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代,“昭和經濟大恐慌”帶來了臺灣制糖業的新一輪重組,各色較小型的制糖企業紛紛倒閉或被兼并,最終出現了所謂的3大財團10大會社,即臺灣的制糖業操縱在了三井、三菱、藤山3大財團手中,形成臺灣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新興制糖、鹽水港制糖、新高制糖、帝國制糖、昭和制糖、臺東制糖、三五公司等10家新式制糖廠,臺灣土著資本僅余陳中和的新興制糖1家,且實際控制權亦歸日人所有。臺灣的最主要產業——制糖業,成了日本資本的囊中之物。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貓頭鷹出版社,臺北,2001,第68~69頁。
臺灣糖業發展的一個突出現象,還在于砂糖市場一邊倒地面向日本,其變化過程可參看表2-7。
很明顯,臺灣砂糖產量的絕大部分均運出島外,最高時竟達1039%,也就是說僅以當年的產量竟不敷對外輸出的需要。輸出對象則集中于日本國內,經常占砂糖輸出總量的90%以上,換句話說,臺灣成了日本的糖庫。它不僅滿足了日本市場對砂糖的需求(1911年臺糖在日本市場占有量為81%),還為日本節省了大量的外匯,對日本市場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資料來源:涂照彥《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人間出版社,臺北,1993,第64頁。
說明: * 為1898~1899年平均。按移出指對日本國內,輸出指對日本以外地區。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總督府在臺灣糖業發展中起著相當關鍵的作用,它不僅在政策上實施保護,并且在資金方面也給予糖業以積極的支持,用矢內原忠雄的話說就是:“如果沒有總督府深厚的獎勵、保護與指導,臺灣糖業也不會有如今的基礎。”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巖波書店,東京,昭和4,第284頁。從總督府的直接獎勵補助看,1900~1926年間,光現金補助便達12792944元,內容包括制糖會社及制糖所補助、制糖機械購入補助、改良糖廍取締補助、原料糖制造補助、原料消費補助、冰糖制造補助、種苗補助、肥料補助、灌溉排水補助、開墾補助等等,除現金補助外,還有274936650余株蔗苗的無償配給,9214甲土地的無償貸予和7552甲土地業主權的轉讓,因此,總督府實際支付的補助資金遠不止1279萬元。
不過,我們必須更新一個觀念,即總督府的糖業獎勵只是針對(或者說主要針對)日本資本這一印象。事實上,糖業獎勵的對象并沒有資本所屬系統的區分,總督府政策執行伊始只是想盡速振興臺灣糖業,而對臺灣本地土著資本的壓抑是在糖業復興并有所發展之后的事情,故有必要分清糖業政策在發展的不同階段所具有的不同內涵。
可見,對臺灣土著資本的補助費占總督府糖業補助總額的579%,超過了對日本資本的補助,因此,初期的糖業補助少有民族的區分。另外,對日本資本的補助主要在利息和現物,而對臺灣土著資本除資本的補助之外,相當一部分在于機械化補助。這表明,日本資本所需主要在于資金,而臺灣土著資本則同時需要資金和技術,并且一開始就十分依靠日本殖民者的扶持,其依賴性和經濟脆弱性相當大,這就給土著資本糖廠以后的發展道路留下了陰影,也給日本資本控制、并吞臺灣土著資本帶來了可乘之機。
工業與農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聯系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經濟史家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即工業工資比農業高,工業化有助于提高附近農村地區的生活水平。陳翰笙:《帝國主義工業資本與中國農民》,復旦大學出版社,1984,英文版序。那么,臺灣的情形又是如何的呢?制糖工業與蔗作農業間關系之緊密是不言而喻的,現在就來看看制糖工業的發展究竟給臺灣蔗作農家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在臺灣總督府所有的保護政策中,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是甘蔗原料采取區的設立,蔗作農家與制糖會社乃至殖民當局的矛盾,很多就是從這個核心問題中派生出來的。從這一政策的字面內容來看,蔗農必須將甘蔗交售給規定的制糖會社,制糖會社也必須包銷蔗農的甘蔗,并且蔗農有選擇種蔗與否的自由。我們知道,臺灣農民的傳統生產喜好中,對稻米的興趣要大于甘蔗,據1904年的調查:“(臺灣)農家以生產普通作物獲得家計的經常費用,以特用作物獲得臨時費用。蓋與普通的作物比較,特用作物經常較有利益,特別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類、落花生——等更具利益。農民對甘蔗的觀念是第一不需費工,第二可一下子獲得一筆現金——然而甘蔗的生長期間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島則具有絕對的利益——有米谷的收入意味著恒產,富豪者必以租業而保有土地。而甘蔗雖能獲得現金,若與水田比較,雖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難入侵。”黃紹恒:《試論初期原料采取區域制》,《第三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因此,正常情況下制糖會社對臺灣農民的控制力是相對有限的。
