷害的,還有清華否認有鉈元素和協和治療的問題,屆時兇手會提出的,現在不能抓住兇手,兇手就是擋箭牌,所以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到朱令的物品離奇丟失,清華有關方面對于作案現場的保護是非常不力的,而且有關物品丟失了兩次,不能說不是一個責任事故。另外在警方偵辦過程當中,清華對于實驗室鉈的情況也有隱瞞,對于破案時機也有不利影響,這些是有偽證嫌疑的,這些責任雖然不如殺人,但是如果你認真追查起來,可能就要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一些物證被責任人保留的,只有追究他責任的時候他才會拿出來,只有追究他責任的時候他才能檢舉和作證一些關鍵情節,就如重慶的王立軍在英國人被毒殺的案件當中一樣,因此案件如果嫌疑人難以被追訴了,對于這些責任人一定要嚴加追訴,他們也是讓鉈能夠逃脫和破案不易的阻力,追訴他們有打破僵局和阻力的功效。對于案件的猜測還有一種,是說協和為了確定是否鉈中毒,找的就是清華來檢測,因為當年清華的鉈中毒確診肯定有人檢測,這就應當是清華檢測的,協和找清華檢測合理,檢測物品沒有比清華化學系實力更強的了,而清華直接給有鉈的實驗室,實驗室給相關的室友同學孫維在實驗室檢測的,孫維當然會作假,因此有結果否定了鉈中毒。但后來鉈中毒被揭了出來,清華沒有醫療檢測資質,醫院找沒有檢測資質資格的機構進行病理檢測造成誤診和嚴重殘疾,這樣的情況出問題是一級醫療事故,協和醫院是要降級降等的,協和因此隱瞞了對鉈證據,對于這種情況,只要嚴加追訴協和,破案鐵證就有了,因此在07年這個案件有熱了起來的時候,網絡上就有一股很奇怪的勢力,對于協和的責任變得不能追了。雖然瀆職、偽證等罪名如果從發案計算現在已經過了時效,但從結案來說則未必,而我們的刑訴法對于時效上還有一句就是公安應當立案沒有立案的,不受時效的限制。

  對于案件結案以后,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刑訴法204條第三款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于殺人罪的自訴在中國是沒有的,這個提議看來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國的自訴案件也是非常罕見的,自訴在以往僅僅限于家庭糾紛等案件,后來擴大到私人之間的輕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訴卻非常的普遍,在英美國家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的司法原則,也就是追訴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國卻基本是監控主義的國家,對于罪犯的追訴是國家司法機關,受害人在這樣的追訴過程當中權利極小,基本是完全被限制的,在西方即便是大陸法系的國家,當事人的權利也比中國要大,這與中國歷史上的司法體制有密切的關系,在中國古代即使是民事訴訟,也是被官府控制的,所以中國的訴訟才叫做“官司”,從這個稱謂的名稱上就可以看出來。因此中國的法制與國際的接軌,發展當事人主義就是一個方向,另外還要說的就是當年修改刑訴法,增加的這204條第3款,當年就是朱令的姥爺建議加入的,朱令的姥爺是燕京大學相關專業的高才生,當年是法院的顧問,對于這樣的案件重啟,自訴就是一個方向,當年增加這自訴的204條第三款,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救濟的手段,這個條款也應該能夠成為保護朱令的一個手段,因此在公訴無法開啟的時候,我們建議要自訴一次,起碼要讓鉈受一次公審,到底有沒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燈下給世界看一下!

  我們要自訴一下,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時效,案件經過要20年了,按照《刑法》第87 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所以對于朱令的案件,孫維沒有逃避偵察和審判,超過20年就可以不追訴了,雖然這里有一個口子,但對于權貴我們不對鉈網開一面就不錯了,還會特別追訴嗎?而自訴的提出,是有延伸追訴時效的效果的,按照《刑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我們需要的就是在20年的訴訟時效期內,以受害人的名義提出一次自訴,這個自訴如果法院不受理,則對于孫維追訴的時效就無限延長下去了,這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

