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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國革命與中國的憲政

李學俊 · 2013-02-22 · 來源:烏有之鄉
“憲政”神話的覆滅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一、何為憲政?... 2

  二、君主立憲... 2

  三、齊國的君主立憲... 3

  (一)、“以人為本”:憲政根本思想基石... 3

  (二)、法律至上 限制君權... 5

  (三)、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 6

  (四)、保證人權... 7

  1、保護人民的產權... 7

  2、君主立法與保護人民的自由權... 8

  (五)、民有與民治... 9

  (六)、限制資本權力,防止損人利己 保護公共利益... 10

  (七)、政者 正也... 11

  (八)、“以人為本” 依法治國... 11

  1、立法公平 完善法制... 11

  2、罪罰相當 反對嚴刑酷法... 12

  四、齊國的憲法... 13

  五、齊國的政治革命:實施憲政... 14

  (一)、君相分權... 14

  (二)、限制相權 權力制衡... 15

  (三)、否決“我的國家我做主”:憲政實施真刀真槍... 16

  七、齊國政治革命,為何能實行憲政?... 17

  八、我們為何知道齊國改革,而不知道齊國的憲政?... 17

  九、齊國憲政的當代價值... 18

  (一)、對政府與資本權力的雙項限制... 18

  (二)、從依法治國到良法善政... 18

  (三)、任賢選能 保證憲政官吏的素質... 19

  (四)、對政府權力的合理限制與有力保障... 20

  (五)、當代中國可以實行憲政嗎?... 20

  

  核心提示:學界共識認為憲政產生于近代英國君主立憲制,其實春秋時代齊國就實施了君主立憲的憲政。與西方憲政不同的是,齊國憲政以人為本,既限制君主與政府權力,保證人權,也限制資本濫用權力,保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并將選賢任能與憲政有效的結合,使齊國人民迅速富裕,國家富強。今日中國改革,不僅要學習西方憲政,更有學習齊國憲政,發展中國當代獨特的憲政。

  一、何為憲政?

  學界共識認為憲政產生于英國光榮革命之后的君主立憲,其實,在兩千六百多年前中國春秋時代的齊國就已經實施了君主立憲的政治。

  什么是憲政?憲政是指以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為依據,以界定與控制政府與公民權力為手段,以保證公民人權為目的的政治模式。

  因此,法治與人權是憲政的核心要素。

  全球憲政發展的歷史規律是先有憲政的實踐,后形成成文的憲法。但就目前世界各國來看,有的國家是實行了憲政,但沒有憲法,而是由一系列具有憲法性質的若干法律構成。例如瑞典現行憲法就是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等基本法構成。有的國家實施了憲政,但是沒有一部完備的憲法,例如英國實行憲政,就沒有一部完備的憲法,1688年“光榮革命”后產生《權利法案》是具有憲法性質法律,但并不完備。春秋時代的齊國實施了憲政,但是由于歷史太遙遠,經過秦朝焚書坑儒等文化浩劫之后,保留下來的歷史典籍太少,我們還不知道是否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而有的國家具有憲法,也實行憲政。例如法國、美國等等。

  憲政分為君主立憲和民主立憲,即代議制憲政兩大類。

  由于憲政包含對君權的限制與對人權的保護,因此,具有民主的成分,但是民主在君主立憲中還不是與法制人權等同重要的要素。但是在民主立憲制中,民主就是與人權法制相當的要素。因此君主立憲制具有兩要素,即法制與人權;民主立憲制為三要素,即法制、人權與民主。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君王與政府(即使是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君權與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人權,因此憲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君王與政府權力獲得的途徑與合法性問題。因為君王的權力是世襲的,民主政府的權力是選舉獲得的。

  二、君主立憲

  近代君主立憲是指在憲政體制下,由一個世襲君主或選出的君主作為國家元首的政體,其特點是保留君主制,通過立憲,保障人民權力、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因此,君主立憲相對于君主獨裁制是一種限制君主權力的國家體制,即“有限君主制”。另一方面,與民主立憲制不承認君主國家元首地位不同,在于它保留了君主國家元首的地位與相應的權力。因此君主立憲制是代表封建貴族的君權與資本權力妥協的產物。

