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事權方面,日據初臺灣實施軍政,總督由武官擔任,并擁有軍政軍令兩權,兵力的使用須向陸海軍大臣報告。實施民政后,鑒于鎮壓臺灣人民武裝斗爭的需要,臺灣總督仍保留了若干軍政權和軍令權,規定:①總督于委任范圍內統率陸海軍;②總督于有關軍政及陸海軍軍人軍屬之人事事務,承陸軍大臣或海軍大臣;有關防御作戰及動員計劃,承參謀總長、海軍軍令部長;有關陸軍軍隊教育,承監軍,分別處理之;③總督掌理其管轄區域內之防備事宜;④總督認為為了保持關系區內之安寧秩序有必要時,得使用兵力;并立即向內閣總理大臣、陸軍大臣、海軍大臣、參謀總長及海軍令部長報告;⑤總督就其認為有必要之地域內,得令該地守備隊長或駐在武官兼掌民政業務。1919年后,據修訂后的《臺灣總督府官制》,總督不再僅限武官,文官亦可擔任,于是臺灣的軍事權也轉移到新設的臺灣軍司令,總督調動軍隊“得向陸海軍司令官請求”。黃昭堂:《臺灣總督府》,自由時代出版社,臺北,1989,第210頁。但若由武官擔任總督,則亦可兼任臺灣軍司令。受到日本國內軍部勢力橫行的影響,在臺灣,以臺灣軍為代表的軍方勢力與以總督為代表的文官勢力之間也不時發生摩擦,特別是在有關島內鎮壓民族運動及向島外擴張方面,尤為明顯。
至于行政權方面,總督依法為臺灣的最高行政長官,所有行政權力均歸總督一人,總督還擁有府令制定權。其轄下之民政局長(后改稱民政長官、總務長官)輔佐總督主持政務,總督府各局長亦無獨立的權限,皆為總督的輔佐幕僚。交通、專賣、稅關、監獄、醫院、大學、研究所及臨時性的如撫墾署、臨時土地調查局等同樣直屬總督管理,受其指揮監督。總督若認為下級官廳的命令或處分有違成規、危害公益,或侵犯權限時,得停止或取消該命令或處分。李鴻禧:《日治時期臺灣法制問題的癥結——實施憲政的“一國兩制”》,收入臺灣法學會《臺灣法制一百年論文集》,臺北,1996。在臺灣,總督為親任官,民政長官為高等官,各局長、州知事等多為敕任,地方廳長、州部長等為奏任,總督府本部的官補、技手、大學助教授及地方的警部等均為判任官。總督依法得直接處置判任以下之官員。但對奏任以上的官員任免,須由各主管大臣上呈報批。然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總督是殖民地的現地長官,有關各級官員的任用大多得尊重總督的建議。與此同時,臺灣總督還擁有對所屬文官懲戒權,但若牽涉敕任以上官員則須呈報待批。由此看來,在行政權方面,盡管總督對官吏的任免在制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實際運作中臺灣總督的權力還是很大的,正是這樣,臺灣總督的政令才得以更加順暢地施行。
第二部分警察統治網絡的形成(1)
日本殖民者為維持其在臺灣的殖民統治,充分運用了警察這一暴力機器,在臺灣全島建立了遍及社會各個角落的萬能的警察統治網絡,從而形成名副其實的警察政治社會,它構成臺灣總督專制統治的有力支柱。
日本初任總督樺山資紀統治時期,臺灣正處于臺灣人民反割臺斗爭和初期抗日武裝斗爭的烽火硝煙之中,為此,日本殖民者在臺灣實施軍政。《臺灣總督府條例》第二條規定:“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總督府內各局之業務,各局長有需報告總督時,須先經參謀長之承認。”軍人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地方各項事務則由憲兵隊負責。警察在臺灣的出現雖然很早,1895年6月依警保課長千千巖一的建議著手創設警察,9~10月間從日本國內招募700余人,置于臺北及澎湖等地區。桂太郎、乃木希典時代予以擴充,同時廢除憲兵隊,統一地方治安事權。為防止通譯制度的種種弊病,還早在1895年6月25日以警察輔助員的名義招募31名臺灣人充任警察,是為臺人任警察官之始。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臺灣民族運動史》,中央經濟研究所,東京,1987,第83、227頁。
乃木希典時代,為鎮壓臺灣人民的武裝斗爭,實施所謂“三段警備制”,將臺灣全島分為三種地域:山地“匪亂”頻仍,交由軍隊負責;平地治安良好,以警察治之;二者交接之處,則由警察與軍隊共同管轄。這一制度的指導思想仍然是以軍隊為主、警察為輔來維持社會治安。但是,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出現了種種矛盾之處,由于責權不清,交叉盤結,往往治安維持的效果更差,不能達到日本殖民者所預期的目標。
