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相關,相對較低的土地集中狀況導致了土地經營的零細化,除了日資種植園業主、糖業自營農場及少數大地主外,小農經營還是占了臺灣土地經營方式的大多數。
上表顯示,土地經營規模未滿2甲的小農占戶總數的比例,1921年為7682%,1932年為703%,1939年為7187%,傳統的小農經營方式依然是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農村土地經營的主要方式。此外,以1939年為例,佃耕土地面積為46632710甲,占當時耕地總數的5633%。再從各年臺灣各類農戶比例增減關系來看,表2-11可見自耕農、半自耕農戶數有所增加,而佃農戶數則趨于減少。
正如第一章討論過的那樣,日本殖民者通過國家暴力機器,從臺灣人民手中收奪了大批土地,建立了國有林野,日本資本家和退休官吏等通過收買、官有地拂下等方式獲取了大量的土地,成為臺灣社會新的大地主。較早進入臺灣占有土地的是新式制糖會社,其土地早期以臺南地區的旱地為主。1908年后,三井農林會社、三菱制紙會社、藤倉合名會社、三五公司、拓南社等則進一步擴張到西海岸各地的水田和山地。1920年代以后還有臺東開拓會社,臺南農林會社,馬祖日本拓植會社及臺灣鳳梨栽培會社等等,擁有土地大多在千甲以上。
表2-11歷年農家戶數表 單位:戶年代總計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
日本資本獲取土地的形態大致有以下三種:官有地拂下、民有地收買和拂下收買,其中以前者為多。據1941年的統計,官有地拂下占413%,民有地收買占331%,拂下收買則占256%。不同類型資本獲取土地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如制糖會社以民有地收買為主,帝國制糖會社的全部土地都來自民有地收買,其他各大制糖會社(臺東制糖除外)大多均以民有地收買為主。相對應的,制茶業的三井農林會社則以官有地拂下為主,占531%。淺田喬二:《在臺日本人大地主結構》,《臺灣風物》31卷4期。
經過多年的侵占,日本資本在臺灣擁有的土地面積大幅度上升,據1939年的統計,其耕地面積達到100943甲,相當于臺灣耕地總面積的1329%,其中水田占102%,旱地則占188%,詳見表2-12。
說明:臺灣人中包括土著族。
上表可見,在日資所占土地中,就水田與旱田所占比例來看,后者較前者為高,就地域別耕地所有狀況來看,越往南日本人擁有的耕地面積越多,尤其以高雄州、臺南州為最,而臺東和花蓮日本人擁有的旱地面積竟然超過本島的臺灣人,其原因乃在于兩地耕地面積本來就少,日本人的臺東制糖和鹽水港制糖會社卻占有廣大的土地,所以出現比例上的倒掛。
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權及其分配(2)
日本資本在臺土地占有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糖業資本之所為。據《臺灣糖業統計》各年度的報告,臺灣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鹽水港制糖和帝國制糖等幾個主要制糖會社所有地面積,在1918年為51646甲,1922年為52562甲,1923年為57199甲,1928年為67217甲,1931年為67441甲,1934年為72221甲,1935年為76121甲,1940年度缺乏總的統計數字,但僅臺灣、明治、大日本和帝國4大制糖會社所有耕地面積便達109500甲。淺田喬二:《在臺日本人大地主結構》,《臺灣風物》31卷4期。此外,通過贌耕、資金前貸和水利操縱等手段而被其間接控制的臺灣人土地也不在少數,這樣,日本糖業資本就成為臺灣最大的民間地主。但是,此一地位的獲取并不是與土著資本公平競爭的結果,而是憑借殖民宗主國資本的特權地位,在總督府的支持下達成的。矢內原忠雄指出:“在前資本主義時代的臺灣,為欲新設資本主義的企業,需要大面積土地的集團收購,而此收購,則屬不易。這因頗多農民不欲出賣土地,至少不欲按照企業家所出的價格出賣。特別是這不僅為經濟關系,此外還有政治的及社會的原因,即外來壓迫勢力(日本人)的資本發展,使土地的收購,更加困難。不過,總督府的政策,是在開發資本家企業的臺灣經濟。因此,政府對于資本家收購土地,給予援助;援助的方法,是靠警察的權力勸誘或強逼出賣。南部、中部的制糖會社以及私營農場,其收買土地,都曾得到這種‘官憲的援助’。”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灣銀行,1964,第10頁。
第三部分農田水利建設(1)