  君主立憲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中,君主幾乎交出所有的實權,君主僅有象征性地位,首相成為國家的主要行政人,例如日本就是。

  因此,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中,憲法和法律不僅限制君主,而且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

  在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中,君主和議會共同掌握政權。其權力分割是君主任免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所以行政權為君主直掌。議會則掌握立法權,但君主有最后否決權。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三大特征就是:

  “法律至上”,“有限王權”和“內閣掌握實權”。

  學界認為,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因為英國在1215年,國王約翰被迫簽署的《自由大憲章》中,就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限制國王征稅權力,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產權等等,1628年之后,英國又制定了《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權利法案》以及《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憲法性文件,形成了英國獨特的不成文憲法體系。所以有人說英國是實現了憲政但是沒有憲法。其中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中規定了幾項主要基本原則最能體現憲法原則:

  1、 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

  2、 不得征收和支配賦稅;

  3、 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

  4、 臣民有向國王請愿的權利;

  5、 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

  6、 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

  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

  但是,君主立憲有多種具體模式,不僅僅是英國一種模式,日本與英國就不同,中國春秋時代齊國的憲政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憲政,而不是英國。其具體模式有些不同,但是本質都是一樣的,也都具有憲政的基本特征。

  三、齊國的君主立憲

  春秋時代的齊國已經進入市場經濟,資產階級已經產生,所以,在齊國宰相管仲用王道政治經濟思想輔佐齊桓公治理齊國,形成了德法并重,法律至上,保護人民權利,限制王權法制政治,于是憲政成為齊國政治體制模式。

  (一)、“以人為本”:憲政根本思想基石

  封建君主制度的核心是國家為君主私有,所以中國周朝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說。

  但是,賢能的政治家思想家已經看出國家為君王私有并不正義,最終必然會發生革命,君主也會失去國家,因此主張國家為全體國民的國家,即主權在民,于是,主權在民的思想成為憲政最重要的思想之一。這種思想最初產生在中國周朝而不是歐洲,雖然這種思想的表達是用“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而不是國家是全體國民的國家。

  周文王初見齊太公姜子牙時問道:“怎樣才能使天下歸心呢?”

  太公回答說:“天下不是一個人的天下,而是天下所有人的天下。

  能同天下所有人共同分享天下利益的,就可以取得天下;獨占天下利益的,就會失掉天下。

  天有四時,地有財富,能和人們共同享用的,就是仁愛。仁愛所在,天下之人就會歸附。”[1]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 的思想并不涉及對君權的限制,所以還不是全面的憲政思想,僅僅是憲政思想之一,而是仁政思想,是君主出于仁愛與天下人分享天下。正是受太公思想影響,武王得天下之后,將天下分封給各諸侯,形成天下逐層分封的封建制社會。

  但是,到齊桓公時候,整個封建制度由于人口增加與土地有限的矛盾已經難以為繼,天下大亂,于是管仲繼承太公思想基礎上提出了全新王道政治經濟學思想,即“以人為本”,“以天下物利天下人”:

  “堯舜時代的人民,不是生來就是好百姓;桀紂時代的人民,不是生來就要作亂的。所以社會治理與動亂的關鍵都在國家社會的君王。建立王業的開始,就要以人為根本本治則國家鞏固,本亂則國家危亡。”[2]

  既然國家“以人為本”,那么,其本質就是國家的主權在民,不僅“政府皆由民造”,而且國家因為有人民而成,即人權本位,非君權本位。于是管仲就提出了憲政的基本原理:主權在人民。為齊國憲政奠定了第一塊基石。

  如何以人為本呢?

  “用天下的財物,來為天下人謀利;……這樣,百姓就安定了。先王之取天下的種種作法,那真是大德啊!也就是以物利人的意思。”[3]

  由此可見,管仲將周朝土地逐層分封,實現天下人分享,滿足民生需要的封建制度轉化為用財物,用商品交換來滿足民生的市場經濟與相應的政治經濟制度。

  這是政治思想、社會形態與政治形態的根本轉折,因此管仲提出了實現“以人為本”,“用天下的財物,來為天下人謀利” 的王道政治經濟大綱:

  “凡是治國的根本辦法,一定要先使人民富裕。……治理得好的國家往往是富裕的,動亂的國家必然是貧窮的。因此,善于治理國家的人,一定要先使人民富裕起來,然后再加以治理。”[4]

