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藥家鑫免死失敗到李昌奎被強行免死--看兇殘殺人犯是誰的同類?(修改稿)
田成有鸚鵡學舌賀衛方,一唱一和為兇殘殺人犯著想,高聲叫賣“廢除死刑”--
賀衛方大聲發問: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我們的同類)嗎?
田成有響亮回答: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
頭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眾多學術桂冠和社會職務,被稱為“中國當今法學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的賀衛方,針對藥家鑫案,在《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嗎?》中說:“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張,讓藥家鑫成為廢除死刑的一個起點。但是,這存在很大的困難”……“我是一直主張無條件徹底廢除死刑的。不過,主張廢除死刑屬于一種立法推進;司法方面,在立法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只能呼吁盡可能少判死刑”……“我們當然可以依法判決一個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 ”
供職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田成有,針對公眾對李昌奎死緩判抉的質疑,說:“這個國家需要冷靜,這個民族需要冷靜,這是一個宣泄情緒的社會,但這樣的情緒對于國家法律而言,應冷靜。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而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田成有說,自己所承受的壓力確實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也不能因為大家憤怒,就隨意殺一個人,法院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民眾、媒體、學界。但最終,審判還是要以國家的法律為基準”。“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我們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經那樣,草率判處死刑,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要改改了。”“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兇殘殺人犯是誰的同類?絕不是一切正直善良的人民大眾的同類!
“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賀衛方何故稱藥家鑫是自己的“同類”?
一些所謂的法學精英、專家法官,急于廢除死刑,與西方法律接鬼,他們心中究竟懷的是什么鬼胎?
社會主義法律和司法,是人民大眾公共立場意志的體現。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我們的法律和司法,要代表公眾(人民大眾)的立場意志。一個司法判抉,如果能夠得到公眾的認可和擁護,那說明我們就做對了;如果能夠得到公眾的狂歡--狂熱歡呼,那就說明我們做得很對。人民的認可、擁護甚至狂歡是好事不是壞事。一個司法判抉,如果得不到公眾的認可和擁護,更不能得到公眾的狂歡式認可和擁護,那就說明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已經不代表人民的立場和意志了,就不是社會主義法律了,就成了反人民反正義的黑法律、黑司法。
公眾的狂歡,是社會主義法律司法效果追求的最高境界。社會主義法律不就是代表大多數的意志嗎?公眾歡呼不正說明法律符合公眾的意志嗎?公眾歡呼何錯之有?在人民革命取得勝利后,當年的漢尖惡霸,就是被“以公眾狂歡的方式判處死刑的”,因為那時的法律和司法是人民的法律和司法。漢尖、惡霸、兇殘殺人犯等的末日,就是人民大眾狂歡的盛大節日。
李昌奎奸殺了少女,還摔死了小孩;滇高院奸殺了法律,還要摔死民心。
田成有說:“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是啊,確實有人在玷汗法律,但這人不是別人,正是田成有們。他這話,連同“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的話,確實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當前國家刑法的公然強姦、玷污,是典型的“賊喊捉賊,姦夫捉奸”。
民眾監督法官,監督法律的執行,就成了公眾狂歡式輪姦法律、玷污法律?你這法律,你這法官,是誰的法律、誰的法官? 難道在田法官看來,國法是他家的私法?法律,是田法官養在深宒的小老婆、私家玩物?他可以關起門來,獨自隨意強姦玷污,民眾不得干涉,否則就是公眾強姦法律、玷污法律?他的邏輯完全是“座山雕剿匪--絕不能讓公眾在狂歡中處死土匪的同類”。快,救救我們的法律吧!不然就要被田法官們強奸死了。
滇高院,公然站在強姦殺人犯的立場,為強姦殺人犯著想,公開反對人民對兇殘強姦殺人犯判處死刑給與熱烈歡呼和衷心擁護,已經完全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其作為人民法院,追求的司法效果最高境界:不是人民的狂歡式衷心認可和擁護,而是兇殘強姦殺人犯的意外驚喜和狂歡,已經不能叫人民法院,成了黑法院。這洋的法院,應該改名叫“罪犯之家”或“罪犯的庇護所” 。
滇高院,判兇殘殺人犯免死的法庭,應該叫“特別法庭”,因為他們斷案依據的不是現行法律,而是10年后的新標法律;不是人民大眾的公共立場、意志、利益,而是少數精英的邪惡立場、意志和利益。
“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一個人死刑”--這樣的法律和司法,不是人民的法律和司法,不是社會主義法律和司法。如果法律和司法,不能代表、體現、執行占社會多數的公眾的意志,這洋的法律和司法就應該讓他滅亡,而不是指責民意、指責公眾。
“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一個人死刑”--這句話,說出了古今中外一切漢尖、惡霸、黑社會、強姦殺人犯等等的共同心聲,尤其代表了當代漢尖、惡霸、黑社會、強姦殺人犯等等的共同愿望。
“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一個人死刑”--是赤裸裸的逆人民意志而行的反人民、反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行為,是公然的與人民為敵、與正義為敵,與黑惡為伍、與兇殘為伍。
一些人,企圖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夾帶和兜售自己的私貨,將司法改革引向邪路。一切正直善良的人民大眾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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