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歷史》撰文 郭明正(Dakis Pawan)
作者簡介:郭明正,賽德克族,族名叫做 Dakis Pawan,1954年出生于南投縣仁愛鄉互助村清流(川中島)部落,為參與“霧社事件”的馬赫坡社后裔。畢業于臺灣師范大學工業教育系,曾任埔里高工機械科專任教師,亦曾參與多項賽德克族德固達雅語的翻譯、出版品編纂與顧問工作,目前繼續從事賽德克族歷史文化的研究工作。
電影《賽德克·巴萊》的片名是出自賽德克語“seeddiq bale”的譯音詞句。seediq有兩種詞性,當做普通名詞時有“人、別人、眾人、人類”之意,作為專有名詞時則屬本族的自稱用語──賽德克;bale是“真的、真正的”,因此“seeddiq bale”直譯時為“真正的人”。實則seeddiq bale(真正的人)常用于稱贊、敬佩有作為的人,凡對族群、社會、國家有卓著貢獻者且受到大家的肯定都稱做“真正的人”。
2009年底,魏德圣導演籌拍近十年的《賽德克·巴萊》終于開鏡。由于該片的對白主要是以本賽德克語(以下簡稱本族語)來發聲,且本族語幾占整片的九成左右(包括插曲、旁白等),這也是導演與劇組人員為忠于歷史現場所做的決定。
因此,開拍以來我就亦步亦趨地跟在拍片現場“傾聽”該片賽德克語的對白,因我受邀擔任本片賽德克語的指導員及歷史、文化顧問。開拍三天后,我就下定決心要撰寫一本《隨拍札記》,除分享我隨拍的心得與感觸以外,很重要的是要告訴我部落的族人──“在電影《賽德克·巴萊》所演繹的劇情中,有哪些橋段是與我清流部落遺老的‘口述歷史’有相違背之處。”因在拍攝現場我看到了與我所認知的“霧社事件”不同的情節,意識到影像的力量不容小覷。值得慶幸的是,在導演及劇組同仁的鼓勵與支持下,本拙著“《真相·巴萊》──賽德克·巴萊的歷史真相與隨拍札記”,于2011年10月間順利完稿付梓,并由臺北“遠流出版社”出版(繁體中文)。
賽德克族
賽德克族是由德固達雅(Seediq Tgdaya)、都達(Sediq Toda)、德路固(Seejiq Truku)等三語群的族人所組成,主要分布在臺灣中部、東部及宜蘭山區,包括祖居地南投縣仁愛鄉,移居地花蓮縣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以及宜蘭縣大同鄉與南澳鄉等。臺灣光復至今,賽德克族與臺灣境內的各族群,包括本省籍、大陸籍或臺灣其它原住民族群通婚頻繁,其子女于戶籍族別欄中,注記為原住民籍者亦不在少數;另因就業之便逐次遷居城鎮、都會區者漸增,目前賽德克族的人口約略估計為一萬到一萬兩千人。只因初獲正名,注記族別名稱之戶政作業尚在持續進行中,故較確切的人口數以相關單位所公布者為準。
男女平等的平權社會
賽德克族的傳統部落是以Gaya/Waya為主、部落意識為輔所建構的傳統農獵社會。Gaya/Waya是賽德克族的律法、是賽德克族的社會規范,該律法與規范是歷代祖先口耳相傳的生活智慧,故亦稱之為祖訓,部落意識則建立在Gaya/Waya的基礎上。
賽德克族的部落各有其部落領導人,即俗稱的頭目。除部落領導人以外,部落長老、各傳統祭儀的主祭司、巫醫及文面師等各有其一定的社會地位,因賽德克族的部落領導人并非世襲制,部落長老常是部落領導人的舉薦者。其次是狩獵團及獵首團的解夢者、善獵的男子以及工于織布的女子等亦頗受族人們的敬重,在過去的年代里,他/她們相當于現代所謂的上流社會群。
賽德克族語“alang”──有部落、區域及邦國之意。因此,賽德克族的部落并不一定是指單一的部落群體,而常常是由二個以上的子部落所形成。例如沿溪流兩旁的丘陵腹地或沿山棱兩邊的緩坡地,綿延1~3公里可能散布著數個部落;通常會以該地區最早開發之地名為區域名稱,但不一定是部落名稱;或以主部落名作為該地區的名稱,此時的部落名也代表著地區名稱。