  當管仲提出“以人為本”和“用天下的財物,來為天下人謀利”思想理論的時候,人就被社會真正的發現,人的權力,人的需要成為社會一切活動的目的,而不是天子,不是君王。

  所以管仲說:

  “是不可不努力滿足其需要的,因為這是天下終極重要的問題”:

  “人不可不務也。此天下之極也!”#FormatStrongID_32#

  于是,管仲為憲政思想奠定了最根本的基石:“以人為本”,主權在民。

  于是,管仲提出了人類終極的社會價值觀:“以人為本”,努力為人。

  管仲“以人為本”的憲政原理的提出是對三代仁政政治理念的革命,因為在三代仁政政治理念中,君王的君權是至高無上的,是天帝所授的,是國家的本位。《尚書.洪范》篇中說:

  “君王,對于皇權至高至極的廣泛陳述,要宣揚教導,天帝就順心了。凡是百官庶民,對于皇權至高至極的廣泛陳述,要遵守實行,以此近承天子的光輝。于是天子作臣民的父母,因此才做天下的君王。”[6]

  由于君權至高無上,所以只有天子才能作威作福,普通民眾沒有享受富裕與美食等權力,即使是臣子也沒有:

  “只有君王才能作福,只有君王才能作威,只有君王才能享用美物。臣子不許有作福、作威和美食。假若臣子有作福、作威、美食的情況,就會害及您的家,亂及您的國。百官將因此傾側不正,百姓也將因此發生差錯和疑惑。”[7]

  由此可見,“以人為本”憲政原理的提出的的確確是對三代政治理念的革命。

  (二)、法律至上限制君權

  既然社會應該“以人為本”,不是天子至上,君王為本,所以,管仲認為就應該限制君權,而限制君權唯一辦法就是依法治國,法律至上: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8]

  既然法律至上,就要求無論是君主貴族,還是大臣官吏,普通百姓都必須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是不可不永遠堅持的,它是存亡治亂的根源,是圣明君主用來作為天下人共同遵循的最高行為標準。無論君主或群臣、無論上層或下層、無論尊卑貴賤,人人都必須一律遵守的準則,所以這就叫‘法’。”[9]

  既然依法治國,君主與大臣官吏的權力就應該進行劃分,職權應該明晰界定:

  “這樣,君臣職權的界限就界定分明了,界定分明就容易治理。君主雖然不必親身行政,但遵守法律就可以了。” [10]

  管仲還特別強調,君主必須首先依法行事,管束自己,法制才可成功:

  “人君據法而出令”。[11]

  “禁律能夠管束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眾。”[12]

  也就是說,雖然國家名義上為君主所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同樣要管束自身,不能違法,必須、只能“據法出令”,依法行動。

  管仲的這些王道政治理論就是對君王權力的限制,將君王權力關進法制的籠子里面。君王權力不再是至高無上,法律才是至高無上,因此人民遵守法律看得比祭祀祖先還要神圣

  “法,是天下的儀表,是用來解除疑難而判明是非的,是與百姓生命攸關的。所以明君對于法非常慎重,絕不為親故權貴而改變法律,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長官權威破壞法制,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寶賄賂觸犯禁律。

  這樣,君主把法律看得比親貴還尊嚴,官吏就把執行法律看得比尊敬老師還嚴肅,百姓也就把接受法律教育,遵守法律看得比祭祀祖先還要神圣。”[13]

  (三)、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

  管仲認為,限制君權的首要舉措就是將君權與統帥國家行政系統的內閣相權進行明確分割,權責分明,互不干涉:

  “國君要講求統統帥眾官的方法,而不要干預眾官職責以內的事務;大臣官吏要處理職責以內的事,而不要干預職責以外的事。君道不明,奉令辦事的人就發生疑慮;權限不清楚,奉公守法的人就感到迷惑。

  ……君上順從君道,臣下謹守職責,上下相互觀察,就像看著測驗日影的木表一樣,有誰不正,就可以分別出來了。[14]

  國家權力如何分割呢?