第三部分糖業帝國主義(3)
那么,在實施甘蔗原料采取區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樣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采取區域內雙方地位平等,農民不受約束,可自由決定作物品種,但實際上,蔗農境況并沒有如我們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農的作物種植選擇權并不自由。規則本身雖然沒有明確限定,但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不少農家耕地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事實上只能以種蔗為最佳選擇,尤為重要的是,制糖會社對蔗作農家的耕作資金(常常還包括生活資金)的預貸,也束縛了蔗農的選擇權;再者,制糖會社對民有地實施了水利建設,作為代價,要求蔗農必須種植甘蔗。對于種植甘蔗的農民制糖會社依據《蔗作獎勵規定》予以各種獎勵,這也吸引很多缺乏農業生產經營資金的蔗農從事甘蔗的種植。據統計,1936~1937年度新式糖廠貸款金貸放情形為:耕作資金6735萬元,肥料費9101萬元,蔗苗費866萬元,其他584萬元,共計17286萬元,平均每戶蔗農所貸資金約150元。川野重任:《臺灣米谷經濟論》,臺灣銀行,臺北,1969,第95~96頁。
其次,甘蔗收買價格由制糖會社單方面決定,蔗農無權參與。一般地說,甘蔗收買價格的高低取決于競爭作物的市場價格,譬如以相同面積的雙季水田、看單季田或旱田種植水稻、陸稻、甘蔗時所能收獲的生產物總價格為標準,以決定每千斤甘蔗的單價。其中蔗價與米價的關系最為密切,如1938~1939年度帝國制糖會社甘蔗收買價格乃比照粳米稻谷價格而定,米價3元,甘蔗收買價(水田)亦3元,其3元以上的比價分別為325∶345、375∶395、450∶460、475∶490;川野重任:《臺灣米谷經濟論》,臺灣銀行,臺北,1969,第95~96頁。而這些價格都是由制糖會社單方面決定的,聯系到蔗農只能將甘蔗售予區內制糖會社的規定,這無異于是一種變相的強制收買。發布收買價格的日期通常在甘蔗種植前夕或當時,也有在甘蔗生長期間,甚至在制糖開始之后,農民實際上無法預先做出決斷,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還種甘蔗。由于制糖會社擁有原料價格決定權,它所制定的價格往往偏低,經常激起蔗農的抗議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會社與二林蔗農的紛爭,即是蔗農要求提高甘蔗收買價格、降低肥料價格以及要求在甘蔗收割前公布收買價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農沒有自主經營甘蔗耕作的自由。以當時的《甘蔗收買價格及栽培獎勵規程》為例,其有關條文如下:“本公司依據耕作者之申請貸放甘蔗肥料。甘蔗肥料之種類、施用量、施用時期、施用方法等,無論肥料是否由耕作者自給,均應依據本公司直接指導。”“種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設苗圃配給,或以本公司承認使用者為限。”“收獲順序、數量及其他作業均應依據公司之指定。”“合于下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內之原料費及特別補助費。一、各項收獲標準作業實行不良者;二、收獲前擅自切尾、除去青葉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內之原料費及特別補助費:燒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數量者。”顯而易見,一旦與制糖會社訂立甘蔗種植契約,蔗農的經營權基本喪失,從甘蔗苗種的選擇、耕作的日期和方式、施肥的種類和方法、收獲日期及數量,乃至甘蔗的處置,一律都受制糖會社的支配,農民不能依據自己的意志實施耕作,須接受糖業資本家的指揮和監督,蔗農的實際地位類似于糖業資本的契約隸農。制糖業資本家就是通過這種半封建的超經濟強制手段來獲取超額利潤的,日本制糖株式會社在臺灣成功的秘訣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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