  有了自訴的規定,是否就可以自訴了呢?這里我要講的就是中國的司法環境還不足,我們還需要司法環境的建設,需要司法環境的改革的,中國的法制建設與世界接軌,是需要有一個合理的路徑圖的,西方的先進法制制度是一個體系,在這個體系里面不但有沉默權、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和當事人主義,更關鍵的是還要有包括心證在內的西方的整套證據規則!在西方重證據輕口供的背后,西方的證據規則與中國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國司法不能成為證據的,在西方都可以成為有力的證據!比如說被告人在法庭以及其他相關的場合說謊,則我們就可以認為鉈是不誠信的,可以推論鉈在其他問題上也是說謊的,因此可以心證鉈就是罪犯!還有如果鉈一貫不夠誠實,也可以作為案件中鉈要說謊的佐證心證鉈就是罪犯,而西方將通過自由心證的做法,把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等也變成了證據,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這些在中國的法庭上都是不允許的,在中國的法庭上即便是鉈對于上一個事實說謊一百次,也不能推論說鉈下一個說法就是謊話,也不能通過法庭審判人員的內心確信而認定鉈為罪犯,西方的證據充分是充分到讓審判人員相信鉈就是罪犯即可,而不是在理論上的絕對證明,在真理的相對性條件下,追求理論上的絕對證明是要極大的放縱罪犯的,就如有100人目擊其犯罪,也在理論上存在著100個人同時認錯人的可能,但你能夠因為這個可能把嫌疑人無罪嗎?而在朱令的案件,鉈們的脫罪策略就是一致的否定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在案件當中的作用。

  在西方的不要口供、當事人主義和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體系當中,實際上是有一個完全傾向于原告的證據體系存在的,這樣的心證體系支持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的使用,對于原告是非常有利的,在不能刑訊和無罪推定下,是非常有利于嫌疑人的,在這樣有利嫌疑人的情況下即便是可以當事人主義讓當事人進行追訴,當事人也是沒有這樣的能力的,因此西方的法制體系需要的就是一個給受到侵害的原告一個最有利的武器,就是原告在證據上處于優勢地位,這個地位使得原告可以不通過強力機關的介入和不需要口供也可以追訴被告,只有這樣的體制存在,才可以有沉默權,才可以零口供,才可以無罪推定,西方的沉默權和零口供只不過是在警方的沉默權和零口供,在法庭上絕對是沒有被告的沉默權的,被告如果對于法庭的提問一言不發,肯定會直接被認定為有罪的,而發言只要有前后矛盾和被發現說謊,也可以通過心證被認定有罪,這樣的場景我們很多老百姓可以不了解西方的具體法律,但也在西方的影視劇和文學作品當中屢見不鮮。因此西方是把警方的很多工作放到了法庭之上,被告人的沉默權不是法庭沉默權,而且只要心證你是罪犯,就不用口供了,而且嫌疑人在警察那里是可以保持沉默,但你如果是沉默的,你為什么沉默不配合警方,也可以成為心證你有罪的證據,就如朱令案當中孫維為什么不主動追查兇手,不懷疑其他人,不要求抓住真兇要要求結案一樣,這樣的舉動在西方可以成為法庭上左右陪審團的證據。

  但中國這樣的場景是不存在的,中國必須要有絕對的證據,在歷史上中國雖然是刑訊,但刑訊絕對不是老百姓所想象的那樣三木之下何求不得,這樣的刑訊冤獄更多是政治迫害的詔獄過程中,在中國的文革也是這樣的政治迫害背景,但在普通的刑獄領域,沒有那個統治者會容忍下面的酷吏只要用刑任何人都可以是罪犯,這樣還要破案干什么?對此中國制定了世界最嚴格的證據規則,真的刑訊也很難出冤案的,因此中國歷史上雖然是有罪推定,但是對于這個有罪推定制定了最嚴格的證據規范,即使是刑訊招供,即使是你被刑訊得生不如死但求速死的情況下,想要把自己變成死囚,沒有警察的配合也是不行的,原因就是要對多個不同審訊者在不同的場合所述細節能夠對得上,你編造的內容是記不住的。對此我寫過相關文章分析,更進一步的沒有人提及的是嚴格的證據和刑訊規范,還避免了不少冤案,比較極端的案例就如“山西李逢春案”,他的DNA鑒定結論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與李逢春血痕DNA譜帶位置一致”,專案組由此認定李逢春的犯罪事實,但是在審訊口供上無法得到符合證據規則的口供,也就是基于這樣的情況,在當事人的抗辯之下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而后來經認為檢驗STR基因座不足,后增加STR基因座檢驗,又排除了李逢春的嫌疑。在西方類似的法庭之上,DNA檢驗通過了以后,陪審團就可以直接心證有罪了,不會有后面的故事了。審訊真的罪犯和冤屈者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因為二者的心理壓力天壤之別,只要審訊的時間足夠長,罪犯的心理就難以承受,但對于冤屈者則不會,有經驗的預審警官是可以很快發現問題的,所以當年的警官會說“只剩一張窗戶紙”。更何況這里還有一套制度來保障,這里的問題就是對于孫維等嫌疑人只訊問了8個小時就有問題了,西方的法庭的做法就是連續和長時間的在法庭上反復訊問細節,把在警方的審問搬到法庭之上,如果嫌疑人說謊,在不同的開庭時間下鉈難以記住前面所說,如果這些細節對不上,陪審團就可以由此心證嫌疑人有罪!

