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審理已經結束,但留給社會和我們的思考還應該存在,更應該讓大家牢記,要讓藥家鑫不再,就要清除其存在的土壤,培育積極健康的社會和教育生態環境,讓每一個公民多一份對法律的了解,對法律的敬畏,少一些沖動或者過激行為,多一些和諧,讓藥家鑫故意殺人案僅僅是一個特例,藥家鑫也不會有,而讓理智卻經常有,和諧也經常在。
- 事件背景:
- 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后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2011年3月23日,該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
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4月23日新華網)
藥家鑫一案的宣判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網絡上,坊間里,大家談論最多的還是藥家鑫故意殺人案。有人認為藥家鑫屬于自首行為,應該輕判;有人認為藥家鑫是被逼無奈,在對方記車牌號的情急之下,采取了反報復故意殺人行為;也有人認為藥家鑫故意殺人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法律的標準又是統一的,尺度又是難以左右的。
法院對藥家鑫一案的宣判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言之鑿鑿,判斷清晰,無懈可擊。
但筆者覺得,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絕非個例,留給社會的既有諸多思考,又有幾多悲傷。今天出現“藥家鑫”,明天會有“草家鑫”,更有“李家鑫”,他們的出現絕非偶然,是社會的一種悲情,更是學校教育缺失,法律普及的弱化。
其一是社會存在著一種不健康心里,“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現象似乎存在,遇到事情不是一種理性,怕報復或者采取行動。本無之事,結果你一言,我一語,或者在對方的過激行為中激化矛盾。藥家鑫撞人后,心里還是在膽怯之中,結果對方上前記車牌號,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心里起了變化,于是發生了殺人滅口案,這是一種社會悲情,更是一種不正常現象,社會的不理智,影響了人們的不理智行為。
其二是學校教育缺失。在學校只問成績不問德行,好孩子唯以分數是論,一些學生雖然文化課成績弱一些,但其道德上卻更勝一籌,能幫助同學,并且在其他方面也有其可貴之處,也勝于分數高學生,但教師看不到這些學生的存在,或者對這些學生不屑一顧,結果讓這部分學生產生了自悲心理。當然學校教育氣氛也在變化,對高官子弟,對有權有勢,富人子弟采取了躲、避、讓,一切都開綠燈,生怕惹了這些學生,讓這些學生在校園影響了其他學生,從而破壞了學校生態環境,教育走向了偏激,劍走偏鋒,而不是正道。
其三是法律普及在青少年之中并不強,而是在弱化。如今,在一些學校,社會思潮的東西很多,惡搞之語,什么炸藥包去炸學校等等,都在學生幼小的心靈里烙下了痕跡,更影響了他們的世界觀,法律觀,可少了的正是簡單易記的法律普及讀本,讓孩子們少了一份對法律的敬畏,也少了一份對法律的尊嚴。法律知識的普及應該是在校園,無論是法律讀本,還是法官進學校,進課堂,并通過一些鮮活的案例,或者通過一些宣判會議,讓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對他們普及法律知識,讓學生自小形成遵紀守法的習慣,遇事多思考,多問幾個為什么?不要太沖動,或者撞了法律的紅線。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審理已經結束,但留給社會和我們的思考還應該存在,更應該讓大家牢記,要讓藥家鑫不再,就要清除其存在的土壤,培育積極健康的社會和教育生態環境,讓每一個公民多一份對法律的了解,對法律的敬畏,少一些沖動或者過激行為,多一些和諧,讓藥家鑫故意殺人案僅僅是一個特例,藥家鑫也不會有,而讓理智卻經常有,和諧也經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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