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一審判處死刑應該是預料中的事。此案沒有預料到的是:火了的不是藥家鑫,而是一個李姓教授。
其實單從犯罪心理學角度講,李教授的理論也許是有道理的。但這和審判沒什么大的關系。審判是依據其犯罪的事實為根據的。事實就是撞了人,還捅了人家八刀致人死命。這么簡單的事被搞得很復雜。
說其捅八刀是彈鋼琴的習慣。習慣怎么了,和殺人有必然聯系嗎?是不是拆舊車的還該把人大卸八塊啊?假如能證明打電腦的能有類似的習慣,那豈不白領都天生有殺人的習慣了。幾乎所有的案子都是不同的,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習慣,如果我們為尊重習慣而饒恕了犯罪,那就是對國家法律的背叛。其實馬克思在一百多年就談過這個問題了:“一個人的行為方式并不因為已成為他的習慣就不再是不法行為,正如強盜兒子的搶劫行為并不能因為他的特殊家風而被寬恕一樣。如果一個人故意犯法,那么就應懲罰他這種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習慣,那就應懲罰他這種不良習慣。因為法并不因為已被確認為法律而不再是習慣,但是它不再僅僅是習慣。對于一個守法者來說,法已成為他自己的習慣;而違法者則被迫守法,縱然法并不是他的習慣。法不再取決于偶然性,即不再取決于習慣是否合理;恰恰相反,習慣所以成為合理的,是因為法已變成法律,習慣已成為國家的習慣。”法律不能遷因為就個人的不良習慣而放棄了自己正義的習慣。(即使對個人來說是一個好的習慣,但假如你用錯了地方,對社會來說仍然是個不良的習慣。)
至于藥家鑫的犯罪意圖,不用去猜想和推測。“試問除了行為的內容和形式而外,還有什么客觀標準能衡量意圖呢?”撞人--捅八刀--致死。包含了所有的內容和形式,無需再有什么新的客觀標準了。
馬克思說:“法律不應該逃避說真話的普遍義務。”法律必須宣示正義和公理,無論藥家鑫是否判死刑,這都是法律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懲罰,犯罪就必然猖獗,懲罰過輕,則犯罪必然會被復制。甚至連道德的下降都會傳染,南京彭宇案不就是如此嗎?
值得注意的倒是有的主流媒體對藥家鑫一案的評論時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指引所要達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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