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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德強:析賀衛(wèi)方的公開信——兼論法治的兩極困境

韓德強 · 2011-06-15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賀衛(wèi)方評析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析賀衛(wèi)方的公開信

——兼論法治的兩極困境

韓德強

2011年6月3日

2011年4月16日,賀衛(wèi)方先生站出來公開質疑重慶的“唱紅打黑”,認為重慶的“打黑”違背了司法的程序正義原則。程序正義才有司法正義,有司法正義才有法治國家。因此,重慶打黑是“以黑打黑”,屬“強權即公理”,破壞了三十多年法治建設的進程,令其產生“文革重演,時光倒流”之感。

看來,賀衛(wèi)方此信在重慶司法界激起了巨大反響。此后,李莊漏罪案悄然撤訴,全國律師界和法學界似乎一片歡呼,甚至有人聲稱重慶的天“終于又青了”。

但是,在重慶街頭巷尾,聽到的聲音卻正好與律師界、法學界相反?!俺t打黑”以前,重慶司法界也許有程序正義,但是,黑惡勢力猖獗,1000多個兇殺案破不了,普通重慶人的日常生活提心吊膽,遇到車匪路霸不敢聲張,遇上偷盜打劫只好“破財免災”。“唱紅打黑”以后,重慶人“重慶”了!他們覺得重慶的天重新成了“晴朗的天”,他們贊頌薄熙來、王立軍是重慶的“青天”。

怎么回事呢?法津人的“天晴”時,普通重慶人卻“夜深沉”。普通重慶人“天晴了”,法律人卻感到“夜色無邊”。

原來,法律人所要求的是“程序正義”,而普通人所要求的是“實質正義”。在法律人看來,只有“程序正義”才是正義。違背“程序正義”,即使在實質上抓住了真正的罪犯,也是不正義的。在普通人看來,實質正義才是真正義,程序是否“正義”是第二位的。

程序正義,罪犯遍地

發(fā)生在美國的辛普森殺人案是一個富有啟發(fā)性的例子。美國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新男友,刀法凌厲,手段殘忍。而且,辛普森或許是“激情殺人”,不是蓄謀已久,也只粗粗地銷贓滅跡,留下了大量證據。當警察要逮捕辛普森時,辛普森又駕車逃跑,抗拒執(zhí)法。就這么一個作案動機強烈,情節(jié)惡劣,證據充分,且疑犯拒捕的殺人案件,放在任何一個沒有學過法律但具備起碼正義感和推理能力的人來看,都是鐵證如山,死罪難逃。但是,辛普森聘請了一個強大的律師團,該律師團充分運用程序正義原則,巧妙地質疑每一個重要證據和判斷,最后,對辛普森的刑事訴訟失敗,辛普森被無罪釋放??尚Φ氖牵谕皇录拿袷略V訟中,辛普森敗訴,被判330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

本來,這樁所謂“世紀審判”應該引發(fā)對程序正義原則的根本質疑。但是,在中國司法界和輿論界,全部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所謂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上去了。因為中國的司法界和輿論界都將美國的司法制度視為榜樣,將程序正義原則視為至寶。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界無視該原則的內在缺陷,無視司法實踐的復雜性,甚至無視像重慶“唱紅打黑”的正當性,以程序正義裁判一切司法行為的正當性,表現得非常偏執(zhí),稱得上“程序迷信”。賀衛(wèi)方先生的公開信和隨后中國法律界某些人的歡呼,就充分地表達了這種“迷信”。

在百度搜索:“辛普森案”是怎么回事?最佳答案中有一段有趣的舊聞:在2006年3月20日召開的“中美刑事審判實務高級研討會”上,曾擔任辛普森案辯護律師的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知名教授艾倫·德肖微茨先生的許多觀點體現了對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原則的反思。例如,艾倫認為,按無罪推定原則賦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是“一項糟糕的制度”。艾倫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無缺的,中國如此,美國也是如此?!?/p>

顯然,這是來自美國司法實踐者和思考者的真正的聲音。即使辛普森無罪釋放,艾倫也無法從內心確認辛普森不是罪犯。每當被問及“辛普森是否犯罪時”,艾倫總是避而不答。作為一個律師,他是成功的。他成功地將一個罪犯辯護成無罪,因此而成為優(yōu)秀律師。但是,艾倫內心是否真的能夠安寧?律師的責任就是將罪犯辯護成無罪,重罪辯護成輕罪?就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踐踏正義?按照程序正義原則,律師的角色似乎注定了只能如此。但是,這樣的正義是公眾需要的正義嗎?