強烈的“部落意識”是賽德克族傳統部落生活的核心,部落型態的組成基礎及部落族人的互動模式,都由部落意識的凝聚而形成。傳統部落的初始型態是建立在人與人的緊密關系之中,人與人的依存關系逐形成部落的集體意識,這樣的集體意識發展為強烈的部落意識。
賽德克族雖屬父系社會,但很多現象卻透露著賽德克族男女平等的平權社會,例如賽德克族人的傳統名字,在子女與父母連名的族規(Gaya/Waya)中,可“子父連名或子母連名”,亦可“女父連名或女母連名”。又若家中無男嗣則可招贅為婿。賽德克族的家庭結構看似男性作主,但在為新生子女命名時或在子女論婚嫁的場合,女性長者的意向往往凌駕于男性長者之上。
漢族“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型態,并不完全適用于賽德克族的傳統家庭狀況,因在賽德克族的家庭乃至社會的互動模式中,除較粗重的工作及純男性(如狩獵)性質的庶務以外,幾乎已很難再細分一定屬男性或屬女性的生計工作。在婚姻制度上,賽德克族是堅持一夫一妻制的族律,在族人恪守族律之下,賽德克族的社會幾乎杜絕了同居、婚外情、未婚生子等違犯祖訓的男女異常關系。尤其有血緣關系的男女,至少要經過五、六代之后始可論及婚嫁,這與漢族“親上加親”的表兄妹聯姻觀是完全不同的。
文面:至高榮耀
賽德克族人堅信“人身雖死,但靈魂不滅,不但不滅,‘他們’還要回到祖靈們永久共同居住的地方去。”這是賽德克族代代口耳相傳的古訓、祖訓,也是賽德克族的“宗教觀”與“生命觀”,有人稱之為“祖靈信仰”。
賽德克語“Utux”,今漢譯為“祖靈”,其實Utux是泛指一切超乎自然的力量,所以Utux是神也是鬼、是靈魂也是鬼魂;有人就以此觀點將賽德克族的傳統信仰視為“泛靈信仰”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當外來宗教尚未傳入賽德克族的部落之前,Utux是他們唯一的宗教對象,他們既不拜天叩地,也不祭祀日月星辰、風雷雨電、山川溪流等自然界的任何事物或現象。
不過,盡管Utux是賽德克族唯一的宗教對象,但并未形成因Utux的信仰而產生任何宗教派別、固定的祭拜儀式以及固定的祭拜場所。
在賽德克族的傳統文化中,最具強烈族群特質的就是“文面文化”,賽德克族人深信唯擁有文面者,往生后靈魂才能回到祖靈(Utux Rudan)的身邊。換句話說,男子若要回到祖靈身邊就必須要文面,要文面則一定要成功獵首而歸。獵首成功者手掌必留有血痕(呈血紅色),手掌的血痕是辭世后靈魂要回到祖靈身邊無可取代的烙印。女子也有相同的意涵,善于織布而取得文面資格的女子,其手掌上會因勤于織布而留有血痕,這手掌上的血色是永不褪色的,但在陽世間時“人眼”是無法辨識的。唯手掌上擁有血痕者,在他/她們離開人世后,始能通過“祖靈橋”頭守護神的檢視,她/他們的靈魂才能夠安然行過祖靈橋回到祖靈的國度。這是賽德克族的祖訓,也是賽德克族人終生恪遵不逾的族律(Gaya)。
文面是賽德克族人成年與族群的標記,男子表示已具捍衛社稷的能力,女子已具有持家及維護家庭生計及冷暖的織布技能,沒有文面的族人,將難立足于賽德克族的社會。文面是賽德克族人在世時的榮耀、是賽德克族人的成年禮,更是賽德克族人自我認同的族群標記。
消失的祭儀
賽德克族主要的傳統祭儀有播種祭、收獲祭、祈雨祭、狩獵祭、捕魚祭及獵首祭等,任何祭儀的意象無不祈望族命得以綿延、族運得以順遂發展,其訴求的對象即崇信的Utux,各祭祀團體各自獨立各司其職,祭祀團體的主祭司皆頗受族人的敬重,其社會地位不亞于部落領導人(俗稱頭目)。