  在西方心證當中是很好的解決了犯罪動機的,在中國如果這樣的推測嫌疑人動機則會被指責為誅心之論,在考慮動機的心證下,原告或受害人則有更大的優勢,因為對于受害人而言,受害人最主要的目標是抓住真兇,而不是找一個人出氣和陷害,這里嫌疑人是要百般抵賴的脫罪的,但受害人只有確信嫌疑人是兇手才會咬住嫌疑人不放,在動機上我們可以看到受害人是沒有偽證的動機,而嫌疑人卻無所不用的,這樣的動機背景不同,也是證據規則應當傾向原告的法理基礎,就如鉈們要求的是脫罪,鉈們不會要求抓住真兇只會說指證自己證據不足并且造謠混淆視聽,但朱令家需要的是抓住真兇沒有造假的必要。因此在心證體系的邏輯判斷上,從動機出發在原被告所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原告的陳述則更容易得到相信,而中國的證據規則則是原告與被告是一對一的同等證明力的證據,這樣的證據對峙如果不能讓嫌疑人或者被告招供,則一定是疑罪從無被告被釋放,這對于受害人是極大的不公平,因為受害人是明知的,但罪犯是抓不住的!

  中國的司法改革取締刑訊是人類的進步,但這個過程首先應當干的就是在證據規則上與世界接軌,但中國恰恰是路徑圖走錯了,時至今日中國還沒有一部《證據法》,中國的證據規則是異常嚴格對原告或受害人不利的,在刨除了陷害等小概率事件的正常情況下,被侵害的原告或受害人都是弱勢群體,對他們有越來越高的證據要求,就是對于已經是強勢群體的侵害人的放縱,我們在極大的保護了嫌疑人權利的時候,極大的通過疑罪從無保障嫌疑人的時候,可曾考慮怎樣保護弱勢的受害人?我們總說有罪推定和刑訊產生冤案,但改成無罪推定以后放縱了多少罪犯?大量的情況是受害人明知對方就是罪犯,而在第三人看來證據不足,比如領導強奸了美女沒有第三人看到,屆時領導反咬說美女引誘他,你的證據就肯定不足,如果領導還戴了套,美女連精斑都沒有,你有什么證據搞他強奸?這事實上不就是“戴套不算強奸”嗎?

  這樣的證據規則造成了中國現在的危機,古代刑訊的問題就是在于選擇性執法,因為刑不上大夫,而現在這個古代的明規則變成了潛規則,危害更深。因為證據標準不同規則不同造成了警察的選擇性執法,在對普通人的時候由于無罪推定則變得更依賴于口供,我們總說要重證據輕口供,但無罪推定之下證據規則不變,取得足夠的證據更難,足夠的證據只有口供才最充分和保險。但口供怎么來?只有刑訊才能夠得到啊!這使得刑訊更加泛濫,刑訊被濫用造成了大量的冤案;反過來則對應于權貴,不但無罪推定沒有人敢嚴審,甚至審訊的沉默權也有了,審訊的時間都不到位就如孫維是8小時不到規定限制的12小時且只問了一次,如果多次訊問,雖然每次12小時也不刑訊,撒謊的嫌疑人能夠把細節記住對得上嗎?這樣的結果就是大量老百姓被權貴侵害以后,權貴以所謂的疑罪從無逃避了司法懲罰,老百姓只能不斷的上訪,極大的加劇了社會矛盾!中國大量的上訪和社會怨氣,就是大量的不公不能通過司法方式解決,這背后就是受害人明知罪犯,但在司法的嚴格證據上罪犯被疑罪從無,與朱令類似的事情是中國上訪的普遍現象,這樣的選擇性的執法和證據規則的雙重標準,老百姓情何以堪?!