  在西方近代君主立憲制中,法律主要由議會制定。在齊國的憲政中,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

  “國君統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15]

  “創制法度的是君主,執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遵照法度行事的是人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這就叫作大治。 ”[16]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君主立法,官吏執法,百姓守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是從立法、執法與守法的不同職能分工來說明的,不是說君主與官吏就可以不守法,只有百姓守法服從,因此管仲緊接著就說“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君相分權之后,統帥政府內閣的相權也要進行分割,權責分明。

  那么內閣權力是如何劃分的呢?

  管仲組織自己的內閣時對齊桓公是這樣劃分的:

  “升降揖讓有禮,進退熟悉禮節,說詞剛柔有度,我不如隕朋,請封他為‘大行’。

  開發荒地使之成為城邑,開辟土地使之增產糧食,增加人口,盡土地之利,我不如寧戚,請封他為‘大司田’;

  在平原廣郊之上,使戰車不亂,戰士不退,鼓聲一起而三軍視死如歸,我不如王子城父,請封他為‘大司馬’;

  審判案件,調節紛爭,不妄殺無辜的人,不妄誣無罪的人,我不如賓胥無,請封他為‘大司理’。

  敢于冒犯君主的顏色,進諫必忠,不伯死,不貪圖富貴,我不如東郭牙,請立他為‘大諫’。

  這五個人,我一個都比不上。但是用來同我管夷吾去換,我是不干的。君上您想要治國強兵,有此五人就足夠了;若想成就霸王之業,則有管夷吾在此。”

  桓公聽罷說:“好啊!就這么辦吧。”

  于是,根據管仲的提議,報請齊桓公批準,就組成了管仲政府的內閣。

  綜上可見,齊國國家權力分配為國君主要掌握立法權,宰相總掌行政權,大司理掌握司法權,“大諫”行使對國君政府的批評權,類似于今日議會的彈劾權力。大司馬掌握軍權, 大司田管理國家的經濟活動,大行主理國家禮儀外交權。也就是說,齊國的分權制衡不是后來西方的三權分立模式,而是多權分立模式。最重要的是君主立法,實權在內閣。通過這樣的權力分配,君權與相權,相權與其他權力都得到有效的限制與制衡。

  (四)、保證人權

  既然“以人為本”,那么,人的權力就是必須予以有效的尊重與保護。

  1、保護人民的產權

  管仲認為,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

  “凡是人的性情都一樣,欲望得到滿足則快樂,遇到所憎惡的則憂戚,這是所有地位貴賤的人都相同的。”[17]

  “凡是人,沒有不愛利而憎惡禍害的。”[18] 因此,如果 “ 剝奪民眾的利益,民眾則憤怒,給予他們的利益他們則喜樂,這是人的本性。”[19]

  既然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那么,“以人為本”就是滿足人性需要,而滿足人性的需要就是對人權的保障。

  由于產權是人民安生立命的根本條件,所以對人權保障中,最重要的就是對人民產權的保護。所以鼓勵人民創業,持有恒產:

  “人民要有‘經常的產業’。……什么叫作人民‘經常的產業’呢?飼養牲畜,搞好種植,注意農時,增產糧食,努力農事,開墾荒地,而禁止奢侈品的生產,就是人民的經常產也。……人民不注重經產,則倉凜空虛,財用不足。[20]

  管仲還警告說,如果“朝無定,賞罰不明,則民輕其產。”[21]

  人民的產業就是產權,因此,管仲主張國家要明晰界定產權與保護產權。在談到人們正常經商逐利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時,管仲認為國家保護“如鳥之覆卵,無形無聲,而唯見其成”,確保人民的產權不被剝奪:

  “要使百姓住在他們樂于居住的地方,使他們從事有利于自身的工作,獎勵他們所贊成喜歡的事情,懲罰他們所厭惡的行為,保證人民的財產不被剝奪,并致力于百姓不受刑罰。”[22]

  既然保護產權,也就保護產權用于資本增殖時候的盈利,所以管仲強調說:

  “利不可法(廢),故民流。”[23]

  即資本盈利是不可廢除的,所以,人們才愿意從事商品流通。

  不僅如此,管仲認為,國家鼓勵人民有恒產,對于那修游手好閑,沒有技能,沒有恒產而四處游說之人,應該予以禁止:

  “把自己打扮成貧窮的樣子,而不肯辛勤勞動,暫時安于貧賤,自身沒有常業,自家沒有恒產,活動于社會上下之間,而聲稱是為了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24]

  那么,齊國是如何保護人民的產權呢?