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出任臺灣總督,針對臺灣軍人勢力跋扈及地方治安混亂的局面,決心整頓、充實和統一警察機構。5月25日,兒玉在給地方長官的訓示中強調:“防備禍害(按指抗日軍)的機關有憲兵與警察兩種——民政上毋寧是警察更適任”,消滅抗日軍的關鍵“在于警察的妙用”。許世楷:《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東京大學出版會,東京,1972,第103頁。6月,發布《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官制》,強化警察力量,并要求警察重視臺灣話的學習。1898年底廢除“三段警備制”,治安完全交由警察來管理。1901年6月,總督府分全臺為20個廳,“其廳長以普通文官任之,廳分總務、警務、稅務三課,但總務、稅務二事,亦多借警察之力助之。除支廳以警部為其長外,以下的官吏,全為警察官,一切政事皆由警察官施行,警察力大為擴張,成為民政之羽翼”。持地六三郎:《臺灣殖民政策》,富山房,東京,1921,第49頁。警察的人數也得到了大的擴張,1895年警部70人,巡查770人;1897年警部230人,巡查1200人;1898年警部257人,巡查3100人;1905年警部197人,警部補299人,巡查3237人,通譯兼務等警官47人,計3876人。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博文館,東京,1905,第246~248頁。形成遍布全島的警察網。竹越與三郎即描述道:“臺灣百事草創,警務不止于此,法令之下達、日常生活、道路警衛、堡莊交通,以及自水利土工至起業生產,無一不需借助于警察之力。”他還說道:臺灣的行政系統,“雖是總督府—各廳各課—人民,而事實上,總督透過警察與人民相接,以巡查充任稅務、衛生、農政等諸般政事,人民耳目所見之官吏,唯有警察而已”。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第248頁。法國人雷吉納樂德·康在1906年考察臺灣后寫道:
(臺灣)全島都設有派出所,警察成為政府和本地人之間的主要媒介,日本警察在中國人的協助下累積了許多職務,他們大部分審理普通警察的案件,他們也征收賦稅,有時甚至扮演郵差和教師的角色。在小小的轄區里面,他們是至高無上的主人,就是這樣來管理他們的轄區居民。他們對居民的態度可以從他們所受的軍事教育和追捕盜匪時養成的習慣感覺出來;日本警察幾乎都是在昔日武士家庭里面雇用的,他們連自己本國的農民都瞧不起,福爾摩薩的農民更不用說了,他們通常對轄區居民專橫霸道,市民對他們唯一的感覺是又恨又怕。雷吉納樂德·康:《福爾摩薩考察報告》,“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臺北,2000,第8頁。
雷吉納樂德·康的記述雖然不一定那么精確,如這些警察大多并不來自武士家庭等,但警察在臺灣人心目中屬于“專橫霸道”形象且人們對他們“又恨又怕”的心態,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此強大而又廣泛的警察權力,在世界殖民地歷史上也不多見。無怪乎鹽見俊二稱臺灣是典型的“警察國家體制”。他說:“臺灣的警察,實為臺灣殖民地政策的重心所在。臺灣的警察,除其本身固有的事務以外,而幾乎輔助執行其它所有的行政。”參閱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開明書店,臺北,1980,第973頁。
第二部分警察統治網絡的形成(2)
這種警察權力與行政管理相重疊的現象,最初應當說只是殖民地統治確立期日本殖民者直面臺灣種種復雜政經局勢的非常舉措,但由于運用中發現“萬能警察”在臺灣統治中確可發揮很大功效,日本殖民者便將其制度化、日常化了。1920年,進入文官總督時代的田健治郎著手改革警政,其原意是欲使“普通行政事務劃歸普通文官負責,使警察得以發揮其本分的機能”。但這次改革方案對警察權力膨脹的狀況觸動并不大,警察的力量未見削弱,行政部門特別是地方基層單位中警察的干預和支配力仍無所不在,警察的數字亦形膨脹。1921年的全臺警務人員,有警察事務官5人,警視21人,警部261人,警部補298人,巡查部長837人,平地勤務甲種巡查5022人,番地勤務乙種巡查1752人,警手3301人,合計11497人,占當時臺灣官吏人數的3596%,地方行政官吏數的6527%。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臺灣民族運動史》,中央經濟研究所,東京,1987,第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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