  如果中國的司法制度不進行深化改革,中國真的要亡黨亡國,原因就是在歷史上的有罪推定和嚴格證據是可以震懾和打擊罪犯的,在西方的無罪推定和有利于原告的證據規則上也是能夠打擊罪犯的,但在中國的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據之下卻放縱了大量罪犯,以前是以嚴格的證據規范限制官員濫用刑訊的,以前民事糾紛也是官員干預的所以叫做官司,只要這樣的官司就算是民事糾紛青天大老爺也是可以打板子的,因此中國過去的嚴格證據規定是用來限制官員的特權的!用來限制官員有罪推定和刑訊的特權的!!但無罪推定下這樣的對受害人的嚴格證據要求,實際上就是造成了一個違法犯罪得利的社會環境,不僅僅是在刑事領域,還延伸到民事領域,要告倒侵害人原告要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在無法舉證完備的情況下就要敗訴變成侵害人得利,而在民事領域由于人證可能有偽證,民事訴訟已經基本是書證化的了,沒有白紙黑字都很難勝訴,而我們要知道的各種流行的合同詐騙,都有對于受害者不利的合同證據的!同樣的事情在西方則證據有利原告的多,而且對于侵害者原告是可以自訴刑案把侵害者直接送進監獄的,因此侵害者要付出的代價比中國要高得多!現在中國這樣的侵害者得利的社會司法環境不改變,中國的契約社會怎么能夠建立?中國的經濟怎么能夠崛起,而中國的社會矛盾又怎么能夠不激化?

  所有這些中國侵害者得利的社會背景環境,就與我們司法改革與世界接軌的路徑有誤相關,中國如果是先建立了有利于原告或受害人的證據規則,在這樣的證據規則和有罪推定之下等于是對于犯罪分子的嚴打,然后再變成無罪推定,社會就會非常健康了,而中國的這次司法改革的路徑錯誤,是直接與朱令案相關的,在當年我自己學法律考律師證的時候,朱令的姥爺是本人的法律導師之一,他告訴我在制定97年刑訴法的時候就進行過激烈的博弈,中國當時就錯誤的先進行了無罪推定而沒有建立合適的證據規則,結果就是在無罪推定下各種原罪和腐敗太放縱了,他們成為了建立證據規則的阻力,我們各種立法更多的考慮嫌疑人忽視受害人的背后,是權貴一般都是侵害人老百姓多為受害人,司法各界可以從想要脫罪的嫌疑人那里得到利益,為了脫罪嫌疑人可以傾家蕩產,但受害人則不會行賄讓你枉法,付費找律師也是個別現象,在利益驅使的層面上是完全不對等。就如在朱令案件當中,朱令家是不可能拿什么利益買通的,我們律師也是法律援助義務代理,但鉈們卻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可以給司法人員輸送利益支付高昂的費用,朱令的同學幫助朱令只不過是個人的慈善,但幫助孫維則可以得到實際的好處,因此朱令同學的冷血就不奇怪了,我們可以看到這些不學金融的同學們都已經到了中國最賺錢的金融部門,這些領域都是孫家的勢力范圍啊!但如果朱令類似的遭遇普遍化,全社會的受害人利益大面積得不到保障,中國的改朝換代就又要開始了。

  朱令的姥爺告訴過筆者,孫家的勢力在哪里,無罪推定的拔苗助長完全就是為孫維脫罪量身定制的,這與美國的司法黑暗一樣,有權勢的人不是不守法而是可以擅改法律,孫越崎在解放前是國民黨資源委員會主席,后來被上海地下黨策反,想一下領導人當中都有誰當年是上海地下黨的同時也是名門出身可以與之攀上關系,就知道他們的影響力了,這是中國解放前留下中國的大部分工程技術和經營管理的人才,他們與老工業基地上海關系直接,在文革的時候受到沖擊,但在上海成為中國領導人新搖籃的時候,這些人的處境就完全不同,在文革后平反是不作為起義人員,后來就變成了解放前參加革命加入地下黨,一下子都成為了離休高干同時是中國國企的領導,也是上海產生的領導人的經濟支柱。在后來的國企改革浪潮當中,這些人的職位是最容易腐敗的也最知道怎樣腐敗怎樣讓國有資產流失,這些解放前過來的管理者還有很多當年就是在上海攤吃喝嫖賭樣樣精通的,他們最先富裕且有大量的原罪,他們最想的就是把孫維這個案件做成一個標桿,背后是有他們原罪的需要的,孫家聯絡這些老部下老關系在中國立法領域形成了強勢,他們不是直接的撈人而是改變中國的司法進程,這個進程的改變對于他們的私利和原罪是密切相關的,在這樣的標桿樹立起來了以后,有多少案例援引了孫維讓貪官和豪強脫罪?中國老百姓對于腐敗之痛恨而沒有辦法,都與貪官們的無罪推定有關,而保護他們的利益的司法人員,因此有操作空間才能夠取得個人的致富。對于這個司法的進程,當年朱令姥爺以及他們燕京大學法律專業的同學是進行過抗爭的,因為這個規則一旦這樣走必將是腐敗和枉法的泛濫,看一下當今的腐敗和上訪,看一下當今的社會矛盾激化,這個擔憂是早被有識之士預見到的。