  法律。

  例如對與商品交易,無論是民間交易還是國家的公共采購都通行簽訂契約合同進行,包括投資貸款都簽訂契約合同保護。

  管仲說:“其在萬物者,立貲而行”[25],意思是說,對于各種物資商品,必須訂立預購合同。

  “這時對婦女所生產的布帛,只要合于國家需用,都加以收購并立下合同。合同按鄉、市的價格寫明:‘官府無錢,但有糧。用糧食折價來收購。’這樣又用賣回糧食辦法清償買布的合同,國家需用的布帛便可以解決。”[26]

  如果有土地產權的在貸款時就可以用土地抵押,獲得翻倍的貸款。

  管仲:“請國家與人民訂立合同,有田者加倍貸放預購款。內地可以不辦,邊疆地區都是必須訂合同的地區。” [27]

  綜上可見,齊國已經廣泛采用契約合同來進行商品交易,而契約有效的前提是產權明晰與對產權有效的法律保護。

  而事實上,齊國率先成為工商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正好說明齊國的產權制度建設與保護都十分到位。

  2、君主立法與保護人民的自由權

  君主作為齊國立法的主體,那么根據什么立法呢?

  管仲認為君主雖是立法主體,但是不是想當然的立法,而必須調查研究,了解國情民意,制定良法,可行之法:

  “憲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國之道,號令一定要嚴明,賞罰一定要信實堅決,這都是規正人民的準則。”[28]

  “古代想要匡正當世,調治天下的人,必須首先考察國家的政務政情,調查國家的要辦理的事,了解人民的風俗習慣,查明治亂產生的根源,知曉得失所在,然后再著手進行。這樣,法制才能建立,治理國家的措施才能貫徹執行。[29]

  為了使建立的法律制度合乎民心,成為保護人民利益的良法善制,管仲建議桓公效法先王建立民間咨議制度,以了解民意,保護人民自由權力:

  “從前我們的先王,周昭王和周穆王效法文武的遠跡,以成其名。集合年高有德的老人,考察人民當中表現好的,立典型以為規范。準備有格式的調查表格,使人們原原本本地加以填寫,表達他們的意愿,了解人民的意志。然后用賞賜勸勉好人,用刑罰糾正壞的;有的剪掉頂發,有的用賞賜安撫,治理人民始終如一。”[30]

  管仲向桓公解釋三代時期的政治是保護人民自由的歷史經驗:

  “不急于創始,不急于作新,等到條件成熟再順勢而為。不可憑個人好惡損害公正原則。要調查了解人民之所惡,以便引以為戒。

  黃帝建立明臺的咨議制度,就是為了從社會精英中搜集賢明的意見;堯實行衢室的詢問制度,也是為了從民間百姓中聽取人民的呼聲;舜豎立號召進諫的旌旗,君主就不受蒙蔽;禹把進諫的大鼓立在朝堂上,可以使人們隨時上告;湯有總街的廳堂,可以搜集人們的非議;周武王有靈臺的報告制度,賢者都得以進用。這就是古代圣明君王能夠常有天下而不丟失、常得天下而不滅亡的原因。”

  桓公說:“我也想效法他們實行這樣的制度,應當叫什么名字呢?”

  回答說:“名稱可叫作‘噴室的咨議制度’。就是說:國家法度要簡而易行,刑罰要審慎而無人犯罪,政事要簡而易從,征稅要少而容易交足。老百姓有在這些方面提出君主過失的,就稱之為‘正士’,其意見都納入‘噴室’的咨議制度來處理。所有辦事人員,都要忠于職守,而不許有所遺忘。這項‘噴室’的大事,請派東郭牙主管。此人是能夠為正事在君主面前力爭的。”桓公說:“好”。[31]

  管仲向桓公建議的了解民意的“‘噴室’咨議制度”實際就是立法的一個重要程序與環節,保證了君主立法不能憑君王或官吏的個人的主觀與好惡來進行,使民情、民心、民意、民權得到充分的尊重與體現,保護了人民 的自由權力,立法的質量與水平得到可靠保障,切實而可行。