我知道,在崇尚程序正義的人看來,我這種說法本身就是問題。憑什么先入為主地說辛普森是殺人犯?既然通過美國司法界長達九個月時間的辯論、舉證、審理,最后將辛普森無罪釋放,那就說明辛普森無罪。嚴格按照程序正義的邏輯,辛普森是否殺人這個事實本身并不重要。因為,依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事實屬于真相,真相屬于彼岸世界,屬于神。人間沒有真相,只有證據。證據如何收集、如何采信,如何分辨輕重真?zhèn)?,只能依靠程序。最后的結果是由這套程序說了算。即使辛普森真的沒有殺人,另有兇手,但這套程序認為辛普森是殺人犯,辛普森就是殺人犯。

但是,在普通美國人看來,這樣的程序正義無疑于保護罪犯。從邏輯上說,程序正義固然可以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警察或法庭侵犯,但是,卻可能會放過每一個罪犯。在程序正義的游戲規(guī)則下,公民不再需要害怕政府,害怕司法機構,但需要害怕身邊的每一個人。這是正義嗎?美國經典電視劇《黑暗的正義》的主角,法官尼克,道出了人們的心聲:“作為警察,我無法阻止我的獵物鉆法律的漏洞,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為檢察官,我的案子經常被無孔不入的律師推翻,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為法官,我的手腳被法律條文所束縛,可我還相信法律制度;直到我的妻子和女兒被害,從此我不再相信這個制度,我開始相信-----正義!”

賀衛(wèi)方們總是說,政府濫用權力比犯罪分子鉆程序正義的空子帶來的危險大得多。因此,寧可用“米蘭達警告”約束政府,也不能讓政府以減少犯罪之名濫用權力。但是,作為被害人及其家屬,眼睜睜地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是難以釋懷的。如果有一天賀衛(wèi)方的妻子被殺,但罪犯因享受程序正義原則的保護而難以認定,賀衛(wèi)方還會相信這個程序“正義”嗎?賀也許能有這份覺悟,因為他總把各種各樣的政府濫權記在心上,念茲在茲,因而接受周圍人對他的犯罪。但是,要求所有人都有這份覺悟,那豈不相當于“階級斗爭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嗎?賀衛(wèi)方要求重慶人民稍安勿躁,遵守程序正義的游戲規(guī)則,“寧可放過一千,絕不錯殺一個”,在重慶人民聽來,這不是放縱黑惡勢力橫行嗎?在重慶的許多受害者以及家屬聽來,這樣的人難道不是黑惡勢力的幫兇嗎?在復仇的欲火燒得正旺的人聽來,賀衛(wèi)方不是在要求“存賀衛(wèi)方們的天理,滅復仇者的人欲”嗎?須知,受害人的復仇欲望正是實現司法正義的動力啊。

作為美國的納稅人和訴訟當事人,一方面感到實質正義得不到伸張,另一方面卻還得為這套程序正義的司法制度支付高昂的稅收和高昂的訴訟費用。有統(tǒng)計資料說,美國的警察系統(tǒng)、檢察系統(tǒng)、法院系統(tǒng)和獄政系統(tǒng)以及律師系統(tǒng)的總費用約占GDP的14%左右,接近美國國防經費的三倍。果真如此,這就意味著,美國用于社會內戰(zhàn)的費用遠高于外戰(zhàn),而每一場社會內戰(zhàn)又常常是以犯罪分子重罪輕判、有罪不判告終的。美國監(jiān)獄人口約為全部人口的1%,遠高于歐洲各國和日本,也遠高于中國。程序正義,犯罪遍地。兩者的聯系是誰也無法否認的。

