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意愿與后果簡析
賀雪峰
中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按戶承包,按人分地,農村土地細碎化成為問題,農地適度規模經營一直以來是中央農村政策所追求的目標,實現農地規模經營的途徑是土地流轉。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看來中央是決心在農村土地上做些文章了。
土地流轉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體,一是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流出方,一是愿意租入土地的土地流入方,一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社集體。本文從用于農業經營的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流轉意愿,及土地流轉可能造成的后果方面,對農村土地流轉作一簡要分析。
一、土地流入的三種類型及其表現
在流轉土地不能改變用途的情況下,一般的農地流轉,只能從事農業種植,從流入方來講,有三種理由流入土地,一是從事小規模的家庭耕作,比如因為家庭承包耕地太少,而租種一些耕地,以達到適度規模經營;二是從事大規模農業經營,比如通過租種上百畝乃至數千畝耕地從事糧食等大宗農產品生產;三是租入土地從事高效農業,比如種植中藥材、西瓜、蔬菜、苗木、花卉等,以獲取高額收益。這三種理由的土地流入,構成土地流入的三種類型。我們對這三種土地流入類型分別作些分析。
先來看第一種土地流入的類型,即租種土地用于從事小規模家庭農作的土地流入類型。這種類型可以有三種表現。
第一種表現。家庭耕種土地少,通過租種土地來獲得適度規模經營,這種租種的土地要支付租金,但租金不可能太高,因為家庭土地經營的收益不可能太高。在當前農村,這種形式的租種已經十分普遍,主要是那些外出務工農戶將土地流轉到親友,或租給本村本組人耕種,租金并不高,但外出務工農戶可隨時要回自己的土地。這種流轉可進可退,方式靈活,是當前農村最主要及最普遍的土地流轉形式。
第二種表現。在外地租土地耕種,如中西部農村的農民到東部發達沿海地區租種土地,這種租種一般只是短期租種,種地農民戶口并不能遷移。這種租種也是短期的可逆的土地流轉形式。
第三種表現。家庭土地流轉也是跨地區至少是跨村莊集體的,是一個農戶家庭到另外一個村社集體租種土地,其租種土地的規模與所到村社集體農戶平均種植規模相當,這種租種的土地,往往是所到村社一個農戶因為外出務工賺了錢,而在城市購買住房,且有了穩定就業和收入之后,將住房和耕地轉讓給非本村社農戶,自己收取一定的轉讓費或租金。外來農戶因為已經購買住房,而可能將戶口遷入本村,從而獲得村莊成員權。比如我們在湖北京山縣調查,京山縣農村就存在大量這種外地農戶在本地購買農民住房和耕地,并將戶口遷入的情況。我們調查過的孫橋鎮沙嶺灣村,自1990年以來,已有50多戶(全村500戶)本村村民將住房和承包耕地賣給(轉讓)外來農戶,這些外來農戶因為在村里買了住房和承包地,而將戶口也遷入進來。到沙嶺灣村買地的外地農戶,大多是經濟條件更差的山區農戶。這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是不可逆的。這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并沒有形成土地規模經營,仍然是村莊平均的土地經營規模。值得注意的是,沙嶺灣村50戶賣地和住房的農戶,相當部分并未能真正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條件,做生意失敗或打工不賺錢,他們目前的生存狀況要比在村莊務農家庭的狀況差。
再來看第二種土地流入的類型。這種類型的土地流入遠較第一種少,原因是大規模租入土地從事大宗農產品生產的收益有限,而租入土地的成本很高。從事大宗農產品生產,并無超額的收益,大規模經營并不比家庭經營的效率高。大規模種植業的好處也許是可以通過機械化來減少勞動投入,降低投入成本,卻很難獲得比家庭經營更高的產量。大規模種植的農業生產管理也是難題。與一家一戶小規模農戶談判流入土地也是難題,因此,除非恰好有大塊的耕地可以流入,單純從事大宗農產品種植的規模經營似乎難以形成氣候。湖北大冶農民侯安杰從一家一戶租入土地,規模竟達到2萬畝,且主要從事糧食生產,也算是一個奇跡,但很難持續。這樣一種從小農家庭中流入土地而從事大宗農產品規模種植的情況,在目前的中國農村只可能是少數,將來也只會是少數,因為沒有效益,不賺錢。
第二種類型流入土地的情況,除非大宗農產品規模種植的同時,可以發展高效農業,比如種植蔬菜、花卉、西瓜等。侯安杰租入2萬畝耕地,2007年就有約5000畝種了南瓜。我到成都農村調查三個村,村里的龍頭公司將全村大部分土地租種下來,除部分耕地種糧食以外,相當部分耕地種了西瓜和中藥材。西瓜和中藥材的比較收益高于糧食種植。這樣就形成了第三種土地流入的類型。
