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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據此判斷:陳有西是個什么樣的人?

雨夾雪 · 2010-01-02 · 來源:烏有之鄉
黑律師造假門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對于陳有西應該屬于社會主義法律保護的勞動人民、無產階級領袖呢,還是“必須實行專政”的反社會主義分子呢,請大家自己判斷吧。

請據此判斷:陳有西是個什么樣的人?

    ——陳有西其人其事  

庭審結束后,被告人辯護律師陳有西接受記者采訪 記者李靖攝

庭審結束后,被告人辯護律師陳有西接受記者采訪

    隨著重慶打黑中李莊案開審,一個人也隨之揚名全國,此人就是李莊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對待陳有西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有人說陳有西是“中國的良心”、“無數庭辯律師效仿的職業楷模”,“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進程沒有這樣的大知識分子的斗爭與犧牲精神是無法進步的”,是當代中國的英雄。也有人說陳有西“黑白不分,把法律視為兒戲”,“在陳有西的眼里,有錢就有公平和正義”,是和廣大人民根本對立的。  

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究竟哪一種是正確的,筆者不敢定論。畢竟陳有西大律師是全中國為數不多的懂法律的人之一,在政法系統又關系深厚,如果對筆者扣上一個誹謗的罪名,先弄個“跨省追捕”,再弄一個“躲貓貓”,“紙幣開銬、鞋帶上吊”之類的可以說是輕而易舉。要知道陳有西大律師對“躲貓貓”,“紙幣開銬、鞋帶上吊”之類的事一直沉默不語,而且陳有西大律師推崇的民主與法制的典范美國,獄警施暴致死事件不斷發生。大赦國際2008年報告稱,美國監獄和拘留中心普遍使用泰瑟槍對付被監禁者,其中2008年就有69人死于泰瑟槍電擊。  

下面筆者僅僅提供一些陳有西大律師的相關資料,供大家自己判斷。為了避免侵犯陳有西大律師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筆者盡可能嚴謹并注明了出處,大家可以自己去核對。如果還是侵犯了陳有西大律師的合法權益,先在這里道歉,希望陳有西大律師見諒。畢竟,現在已經不是人人都懂“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要為人民利益服務,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也高于法律” 的年代了。經過三十年民主與法制的改革,除了趙長青、李莊、陳有西等少數幾個人,已經沒有人懂法了,盡管趙長青、李莊、陳有西等人認為這還遠遠不夠。  

根據網絡介紹:陳有西,男(一說為女,這里采用男性說),浙江省寧海縣人,是一級律師,兼職法學教授,杭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人權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副秘書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宣傳聯絡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公安廳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公安廳執法執紀特邀監督員,浙江省臺灣研究會理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浙江警察學院兼職教授,杭州市政府信訪律師顧問團成員。陳有西曾任杭州市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2005)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負責人(1995) ,浙江財經學院法律系第一任負責人(1997) ;曾獲浙江省杰出法學青年(1995) ,杭州市十佳優秀刑事辯護律師(2004) ,浙江省委授予五年普法先進個人(2006) ,浙江省律師事業突出貢獻獎(2007)。陳有西擅長領域有公司法務、資產重組、公司并購、經濟案件、仲裁代理,現為國家開發銀行浙江分行、杭州灣集團、三花集團、西子集團、多家房地產公司等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擔任北京振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為德國西門子公司、四川五糧夜公司等國內外著名企業進行專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服務。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陳有西還擔任了日本國日中貿易協會中國事務常年法律顧問,為日資企業友成控股公司香港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務。⑴  

陳有西先生不僅是法學專家,而且多才多藝,在詩詞、書法方面多有成就,在史學方面造詣尤深,頗有獨到見解。以下簡單介紹一下陳有西先生在史學方面的主要觀點,主要材料來自陳有西博客⑵和陳有西學術網⑶。  