臺灣屬于高溫多雨地帶,十分適合農作物的生長,但由于地形和季風的相互作用,山地雨量較平地為多,不同季節南北亦有明顯的差異,東北部雨量充沛,西南平原則冬季常感雨量不足。臺風帶來的暴雨,又易引起山洪暴發,造成農田損壞。臺灣河流雖多,但河床平均比降大,水勢湍急,不利于農業灌溉。因此,水利問題歷來是臺灣民眾關注的重大事項之一。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臺灣的水利事業,大致可劃分為四個時期:1895~1903年是放任民間自營時期;1903~1911年是官設埤圳時期;1912~1937年是水利組合經營時期;1938~1945年是半停頓時期。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傾向就是,1937年以前的水利事業多由官方資助建設為主,而此后的水利事業則讓位于大資本家企業的經營,惟因戰爭影響而未能完成其事業。縱觀整個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在水利事業上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日據之初,總督府即著手水利事業的調查。1901年,頒布《公共埤圳規則》,將所有關乎公眾利益的埤圳均指定為公共埤圳,受行政官吏的指導和監督,將埤圳公共化。在埤圳登記中,詳載水源、埤圳規模、經過地域、投資方式、受益區域、權利關系、管理人員、修葺方式、水租等等,此后更推及一般埤圳。
初期的水利事業是修理舊的埤圳,恢復其功能,如宜蘭第一公共埤圳改修工程、瑠公圳改修工程等等。1908年頒布《官設埤圳規則》,撥出特別事業費3000萬元,制定10年連續事業計劃。進入水利組合時期之后,臺灣水利事業開始有了長足的發展,1923年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為150680甲,至1937年水利組合灌溉面積達258786甲,組合數達106個。《臺灣研究叢刊》第四種《臺灣之水利問題》,臺灣銀行,1950,第55頁。臺灣水利史上的兩大工程——桃園大圳和嘉南大圳的建成,更使臺灣水利事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中日戰爭之后,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土地改良根本計劃》,以配合農作物10年增產計劃,各大企業亦投資于水利事業。由于戰爭的緊張狀態,水利統制愈形嚴厲,1941年發布的《農業水利調整令》規定對一些作物實施限水或禁水的措施。為了解日據時期臺灣水利事業,在此對桃園大圳和嘉南大圳兩大工程略做解剖。
桃園大圳工程即是將原桃園高地的蓄水池予以改良,增加分水路及明渠、支線,以擴充其灌溉功能。工程于1916年動工,1928年基本完成,平均每甲工程費達543元。從完工前后的經濟效益比較來看,以水田為例,工程前每甲收獲谷252石,水利工程后增為5314石,翻了一番;地價從每甲914元增至2500元,達近3倍之多。《臺灣研究叢刊》第四種《臺灣之水利問題》,臺灣銀行,1950,第55頁。嘉南大圳所在的嘉南平原是臺灣主要的農業生產區域,但年水量分布不均勻,瀕海一帶的原野則排水不良,限制了農業的發展。調查發現, 只需將曾文溪支流之一的官佃溪壩住,便可建立一大型水庫以滿足灌溉的需要。該工程于1930年完成,事業經費總計54139678元,平均每甲工程費360元。在工程建設中,日本技師八田與一發揮了重要作用。其灌溉范圍北起濁水溪,南至曾文溪和鹽水溪間,計15萬甲。嘉南大圳也帶來了明顯的經濟效益,以1938年的數字與工程前相比較,灌溉區域內每甲收獲物價值從9047元增為45609元,地價從313元增至1600元。《臺灣研究叢刊》第四種《臺灣之水利問題》,臺灣銀行,1950,第27頁。
這里應當提到的是臺灣總督府在水利事業中起到的作用。眾所周知,水利工程、尤其是規模巨大的水利工程,很少是哪個個人或小集團所能完成的,像桃園大圳、嘉南大圳即需要強有力的組織和財力為前提。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水利事業的投入,包括直接投資、貸款和撥款。
很顯然,1920年以前,絕大部分的水利事業投資是由總督府直接提供的,民間水利組合所占的份額相當之小。1920年以后,水利組合所占的比例逐漸提高,但即使如此,總督府的投資額仍占總投資額的30%~50%。整個1900~1944年間,總督府支付了臺灣水利建設費用的47%,如果加上水利組合向總督府的貸款(因戰爭而未還),則它的比例要高達582%。因此,殖民當局在水利事業上的作為,值得引起我們的關注,因為這勢必導致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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