  (五)、民有與民治

  齊國“以人為本”,保護了人民的產權,因此不僅實現了理論上的主權在民,而且實現了實際的主權在民,還實現人民自治。

  不過齊國的人民自治不是今天西方的通過民主選舉的形式體現,而是實行從家庭自治到社區自治再到行業自治。

  1、“武事聽從于屬,文事聽從于鄉”:民眾基層社會組織自治形式

  管仲建立的國家社會組織制度有別于人民依附于封建領主來組織的封建社會分封制度,而是以生產、軍事與行政三合一體的組織制度,實現“武事聽從于屬,文事聽從于鄉”的社會基層組織。

  管子說:“確定五家為軌,軌有軌長。六軌為一邑,邑有邑司。十邑為一卒,卒有卒長。十卒為一鄉,鄉有良人。三鄉為一屬,屬有大夫。五屬設五個大夫。武事聽從于屬,文事聽從于鄉,各自保證其所管,不準有所荒怠。”

  2、四民分業

  “武事聽從于屬,文事聽從于鄉”的民眾自治形式成為齊國的社會基層自治社區。但是在更高層面上,齊國實現的是“四民分業”的自治組織形式:

  管子回答說:“士農工商四民,是國家的柱石之民,不可使他們雜居,因為如果雜居,則他們說的話做的事都不一樣。因此,圣王總是安排士住于閑靜之地,安排農夫住近田野,安置工匠靠近官府,安置商人靠近市場。”

  根據這樣的制度設計,四民就實現了從個人到家庭再到社區,再到職業教育,就業、行業、職業等人民自治。例如士人的自治:

  “使士人們居處相聚而集中,閑暇時父與父可以討論義理,子與子討論孝道,事君者言敬,長者言愛,幼者言悌。朝夕從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從小時就習慣了,思想安定,不會見異思遷。因此,其父兄的教導,不嚴也能教好;其子弟的學問,不勞苦也能學會。所以士人的子弟常常為士人。”

  與此相似,農民、工人、商人也都實現了自己的家庭教育與管理、職業教育、就業和社會產業、職業、行業的自治。[32]

  (六)、限制資本權力,防止損人利己 保護公共利益

  與近代歐美憲政以限制君王權力為重要特征不同之一是,齊國的憲政不僅限制君權,也限制資本的權力。因為管仲通過對齊國市場經濟觀察發現,資本既有自利利他,促進經濟,保障民生重要的一面,也有操控市場損人利己,奴役人民,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威脅國家王權的嚴重一面。

  “現在的情況則不然,商人貴賣,君主跟著貴買,貴而不能使之賤;商人賤賣,君主跟著賤買。賤而不能使之貴。”[33]

  私人資本如何操控市場的呢?方式很多,官商勾結出賣國家是重要的一種:

  管仲說:“例如假如現在糧價上漲十倍而其他物資價格還很低,大夫便把商入找來說:‘你為我販賣糧食而收購其他物資。’如果糧食原價為一,這就有九倍盈利。由于糧食貴而其他商品物價還很低賤,這樣,大夫就買進來九倍的物資。待糧價恢復原狀,又把這九倍的物資加價銷出去,貨物推銷到民間,九倍的貨幣又進入大夫之手。結果錢、糧的贏余收入都歸大夫了。天子反倒成了客位,等于是大夫在隨時發布命令。

  精通糧食業務的官員外逃,被別國諸侯接納為官。他們結聚朋黨,操縱物價,包攬市場民用。

  就國內說,大夫自謀私利而不肯盡忠;就國外說,諸侯串通結聚朋黨。精通糧食業務的官員則外逃。所以天子便喪失了他的政權。”[34]

  于是國家便出現資本主宰市場,“一國二王”的現象:

  “大資本產生,就會出現一個國家相當于兩個國王的現象。如果國家政策不當,大資本這個不是國王的國王就會利用國家政策失誤損人利己獲得暴利,造成窮人失去財產,社會嚴重的貧富懸殊的社會危機。”[35]

  因此,管仲的憲政一面保護人民的產權和正常的經商逐利,一面又限制資本權力,對資本損人利己,侵害公共利益,危機國家權力的行為進行防范與限制,保護公共利益(參見本文第五節《齊國的憲法》)。

  (七)、政者 正也

  何為政治?

