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法官詳解
轉帖自聯合早報網(2011-04-22 11.30am)
(西安訊)新華網報道,22日上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結束后,記者采訪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
記者: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撞人后殺人的行為屬于激情殺人。請問,對此問題如何認定?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后,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于激情殺人。
記者: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這種辯護理由成立嗎?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
記者:被害方認為,藥家鑫在警方最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為不應構成自首,一審是如何評判這一行為的?
法官: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結合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殺害張妙后,在逃離現場途中又將兩行人撞傷,公安機關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過程中,雖然根據被撞的兩個行人傷勢較輕而藥家鑫所駕轎車車損較大的疑點,作為一般懷疑對象對藥家鑫進行了詢問,但并未認定藥系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機關曾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后來,藥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記者:刑法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法官: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一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是應當(或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否從輕處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綜合考慮。
記者:既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為什么還要判處其死刑?
法官: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縱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于《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記者:藥家鑫一案是否超審限?
法官:我國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9號《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上述規定,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審限延長兩個月,且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曾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過法定審限。
《聯合早報網》
(編輯:沈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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