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8月5日,毛澤東在《七律·讀<封建論>呈郭老》中說,“百代都行秦政法”。什么叫做“秦政法”?“秦政法”的核心,簡而言之,就是后人說的“耕者有其田”。
秦之前的殷周時代,當然是沒有“耕者有其田”這種好事的。周王室有分封,但我們須記住:土地“分封制”,絕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耕者有其田”。即使周王室已經淪落了,但仍有奪回土地另行分配的權力,也就是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土不可私有”這條“紅線”和“底線”,在春秋的前半期是絕不能突破的。
春秋向戰國過渡,在政治上的標志,當然就是“三家分晉”,《資治通鑒》就此開篇,所強調的即是這種政治上的分野。而其在經濟上的標志,則要比“三家分晉”更早一些,這個標志就是“初稅畝”。
《春秋》在魯宣公十五年,即前594年,有“初稅畝”的記載,雖然只有3個字,但卻標志著中國土地制度巨變之發端,標志著井田制的解體,其中包含著極其重大的社會變革意義。
什么是井田制?從大面上說,所謂“井田”,“井”是灌溉單位,8家共用一井灌溉田地。錢穆說,井田制是一種公田制。一塊大約一方里的土地,化成井字形般900畝田,中間的100畝為“公田”,由8家共耕;其余800畝“私田”配給8戶人家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封建主,私田則歸農戶自享。
錢穆上述表述是有些含糊的。首先,“公田制”并不是土地“公有制”或“國有制”,而是以王權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分封制、承包制,為王直接所有者叫公田,而分封給卿、大夫經營的叫私田,私田里面套著公田,而承包私田的前提,則是先種好公田、王田,所以,《詩經》里說,“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更為重要的是,800畝私田絕不是平均分配給8家農戶—普通老百姓經營,即錢穆所謂“收入供農戶自享”,而是分配給卿、大夫經營,然后,卿、大夫再驅使老百姓耕作。
關于井田瓦解之原因,錢穆的說法也比較浪漫。他說:“漸漸的,農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學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廢去,一律變成‘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為征收1/10的稅。”
這里最有力的解釋,是鐵器在春秋時代登上了歷史舞臺,能夠開墾和耕種的土地面積極大增加,新增加的那一部分土地,當然不是王者固有的土地,而是由卿、大夫驅使百姓新開墾的土地,是私田,而不是公田。
戰國時代,可以叫做黑鐵時代。新被開墾出來的田地,實質上是私家的“黑田”,亦不可能再是四方四正,不可能有一定的畝積。起初,公家對“黑田”是不收稅的,正如只有“灰色收入”才是純粹的私有物。但隨著墾殖活動和 “黑田”的增加,某一個臣下的“黑田”總和,便會超過公家所有的井田,因而私門也就富于“公家”,成為上下相克的局面。公家為了增加收入,最終被迫打破了公田與私田的區別而一律收稅,而這里的實質,還是郭沫若說得最好:即一方面索性承認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為他們的合法私有,另一方面,他們所私有的黑田卻不能繼續自由漏稅了—這就導致了井田制的破壞和消亡。
中國自古發展就不平衡,從《春秋》的記載來看,土地制度的變革,魯國最早,但內部的阻力太大了,200多年竟還沒改利索。秦國改革最遲(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卻最為徹底迅速。這是因為:秦的改革,是以軍事化手段為組織方式的改革,采用的是“農戰”相結合的辦法,改革的主體,是武裝墾殖的武士,所以,秦所開出的私田,主要是大塊的“殖民地”—錢穆和增淵龍夫都認為,秦之郡縣,其實就是從其他諸侯國那里搶來的王田和公田,所謂縣就是“懸”,這種懸在秦原有的國境之外的土地,即殖民地,稱為“縣”,正是以之與“邑”和“封邑”相區別。
秦的改革阻力之所以小,是因為秦是在新占領的土地上—即孤懸在秦故土之外的殖民地“特區”實行改革,起初采用的是所謂“新區新政策,老區老辦法”,而隨著新區的擴大,新的政策—郡縣制度,方才逐步覆蓋了原有的老區。故《資治通鑒·周紀·顯王19年》載:前350年,“秦商鞅……并諸小鄉聚,集為一縣,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廢井田,開阡陌。平斗、桶、衡、權、丈、尺”。這就是把“新區”和“老區”合并,實行統一的郡縣制,而建立在統一稅收基礎上的 “國家”,因此方才得以成立。
戰國時代,鐵不僅用于農具之改進,更用于武器之改進,秦的改革法令,遂不僅轉化為批判的武器,更是轉化為“武器的批判”。秦人當兵打仗,是為了保衛勝利果實。在耕戰中開拓出的新疆土,由國家統一收稅,誰打下誰耕種,這就是郡縣制,也就是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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