在古代史方面,陳有西先生非常厭惡古代中國文人的“天地正氣”。陳有西先生是浙江省寧海縣人,寧海縣有一個名臣方孝孺,他為了堅守自己的價值觀,同謀位的明成祖朱棣進行直接的激烈的抗爭,導致滿門十族820多人被誅殺。數百年來,方氏都成了中國文人“天地正氣”的楷模。陳有西先生對此頗不以為然,早在十多年前在寧海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次法制講座快結束時,就用十來分鐘第一次提出了寧海人要對方孝孺的精神遺產進行清理和反思,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今年又在《寧海政協》上發表《寧海名人與精神遺產》,對之進行了進一步的思考。在寧海知識界、政治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編審時文章就險些發不了。后來又轉貼了明朝各君主宮女殉葬的史料到寧海新聞網的"文峰論壇"上,冠之以《看看方老先生以命維護的朱家皇朝》,引爆了這個歷史舊傷的大討論。⑷在反對神話方孝孺的同時,陳有西先生還為秦檜打抱不平,提出“關于岳飛之死和南宋之亡,都已經是事實,但對其為何死、為何亡,誰是真兇,誰是義士,則永遠有些迷霧有待剝開”,并引用了《從秦檜遺囑〈遺表〉講述歷史上被誤解的秦檜》一文以供參考,該文指出:“議和本身并沒什么錯。秦檜是愛國的忠義之士,岳飛也是愛國的將領,兩個人都愛國的,不過是主戰或者主和的差別。岳飛的死是他自己的責任,他不該干涉本來無后的高宗立嗣”。⑸  

在近代史方面,陳有西先生對孫中山頗不以為然,在博客中轉發了孫國棟的《從“中華革命黨”看孫中山的獨裁傾向》,該文指出:“作為推翻帝制、肇始共和的民國‘國父’,孫中山理應是徹底的民主主義者,與專制獨裁不共戴天。實不盡然,孫中山的政治思想十分龐雜混亂,其專制獨裁觀念亦不遜前人”。⑹陳有西先生對李鴻章則推崇備至,指出:“近年有人對李鴻章的評價,慢慢地有了一些歷史真相的客觀分析,他的賣國之舉是為當年這個孱弱的民族在撐持”⑺。另外一個陳有西先生比較推崇的人物是蔣介石。陳有西先生在博客中轉發了劉春龍的《還原一個真實的中華民國》,該文指出:“就算最后掌權的蔣介石飛揚跋扈,但他一直尚且口口聲聲遵守‘總理遺囑’,以光大總理遺愿為己任,他自己的所作所為,最起碼要稍能掩人耳目才對。照這個邏輯推斷,加上國民黨內未爆發諸如‘文革’、各種全國范圍內政治迫害運動的人間慘劇的實例,很多教科書上的說教恐怕很難站得住腳。” 蔣介石時代經濟是“曾經的輝煌光芒萬丈”,教育是“大學真正獨立的時代”,政治上眾學者還拒絕“奉旨選舉”。⑻除了孫國棟和劉春龍,另外一個陳有西先生比較推崇的學者是蕭功秦,在博客中分五次轉發了蕭功秦先生的《二十世紀中國的六次政治選擇》, 筆者曾為批評此文向蕭功秦先生道歉(《向蕭功秦先生道歉的聲明》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09/104930.html),這里就不多說了。  

在共和國史方面,陳有西先生對毛主席時代可謂深惡痛絕。陳有西先生在看了蘇鐵山同志揭露張志新案真相的《在歷史大背景下的張志新案》后的評論是 “(該文)提出張志新案按‘當時的法律程序是合法的’觀點。是不能讓人接受的。但是,該文批露的一些內幕則非常有歷史案例價值。對一個判死刑者,由中級法院院長決定‘割破聲帶’后上刑場,且不是首例,這是何等的令人毛骨悚然!可以看出我們國家的司法官對人的基本權利的認識和一種基本法律素養是處在怎樣的水準。用‘瘋狂年代’的托詞是無法掩蓋這種基本人性的丑惡的”。⑼當然,陳有西先生是不會提張志新平反之后,女兒曾林林進入了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學習,兒子曾彤彤考上了清華大學化學系中間有沒有違法之處,更不會提后來曾林林曾彤彤姐弟先后去往美國定居是否和當年張志新案的國際背景有關了。陳有西先生對什么是共和國時代理想的法治也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審判四人幫。陳有西先生指出“對這些標本意義的審判,我們能夠在現在21世紀的審判中找到很多它當年的影子。回憶者都是以贊賞的口吻敘說這段法制史實的”。也就是說,審判四人幫絕非政治迫害,而是具有“標本意義”的法治典范。⑽  