  我們不妨想一下,對于一個完全有利于侵害人和嫌疑人的司法體系,受到侵害的原告和受害人如何能夠相信你的司法公正?如何能夠有公信力?司法不是淪為強力者、侵害者和嫌疑人的保護傘?司法的標志是一個天平,但我們發現在無罪推定和如此嚴格的證據規則之下,受害人們有什么樣的砝碼來對抗讓天平平衡呢?在中國歷史上是依靠青天大老爺的力量的,而現代司法制度是要求權力的力量從司法領域淡出讓司法獨立,權力對于法制就是天平而不是砝碼了,但我們的法治如果不能給受害人足夠的砝碼,讓這個天平失去了平衡,則不是社會的巨大災難嗎?司法要有公信力的規則,一定是訴訟要讓原告或受害人處于優勢地位,這樣大家就都想打官司,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就自然而然的有了;如果訴訟變成被告或嫌疑人強勢處于有利地位,則出現問題大家都回避司法途徑而求助于官員,這怎么能夠不權大于法?怎么能夠不腐敗?怎么能夠不各種違約、侵害和犯罪橫行?現在中國司法的問題就在于訴訟中被告、侵害人和嫌疑人按照現有的證據規則和無罪推定處于優勢地位,司法的天平已經失去了平衡!

  我們要無罪推定和非刑訊,那么配套的就是有原告有利的證據規則使得絕大部分的案件在零口供的情況下能夠以無罪推定定罪!我們可以審視一下中國的案件統計,有幾個案件能夠做到零口供?出現一例就經常是媒體要大肆宣揚的,如果以現在的證據規則絕大部分都難以零口供,那么嫌疑人不招供怎么辦?對于朱令這個案件實際上很典型,在現有證據下讓絕大部份的網友相信孫維就是兇手,這樣的證據實際上是網友自發的內心確信,這里還有孫維水軍有計劃的干擾,在干擾下還能夠做到網友們的內心確信說明了什么?那就是有了內心確信為原則的心證制度,孫維是逃不出制裁的,在西方的內心確信的自由心證體制下,孫維是逃不出制裁的。而我們要是搞證據的絕對化,我們可以看到對于熟人投毒,有人目擊是一對一證據不足,多人目擊怎么樣?你當初沒有化驗人家沒準是給室友咖啡里面加糖呢!你在有毒的器物上找到疑犯指紋,人家是同屋,動過同屋的杯子不是很正常的嗎?還有人說洗過杯子,但同屋生病替同屋洗一下臟杯子有錯嗎?還有人說杯子某人在床底下找到,但宿舍混亂杯子滾到誰的床底下都有可能!因此在這樣一條證據規則要求下,實際上沒有刑訊沒有口供破案就是理論上的可能,這就是嫌疑人有持無恐的資本。

  這里我們再加強一下大家對于證據規則到底有多么重要的認識,如果追求極限的證據,除非有口供而且不翻供的罪犯認罪,基本沒有證明的可能,因為1000個人目擊嫌疑人犯罪,這1000個人還有同時認錯人的可能,DNA的比對、指紋的比對雖然每個人都是唯一的,但現場采集的特征點是有限的是可以重復出錯的,這樣的錯誤也出過,就算物證都齊全了,還有警察造假證陷害的可能性呢!所以絕對的 100%物證是很難以做到的!這里我們要看被告一對一的傷害了原告,原告能夠告贏嗎?在現在的證據規則講這是一對一的問題,原被告都是當事人陳述,證據效力相等,一定是被告疑罪從無了,除非警察采取“措施”讓被告認罪。而在這樣的證據鏈當中,我們還要注意到證據可沒有規定警察一個人抓住的壞人警察的證明力會高于嫌疑人,這樣的情況實際上是罪犯可以徹底抵賴的,實際的潛規則是警察抓現行如果嫌疑人抵賴就是打一個字,打到嫌疑人按照被抓時的情況做筆錄為止,但這實際也是一種刑訊啊!現階段的中國沒有潛規則的話,就是原告一對一與被告是必輸的,警察一個人行動抓的罪犯也難以追訴,這問題不是太大了嗎?西方的做法就是讓原告更有利,在一對一完全證據對立的情況下也可以對名流和富豪、權貴定罪,就如當年泰森和華盛頓小姐的強奸案一樣,泰森的家庭暴力內容都被當作了法庭的證據了,成為認定他有罪的依據之一,這樣的證據規則在中國是不可能的,只要中國的證據規則與世界接軌,孫鉈的罪行早就被認定了,中國的證據規則對于被告有利,以此來制約有罪推定和刑訊的,外國的證據規則是對于原告有利的!但這時候為什么談接軌的人沒有了呢?泰森與華盛頓的強奸案沒有旁證的情況下怎樣定罪的?內心確信的心證就是證據。泰森案如果在中國,只有刑訊讓泰森認罪招供一途,但對于泰森這樣的名人警察不敢刑訊,結果就是放縱權貴罪犯。