  管仲認為,如果從政治標準與實施的角度看,就是保持不偏不倚,不緩不急、不輕不重,總之中正合度,既不過正也不不及。所以管仲說“政者,正也”:

  “政,就是‘正’。所謂正,是用來正確確定萬物之命的。因此,圣人總是精修德性,確定中道以培植這個‘正’字,宣揚這個‘正’字來治理國家。所以,‘正’,是用來制止過頭而補不及的。過與不及都不是正。不正都一樣損害國家。勇而不義損害軍隊,仁而不正損害法度。軍隊失敗,產生于不義;法度的侵蝕,就是產生于不正。說話有雄辯而不務正的,行為有敬懼而不善良的,所以,說話必須合于務正,不茍且強為雄辯;行為必須考慮良善,不茍且保持敬懼。 [36]

  基于“政者,正也”的政治哲學思想,管仲認為應該限制君主與政府過度的權力,但是與此同時又要保證君主與政府有足夠的權力。如果政府權力過大就過正了,反之,政府權力不夠就是不及,所以,不能因為限制君主與政府的權力使君主與政府喪失履行職責必需的足夠權力。

  所以,齊國的憲政在限制君主與政府的權力的同時,保證了君主與政府足夠的權力來治理國家,保證普通民眾權力與社會公共利益不被資本等所侵害,例如強調國家必須掌握土地與自然資源、必須掌握貨幣權、必須掌握用貨幣與糧食對市場經濟的調控等等權力。

  (八)、“以人為本” 依法治國

  既然國家的根本是人民,全部政治經濟活動的目標與保障是人民,因此,其本質就是保障人民權利,不僅是滿足人性的仁政,而且是依法治國的憲政。

  所以管仲反復強調德法并重,依法治國,反對君王離開法度私行小惠:

  “先王治國,既不在法度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內私行小惠。任何行動都不離開法度,這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行私的。君權不能由兩家占有,政令不能由兩家制定。依法治國就是國家正確的舉措。”[37]

  1、立法公平 完善法制

  管仲依法治國是為了實現自己“以人為本”富民治國,和諧天下的政治理想,認為人民是國家的根本,所以法律首先要保證公平完善。因此管仲特別警告,法律制度如果不公平,法制如果不健全完善,就會成為危及國家君王的危險因素,因此管仲強調法律要公平,法制要健全完善,立法者執法者都不能因私枉法、自毀法制:

  “法律不公平,法制不完備,也是導致君主‘失權’、‘失位’的重要原因。所以,有時歪曲法度,有時毀棄法令的事情,從來都是圣明君主自己禁止自己去做的。

  因此,貴族群臣不能威脅他,富豪不能賄賂他,卑賤者不本能討好他,近臣也不能親呢他,美色也不能迷惑他。

  執法之心要堅定而不動搖,乖異邪僻的人就自然恐懼,乖異邪僻的人們都有了改變,法令一頒布下去,民眾就跟著行動了。所以,圣明君主設立制度儀法,要象天地那樣的堅定不移,象列星那樣的穩固,象日月那樣的光明,象四時運行那樣的準確,這樣,那么法令一出人民就會聽從。”[38]

  2、罪罰相當 反對嚴刑酷法

  管仲推行憲政,主張法律公平,寬嚴適度,合乎人性,因此反對嚴刑酷法:

  “政令所以能推行,在于順應民心;政令所以廢弛,在于違背民心。……單靠刑罰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僅憑殺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悅誠服。刑罰繁重而人心不懼,法令就無法推行了;殺戮多行而人心不服,為君者的地位就危險了。”[39]

  “判刑不合法度,即使判罰死刑再多,暴亂也制止不住。”[40]

  “亂世的煩苛政治,并不是沒有法令,而是賞功與罰罪不當其人。”[41]

  所以管仲要求對國家君主權力進行限制,認為國家對人民的征收索取、禁止與命令不能沒有限制,應該適度的限制,否則君主危險,國家危險:

