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對臺灣警察力量的建設是不遺余力的,日據初期,臺灣的財政狀況很不樂觀,需日本中央政府的大量補助,但殖民當局對警務費的支出卻毫不吝嗇。據統計,警察費在整個民政費中的比例,1898年為41%,1899年為48%,1900~1902年為45%,1903年為42%,1904年為39%,1905年后才降為17%以下。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開明書店,臺北,1980,第955~982頁。換句話說,警察力量的建設在日據初期的殖民地臺灣成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程。
還有一組數據也反映了臺灣警察王國的狀況,1922年,同在日本帝國統治下,每名警察所管理的住民,在臺灣為547人,朝鮮為919人,南樺太572人,關東州797人,北海道1743人,而日本內地是1228人。黃昭堂指出:就連被評為“武斷政治”(軍人專政)的朝鮮從住民人數的比例來看,警察的數目也僅僅是臺灣的一半,由此可見日本殖民者對臺灣人民的高壓和控制的森嚴。黃昭堂:《臺灣總督府》,自由時代出版社,臺北,1989,第230頁。此外,表1-1反映了1931年臺灣與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
表1-11931年臺灣與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區分巡查定員人口總數每巡查所當
人口數總面積
(平方公里)每公里之
巡查定員日本內地之市2698715442890572217911506臺灣之市9796661886844214451日本內地之郡3418548969979143252372815臺灣之郡(平地)4170401612396311222534臺灣之郡(蕃地)22271270635751088620日本內地合計6117264412869105292551930臺灣合計7376481027465212332532資料來源:李崇禧《日本時代警察制度之研究》,臺灣大學碩士論文,第110頁;李文藝《日據時期臺灣的警察與警察政治》,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碩士論文,第28頁。
第二部分封建保甲制度的復活(1)
為了進一步維持和鞏固日本在臺殖民統治,日本殖民者復活了中國古代的保甲制度,利用殘酷的封建統治手段來與警察制度相結合,在臺灣人民身上又套上一具沉重的枷鎖。
如前所述,日本殖民者在臺灣大力加強了警察隊伍的建設,強化社會治安,花費了不小的力氣。但是,日本殖民統治初期,總督府的財政狀況十分拮據,須依賴國內的大量財政援助,正如持地六三郎指出的:“欲僅以軍隊和警察之力維持治安,由于物力財力所限,難以應其需求。”持地六三郎:《臺灣殖民政策》,富山房,東京,1921,第251頁。1898年8月31日,在總督府民政長官后藤新平的主導下,日本殖民者出臺了《保甲條例》,其主要內容如下: 1全島居民(日本人、外國人及土著族除外)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各設保正及甲長,保及甲的人民,負有連坐的責任。
2保甲在其住民中征集17至50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負責防范匪徒強盜的侵害和火、風、水災等,受警察及團長指揮。
3保甲長選舉須經辨務署長及地方長官的認可,并接受其指揮監督。
4保甲及壯丁團所需費用由部內人民自行負擔。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臺灣民族運動史》,中央經濟研究所,東京,1987,第234頁。
很顯然,復活封建的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臺灣人民自相監視,自我消耗,它既不花費日本殖民者的錢財,又能充當警察的輔助力量,在治安及社會動員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其實質即在于“以臺治臺”。隨后出臺的《細則》規定:“保設保正,甲設甲長,甲長于甲內選舉,由保正分別呈請所轄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或警察分署長認可。保正于保內選舉,由所轄郡守、支廳長或警察官署呈請知事或廳認可。”臺灣的警察據此得以干預地方保甲的選舉。