  朱令的案件如果要得到公正的處理,所需要的就是要推動司法的深化改革,推動中國新的證據規則的建立,這個證據規則要與無罪推定相適應!沒有與無罪推定相適應的證據規則,朱令案件很難改變現有的狀態,因為現有情況所差的就是一份口供,對這個口供你能夠要求公安采取什么手段嗎?鉈們一直在說網友是暴民的背后,就是要破案是需要口供的,需要警方特別手段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繼續關注上海的投毒案,我們可以看一下那個案件如果沒有口供是否能夠在中國的司法環境下成立!我們需要的是推動一個進程,如果無罪推定不能做到大量案件是零口供的定罪,必然是權貴可以以證據不足脫罪而普通百姓遭受刑訊逼供的潛規則,這樣的意義已經不是單單為了朱令,也為你為我為我們子孫美好的明天。但是要改變這樣的規則我們需要的就是不懈的努力,孫維這個“疑罪從無”是有標桿性的歷史意義的,背后還有一大群需要這個或可能需要這個規則來脫罪的貪官和原罪者呢!

  對于朱令案很多人希望警方能夠重審,但是這是需要有新證據或警方違法的證據的,否則對于一個公民不能因為同項事由受到兩次審判也是一項司法基本原則,而且這個重審如果中國現有的證據規則或者無罪推定的規則不改變,結果也不會改變!中國已經前進到了無罪推定,雖然路徑不對沒有先改變或者同時改變證據規則進行配套,但走出去的路就不能倒退到原點,再回到依靠警方強力審訊的道路是不現實的,歷史需要前進,這個前進就是新的證據規則,而在新規則下我們需要的就是我們能夠自訴,這是朱令姥爺留下的法律遺產,自訴一個殺人案,在中國雖然匪夷所思,但是你仔細想一想,如果警察不采取強力手段,警察和顏悅色的訊問能夠有什么進展嗎?警察的訊問還是秘密進行難以監督就更不易抓住狐貍尾巴了,與其這樣還不如我們在法庭之上公開問鉈,這是有監督的,同時也是有與之對立的立場的!就算我們不能在法庭上得到認可讓鉈有罪,也要讓大家知道“中國的辛普森”是怎么一回事!這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孫鉈敢不敢出庭受審呢?孫鉈連記者的采訪都不敢呢!

  指望青天大老爺拯救朱令的想法,還是一個人治的想法,同樣是以權力干預司法審判,同樣需要的就是領導內心確信的心證了孫維是兇手以后以權力決定判決,或者需要警方采取非常的手段,這都被鉈的水軍稱為我們要刑訊來做“冤獄”了,原因就是這與現代法治精神是相悖的,我們要做的是與西方現代法治接軌的事情,就是中國的證據規則與西方接軌,鉈為什么能夠被絕大多數網民公認為兇手,就是現有的證據符合西方心證的規則,已經被公眾心證為罪犯,這里根本不是證據不足,鉈的水軍所說的證據全是推理推測,這在西方的法庭不但是允許而且是心證的基本做法,鉈的各種言論和表演,都可以在西方的法庭成為證據來指控鉈有罪。這個案件當年不是證據不足而是證據充足,差別就是證據規則,在我們有罪推定配套的嚴格實證的證據規則下,如果是有罪推定則鉈是兇手,在西方無罪推定的心證規則下也是兇手,只有在我們的嚴格證據規則和無罪推定下才“疑罪從無”了,而對于這個證據規則和無罪推定,在中國現階段的潛規則就是選擇性執法,只有權貴才能夠享用造成巨大的社會不公,保護了侵害人民的壞人,造成巨大的社會矛盾和普遍上訪,為什么中國人有上訪的情節,就是在這樣的證據規則和無罪推定下,只有青天大老爺才能夠懲治罪犯,必須找到比罪犯及其關系網更強大的官老爺才可以。不要簡單的說有罪推定的冤獄問題,冤獄是個別的案例,因為無罪推定下證據規則的問題則是普遍現象,你看一下有多少的上訪人群就知道了,上訪的遠遠多于受冤的!你可以說揭發出來的冤獄是小部分,而實際上上訪的也是無法伸冤的小部分,中國需要解決這些社會矛盾的制度性建設。