通過將分散農戶的土地租入以從事高效農業,除非具備良好的先決條件,否則,高效農業本身的高風險,就可能使租入土地方破產。成都三村的龍頭公司以每畝每年給農戶500斤大米的價格租入土地,而從事缺少技術含量和只有很低進入門檻的西瓜與中藥材種植,就可能因為市場風險而虧本,一旦虧本,龍頭公司無以為繼,就不再可能支付農民的土地租金,事情就會變得糟糕。
高效農業的特點除了高收益和高風險以外,還在于高效農業往往只是大宗農產品以外的農業,是農業中的少數,也是農地中的另類。若全國農地都發展高效農業,都從事經濟作物種植,則高效農業和經濟作物將極大地供過于求,高效農業也就變成了低收益農業。
隨著資本下鄉,進入農業生產領域發展高效農業,這些資本可能首先擠垮小規模從事高效農業的農戶。同時,高效農業所可以容納的資本及土地都會較為有限。
換句話說,發展高效農業,雖然可能有流入較大規模土地的要求,但高效農業本身的規模不可能太大,而不會成為影響中國農地經營的主要類型。
以上三種類型的土地流入,第一種土地流入類型即從農戶到農戶的土地流轉,是過去、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這種土地流轉特點是可逆、不規范、靈活。較為特殊的是京山縣出現的外地人到當地買房買地并將戶口遷入的情況,這種土地流轉的性質是轉讓,其土地流轉不可逆,但這種類型的土地流轉在全國應不占太大比重。
第二、三種類型的土地流入,是從農戶到公司或家庭農場的流轉,是由小農經營到規模經營的流入,這種土地流轉,因為存在資本投資及穩定預期的問題,無論公司或家庭農場能否賺錢,公司或家庭農場都需要有相對穩定的土地經營權,因此,他們希望可以長期租賃農民的土地,從而可以在土地上投資,因此,這種土地流轉不僅十分規范,而且時期要求較長。
總結一下就是,從土地流入方來講,除極少部分土地會被不可逆地流轉外,絕大部分流轉的土地都是可逆的。資本下鄉從事高效農業,即使沒有政策限制,也會因為市場總規模的限制,而使資本下鄉經營土地局限在并不龐大的規模。
二、土地流出的收益與流出意愿
我們來看一看土地流出方的情況。
首先來看土地租金情況。湖北大冶農民侯安杰租種農民土地,每年每畝支付150元;我所調查的湖北京山縣農村,農民的土地租金一般在200元/畝左右;2006年到遼寧調查,土地租金為300元/畝;在成都調查過的三個村,村民土地入股,除每年可得到500斤大米/畝以外,還可以參與年終分紅;記者調查的成都市袁山村,村民將全村約一半耕地租給一家農業龍頭公司搞農業規模種植,農戶每年不僅可以坐收600—900斤大米的租金,還被“返聘”到該農業基地當農業工人,每月領取近千元的工資(見侯大偉等:“成都用金土地工程打開統籌城鄉新局面”,《成都商報》2008年11月2日);河南尉氏縣莊頭村將千畝耕地租給公司生產面向香港的供港優質蔬菜,2006年租金上調至600元/畝(轉引自昆明池:“一篇關于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與思考”,見烏有之鄉網站(http://www.wyzxsx.com)昆明池文集)。等等。
從以上引述租金資料來看,在正常的用于生產大宗農產品(而不是生產供港蔬菜,及不是農業龍頭公司搞開發)的情況下,土地一年的租金也就在200—300元左右。
如果大多數農地只能用于種植大宗農產品(事實上也只能如此),則農民將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出去,農民每畝所可獲收益也不會很大。以當前農村民間年利息10%計算,3000元現金一年需支付300元利息,則只需每畝投入3000元,土地流入方就幾乎可以永久租用農地了。
即使在3000元基礎上再增加一倍,每畝農地的永佃收益,也只有6000元。換句話說,若有農戶希望將自己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地流轉出去,他每畝所可以獲得的收益也就在5、600元,不大可能超過1萬元。若他有10畝承包地,他將這10畝承包地永久地轉讓出去,也只能得到約5萬元的收益。我們在京山農村調查,2004年—2006年,京山縣沙嶺灣村有約30戶農戶將自己的住房和承包地(平均在12畝左右)一并轉讓給外地來的農民,轉讓價值一般在2—4萬元之間,其中主要是住房的價格,承包地的轉讓金每畝僅在一千元左右,是相當低的。
換句話說,即使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地流轉出去,農民也很難從中獲得太多收益,我們萬萬不可以城郊農民的土地來想象一般農業地區土地的價值,也不可以非農建設用地的價值來考慮農地的價值。
在這樣的農地租金及農地價格下面,農地流出方的情況就頗為有趣,具體我們可以分出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外出務工經商,而不再方便耕種土地的農戶,臨時將土地流轉給鄰里親友,這種流轉并不考慮收益的多少,而是考慮將來外出務工經商不可持續時,回來種田,還有田可種。因此,這種流轉土地的租金并不高,往往是送給親友耕種,但可隨時要回。土地流轉無固定合同,無規范協議。這是最大多數的土地流轉形式。在農民負擔高時,外出務工農民為了給自己留后路,而愿意倒貼稅費給流入農戶耕種。