有罪推定,后門請進

每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都莊嚴地承諾公平、正義,每一所法律院校都以公平、正義相標榜。如果某個司法體制公開承諾程序正義、否認實質正義時,這個司法體制就已經喪失了自身的合法性。今日中國倡導程序正義的人,無不爭先恐后地說,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但是,同樣是這些人,卻在書本上、課堂上和司法實踐上承認,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相關。程序正義了,實質可能不正義,如辛普森案;實質正義了,程序可能不正義,如重慶“打黑”案。如果賀衛(wèi)方誠實,他就會說,程序正義是人間唯一可能的正義,實質正義只存在于天堂。追求實質正義,可能會落入人間地獄。

作為法學家,這樣說會顯得專業(yè)。但是,如果公眾明白這個道理,他們一定會拒絕支付這套程序的費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頂著頭上莊嚴的公正承諾,還是希望能為社會帶來某種程序的實質正義。其實,實質公平和實質正義也部分地存在于人間。哪里存在有良心的法官和律師,哪里存在有恥辱感的小偷和強奸犯,哪里就存在實質正義。

在“米蘭達訴亞里桑那州”案中,23歲的無業(yè)青年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被捕。這位青年不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公民有權不自證其罪,有權在審訊面前保持沉默,警方也沒有告訴他擁有“沉默權”,結果,2小時的審訊就招供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簽字畫押。這說明,這個青年是有良心的罪犯,而警察也是循循善誘。雙方的良心起作用,案子就破了,實質正義就出現了。這本是低成本、高效率、實質正義的典范之作,也是古今中外各種類型的司法系統(tǒng)大體上能被民眾接受的原因所在。至今,在中國廣大的農村,一些德高望重的人擔任著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公正廉潔,分文不取,也是這個實質正義的機制。

但是,按照賀衛(wèi)方一類的頭腦,良心不可靠。誘導米蘭達自證其罪,不但侵犯了米蘭達的人權,而且有可能在循循善誘中利用米蘭達的不清醒,夸大了罪行。因此,這個審訊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屬于口供主義,其結果不能接受。

那位美國的賀衛(wèi)方叫阿爾文·莫爾,他為米蘭達辯護,把官司打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恰好美國最高法院有一位大法官,歐爾·沃倫,駁回了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并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你的供詞將被用來起訴和審判你;你有權請一位律師;如果雇不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你指派一位律師?!?/p>

從此,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或殘存的誠實、良知和恥辱感被放逐了。犯罪嫌疑人一經逮捕,立刻一言不發(fā)。通向犯罪真相的一扇活動門被關閉了。警察、檢察院、法院和律師必須想盡一切辦法,動用一切現代化的手段,調動數以百計的證人,來想辦法搞清真相。但是,無數證據都只是在真相的外圍,都只能去“猜真相”。證據來源眾多,有真有假,相互矛盾。從康德哲學來說,從證據無法通向真相。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一千個律師有一千個證據的理解法。只要犯罪者善于隱匿證據,只要辯護律師善于將證據的指向漫無邊際化,善于將證據與真相之間的聯系或然化,邏輯上就可以進行任意犯罪,而不會被認定是罪犯。完全可以想象出一種極端情形:犯罪者殺了人,刀捅進去的時候沒有人看見。他正在拔刀時,警察闖了進去,指控他犯罪。殺人者完全可以不慌不忙地反駁:我是將刀拔出來的那個人。誰捅進去的?我不知道。為什么不保護現場?因為救人要緊。

勉強希望從證據中得到“近似的真相”,怎么辦?就要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以及基于自由心證基礎上的自由裁量權。自由心證?聽上去怎么有點像有罪推定?法官傾向于認為嫌疑人是罪犯,則重視某些證據,忽視某些證據,這不是有罪推定嗎?當然,也可能是無罪推定。當法官傾向于認為此嫌疑人不是罪犯,則并列重視每一個證據,只要有兩個證據相互矛盾,或有一個證據不可靠,便不能斷定罪行。辛普森案就是這樣被斷定無罪的。當美國的法官還能夠判斷某些嫌疑犯是罪犯時,一定是在運用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權時,遵循了有罪推定原則。