  司法體系如果要一個強力來維持的話,司法體系就永遠是這個強力的附庸而不能實現司法獨立,司法只有通過社會博弈建立平衡,通過社會力量成為一種社會規則的時候,他才能夠是獨立的!很多公知都在談改革,在談頂層設計,本人還被一些人扣上反對改革的帽子,但本人所反對的改革是拔苗助長的改革,是讓各種腐敗貪污合法化的改革,對于中國司法的改革,需要的就是頂層設計,在中國古代,建立這樣的司法制度也有統治所需要的頂層設計,那就是法律都要依靠強權,老百姓要依靠青天大老爺,青天大老爺要依靠皇帝,由此建立一個極權的社會!我們說要民主,民主不是無政府主義不完全是選票,司法獨立能夠被人民做主也是非常重要的層面,怎樣司法獨立呢?就是要在民間依靠人民的力量,能夠通過司法懲治罪犯維護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而不是說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須要有強權的青天大老爺!西方民主成功的國家,不是封建的分權和無政府主義的國家,國家的權利是集中的,但對于社會更多的是依靠社會自我的博弈,依靠人民的維護,這維護的背后就是司法的力量來自社會不是強權,西方的陪審團是社會人員產生的,對于罪行的認定是一個社會行為,而對于法庭上給予原告的是更寬松有利的證據規則,使得原告能夠不依靠警方的強力進行當事人訴訟,也使得原告可以在被告基本抵賴的零口供的情況下把絕大多數的罪犯送進監獄,但中國這些條件都不具備,中國的司法還要依賴強權來維持原被告之間的平衡,并且通過疑罪從無和禁止刑訊加強了被告的權利,再所謂的法庭中立審判等限制了權力的介入,結果就是對于受到侵害的原告利益沒有人維護,原告利益越來越失去司法的保護,這樣的情況通過孫維的標桿立了起來,維護嫌疑人給了律師更多的操作空間律師也可以發財了,貪官被追訴的可能性降低了很多,貪官們也安心了,侵犯老百姓的事物老百姓的維權變得愈來愈難和不得不更加依靠強權,即使我們的領導人是好官,但是所有的事情都寄希望于好官的參與,那么這個好官怎么有那么多的精力?對于中國的上訪排起了長隊就不難理解了,面對這樣的上訪大軍,再英明的青天領導,也沒有精力來解決這樣多的問題的!

  中國的司法體制在證據上與世界不接軌,實際上是給中國的改革開放造成了巨大的障礙,使得外國人取得了巨大的優勢,在西方的心證體制之下,外國人與中國在海外訴訟,外國的陪審團就是容易相信本國人的說法,只要陪審團相信了,不要什么實證就可以心證定案了,造成中國在海外的訴訟總是吃虧的,但如果外國在中國出事了,則要求中國有100%的實證,中國在證據準則上的規定缺失造成很多中國的損失無法追溯,這與鉈可以逍遙法外是一個道理,比如說我們的渤海美國公司石油泄漏事件,石油的泄漏和蝦場的損失之間的證據鏈就很難完善,各種間接損失就更難以完善,在科學機制上認識都有誤區,這樣的結果就是在中國證據規則下很難向對方索賠損失,相反英國BP在墨西哥灣的事件,如果在美國訴訟,美國是心證,只要陪審團心證就可以了!而日本的歷史上最嚴重的汞中毒事件——日本水俁病事件,嚴格的科學推理和實驗也是沒有做出來的,也是采取寬泛的證據規則來完成的。所有這些如果按照中國的嚴格證據規定都有問題,未來與西方的司法糾紛更多,在國內我們的司法不能保護我們,國外則外國人就更肆無忌憚。