但并非所有外出務工經商農戶都會將土地流轉出去,因為土地收益對于改善農民生活,對于增加農戶家庭收入,是重要的一翼,農民可能在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家務農,家庭收入依靠務工和務農的兩塊收益。另外一種應對方式則是男子外出務工,女子在家務農。再一種應對方式是年輕人外出務工,年老的父母在家務農。無論哪種方式,在一個農戶家庭中,因為存在著勞動分工,而使家庭可以兼顧務工和務農的兩個方面,從而使得當前農村雖然有大量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卻只有較少農戶將土地流轉出去。將土地流轉出去的農戶,往往是全家都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戶,這種全家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戶,只是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極小部分。
土地的租金,不僅與種地的年收益有關,也與農地的勞動投入方式有關。在當前農業剩余勞動力極多,而市場價格卻相對較高(與城市務工形成的勞動力價格有關)的情況下,農村老年人種地往往不按市場價格計算勞動投入成本,所以每畝年收入可能達到1000元,而若將勞動力投入計算進去,每畝年收入只有不到500元。農民將土地租出去不大可能獲得超過500元的租金,而自己種地,每畝卻可以獲得上千元收入。雖然自己投入勞動未算錢,但反正閑著也是閑著。
全家外出務工經商并因此將土地流轉出去的農戶,情況又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外出務工只是臨時選擇,自己隨時準備回來的情況。這樣的土地流轉,一定不可能徹底,雖然他們也在乎土地流轉出去的租金收入,他們卻并不會為了多一點租金收入而放棄隨時收回土地的權利。也因此,這種土地流轉必然是不規范及臨時性的,這樣的土地流轉不歡迎資本下鄉或其他任何正規協議基礎上的流轉,而多選擇鄰里親友,租金收入多少并非最關鍵。
第二種舉家外出務工經商農戶,已經小有資本,在城市也有了臨時性的就業,但經濟基礎條件仍然較差,尤其是希望在城市購買住房或投資小本生意,而現金不足,這一部分農戶就成為農村中最愿意將土地永久轉讓出去,以換取在城市立足資金的農戶。他們愿意以正式的協議,以較長的年限,將自己的農地轉讓出去,或京山農村農民連住房帶承包地一并賣出去。這種土地流轉的最大特點是其不可逆性。
在正常情況下,這種急需用農地承包經營權來換取立足城市生活費用的農戶不會很多,主要原因之一是很少有農戶敢冒這么大的風險。不過,如果政策鼓勵,比如重慶市鼓勵農民進城買房,一些地區曾進行的藍本城市戶口實驗,鼓勵農民進城經商而建工商一條街等,都可能會吸引相當部分農民去冒這個不可逆的土地流轉的風險,以獲取進城準備金。而一旦進城失敗,這部分農戶的處境就可能十分糟糕。
第三種舉家外出務工經商或因為子女在外工作而到了城市生活的農戶,可能因為有了穩定的城市就業和收入,且已經真正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他們并不需要依靠農村土地來換取進城準備金,他們并不需要依靠承包地的租金來補貼城市生活,他們因此會對土地采取相對超然的態度,一般情況下,他們不會賣掉耕地,他們可能將土地送給親友耕種,更可能的則是將土地租出去,每年固定收取對他們家庭收入也許不多也不重要卻可以構成租入土地農戶重大負擔的土地租金——而在集體土地制下面,本來這部分人理應放棄土地而不再應該當這種城居地主的。
換句話說,舉家進城的兩類不同的農戶,對土地會采取相當不同的流轉態度,一類是勉強可以進城,進城后處境不穩的邊緣性的農戶,他們急需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永久流轉來獲取雖然不多但對他們進城卻至關重要的土地流轉收入。這種流轉大多采取不可逆的形式,因為這樣可以一次性獲得相對較高的土地流轉金。這類進城農戶難經風浪,若進城失敗,就會處于進退兩難境地。若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積極的城市化戰略,這種處于進退兩難農戶數量將大增,農戶的個人問題就會轉化成為政治社會問題。另外一類是在城市已獲穩定收入,土地收入對于其家庭收入并不構成意義的農戶,這類農戶反而不大會一次性將自己土地賣掉,而是愿意將土地留在那里,土地是要流轉出去的,但并不是規范的長期的合約,能收些租金就收些租金,不能收租金也沒有關系。這一部分人的數量若多起來,農村中的不在村地主就會嚴重地影響村莊內部的整合,農村的情況就會變得糟糕,鄉村治理陷入困境,尤其是農村的公共品供給難度加大。
三、土地流轉的可能后果
從以上土地流出與流入兩個方面主體意愿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初步結論。