問題出來了:嚴格的無罪推定必將放過任何一個罪犯。如果說美國司法低效但還有效,那有效的部分是靠了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權,靠了有罪推定原則,靠了好法官。這就意味著,被自由主義法理所放逐的“良心”再一次出現在司法現場,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就是說,美國的司法體制從前門驅逐了“有罪推定”原則,又換了個“自由心證、自由裁量權”的馬甲,從后門將“有罪推定”原則悄悄地請回來了。

“良心”也確實“賤”。自由主義的法理一再糟?!傲夹摹?,一再貶低“良心”:“良心”不可靠,“好心會辦壞事”,“惡是推進歷史進步的動力”,靠法官的良心就是“人治”,不是“法治”。但是,真正在為自由主義的司法實踐注入可信性、可行性的,卻還是“良心”。那些憑良心和經驗辦事的法官,為社會提供著高效、公正、低成本的司法服務,在各自的社區(qū)擁有良好的聲望。

但是,在賀衛(wèi)方們的眼里,這樣的法官既可能違背程序正義,還不可靠,不足以為法。那么,什么是可靠的呢?只有越來越復雜的程序和證據才是可靠的。然而,法治日盛,道德日衰。道德日衰,程序只好日盛。當法治還想借助道德來完成什么“自由心證”,實施“自由裁量權”時,道德越來越承擔不起這項重任。于是,只好進一步限制“自由心證”,不相信“自由裁量權”,直到“可靠地”無法判定任何犯罪事實。判定不了罪犯,自然不會冤枉好人,但是會放過壞人。

在中國,如果嚴格遵循程序正義原則,則所謂的“雙規(guī)”就屬于違法。“雙規(guī)”,在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地點交待問題。被“雙規(guī)”的官員完全可以振振有詞地說,憑什么“雙規(guī)”?有證據證明我犯有貪污、受賄罪,就拿出證據來。沒有證據不要血口噴人?!半p規(guī)”,這是讓我自證其罪,這是有罪推定,這是口供主義,這侵犯了我的人權,違反了程序正義的法治原則。這樣,所有的貪官污吏都可以高枕無憂、彈冠相慶了。幸虧中紀委不吃這一套,靠“雙規(guī)”帶來的“馬桶效應”,還是抓了一些貪官污吏。什么是“馬桶效應”?一旦某官員被“雙規(guī)”,他就被暫停行使職權。周圍所有的人都明白,“黃四郎”倒了,可以檢舉揭發(fā)了。于是,證據雪片般飛來。這就像一個人坐在馬桶上,只要不離開馬桶,臭氣散發(fā)不出來。一離開馬桶,自然臭氣熏天。

我看,還是承認中國的古訓為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心的法官可能會錯判,沒有良心的法官永遠會錯判。極而言之,以實質正義為核心的德治可能會錯判,以程序正義為核心的法治永遠會錯判。這是法治的兩極困境。

為李莊辯護,殃及程序正義

       無論如何,程序正義還是一面旗幟。我承認,至少,程序正義的出發(fā)點是好的,是為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

       但是,賀衛(wèi)方用程序正義的旗幟為李莊辯護,恰恰有可能會使“程序正義”失去原初正義。

李莊是什么人?以程序正義的語言講,李莊是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涉案當事人辯護,按照程序正義原則維護司法公正,按市場價收取律師費。一分錢,一分貨。按減刑或免刑的程度和難度收費,市場定位為高端。以實質正義的語言講,李莊是京城專業(yè)打撈隊隊員,倚仗司法界內外的強大后臺,以程序正義為掩護,專業(yè)打撈落水被捕的貪官污吏和大款大亨,當然也包括黑社會老大、老二等。只要付得起數以百萬計的律師費,都是李莊的辯護打撈對象。專門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踐踏實質正義,是現代訴棍。收人錢財,替人消災。

使“死刑減緩,重罪輕判,輕罪不判”,能“顛倒是非,混淆黑白”,一句話,能撈人,這才對得起當事人的委托。在這個意義上,李莊還真是個“好律師”。但是,這樣的“好律師”越多,律師的良心就越黑,實質正義就越蕩然無存。古代社會有罪推定,固然“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F代社會無罪推定,更勝一籌,犯罪者知法犯法、銷贓滅跡,“好律師”細究證據、混淆是非,無權無勢又無錢者一頭霧水、人財兩空。