在世界史方面,陳有西先生對蘇聯同樣可謂深惡痛絕。陳有西先生認為“把蘇聯的瓦解理解為腐敗原因造成的,這是一種政治短視但是,腐敗確實是蘇聯和蘇共遠離人民被人民拋棄的一個重要原因”,正確蘇共滅亡根源應該是“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是蘇聯制度造成的。不過,陳有西先生沒有能很好的解釋為什么列寧、斯大林時期蘇聯共產黨同樣有“絕對權力”,卻“是一個清明、廉潔的政黨”,反而是赫魯曉夫開始改革,相對削弱了“絕對權力”以后蘇聯共產黨才開始變得腐敗,以后越改革越腐敗。陳有西先生極為推崇英美,在為李莊辯護時還引用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說的:“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原文是:“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⑾不過我不知道陳有西先生是否清楚威廉•皮特這句話的背景。當時英國圈地運動達到了高潮,大批農民的土地被圈占。如果按照英國的傳統習慣,這些農民世代耕種這些土地,是不能被輕易驅趕的。但是按照資產階級革命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這些土地是貴族的私有財產,驅趕農民天經地義。“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實質是打著財產權對窮苦人是重要和神圣的旗號為掠奪人民的圈地運動辯護。如果按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原則,上海海事大學應該像英國貴族在圈地運動中常做的一樣,放一把火把楊元元母女燒死:宿舍是學校的財產,楊元元母親進了就是侵犯學校的財產,死了活該。這才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真正含義。不知陳有西先生是不是也是這么主張的。  

當然,陳有西先生最擅長的還是法律方面。據陳有西先生自己說:“我是中國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學者之一”。“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學刊》上我的論文《論黑社會犯罪的存在基礎及防治策略》,明確提出了黑社會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黑社會犯罪是指有組織、有明確目的、有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質惡劣的集團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一)反社會性。它反社會不是以公開的顛覆政府、謀求公開的統治權力為目的,而是為了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一定行業內獲得實際操縱權力。這一點使之有別于以顛覆政府奪取政權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現注:當時該罪名尚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經濟目的性。這種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團體的經濟利益,有時也會發展到對一定地域的實際統治權,但獲得這一權力的目的仍是為了獲得利益范圍。一旦這個組織不再限于經濟目的轉而追求政治權力,那么其性質就轉化為反革命集團犯罪了。(三)組織性。這種犯罪都有一定的組織,有的還有嚴密的等級和嚴格的行會性質的制度。(四)隱蔽性。黑社會犯罪不同于公開的流氓團伙犯罪,其高層主謀一般隱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會上出現,其絕大多數活動都是經過巧妙偽裝隱蔽進行的。(五)穩定性。黑社會犯罪之所以能以“社會”稱之,是因為這種犯罪組織的核心成員一般都非常穩定,長期形成一種利益集團,三五年十數年不變。(六)控制性。這種犯罪一般特別強調其控制功能,各個方面都能“擺平”,不但對其內部成員如此,還特別重視權力交換,從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懾作為后盾是黑社會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別在其形成初期,為了“搶山頭”形成割據勢力,暴力特征尤其明顯。同時,這種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強的犯罪,一般不經深思熟慮不輕易動手。一旦形成穩定的勢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會逐步上升,暴力因素會逐步減少。從這七個基本特征出發,我們可以輕易地鑒別這種特殊類型犯罪同其他各種犯罪如反革命集團、一般流氓團伙、反動會道門勢力、農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從而準確定性處罰。”  

不過我覺得很奇怪,陳有西先生提出的黑社會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堪稱是世界上最嚴格的,如果按照陳有西先生提出的黑社會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中國乃至世界上恐怕就幾乎不存在黑社會了。例如日本,黑社會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山口組等黑社會成員都隨身攜帶名片,公開程度令人嘆為觀止,豈不是不符合陳有西先生黑社會犯罪七大特征中的隱蔽性。按照這么嚴格的限定,豈不是名為打黑,實為縱黑;會出現打黑越打越黑、黑社會泛濫、基層政權黑社會化的情況?此外,陳有西先生強調要“鑒別這種特殊類型犯罪同其他各種犯罪如反革命集團、一般流氓團伙、反動會道門勢力、農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也很令我不解,莫非陳有西先生擔心打黑誤傷了反革命集團、一般流氓團伙、反動會道門勢力?  

