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京律師對《建議書》的駁斥
(2009-12-17 )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9e5ece0100hixt.html
(日前,北京律師李莊在代理重慶龔剛模涉黑案過程中,因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警方拘留,被媒體稱為“律師造假門”的該事件引發各界關注。昨天下午,由多名北京律師發起、并得到10多省份的20多位律師聯合署名的一封《建議書》被特快專遞發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公安部。
在這封《關于重慶打黑“律師造假門”事件的律師建議書》中,李方平、黎雄兵、張凱等20多位律師建議公安部“比照文強案”,“指定重慶市以外的警方異地管轄”偵辦李莊案,理由是:李莊是被指控唆使龔剛模“謊稱被刑訊逼供”,而龔剛模涉黑案又是重慶市公安局直屬“打黑辦”偵辦,重慶市公安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應回避。為了駁斥他們的觀點,我轉載下面一位有良知的北京律師的文章)
一名北京律師對《關于重慶打黑“律師造假門”事件的律師建議書》的觀點
轉帖http://bbs.classic023.com/thread-322219-1-1.html
網上對李莊案議論紛紛,作為一名北京律師,我質疑相關律師行為及律協工作的合法性:
⒈重慶警方為什么要回避?李莊涉嫌偽造證據罪被捕時間應在法院審判階段,屬重慶公安機關管轄。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只可以要求具體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回避,而無法要求整個重慶警方回避。作為北京律協代表的精英律師,為什么提出這種毫無法律依據的回避要求,簡直是嘩眾取寵。
從另一角度講,如果重慶打黑涉及律師需在廣東立案偵查,而廣東打黑涉及律師又需在北京立案,這種訴訟成本也是太高了,完全不切合實際,這種小兒科的提議提他作甚。
⒉公、檢、法、司成立聯系調查組錯在何處?公、檢、法、司成立聯系調查組屬于司法監督范疇層面的工作安排,并不是公、檢、法、司聯合偵查,作為職業律師,不應該不懂這點。
⒊律協的監督為什么能直接介入偵查案件?作為偵查階段的案件,其過程及案情是保密的,律協無權要求偵查機關公布案情。律協可以委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李莊提供法律幫助,但即使如此,代理律師依法也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案情,否則仍然構成違法。因此,北京律協在偵查階段,應低調、謹慎做事,在事實沒有大白于天下之前,不應大張旗鼓的為李莊申冤,這是在利用輿論要挾司法機關,這種無賴作法,不應是我們律師所為,更不應是北京律協所為。如果北京律協真要這樣作,就和李莊作法一般無二,無恥之極。
⒋北京朱明勇律師是否也涉嫌違法?李莊是龔剛模的代理律師,北京的朱明勇律師是嗎?當然不是,然而朱明勇卻知道龔剛模案偵查階段的許多案情,是否也是李莊的共犯,是否也是所謂的狗屁專家組成員之一,不得而知。但從側面講,僅僅他熟知龔剛模偵查階段的許多案情,就已說明李莊的違法是實實在在的,公安機關抓他一點兒也不冤。可以說,這個北京朱明勇律師在網上為李莊開脫,簡直把無恥當本事,作為律師太過下流了。同為律師,我鄙視此人。
⒌律師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偵查人員不能在場?刑訴法規定的很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派人在場。這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事,為什么這些所謂的名律師們也大言不慚認為公安機關派人在場錯了,這是對法律規定無知的表現。
⒍作為刑事案件,警方公布龔剛模筆錄根本沒有必要,也是違法的,因為龔剛模筆錄的真實性,需要經過法院審判來確認其真實性,因此,無論是警方、還是媒體,甚至于其他律師,根本無需對筆錄內容進行拷問,因為案件通報不是法院審判,無需公布真實的筆錄內容。
(既然以事實為依據,哪兒的律師并不重要,可是犯罪分子為何動不動請北京律師,為何只要北京律師插手,案子就可以翻轉,難道北京律師就水平就高那么多?很顯然,李莊自己說的沒錯,他們有后臺,可以直接與在京部分官員溝通,這就是部分北京律師們為何要為李莊鳴不平,因為李莊一旦失手,他們今后的日子就不好過了。本人堅決支持黨中央的打黑政策、堅決重慶政府的正確行動,希望此次行動,將已經失去良心、基本道德、基本正義的這些所謂的“律師”們統統拿下,還人民一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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