賀衛(wèi)方知不知道這樣一個基本社會事實?如果他不知道,那么他生活在書本里、真空里,脫離社會、脫離群眾。如果他知道,但還仍然為李莊這樣一個撈人高手辯護,那么我就懷疑賀衛(wèi)方是不是真的想推進程序正義。如果推進程序正義必須以踐踏老百姓心中的實質正義為代價,那樣的程序正義一定會被“妖魔化”。

我寧愿相信賀衛(wèi)方生活在真空里。因為他說:“黑社會在重慶能夠發(fā)展到你們喜歡聲稱的那種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們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例如司法不彰,企業(yè)界只好依賴法外手段保證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卻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蔽覀兊摹鞍咨鐣钡拇_出了嚴重問題。但是問題的核心在哪里?當賀衛(wèi)方以法學家的身份認為是法制不健全,程序正義沒有得到遵守時,大多數人的感受可能恰恰相反?,F在法律多如牛毛,程序正義也在日益推進,但黑惡勢力卻越來越嚴重。我們今日的主要問題是信仰缺失,道德淪喪。想靠更健全的法制來解決?無疑于緣木求魚。在這個意義上,賀衛(wèi)方實在應該認真向你的同行王立軍學習。王立軍有步驟、有策略、穩(wěn)、準、狠地打擊重慶的黑惡勢力,被重慶市人大代表全票推舉,當選重慶市副市長,大長了“白社會”志氣,大滅了“黑社會”的威風,使人民群眾看到道德的力量,也看到法律的尊嚴。

記得八年以前,沈陽黑社會頭子劉涌被判死刑,也是一群著名法學家如陳光中、陳興良等人出來,打著程序正義的旗幟,為劉涌辯護。八年以后,又是江平、張思之、賀衛(wèi)方等著名法學家出來,打著程序正義的旗幟,為李莊辯護,為重慶的黑社會辯護。法學界如此傍大款、傍大佬,唯一可能的結果只能是,這些迷信程序正義的法學家,連同程序正義原則本身,將被日益強大的民意掃進歷史垃圾堆。

尊重司法程序,追求實質正義

      即使主張德治、依靠法官和罪犯良心、遵循有罪推定原則的中國古代,實際上也是有程序,講證據的。秦檜對岳飛的指控以“莫須有”三字,留下了千古罵名。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法律細致詳備,也講究人證、物證俱全,也反對屈打成招。但是,中華法系是務實的,不認為在證據與事實之間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這正如中國哲學不認為有一個獨一至尊的神,神與人之間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中國文化相信,公生明、廉生威。只要法官是公正、廉潔的,則當事人和證人的眼神、語氣,都可能成為推理過程的證據。不存在破不了的案,不存在認識不了的真相。

這個傳統(tǒng)至今深深影響著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國的司法推理規(guī)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是尊重程序和規(guī)則,但不迷信程序和規(guī)則,追求實質公正。但是,在賀衛(wèi)方一類西方司法理論的迷信者來說,“事實”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證據”。以“事實”為依據,就可能忽視證據與事實間的距離,給法官以“有罪推定”的巨大權力,草率斷案,制造冤假錯案。

中華法系傳統(tǒng)也明白這里的問題,但解決出路不是更嚴格的證據、更嚴密的程序和更嚴謹的推理過程。因為這只能導致司法成本日益高昂,而司法公正和效率日益下降。出路在于培養(yǎng)出大批“公生明、廉生威”的好法官,擴大法官自由心證、推理的空間,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程序,不唯程序,甚至還要盡可能簡化程序(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qū),以及城市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靠法官的良心、社會的輿論來追求實質公正,這是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這個傳統(tǒng)最深沉的信念是“性善論”,即使罪犯,也不是天生性惡,而是受環(huán)境影響。即使罪犯,也總有一些誠實可取之處,也只是在犯罪的一念之差時是罪犯。會不會因此產生一些冤假錯案?有可能。但只要冤假錯案的比例較低,程度較輕,就是一個良好的司法體系。

要絕對沒有冤假錯案?那只能放過任何罪犯。賀衛(wèi)方在公開信中警告王立軍:“指導思想上如果存有凈化社會的觀念,結果可能是危險的?!钡?,賀衛(wèi)方在指導思想上是不是存在“凈化司法”的觀念呢?要求嚴格的程序正義,確實可以沒有在押犯的冤假錯案。但因為放過了所有罪犯,對于被害人來說,豈不是每一樁案件都是冤假錯案?