例如大屯郡烏日莊派出所對當地的保甲選舉便橫加干涉,不許人們選舉加入農民組合的廖某,強迫投票給其指名的四名對象,稱“若不從所指定的四名之中選出是無效的”。《臺灣民報》第228號。警察還掌握了保甲的財政大權,《細則》規定:“經費之收支預算,應于前一年十二月中由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或警察分署長認可。決算應在隔年一月末之前向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或分署長報告。”在各地對抗日武裝集團的搜捕中,日本殖民者更是利用壯丁團來協助警察搜捕抗日義士,或是將壯丁團驅趕在最前面,使之與自己的同胞自相殘殺,用心險惡。例如,在逮捕林李成時,便有壯丁團參加并導致林李成中彈犧牲。在南投仙風嶺、草鞋墩、斗六路口厝,臺中萬斗六等等地方都有壯丁團的身影。個別積極幫助日本人的壯丁團成員更成了抗日分子鋤奸的對象。據日人記載,“明治三十三(1900)年12月17日,發生了北斗專員公署管下武西堡湳底溪湖莊管下壯丁團長陳福建在東螺西堡溪仔頂莊南面濁水溪底被殺害的事件。陳是由于長期以來作為該地區壯丁團長,經常從事匪賊的搜查、逮捕,因此招惹了他們的怨恨”。王洛林總監譯《臺灣抗日運動史》(3),海峽學術出版社,臺北,2000,第647頁。保甲制度在臺灣的復活被日人稱為民政長官后藤新平在臺最具獨創性的一項施政,尤其是“壯丁團對于土匪之鎮定有很大的貢獻”。鶴見佑輔:《后藤新平傳》,太平洋協會出版部,東京,昭和18,第171頁。1903年7月,全臺共有4815保,41660甲,1058壯丁團,134613壯丁。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開明書店,臺北,1980,第950頁。
在臺灣初期抗日武裝斗爭被鎮壓之后,保甲制度開始發生一些變化,即從作為警察輔助機構轉變為同時更廣泛地為以輔助民政為主。這一方面是由于臺灣的社會治安趨于好轉,保甲的職能必不可免的須做出變換,另一方面是日本人發現保甲是他們控制并驅使臺灣人的可資利用的工具。1909年,佐久間左馬太總督對《保甲條例》第三條做了修改,保甲役員成為地方基層組織的輔助執行機構,舉凡保甲內的不良分子的教化,學生外出留學的控制、浮浪者的就業輔導、購買公債、督促納稅、勸誘儲蓄、修筑道路,以及戶口調查、傳染病預防,鴉片事務等等,都由保甲執行。譬如防風林帶的設置,道路的修筑都不能不歸功于保甲的作用。由此可見,保甲已經名副其實的成了日本殖民者統治臺灣的組織細胞。再加上保甲役員的工作沒有報酬,“臺灣人民是在‘自己出力,自己出錢,自己負責’之下,維持社會的安寧,建筑道路并援助其它行政事務”。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灣銀行,臺北,1964,第82頁。對此,矢內原忠雄不無諷刺地說:“日本占據臺灣以后,臺灣的舊制度都在變革之中,只有保甲制度經過再組織之后,被最有效地活用在統治上。”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灣銀行,臺北,1964,第83頁。值得注意的是,保甲在臺灣只針對臺灣人,在臺灣的日本人是不包括在內的。換句話說,這種封建的連坐制只是被統治者——臺灣人的專利,民族差別待遇在此一覽無余。
第二部分封建保甲制度的復活(2)
在臺灣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職責為: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蘆墩區保甲實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討(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
(1)監督甲長的職務,將甲長所報告之事件報告警察官。
(2)教訓善導保內之住民,使其無有不良行為。
(3)協助警察官吏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處分違反規約者。
(5)有關規約上之褒賞救恤者。
(6)有關過怠金的征收及處理。
(7)有關經費的收支及預算決算及賦課征收。
(8)當確認戶口上有異動或是從保甲內收到申報時,得向警察官吏報告。
(9)當確認是犯罪者、行為怪異者或是有疑為傳染病患者時,應迅速向警察官吏報告。
甲長的職務為:
(1)協助保正的職務。
(2)調查甲內之戶口,管束甲內之出入。
(3)協助警察官吏及保正,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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