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早期的幾份調查研究,1933年進行的原住民調查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對原住民在定性調查之外更注重定量調查,統計學的運用是其特色;另一方面,調查者的身份也較具特殊性,通常是由各轄區所在地的警察派出所來充任。調查成果匯編為《高砂族調查書》,全書共六編,第一至第四編為統計資料,第五編為各“蕃社”的狀況和有關迷信的記述,第六編為原住民草藥的記錄。由于該書是臺灣歷史上有關原住民資料中定量分析最全面且統計資料最豐富的調查報告,有著很高的利用價值,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殖民當局“理蕃政策”的制定也有著很大的參考意義。日本順益臺灣原住民研究會編《臺灣原住民研究概覽——來自日本的視點》,風響社,東京,2001,第47~49頁。
概而言之,日本殖民者對臺灣原住民的調查,一開始是出于統治的需要而進行的,調查的重點也在于原住民的基本生產生活狀況及武器彈藥的來源和當地的風俗習慣,目的是便于殖民當局能因地制宜制定統治政策,避免因不了解情況而出現不必要的沖突,早日平定山地治安,以利于開拓山地資源。到了后期,隨著山地統治的基本確立和資源開發的展開,更系統詳細和科學的原住民及山地狀況調查成為可能,各個學科學者的介入使得臺灣原住民調查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以往實用主義和為官方服務的色彩逐漸淡化,純學術研究漸成氣候,并取得了不少成果,為臺灣原住民研究奠定了近代科學的基礎。
第六部分對山地資源的掠奪(1)
臺灣地區在地形上呈一葉片狀,其中山地占據了面積的大部分。臺灣的山地蘊藏著豐富的資源,有礦藏、森林、林業副產品、動物等等,砂金、煤炭、樟腦、林木及早期的鹿和鹿產品都是臺灣名聞遐邇的特產。到了近代,山地資源也是日本殖民者侵據臺灣的動因之一。臺灣殖民總督府首任民政局長水野遵就曾說過:“(臺灣)樟腦之制造、山林之經營、林野之開墾、農產之增殖、礦山之開發,對內地人(按指日本人)之移居,無一不與蕃地有關。臺灣將來之事業盡在蕃地。”藤井志津枝:《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臺北,1997,第7頁。因此,對山地資源的掠奪是日本在臺殖民統治的重要內容。
首先,日本殖民者從法律上否定了臺灣原住民對居住地及部落土地的所有權。1895年10月頒布的《官有林野及樟腦制造業取締規則》第一條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第二條規定:“臺灣交接以前,除有清國政府之允準執照者外,一概不準民人采伐官地之樹木及開墾官地。”人們指出,原本就沒有自己的文字的原住民哪里能夠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所謂證據,此一法令無異于宣告臺灣原住民喪失了其祖輩相傳的土地,臺灣的山地一夜間被剝奪成了日本殖民者的囊中之物,山地資源即可因其為國有而隨意開發了。瓦歷斯·諾干、余光弘:《臺灣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印,南投,2002,第151頁。
其次,日據初期臺灣殖民地財政的窘境迫使總督府加緊山地開發的步伐。眾所周知,臺灣殖民地財政在占領初期需要日本國內的大量補助,1896年國庫補助金694萬元,占臺灣歲收入的719%;1897年雖頒布實施《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預定在1909年起擺脫對日本國內的依賴,但在此之前必須有新的財源以資補充。在當時除了制定鴉片專賣法以增加收入外,對山地資源的開發也是重點之一。據統計,清末臺灣的樟腦出口即僅次于茶葉位居第二位,每年得自樟腦和腦油稅的收入就有30萬~40萬元多,再加上其他的山地產業收入,預計可達150萬元左右,這對臺灣財政的貢獻將是巨大的。藤井志津枝,上揭書,第91頁。
第三,臺灣是個森林茂密的島嶼,木材蓄積量較大,但在臺灣的早期歷史上,其房屋、道路、橋梁及各類建筑的木材卻大都來自大陸特別是福建。福建山區的木材一路沿閩江順流而下,至福州南臺一帶,一路由九龍江至廈門,再分別轉由海船運載赴臺。木材是福建僅次于茶葉的出口產品,而對臺出口占其大宗;據統計,對臺貿易額曾達300萬元。林仁川:《福建對外貿易與海關史》,鷺江出版社,廈門,1991,第330頁。為減少對福建木材進口依賴所造成的負擔,同時開發臺灣本地的木材資源,以敷日益增大的建設用木材需求,殖民當局也不能不加速山地的開拓進程。