在各種法律中,陳有西先生最擅長的領域是經濟法律,包括有公司法務、資產重組、公司并購、經濟案件、仲裁代理。陳有西先生最得意的經典案例是安徽沙河酒業億元稅案無罪辯護案。安徽沙河酒業億元稅案是中國私有化進程中的經典案例:安徽沙河王酒廠原本是一家國有企業,先租賃給浙商嘉德萊集團經營,隨后政府將酒廠資產以7200萬元拍賣給經營者嘉德萊集團。但是嘉德萊集團經營期間不僅沙河王酒廠狀況毫無好轉,還偷稅達數千萬元,被迫進入破產程序。隨后,嘉德萊集團將廠房設備等拍賣所得財產4200余萬投入自己在界首注冊的“沙河酒業有限公司”。2008年3月20日,界首市法院裁定酒廠破產終結,未清償債務不再清償。2008年7月8日 界首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抓人。陳有西大律師指出:盡管沙河王酒廠和沙河酒業有限公司都是嘉德萊集團經營的,沙河酒業有限公司的資產也完全來自沙河王酒廠廠房設備等拍賣所得,但是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人主體。既然沙河王酒廠已經破產終結,偷的稅也和未清償債務一樣隨之終結,要補也應以政府拍賣所得7200萬去補。⑿在安徽沙河酒業億元稅案無罪辯護案中,陳有西大律師還創造控方證據反被辯方用于無罪辯護的法律奇跡。⒀  

不過,陳有西先生也不是事事都死板的恪守法律的教條。陳有西先生稱溫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袁芳烈為“老領導”,完全不像一個法律人的口吻。⒁袁芳烈是八十年代改革的名人之一,有點像今天的昆明市委書記仇和。其主政溫州時開創“溫州模式”大力發展私營經濟,明顯違背了當時的憲法,當然這在陳有西先生的眼中沒有什么大不了的。當時溫州假冒偽劣產品很多,不過不知道有沒有今天昆明一樣的“躲貓貓”,“紙幣開銬、鞋帶上吊”之類的事。不過就是有也沒有什么大不了,違背憲法都無所謂,何況是刑法?君不見趙長青、李莊、陳有西等法律界人士一直對重慶打黑說三道四,卻沒有一個追究改革的名人昆明市委書記仇和對“躲貓貓”,“小學女生賣淫”,“強制拆遷”,“紙幣開銬、鞋帶上吊”等等是否應該負責。  

說了這么多,想必大家對陳有西其人及其為什么一直對重慶打黑說三道四,并積極為李莊辯護的行為有個初步了解了。列寧同志曾指出: “無產階級專政同其他階級專政(中世紀的地主專政,一切文明的資本主義國家中的資產階級專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資產階級的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大多數人即勞動人民的反抗。相反地,無產階級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剝削者的反抗,鎮壓極少數人即地主資本家的反抗。” “這個專政必須采取嚴酷無情和迅速堅決的暴力手段來鎮壓剝削者即資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誰不了解這一點,誰就不是革命者,就應該取消他的無產階級領袖或顧問的資格。”鄧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新剝削分子,并且這種現象在長時期內不可能完全消滅”, “對于這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仍然必須實行專政。不對他們專政,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民主。”對于黑社會老大、李莊乃至陳有西們究竟應該屬于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保護的勞動人民、無產階級領袖或顧問呢,還是“必須實行專政”的反社會主義的分子呢。就請大家自己判斷吧。  

(最后再說一遍,筆者主要資料均是引自陳有西博客和陳有西學術網,盡可能嚴謹并注明了出處,大家可以自己去核對。如果還是侵犯了陳有西大律師的合法權益,再度在這里道歉,希望陳有西大律師見諒。希望陳有西先生不要利用自己是全中國僅有的幾個懂法律的人之一,在政法系統又關系深厚,對筆者先弄個“跨省追捕”,再弄一個“躲貓貓”,“紙幣開銬、鞋帶上吊”之類的事啊。)  

注釋:  

⑴網絡114  

http://ren.net114.com/isz18e.html  

不過該網兩次提到陳有西大律師的性別,第一次為女,第二次為男。筆者根據 和陳有西先生的博客對照,認為男性說較可信。如果筆者判斷錯了,望陳有西大律師見諒。  

⑵陳有西博客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  

⑶陳有西學術網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index.aspx?user=10420  

⑷《關于方孝孺悲劇的論戰》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9b4ee1b-f3b1-4321-adee-9cd601559b30&user=10420  

⑸《關于秦檜、周三畏和岳飛之死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⑹《從“中華革命黨”看孫中山的獨裁傾向》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⑺《關于秦檜、周三畏和岳飛之死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⑻《還原一個真實的中華民國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454197.html  