常言道:“民以食為天”,這是自古人類求生存的自然法則,因此播種祭與收獲祭可說是賽德克族的重點祭儀,兩祭儀的主祭司都采世襲制,傳男不傳女、承繼者的順位依家中男子之排序而定。
賽德克族的主要作物中,播種祭與收獲祭的祭祀活動僅及于小米(macu)及黍米(baso),其它作物不需通過播種或收獲的祭祀儀式,兩祭儀同屬賽德克族農獵時代的重大祭典,是同一區域內賽德克全體族人都要參與的祭祀活動。因居住區域的不同,賽德克族三語群的族人是各自舉行區域內的祭祀活動。
但以上所列之傳統祭儀,隨著時空背景的轉換、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遭受外來文化的沖擊之下,如今已不復存在。我以為,人類的文化會隨著所處環境背景的不同而轉移默化,如何掌握文化固有的本質是我們的責任,如何賦予文化以新的時代意義是我們必須面對的課題。
賽德克族大事件
1895
4月17日 中日甲午戰爭清廷戰敗,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
8月25日 樺山資紀發表“欲拓殖臺灣,必先馴服‘生番’”的談話。
1897
1月 “深崛大尉事件”──探察臺灣橫貫鐵路中部路線的深崛陸軍大尉一行14人在德路固(Truku,今仁愛鄉合作村靜觀部落)附近被殺;日人對霧社地區展開全面封鎖行動。
1902
4月 “人止關事件”──埔里守備隊與霧社群(Seaediq Tgdaya)在人止關附近發生戰斗,中村中尉以下18人輕重傷。
1903
10月5日 “姊妹原事件”──霧社群被日軍封鎖多年,在急需補充物資的情況下,日人趁唆使布農族干卓萬社(今仁愛鄉萬豐村)假借物資交換之名,誘騙霧社群至兩族交界之地進行交易。布農族人將他們灌醉之后,趁夜展開攻擊行動。霧社群赴約交易的百余名壯丁中,僅有五六人死里逃生返回部落,造成霧社群慘重的傷亡。
1910
開始實施“五年理番計劃”。馬赫坡駐在所巡察部長近藤儀三郎,娶頭目莫那魯道(Mona Rudo)之妹蒂娃絲魯道(Tiwas Rudo)為妻。12月 “霧社方面討伐行動”。
1911
1911年1月9日 “霧社方面討伐第二次行動”。2月 “撤廢南投廳內各社之頭骨架行動”。7月 “霧社一帶原住民企圖反抗”。8月15~9月23日 因上述發生于7月的企圖反抗事件,日方“招待”霧社地區各群頭目至日本「觀光」一個月。
1913
9月“南投廳全面禁止刺青”。
1914
2月 實施“斷發”、禁止“鑿齒”。
1916
12月 近藤儀三郎在花蓮港廳任內失蹤,蒂娃絲魯道(Tiwas Rudo)獨自返回故鄉。
1920
9月18日 “紗拉茂抗日事件”。起因是泰雅族紗拉茂(Salamaw)群的族人,襲擊當地合流分遣所與捫岡駐在所的日警及眷屬。
9月20日 “討伐”行動開始,除了日警之外,霧社、都達、德路固、白狗、馬烈巴、萬大等群亦被煽動參加。
10月16日 日人出動霧社群斯固社、荷戈社、波阿侖等社400人包圍紗拉茂群,激戰后雙方互有死傷。
10月30日 日人出動霧社群馬赫坡社、荷戈社、波阿侖等社150人進行搜索,發生戰斗后雙方互有死傷。
11月10日 部分紗拉茂族人交出槍械,停止反抗。
11月18日 霧社群出動125人,砍得25顆人頭后凱旋返回霧社。
1924
3月1日 泰雅族眉原群(Baala)各社及南阿冷社被集體遷居至今日的部落所在地(新生村眉原部落)。
1925
2月23日 花岡一郎通過臺中師范學校入學考試,成為霧社地區第一個原住民師范生。
1929
10月27日 花岡一郎與川野花子結婚,花岡二郎與高山初子(高彩云女士,原名Obing Tado,荷歌社頭目塔道·諾干/Tado Nokan之女)結婚。