1、資本下鄉不會普遍,后果卻可能嚴重。
資本下鄉之所以不會普遍,是因為中國主要農地將用于種植大宗糧食作物,而種糧食作物,資本下鄉的規模經營效率并不比小農家庭強,資本下鄉的收益會成問題。資本下鄉一般會集中在高效農業,集中在經濟作物的種植上。這樣的資本下鄉會擠占過去普遍農戶在經濟作物和高效農業上的收益。
資本下鄉的嚴重后果是,資本必須與農戶簽定比較正式且往往是不可逆的土地流轉合同,而絕大多數農戶實際上只是愿意臨時地將土地流轉出去,資本下鄉所要求的土地必須成片,而在一個大片的土地中,會有著完全不同的農戶,即使他們都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但如以上分析,不同農戶對流轉出去的土地有著相當不同的要求。資本對土地的穩定使用權的要求和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靈活要求之間,有著巨大的沖突。
2、進城農民的不同處境決定了土地流轉的不同方式。
進城農民中,尚未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來源的農民,不會輕易放棄土地,而往往是臨時性地將土地出租給鄰里親友耕種,這種出租的租金很低,合同不規范,大多為口頭協議。這是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將來很長時間都會是農民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第二種進城農民,是已經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條件的家庭,如子女大學畢業后在城市有了穩定工作,或做生意賺了大錢,等等,這類家庭,因為在城市經濟條件較好,他們并不十分地缺錢花,而土地流轉收入不可能很高,他們因此傾向于出租土地,而非一次性地轉讓土地來獲取收入。第三種進城農民是介于前兩者之間的農民,他們在城市做小生意賺了點錢,但經濟條件并不很好,為了讓自己生意做得更大,或應對經常出現的危機,常常有急需用錢的時候,他們可能將自己的土地一次性流轉出去,以獲得在城市立足所急需的資金。
3、土地流轉會影響村莊整合。
隨著中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進城農民會逐步增多,但可能有相當部分進城農民不會放棄自己的承包地,也大多不會一次性地將承包地轉讓出去,而多采用出租的方式,出租給仍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村民耕種。能夠進城的農民,多是具有一定資源優勢的有能力的農村精英,留在農村務農的農民則大多是經濟條件比較差,掌握資源比較少的村民。這樣一來,將來若干年,中國農村可能出現的一個局面就是,真正有能力進城的村民,雖然主要收入來源是在城市的就業收入,他們卻仍然享受著農村土地的租金,而在農村種田的只有較少資源的農民,卻不得不再向已經城市化的村民交租。更嚴重的是,之前的農村,往往是人地結合的共同體,即村莊、土地與人口是在村莊這個有限空間中匯聚交往的,現在,村莊內發生嚴重的人地分離,有地的村民早已搬到城市居住,而種地的農民卻可能并非當地村民。這種人地分離,就使村莊共同體失去了最基本的存在基礎。
4、政府的城市化戰略選擇是決定土地流轉速度的重要方面。
一般情況來,農民未在城市獲得穩定的就業和收入,他們不會輕便放棄自己在農村的土地。但若地方政府采取積極推進城市化的戰略,就可能導致更多農民為了獲取進城基礎條件,而采用不可逆的土地流轉形式。即是說,政府積極的城市化戰略,會讓更多農民期待通過更加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來獲取進城所需基礎經濟條件,但很多時候,政府的積極城市化戰略僅僅為進城農民畫了一個大餅,實際上卻不能充饑。政府積極城市化戰略的典型如1990年代,全國很多地方推出的藍本城市戶口,鼓勵農民進城建商貿一條街,推動農民用土地換城市住房等等。這些舉措的核心是,讓農民將積蓄包括土地承包權轉讓所獲收入,一次性地購買城市生活條件(比如住房、戶口),而不管進城后是否還有(及能有)穩定的就業和收入條件。這種舉措的嚴重的后果是,在地方政府積極城市化戰略的鼓動下,農民進城速度遠遠超過城市吸納農民的能力,農民進城后的基礎生存條件反而不如之前的農村,但他們卻因為已將土地不可逆地轉讓出去,而不再具有回去的可能。
5、農村金融問題要注意。
目前農村的土地流轉,是以農村金融未與土地聯結起來為前提的,若土地與金融聯系起來,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抵押,則農村被動土地流轉的速度,將大大地加快,農村人地分離的嚴峻局面會更早地到來。限于篇幅,此方面的討論不再展開。
2008年11月13日上午
于江西上清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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