西南政法大學力挺“唱紅打黑”,被賀衛(wèi)方一頓奚落,有點抬不起頭。但是,正是賀衛(wèi)方一類的程序正義理念,使得各大政法院校只重視法理、法條和程序,學生的道德、良心和正義感嚴重缺失。這樣的學生適合做顛倒黑白的律師,適合做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當這樣的學生充斥法律界時,法律界的形象能不敗壞嗎?程序正義的形象能不敗壞嗎?

相反,當西南政法大學支持薄熙來“唱紅打黑”后,相當一部分學生感受到了做一個正直法官或律師的社會價值,感受到了人民群眾對實質正義的渴望,他們的心中重新激起了正義和良心。這些學生當然會尊重程序,但同時又有良心和正義感。只有這樣的學生畢業(yè)后活躍于司法界,才能為程序正義挽回一點名聲。

反思文革,反思普世價值

賀衛(wèi)方很會煽情:“我們憧憬著祖國法治建設的前景,盼望著能夠早日投身到這樁偉大的事業(yè)中,為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作出貢獻,并下定決心,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

我不懷疑他當初的善良動機。但是,賀衛(wèi)方一定熟知,善良的動機不一定導致良善的結果。如果思維方式錯誤,那么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靠什么來保障?靠無政府、小政府或反政府?當政府的權力被程序正義死死捆住時,富公民就可以任意剝削窮公民,強公民就可以任意欺壓弱公民,拳頭硬的公民就可以打拳頭軟的公民,老謀深算的公民就可以欺詐天真輕信的公民,律師則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大發(fā)利市。賀衛(wèi)方將罪惡都歸結到政府權力,他以為這樣就可以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這就是思維方式上的走極端。

深入追究下去,賀衛(wèi)方的思維恰恰是文革思維的變形。什么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就是發(fā)動人民群眾組織起來,自下而上地揭露社會的陰暗面,反對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矛頭直指各級黨政負責人。這不是懷疑政府權力嗎?這不是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嗎?1966年,中國倡導造反有理;同一年,美國的沃倫法官裁定公民的沉默權。兩者遙相呼應。當犯罪者可以用沉默權保護自己免受法律制裁時,這不是破壞社會秩序有理嗎?這不也是另一種造反有理嗎?

文革思維其實是法國大革命以后西方世界的主流思維。相信群眾,相信人民,主權在民,人民是不會犯錯誤的。這是啟蒙運動和自由主義的深層信念,是法國大革命的革命思維,是自由、平等、人權、民主的核心信念所在。這也是賀衛(wèi)方等人所認定的普世價值。

問題在于,人民群眾真的天然正確嗎?群眾是由個體形成的,個體間有著許多差異。雖然從潛力上說,人皆可以為堯舜,但在私有制條件下,還是爭權奪利、自私自利者多。這就是英國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所謂的“人對人是狼”,或者賀衛(wèi)方也可能愿意承認的“生存競爭,弱肉強食”。因此,文革期間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造反派或保守派的群眾組織,他們無論反對誰或擁護誰,并不都是準確的。他們內部也常常意見分歧,難以調和。文化大革命是一次人民主權的認真演習,但演習的結果正如霍布斯所擔心的那樣,出現種種無政府主義的情形,最后,大多數群眾擁護恢復秩序,那怕這種秩序有剝削壓迫之嫌。

因此,總結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恰恰是應該反思啟蒙運動以來的主流信念,反思普世價值,連帶著反思程序正義。