在相關管理機構的設置上,管轄原住民的機構同時也就是開發山地資源的機關,譬如說撫墾署的分內事就是以下四件:一、處理“蕃人”;二、樟腦制造;三、開發森林;四、移殖日本人。藤井志津枝:《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臺北,1997,第33頁。臺灣總督府在實施了鴉片、食鹽專賣后,緊接著就落實了樟腦的專賣,1906年6月,頒布《臺灣總督府樟腦局官制》下設樟腦局,負責樟腦和腦油的收購、買賣、檢查及制造等。同時發布《臺灣樟腦及樟腦油專賣規則》、《臺灣樟腦及樟腦油制造規則》。依據規定,在臺從事樟腦及樟腦油的業者,必須向總督府遞交契約申明制造數量和期限,依總督府所訂價格把產品賣給樟腦局,不得另行販賣轉讓或做它用,違反者可處罰款、沒收、停業、取消等懲罰。臺灣歷史上樟腦業均掌控在外商的手中,實施樟腦專賣后,驅逐了外商的勢力,日本人得以全面掌握臺灣山地最大的資源樟腦業,一些日本壟斷資本也乘機深入山地,獲取了豐厚的利益,如鈴木、池田及三井等。根據松田的統計數字,1897年臺灣出產樟腦700萬斤,加上日本國內出產的200萬斤(其中150萬斤為從臺灣進口的300萬斤粗制樟腦再制造而成的精制樟腦),共輸出了900萬斤,曾造成世界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由此可見臺灣樟腦的影響力。藤井志津枝:《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臺北,1997,第103頁。樟腦的制造和銷售由神戶樟腦精制合資會社等八大會社組成的托拉斯組織——日本樟腦株式會社臺北分社統攬,對外輸出方面自1909年起由三井物產會社經營,1918年后改由日本樟腦株式會社接辦,輸出日本內地則由專賣局自行經營。
第六部分對山地資源的掠奪(2)
在林業方面,日本殖民者于1899年發現了阿里山大森林,隨即在1903~1904年兩次調查了森林蓄積狀況并籌劃建設林業鐵路,計劃開展阿里山國有林場開發。據當時總督府的估計,臺灣森林面積有150余萬町步(1町步約為9918平方米),卻從大陸進口大批木材,以1901年為例,木材輸入額達1397250元,輸出額僅26160元,很不成比例。加上鐵道事業和各地官舍、學校等建筑工程的漸次展開,所需枕木及木材等數量龐大,提高木材自給率成為一大課題。于是總督府支持日資會社藤田組投資森林開發和伐木事業。在林業行政方面,1895年就已在民政局下設林務課,1915年設營林局,1919年將各林業機構整合到營林局之下,除腦務之外的所有森林事項均由營林局負責。后林業主管部門又有所變更,直至日據末期,森林事業歸農商局山林課,內設庶務、林政、林產、林務及業務五系。臺灣森林面積在日據時期有很大的減少,從最高峰的1926年2158521公頃到了1942年僅為172926公頃,驟減近90%,其中除有開墾為稻田、蔗園等合理用途外,過量的采伐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日據末期為戰爭需要而亂砍濫伐大批林木,給臺灣的森林覆蓋率造成了直接的損失。在輸出方面,臺灣木材大部分輸往日本,大致占其輸出量的75%以上,輸入木材也由原倚賴祖國大陸轉而大多來自日本內地。臺灣木材既輸出又輸入,其間亦大有奧妙,按矢內原忠雄的話就是:“臺灣出賣檜木而購買松杉”,“凡同種商品,則以上等品供給日本,下等品由日本進口”。周憲文:《臺灣經濟史》,開明書局,臺北,1980,第751頁。這也成為日本殖民者掠奪臺灣資源的一個例證。
臺灣山地資源的另一重點就是礦藏,主要為沙金和煤礦,沙金早在荷據時期就聞名于世,日據時期沙金的產量并沒有什么大的變化,主要是新的金礦發現不多,采掘規模也未見大的擴張。煤礦則增加頗多,1897~1942年,礦區由20增為331個,煤炭產量由19275公噸增至1913937公噸。礦產資源同樣多為日本資本所占有,金礦有金瓜石的田中長一郎、瑞芳的藤田組,及后來三井系的臺陽礦業株式會社,資金則由臺灣銀行提供融資。煤礦有大名組、藤田組、三井、芳川、赤司等,而以三井系最為有力,煤炭總產額的54%為三井系所有,販賣則由三井物產把持,臺灣人的礦業企業除基隆顏氏家族外,鮮有能與相競爭者。換句話說,臺灣的山地礦藏資源和由此產生的利潤大都由日本資本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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