  朱令鉈中毒案件之難在于孫維立起了標桿,大量貪官污吏和原罪者希望將來可以在這樣的標桿下脫罪,他們結成了穩定的聯盟,通過孫維在立法上走了錯誤的路線圖,導致司法當中受害人與嫌疑人的權利失衡,西方的疑罪從無是在心證下偏向原告的證據規則基礎上的,而中國的證據規則是限制刑訊和有罪推定的。中國歷史上的司法是要依靠皇帝的,皇帝不存在了,但依靠民間社會力量的司法卻不存在!美國人愛訴訟的原因就是美國的證據規則是有利于原告的,訴訟能夠切實的解決問題,中國人回避訴訟,也是中國的證據規則對于嫌疑人和被告有利,這樣的規則造成詐騙和侵害橫行卻無法司法解決,大量的老百姓是寧可上訪也不會進入法院的,在社會上大多數情況下是弱勢群體被欺壓更需要法律的保護,他們是司法當中原告的主要群體,侵害人、違約人和嫌疑人是不會上法院當原告的,因此沒有支持原告的證據規則,司法就不會是人民的保護傘。老百姓能夠得到司法的保護,司法才有公信力,國家才有公信力!

  朱令案的問題就是中國司法建設發展過程的問題,在以前的有罪推定和刑訊規則下孫維是罪犯,在西方的無罪推定和心證規則下孫維也是罪犯,就是目前中國的無罪推定和實證證據規則下難以定罪,使得她可以鉆到司法的制度性空子,因此追鉈,就是要促進中國的司法改革進程。朱令案件的路徑圖就是下面中國司法改革的路徑圖,在我們不要的刑訊和有罪推定以后,如何能夠在罪犯抵賴的情況下抓住大量的犯罪,中國講我們要輕視口供,但中國有幾個案件能夠在零口供下定罪?如果沒有就要看一下美國以及其他西方國家是怎樣做到的,這里為什么不講接軌了?公知怎么了?朱令案不是沒有證據,而是公開的證據已經能夠讓絕大多數的網民心證鉈是有罪的!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都是西方無罪推定司法體系的基石,為什么從沒有公知提這些呢?公知們怎么了?我們推動朱令案,就是要推動一個讓中國司法與世界全面接軌的改革,司法的接軌不能搞選擇性的接軌,這比微觀上的警察選擇性執法更有危害性,這是宏觀上的制度性缺陷,為什么公知們就沒有人談這些制度性的缺陷,公知們怎么了?如果中國的社會體制讓弱勢群體不能走進法院當原告,原告在司法上處于劣勢地位,中國的社會不公就要泛濫,中國的司法就沒有公信力,這是國家的頂層設計問題,總談頂層設計的人怎么沒有了聲音,公知們怎么了?對于朱令案件,一向號稱關注民生,對于李剛這樣的副科級干部窮追猛打、對于中國社會矛盾到處感慨、對于政府問題泛泛指責的公知們,為什么都沒有了聲音,為什么見到真的權貴、具體的問題就不見了蹤影,公知們怎么了?

  朱令案件的核心就是證據規則怎樣定的問題,這個證據規則在中國怎樣定是關乎利益集團的重大博弈,現在特別嚴格的證據規定對于各種黑色、灰色、原罪、腐敗而言是最為有利的,而無罪推定雖然也有利于老百姓不受冤獄,但老百姓受到冤屈的概率實際上是要少于對于強勢利益群體受到打壓的概率的,無罪推定更有利于各種黑色、灰色、原罪、腐敗的生存,因此推動無罪推定很容易沒有多少的阻力,但是要推動證據規則與世界的接軌則會阻力重重,把孫維的“疑罪從無”樹立為標桿的,有中國既得利益集團、腐敗利益集團、黑色灰色的陰暗利益集團等等,但中國如果權力退出讓司法獨立,在證據的天平上不能讓原被告平衡,中國的司法就要失衡,中國的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中國大量的犯罪無法在司法程序當中嚴懲,中國的政權就將不復存在!現在中國能夠破案很大程度是警方的潛規則,警方必須依靠潛規則取得口供,這潛規則下警方的選擇性執法,讓社會已經天怒人怨,成為中國當前的主要矛盾,說明改革已經到了攻堅階段,不改革就要亡黨亡國。要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推動中國與世界的全面接軌而不是選擇性接軌,希望新一屆的領導人為了國家為了黨,能夠有打破利益集團阻力的魄力,建立有利于人民的證據制度,推動我們的證據立法,給人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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