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改革改出更多歧視
戶籍制度有問題。在老體制中只是城鄉差別問題。在新體制中有了更多差別問題,不僅存在于城鄉之間、城市之間、也存在于同一城市的居民之間、同一企業和單位的員工之間。結果是國民基本待遇更不平等,歧視更多更廣泛。
30年的戶籍制度改革不僅沒有成果,還改壞了。不僅城鄉二元體制依然,還改出了新的城城二元體制、企企二元體制、體制內外二元體制等。
為何改不好呢?因為附加于戶籍制度上的差別國民待遇一直在擴大,城鄉之間在擴大、城市與城市之間在擴大、企業之間在擴大、體制內外在擴大。
戶籍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務是實現基本國民待遇均等化。這件事只能由中央政府主導做,不能由地方政府主導做。如果由地方政府主導做,改革的結果必然是改出多個二元體制,更多的人受到歧視,歧視五花八門。譬如我,城鎮戶籍,公務員,調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戶籍依然只能在湖北,只能享受“北漂一族”的“非國民待遇”。如果在80年代,北京是不可能這樣歧視我的。譬如:一般的上海人調北京工作,也只能淪為“北漂”。又譬如,很多政府把戶籍當成一種招商引資和吸引人才的獎品,這實際是擴大歧視,與改革背道而馳的。改革以來,地方政府主導的戶籍制度改革完全進入了誤區(以權賣錢)。甚至演變成了一場鬧劇。
土地金融制度改革走向非農化
30多年農村金融改革的總的趨勢是非農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成了商業銀行,卻不讓合作互助金融發展(全國僅僅批準43家),結果是村鎮銀行和擔保公司、小貸公司等大行其道。
由于金融改革非農化,村社組織內部合作互助金融(內置金融)缺失,導致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和村社成員權等因為缺失內置金融制度支撐而無法充分實現,導致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越來越難以為繼。可是,經濟學界、金融學界、法學界等的主流,卻把內置金融缺失導致的土地產權不能充分實現的問題歸咎于土地制度,他們以為只有土地私有化了,土地的抵押貸款權能就可以充分實現了,因此,他們把土地制度改革引入了“私有化”的誤區。
其實,經濟界、金融界、法學界主流所主張的土地私有化改革,越南在28年就做了,越南農民的土地至今也沒能實現抵押貸款的權能。日韓臺的農民土地抵押貸款權能其實也不是在正規金融機構實現的,而是在農民組織的內部合作金融(內置金融)實現的。
農村基本組織制度、基本經營制度與基本治理制度改革不協調
關于我國農村、農業現代化道路問題,可以高度概括為兩條道路:一是走政府和新生資產階級結盟消滅小農的農業農村現代化道路,另一是走政府扶持村社(共同體)把傳統小農變成有組織的現代小農的農業農村現代化道路。前者是“菲律賓道路”,被證明是失敗的道路;后者是日韓和我國臺灣的道路,被證明是成功的道路。在工業化已經接近尾聲、經濟發展速度已經慢下來、且依然還有9億多農村戶籍人口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卻選擇與新生資產階級結盟消滅小農的農業農村現代化道路,這完全走入了歧途。把農村農民問題快速轉化為城市農民工問題,不僅更難以解決,且是危險的。中國解決農民問題可能要經歷比亞洲“四小龍”之前的先發國家和地區更長時間,農村人口在城市和農村之間來來回回可能要經歷幾代人的“自由選擇”才能穩定下來。所以,必須停止和糾正扶持龍頭企業兼并小農的錯誤做法,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政府必須把扶持小農村社共同體建設發展、并依靠其主導農村農業現代化的作為方針和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著力點。
如果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還必須依靠村社共同體主導農村農業現代化發展、建設和治理,那么就必須確認黨支部領導下的村社(民)共同體為農民基本組織制度,村社(民)共同體內“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基本經營制度,村社(民)共同體內民主自治制度是農村基本治理制度。基本組織制度、基本經營制度、基本治理制度是一個整體。“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個“基本經營制度”已經寫入《憲法》,其他兩個基本制度也應該寫入憲法,并長期堅持。三項基本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筆者在《再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中有專門的論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三項基本制度存在于農村土地村社共同體(成員)集體所有制基礎之上。動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就動搖了三農發展、建設和治理的根基。因此,中央強調農村農業改革不能碰土地集體所有制這個底線是完全正確的,必須毫不動搖的堅守這個底線。只有“三基”確定了,制定政策才不搖擺多變,轉移支付才有落腳點,落實政策才有抓手,三農發展才有主體性,大多數人才能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我國已經進入中國夢時代,應該勇敢的沖破90年代以來形成的三農改革的錯誤意識形態的阻礙,讓三農改革走出誤區,步入正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