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問題出路何在
2008-9-28 東方早報
保障我國的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無論用什么辦法都不能缺少一個最關鍵的環節——提高農民生產和營銷的組織化水平,就是要將2億多生產經營小農變成大約30萬個由“2億多小農合作而成的現代大農”。只有以數億農戶自我發展、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為前提,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的其他措施才有效。
李昌平
“三鹿奶粉”事件又一次讓我國的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問題變成國際國內關注的焦點問題。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還成為政治問題了。食品和農產品為什么一再出現安全問題?主要的觀點有三:一說農民素質低;二說監管體系不完善或監管水平低;三說我國食品產業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低。
這些原因聽起來都很順耳,但仔細推敲都有些似是而非。
農民素質低是個假問題。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文化素質、公民素質、適應市場經濟的素質等都大大提高了,這是不爭的事實。將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問題歸咎于農民素質低,只能解讀為對農民的習慣性歧視。
監管體系不完善或監管水平低是個偽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監管體系從無到有,監管食品安全的部門有十來家,戴大蓋帽的有數百萬人。應該說,我國有世界上最龐大的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有非常完備的法規體系和監管體系,檢測技術手段也是與世界接軌的。將食品不安全歸咎于監管體系不完善和監管水平低,好像有點諷刺和滑稽。
食品產業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低也不是個問題。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搞農業產業化和食品工業現代化,電視里天天都在報道“公司+農戶”模式如何成就輝煌,農業和食品工業現代化水平比上世紀80年代實實在在的不知高出多少了,將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突出的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問題歸咎于食品工業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低,有睜著眼睛說瞎話之嫌。
如何保證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呢?主要的觀點也有三:一說應加強監管;二說成立專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三說繼續推進“公司+農戶”模式,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
上述三條措施也很順耳,但我對上述三條措施也很懷疑。
我們知道,中國有2億多農戶,每一個農戶都是生產和經營主體,2億多個主體同時組織生產,并同時進入市場交易。基于這個最基本的事實,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判斷:第一,依靠政府部門對2億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除成本高昂外,有效性是難以保證的;第二,同樣的道理,政府監管不了,指望沒有約束力的行業協會更是無法“自我管理”眾多小農的;第三,“公司+農戶”模式也許對提高食品和農產品安全是有效的,但也存在致命的缺陷。
一是“公司+農戶”模式不能覆蓋所有的農戶,絕大多數農戶還是自產自銷,所以,“公司+農戶”模式保障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的作用是有限的;二是“公司+農戶”模式使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只能獲得整個產業鏈條中最低端的種植養殖環節的微利,如果遇到市場風險,公司總是依靠其強勢地位向農戶轉嫁風險,小農為了避免破產,往往會被迫“造假”。公眾應該明白,“公司+農戶”模式天生就潛伏著小農破產的危機,如:奶牛和大豆產業這一“公司+農戶”模式的產業化水平越高,實際的結果是奶農和豆農受公司剝奪的程度越深。近些年來,奶農宰殺奶牛和豆農撂荒土地越來越普遍是有目共睹的。三是“公司+農戶”模式發展到一定的水平,會導致公司對農民和城市消費者的雙向壟斷,即:一方面,龍頭公司會對食品和農產品價格的壟斷,如方便面、食用油的“集體漲價”;另一方面,龍頭公司對生產資料價格的壟斷,如肥料、飼料、農藥等生產資料價格今年就翻了番,而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就只上漲了8%左右。
有沒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既保證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和市場穩定、又有利保護小農利益和發展呢?筆者認為要想兼顧上述目標,關鍵要在完善微觀農民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農產品市場準入和管理的新型制度。主要包括:一鄉(村)一會(社)制度;一會(社)一品(牌)制度;(品牌)標識準入制度;違規退市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一鄉(村)一會(社)制度。就是每個鄉(村)成立一個農會(日本、韓國、我國臺灣的綜合農協模式)或專業合作社或村莊集體經濟社(大寨模式)。由會(社)制定統一的生產標準,分戶生產,合作經營。
第二,一會(社)一品(牌)制度。每一會(社)都根據自己的比較優勢搞一會(社)一品,每一會(社)的產品都注冊一個品牌。
第三,(品牌)標識準入制度。會(社)有品牌的農產品,進入正規市場都必須標識,標識可以識別到誰生產的、在那塊地(或車間或操作臺)上生產的、什么時間生產的。會(社)有品牌和標識的食品和農產品,可以直接進入城市的正規市場——批發市場、超市和城市社區消費合作社。無品牌和標識的食品和農產品,只能進入本縣、本鄉的“熟人”市場,因為本鄉內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信息是對稱的,即使無品牌和標識,也相對安全。
第四,違規退市和追究制度。正規市場不準銷售無品牌、無標識的食品和農產品,在正規市場上如果發現不合格食品和農產品,對會(社)要給予上黑名單、罰款和退市等處罰。為了會(社)成員的共同利益,會(社)內部不得不嚴格執行生產標準和嚴肅追究不按照技術標準生產的會員的責任。食品和農產品安全,只有會(社)為維護共同利益的“自我約束”才是最有效的監管。
在我看來,保障我國的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無論用什么辦法都不能缺少一個最關鍵的環節——提高農民生產和營銷的組織化水平,說得更直白一些,就是要將2億多生產經營小農變成大約30萬個由“2億多小農合作而成的現代大農”。只有以數億農戶自我發展、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為前提,食品和農產品安全的其他措施才有效。如果恐懼或怕麻煩,不將數億家庭生產經營的小農組織起來,數億農民是無法承擔市場主體的社會責任的,也是無法追究其社會責任的,也就別奢談食品和農產品安全。
(作者系河北大學中國鄉村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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