賀衛(wèi)方的文革思維還表現在懷疑一切、否定一切上。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復雜而深刻的群眾運動,期間固然有許多荒唐事,但也有許多積極正面的東西。比如,在群眾運動的壓力下,文革時期的干部隊伍戰(zhàn)戰(zhàn)兢兢、潔廉奉公,史無前例。比如,文革時期依靠群眾運動監(jiān)管、教育、改造犯人,許多省的監(jiān)獄空了,公檢法無事可干。比如,醫(yī)療資源的分配不再集中于城市,不再只為少數人服務,醫(yī)生下鄉(xiāng)、進工廠為工人農民服務。對這樣一場群眾運動徹底否定,這本身就是文革時期懷疑一切的極左派的作風。文革過去四十年多年了,否定文革也四十多年了。但是,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重新議論文革的人越來越多,而且陣線日益分明。大凡貪官污吏,沒有一個人不對文革咬牙切齒的。大凡是工農群眾,至少認識到文革的出發(fā)點是好的,甚至認為文革是要防止中國人民重新“吃二遍苦,受二茬罪”,防止中國重新淪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

賀衛(wèi)方也許目睹了文革時期一些好干部或好教師被糾斗、被冤枉,深感保障公民權利的必要,因此激情澎湃,投身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但是,勢易時移,今日中國的主要問題已經是兩極分化,道德淪喪,強公民、富公民利用程序正義踐踏弱公民、貧公民的權利。賀衛(wèi)方停留在他自己的歷史記憶中,動不動拿文革的某些現象說事,豈不是刻舟求劍嗎?

      賀衛(wèi)方的文革思維還表現在正義感上。那個年代出來的人,無論是右派還是左派,無論是激進派還是保守派,都是關心社會的,都是有正義感的。如今的青年一代深受消費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物質主義的影響,什么錢都敢掙,什么道義都可以不顧。賀衛(wèi)方那一代的強烈正義感是怎么造就的?也與文化大革命密不可分。毛主席九次接見紅衛(wèi)兵,希望青年人要關心社會,要敢于向黑惡勢力作斗爭。文化大革命中有兩個口號響徹云天,一是造反有理,二是斗私批修。兩者的內在邏輯是相反的:如果干部們真的能做到斗私批修,也就不需要造反有理了,再號召也沒有人起來造反了。反過來,造反有理時,往往不分青紅皂白,不顧人心善惡,見了大官就要斗。但兩者都指向一個平等的、公正的、美好的社會。群眾有權力維護自身權益,這就是造反有理。干部有義務為人民服務,這就是斗私批修。

      在賀衛(wèi)方身上,其實不但體現了造反有理的思維,還體現了斗私批修的思維。這樣,賀衛(wèi)方既有對程序正義的捍衛(wèi),又有足夠的道德吸引力。但是,“不知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賀衛(wèi)方集兩種文革思維于一身,卻天天批文革思維,這才是真正的文革悲劇呢!

      其實,文化大革命是法國大革命的邏輯延伸,歷史再現。法國大革命的邏輯已經深深地影響了西方近代以來的經濟學、政治學、法學、心理學、哲學等,成為西方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和司法體制的核心理念,這就是所謂的普世價值。文化大革命需要反思,正如法國大革命和普世價值需要反思,但不可能“徹底否定”。實際上,活躍在今日中國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舞臺上的人,都是當年的紅衛(wèi)兵、紅小兵、造反派、保皇派,都深受文革的這種思維或那種思維影響。君不見,對文革的不同理解,正支配著這些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正支配著互聯網上的無數辯論。

鸚鵡學舌,何時方休?

      賀衛(wèi)方、江平、張思之等法學界的大佬出來力挺李莊,令許多善良的法律界人士不解。這些人在法學界的地位,相當于吳敬璉、厲以寧在經濟學界的地位。改革開放初期,他們積極向西方學習,對于推動司法界和經濟界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他們真的搞懂西方了嗎?如果法學界不懂得嚴格的程序正義可能放過任何一個罪犯,經濟學界不懂得市場經濟可以自動導致兩極分化、經濟危機,那么,只能說他們食洋不化,鸚鵡學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了。如果當初缺乏理論指導,“摸著石頭過河”,以致照抄照搬西方的理念、學說和制度,情有可原。但是,當道德淪喪、兩極分化、官商勾結、犯罪遍地已經成為現實時,還認為是學習西方學得不夠,那這就是地道的“美國鸚鵡”了!

       鸚鵡學舌,何時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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