1930
4月5日 花岡一郎擔任馬赫坡駐在所勤務,并任教于番童教育所。
8月8日 花岡一郎轉任至波阿侖(Boarung)駐在所值勤。
10月27日 爆發“霧社事件”。
11月5日 “一文字高地”戰役──此役日人受到教訓,開始以部落間傳統仇恨煽動,并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威脅利誘附近各部落協助日軍的行動。
11月10日 都達群總頭目鐵木·瓦力斯(Teymu Walis)在立鷹牧場附近的哈奔(Habun)溪中伏,被起事之原住民擊殺。
1931
4月25日 “第二次霧社事件”。
5月6日 “霧社事件”生還者112戶、298人被強迫移居川中島(今互助村清流部落)。
紗拉茂抗日事件
發生于1920年9月間的紗拉茂抗日事件,并非如外傳所說的──莫那魯道趁紗拉茂地區的泰雅族部落壯士入山狩獵之際,率領本族勇士屠殺其婦孺。事實上,爆發“紗拉茂抗日事件”時,日警以其慣用的“以番制番、以夷制夷”之卑劣手段,唆使、煽動本德固達雅(霧社)群、都達、德路固、馬斯多邦、馬烈巴、萬大等所有霧社地區(今南投縣仁愛鄉)泛泰雅族群的部落族人參與“討伐”行動。自9月20日至來年(1921年)的10月間,輪番襲擊“紗拉茂”地區部落的泰雅族人有15梯次之多。依當時的交通狀況,霧社到梨山地區僅能翻山越嶺徒步前往,且要通過屬泰雅族領域的馬斯多邦(今仁愛鄉瑞發祥村)、馬烈巴(今仁愛鄉力行村),若不經日警的從中布局,其他族群是無法通過該地區的。因此,莫那魯道絕對不可能率領本族勇士,恣意進出梨山紗拉茂地區妄殺其部落婦孺,更何況本族與紗拉茂地區的泰雅族幾乎不曾往來;“紗拉茂抗日事件”之前,兩族之間也不曾留下有爭戰的口傳軼事。
土布亞灣之役
“霧社事件”爆發后,在日本人的唆使利誘下,都達群的族人開始協助日方進入山林搜索、獵殺賽德克族的起義戰士。1930年11月10日,都達群總頭目鐵木·瓦力斯(Teymu Walis)率領56名族人,發現并尾隨賽德克族12名戰士,準備予以獵殺,于是雙方在霧社東北方哈奔(Habun)溪上游的土布亞灣(Tbyawan)溪谷發生戰斗。對戰之際,鐵木·瓦力斯陣亡。可以說,這是日本人“以番制番”之毒計所釀成的“兄弟對戰”的戰禍,而賽德克族戰士完全是出于自衛。
第二次霧社事件
日本文獻資料上所謂的“第二次霧社事件”(亦稱“集中營屠殺事件”),事實上還是日人“以夷制夷”狠毒陰謀的再得逞。略述如下:
賽德克族起義戰士經與日軍警對戰近50日,既遭受不人道的化武攻擊之后,原計約1300人的起義六部落族人,余生者516人(日方誘降或逮捕者)分別被監禁于兩處集中營,一處設于Drodux部落(今仁愛鄉仁愛國中現址),另一處設于Sipo Suku部落(今仁愛鄉春陽村境內臺灣大學實驗林),而美其名為“保護番”收容所。不幸的是,余生者陷落日警兩手策略的操弄——他們右手安撫監禁于兩處集中營的幸存者,左手卻慫恿利誘都達族人襲擊兩處集中營。1931年4月25日約凌晨4點左右,都達族人兵分兩路同時夜襲已解除武裝的兩處集中營的族人,兩處集中營頓時成為人間煉獄。于“集中營”內遭到襲擊的起義六部落幸存者,因無力(已解除武裝)反擊而在昏暗的夜里四散逃竄,大都避難至其他部落(含都達群)的親戚家,但日方又將逃散的余生者由各部落押回,再次“收容”于今仁愛農會附近臨時搭蓋的帳篷內。