⑼《歷史鉤沉:張志新案的另一種說法》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d7c4a80-7932-4c87-b423-9c7c014e6018&user=10420  

⑽《法庭上一言不發的張春橋》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651234.html  

⑾《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979113.html  

⑿《安徽沙河酒業公司1.4億元稅案無罪辯護案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8bb1fa20-792c-44b5-ba6e-9cc7009590bc&user=10420  

⒀《沙河酒業億元稅案:控方證據反被辯方用于無罪辯護》http://www.ahradio.com.cn/news/system/2009/11/11/000358063.shtml  

⒁《沉痛悼念老領導袁芳烈書記》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702200.html 

附文:《為黑律師聲辯背后是極右派推動改旗易幟的陰謀》

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于12月13日被重慶市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結果仿佛捅了馬蜂窩,央視、北京律協、“20余律師”乃至眾多網站雜志紛紛粉墨登場,證據不足呀、李莊冤枉呀、程序不合法呀、異地審理呀等等新聞和文章甚囂塵上。  

為什么這么多人為黑律師李莊聲辯呢?是因為李莊的個人背景嗎?顯然不是,李莊的能量再大也不可能牽出這么多人。是因為兔死狐悲自己也不干凈嗎?應該也不完全是,畢竟即使自己也不干凈,現在也沒有暴露。為李莊聲辯反而更容易暴露自己。  

其實,看一看當前中國的形勢就明白了:經過30年的實踐,經濟上資本主義私有制已經占了明顯優勢,國有企業也很大程度上采取了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國企高管拿著巨額高薪,可以說是“基本勝利”。(當然還沒有完全勝利,因此李榮融不久前表示,未來民企肯定會收購兼并國企。爭取明年將國企整合到100家以內。“當然這需要有一個過程,我們也想盡快實現。”)不過,目前的斗爭焦點已經轉到了政治方面,即是否對黨、政府、軍隊進行“根本改造”,“殺左族毛”,來實現改革的“攻堅”。從08憲章、老同志談話、秦暉對蘇東劇變的熱情歌頌,到最近周瑞金《中國權貴資本主義的危險越來越大》號召“當前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無論是復興社會主義還是徹底把中國變成殖民地資本主義,關鍵都取決于政治路線。薄熙來同志打黑尤其是李莊落馬觸動了那些謀求“殺左族毛”,對黨、政府、軍隊進行“根本改造”的極右派的神經,妨礙了他們“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即改旗易幟的宏偉規劃。故而這些人一擁而上,為李莊聲辯,對打黑口誅筆伐。  

有人問了:打黑尤其是李莊落馬怎么妨礙了極右派改旗易幟了?難道那些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就是為建立一個黑惡勢力當家作主的政治體制?這話也對也不全對。準確的說法是他們希望建立一個黑社會發揮重要作用的“正常”國家。  

眾所周知,極右派“政治體制改革”的藍本是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而資本主義民主政治本質上是一種金權政治,或者說是權錢交易。大體上呈“我資助你選舉,你上臺照顧我,下臺我再給你一些股票或公司的職務補償”三部曲,即金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但是僅僅依靠金權政治,玩得太多了也會受到老百姓唾棄,有錢也未必能賣到選票。為避免發生選舉“共產主義瘋子”上臺之類的意外,黑社會發揮重要作用就很有必要了。通過黑社會的監督,在選舉中實行“資本家買票,黑社會催票,政客得票”的三部曲,便可以有效避免發生選舉“共產主義瘋子”上臺之類的意外。因此,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也是黑社會比較猖獗的國家。  

例如,最民主的美國,也是黑社會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據統計,美國2004年的黑幫數量有2.5萬個左右,成員更是超過了75萬人,相比之下,2002年的數字為 73.15萬。幾乎每位美國總統都被爆出涉黑丑聞。美國總統肯尼迪遇刺身亡,雖成千古迷案,但一直有猜測他違逆勝選前與黑社會的承諾有關。西歐也是如此。色情業、賭博業、吸毒都是黑社會主要的謀生手段,而在西歐竟有合法化之趨勢。亞洲的資本主義民主國家日本,居然黑社會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黑社會都隨身攜帶名片,公開程度令人嘆為觀止。臭名昭著的山口組,竟然擁有39000多名成員,占日本幫會成員總數的近一半。第三世界的民主國家,也是黑社會猖獗的國家。像“東方民主櫥窗”菲律賓,南部棉蘭老島自治區內的馬京達瑙省11月23日發生兇殘屠殺事件,有57人被殘酷虐殺,受害者當中,包括一名女記者在內至少有5名女性遭到性侵害,甚至有女性被害者是在丈夫面前受辱。這一事件曝光后人們才知道,原來多年來這個“東方民主櫥窗”的選舉一直是靠黑社會維持的。蘇聯“民主化”前幾乎沒有黑社會活動,“民主化”后的俄羅斯成為黑社會活動最猖獗的國家之一。臺灣也是如此,民主化后黑社會不但沒有收斂,反而迅速壯大,更為嚴重的是,可以控制甚至自立一方。  