所幸都達群與本德固達雅群,雖因族群獵區之爭時有齟齬,但兩群之間的通婚、往來從不間斷,所以襲擊兩處“集中營”之際,他們有槍(刀)下留人是清流事件遺老們的感受。清流遺老溫克成(Tado Walis)、傅阿有(Tiwas Pawan)及蔡茂琳(Pawan Nawi)等就表示:“Nasi ini lhaling ka seediq Toda ciida ge naka ta wada mthedu,kiya ta naq mtrai ma, seediq Toda ka alang ta Boarung hii duri。漢譯:若都達人當時真要趕盡殺絕的話,我們兩處集中營的族人有可能全部遭害,還好我們雙方一向有通婚之誼,而且我們的Boarung部落也是由Toda人所建立的。”事后,日方卻對外聲稱為“本族群內部的沖突”,自恃可一手遮天以掩天下人之耳目,稱“第二次霧社事件”;起義六部落的余生者經日方“保護”收容之措施后,由516人銳減至不足300人。
“集中營屠殺事件”一夕之間震撼整個霧社地區,即刻引起同屬德固達雅群的巴蘭(Paran)及多岸(Tongan)部落族人之悲憤與騷動。若非當時日方在埔里及霧社地區駐扎有一定優勢的兵力,以及巴蘭和多岸兩部落頭目的忍辱負重,力勸族人相忍為族群的未來著想,否則我德固達雅群有可能會因而付出族群存亡的代價。
眉原部落族人之再造之恩
當幸存者們再次被“收容”于今仁愛農會附近臨時搭蓋的帳篷內時,期間有今眉原部落(alang Mbgala)的頭目尤給夫·那威(Yukih Nawi)、帖木·西雅茲(Temu Siyac)及一位副頭目來到該“收容所”探望幸存者。事實上,他們來到霧社最主要的任務是,說服起義六部落的幸存族人遷住川中島”,以順利達成日方之所托。以下是清流部落族老的說法:
迫遷川中島之前,眉原部落有三位頭目來到霧社探望我們,他們可能是日本人派來游說我們遷往這里(清流)的。當幸存的族人聽說“desun ta na theruy quri hunac。漢譯:日本人要將我們遷離霧社地區”時,沒有一位族人愿意搬離祖居地而他遷。以前的年代,部落之間的事務都由雙方頭目處理,遠從眉原來的三位部落頭目,我們當然要給予尊重,族人們推派以巴卡哈·布果禾(Bagah Pukuh,嘟洛度呼部落頭目)及莫那·西內(Mona Sine,馬赫坡部落副頭目)為首的部落代表與其協商遷住事宜。眉原來的三位頭目大概逗留了兩個晚上才離開。據說,巴蘭(Paran)部落的大頭目瓦力斯·布尼(Walis Buni)及其他本群的部落頭目也為這次的協商結果背書,至此我們要被遷離故土的傳言似乎已成事實。果然沒過幾天(筆者按:1931年5月6日),我們幸存的族人分兩梯次迫遷至川中島。
在這一過程中,幸存者除攜帶著簡單的衣物外幾乎是空手來到這里(清流部落),即使是族中男子從不離身的獵刀也沒人佩戴(被沒收),男子后來所擁有的獵刀都是后來才添購的,女子用的織布工具也都是慢慢穩定下來后才重新制作添置。幸存者們初遷至川中島時可謂一無所有,于是眉原部落的族人伸出了“同胞大愛”,供給物資為他們解決吃的問題,撥出人力協助我們建房筑屋。幸存者們起初的耕作用具、作物種子、種苗也都是他們提供的,舉凡食、衣、住等日常生活所需都盡其最大的能力來幫助幸存者。期間更以一戶對一戶或兩戶類似“認養”的方式,輔助他們在艱困中自立更生。
幸存者們之所以能在這塊土地上“浴火重生”,除了他們堅忍不屈的精神外,眉原部落族人的“人間大愛”,是身為清流子孫者一刻不可或忘的“再造恩情”。當然,自起義失敗被逮捕、禁于集中營以致流放川中島,尚且能提振當時灰心喪志、絕望求死之人心,除眉原部落族人的適時援助外,不能忽略了巴卡哈·布果禾(Bagah Pukuh)頭目有形與無形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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