當然,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也打黑,但是由于需要黑社會發揮監督選舉,防止發生選舉“共產主義瘋子”上臺等作用,打黑不可能很徹底,甚至有越打越黑的趨勢。像著名的意大利“凈手運動”就很能說明問題。意大利“凈手運動”是資本主義民主國家著名的打黑反腐運動,其主要涉案人之一是政商兩界巨頭貝盧斯科尼。經過數年的調查,貝盧斯科尼因Mesuda收購案被判入獄16個月。由于意大利法律規定,案件的司法程序不能超過3年,貝盧斯科尼后來被赦免。然而半年后,貝盧斯科尼因收買稅收官員而被判入獄33個月。一周后,因向流亡突尼斯的克拉克西的海外賬戶匯款1200萬美元,貝盧斯科尼又被增判入獄28個月,并被處以560萬美元的罰款。可是,1998年11月,眾議院突然否決了關于組建“凈手運動”調查委員會的提議。在582個被宣判有罪的人中,僅有不到10人最終入獄。主要涉案人之一貝盧斯科尼地位反而增強了,在2001年和2008年兩度出任總理。據一些媒體報道,黑手黨曾承諾協助貝盧斯科尼領導的自由人民黨獲得5萬張“欺詐選票”,即在海外選票上作假。貝盧斯科尼也很感激黑手黨的支持,曾公開宣稱黑手黨成員是英雄。最終,意大利人民只有用冒險痛打貝盧斯科尼來表達不滿。  

極右派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一個黑社會發揮重要作用的“正常”國家的努力已經很久了。突出表現之一是刑法第294條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刑法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黑社會問題的權威研究者、最高人民檢察院《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適用及立法問題研究》課題組組長、黎強的辯護律師、法學泰斗趙長青一手炮制的。它有兩個突出特點。一個是處罰比較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一個是認定比較嚴:“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顯然,依照法學泰斗趙長青的一手炮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打黑是不可能很徹底的,名為打黑,實為縱黑。正是在刑法第294條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的庇護下,近十幾年來出現了打黑越打越黑、黑社會泛濫、基層政權黑社會化等現象,和資本主義民主國家越來越像,從而為極右派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創造了良好的基礎。  

當然,這還遠遠不能讓極右派滿意,他們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另一個重要突破口是鼓吹反人民的法治。一方面宣傳“法比天大”。眾所周知,經過30年的實踐努力,今天的中國除了憲法等寥寥無幾的法律還有一些保護人民的條款,許多法律都是維護資本家、官僚、學閥的利益的,如嫖宿幼女罪等奇特的規定數不勝數。“法比天大”便使這些維護資本家、官僚、學閥的利益的法律變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當然“法比天大”的法是不包括憲法等法律保護人民的條款的,君不見多少法學專家呼吁赦免資本家的原罪。)一方面繼續推動“法治化改革”。法學泰斗趙長青描繪了理想的法治藍圖:“法庭上,公訴方、律師和法官是一個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決,檢察官、律師兩廂平等對抗,這樣的等邊三角關系,是生產公正的最穩固機制,而公正是司法的靈魂。”也就是說,這種法治是沒有“不懂法”的廣大人民的立足之地的,而中國教育協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刑法學專業委員會會長、重慶市計算安全學會副理事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委員會咨詢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西南師范大學兼職教授趙長青這種法學泰斗則可以如魚得水。任何一個人都不難看出這種“等邊三角”理論的荒謬:如果法律面前能夠實現人人平等,那么不需要律師法官也能公正判決。如果法律面前不能實現人人平等而需要律師,那么顯然有錢人能請到更好的律師,這樣會進一步加劇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當排斥了毛澤東思想,公訴方、律師、法官追求個人利益而不是堅持正義、為人民服務時,這個等邊三角就是相互勾結為資本家服務的黑三角。這種沒有廣大人民立足之地的“等邊三角”理論實質是進一步推動法治的資產階級化、反人民化。  

順便說一句,極右派推崇的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也從來不是“法比天大”的。其法律僅僅對勞動人民極為嚴苛。如一個美國人一般要填寫一打以上納稅表格,多納了稅,無人過問,一旦被查出少納了稅,輕則罰款,重則入獄。再如 “9.11”事件發生后第45天,美國國會幾乎沒經過什么辯論就通過了《PATRIOT Act》(“愛國法”,也有人稱其為“美國反恐法”)。根據法案,美國嚴格限制個人和組織的言論、出版、結社和其他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壟斷資產階級犯了法則處罰很輕微甚至不處罰。像法國巴黎法院 2000年12月21日 以“非法出售軍火”和“濫施政治影響力”的罪名對小密特朗實行了臨時性拘捕。到了 2001年1月2日 ,巴黎上訴法院決定允許小密特朗保釋出獄。隨后此事就不了了之。美國破產的安然、詐騙五百多億美元的馬多夫、引發全球經濟危機的“兩房”等惡劣行為竟沒有一名官員為此被追究責任。索羅斯們的對沖基金靠操縱、狙擊股市、匯市、期市更成為MBA課堂上的經典案例。  

胡錦濤同志十分關注的、薄熙來同志領導的重慶“打黑除惡”,到目前為止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一致支持,包括極右派也沒有出來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這一階段“打黑除惡”剛剛開始,大家看得還不是很清楚。極右派認為這次“打黑除惡”和意大利“凈手運動”,文強領導2001年和2006年兩次“打黑除惡”沒有本質區別,不會跳出越打越黑的怪圈,也不會影響他們利用黑社會“殺左族毛”,改旗易幟的宏偉規劃。第二個階段是部分極右派出來為黑社會辯護:“打黑除惡”不能搞運動,打黑會影響經濟發展……法學泰斗趙長青、百佳律師第二名李莊等更是紛紛為黑社會當律師辯護。究其原因,無非是薄熙來同志“打黑除惡”充分發動了群眾,打黑比較徹底。如果重慶式“打黑除惡”公開推廣到全國,把黑社會徹底掃清。極右派夢想建立的“資本家買票,黑社會催票,政客得票”的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就會受到影響。第三個階段是李莊落馬開始的極右派瘋狂大反撲。仿佛捅了馬蜂窩似的,央視、北京律協、“20余律師”乃至眾多網站雜志紛紛粉墨登場,證據不足呀、李莊冤枉呀、程序不合法呀、異地審理呀等等新聞和文章甚囂塵上。這些新聞和文章主要觀點簡單說就是重慶“打黑除惡”不符合“程序正義”,有違法之嫌。這是因為如果依照這種趨勢發展下去,不僅極右派希望建立一個黑社會發揮重要作用的“正常”國家的目標要受影響,而且他們長期鼓吹的資產階級化、反人民化的“法治”也有穿幫的危險。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他們還怎么改旗易幟,“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呢?  

其實,極右派質疑的重慶“打黑除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根本就是一個偽問題。在真正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也高于不利于勞動人民利益實現的法律。列寧同志指出:“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 “無產階級專政同其他階級專政(中世紀的地主專政,一切文明的資本主義國家中的資產階級專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資產階級的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大多數人即勞動人民的反抗。相反地,無產階級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剝削者的反抗,鎮壓極少數人即地主資本家的反抗。” “這個專政必須采取嚴酷無情和迅速堅決的暴力手段來鎮壓剝削者即資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誰不了解這一點,誰就不是革命者,就應該取消他的無產階級領袖或顧問的資格。”甚至極右派也承認,“重慶反黑,搞得風生水起,民眾興奮莫名,貪官膽戰不已”。也就是說,重慶“打黑除惡”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結果是正義的。如果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違法,那么就說明法律本身不合理;如果“程序正義”妨礙了結果正義,那么就說明這種“程序正義”不過是偽正義。  

最后說一句:極右派的瘋狂大反撲恰恰從反面說明了重慶“打黑除惡”的成績,薄熙來同志領導的重慶“打黑除惡”必將在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和廣大人民支持下戰勝極右派的瘋狂大反撲,取得更加輝煌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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