  “君主對人民有三項要求,但是三項要求不節制,君主地位就危險了。

  三項要求是什么呢?一是索取,二是禁止,三是命令。

  索取總是希望得到,禁阻總是希望制止,命令總是希望推行。但索取太多,所得到的反而少;禁止太多,所制止的反而少;命令太多,所推行的反而少。索取而不得,威信就日益降低;禁阻而不止,刑罰將受到輕視;命令而不行,下面就欺凌君上。從來沒有多求而多得,多禁而多止,多令而能多行的。

  所以說:上面過于苛刻,下面就不聽命;下不聽命而強加以刑罰,做君主的就將被眾人謀算。君主而被眾人所謀算,雖想沒有危險,也辦不到了。號令已出又改變,禮儀已行又廢止,度量已定又變換,刑法已行又動搖,這樣,賞賜雖重,人民也不勉力;殺戮雖多,人民也不害怕了。[42]

  可見,管仲一再發出警告,禁止嚴刑酷法。由此可見管仲的法制不像后來三晉申韓之法那樣,主張嚴刑峻法,輕罪重罰,而是把刑罰作為與德治一樣的一種治理手段,以期達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也”,“以有刑至無刑”。[43]

  “所以法令不煩瑣,官吏不勞頓,人民沒有違犯禁令的,所以百姓也都不會抱怨君主了。”[44]

  四、齊國的憲法

  我們今天沒有發現齊國有用憲法命名的法典,但是齊國法律思想與法律體系中有豐富的限制君主權力、政府權力和資本權力,保護人民權力與依法行政的內容,具有憲法根本大法的性質:

  第一、“以人為本”,闡述了齊國的憲政原理與指導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官吏與人民都必須守法;

  第二、良法治國,罪罰相當、禁止嚴刑峻法;

  第三、立法、司法、行政與軍事分權、內閣分權,相互制衡;

  第四、限制君王官吏奢侈消費,禁止苛政,實行輕徭薄賦,“相地而衰其政”;

  第五、國家掌握土地等自然資源和主要的生產資料,實行國有民營;

  第六、人民有自由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力與渠道(噴室自議制度等);

  第七、法律公正公平保護國家和私人的產權;

  第八、國家掌握貨幣權力,向民間發放貸款,對生產進行金融扶持,打擊高利貸,防止金融資本濫用權力;

  第九、國家用貨幣與糧食對市場進行雙向調控,穩定市場,打擊大資本操控市場,消減周期峰值,克服經濟危機;

  第十、建立“寓軍于民”的國家組織制度,不設常備軍,減少國家稅賦征收;

  第十一、國家對鹽鐵進行國有專營,用利潤支撐國家運轉,減少稅賦;

  第十二、選賢任能,防止與懲治內外勾結,官商勾結的腐敗等行為(參見筆者《管仲的王道政治經濟學》,《<管子>:人類第一部政治經濟學巨著》等)。

  對于憲法法律的執行,嚴格按照先進行官吏學習領會法律,再迅速傳達普通民眾學習,再執行的程序: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首憲既布,然后可以布憲。”

  “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國君向全國發布憲令。五鄉鄉師和五屬大夫都在太史那里領受法令典籍。又當全體官吏會集在朝之日,五鄉鄉師和五屬大夫都要在國君面前學習法令。太史宣布法令后,底冊存入太府,就在國君面前把法令和簡冊分發下去。

  五鄉鄉師出朝以后,就到鄉辦事處召集本鄉所屬官吏,直至游宗,同來領受法令。法令公布完畢,要及時回報,然后回到任處。法令沒有公布,報告沒有交回,不敢到住處休息。否則,叫作“留令”,那是死罪不赦的。

  五屬大夫,都是乘車來朝的,但出朝也不能到任處休息,需要立即出發。到達都邑的當天,就在祖廟里召集所屬官吏,同來領受法令。法令公布后,便派遣使者回報。遣使應在公布法令的當天,不論早晚。法令公布完,使者派出去,然后才敢到住所休息。法令沒有公布,使者沒有派出,不能到住所休息。否則,也叫“留令”,死罪不赦。法令公布后,有不執行的,叫做“不從今”,死罪不赦。檢查法令文件,有與太府所存不符的,多了叫作“專制”,少了叫作“虧令”,也是死罪不赦。“首要憲令”在全國公布到位以后,就可以執行了。 [45]

  五、齊國的政治革命:實施憲政

  管仲擔任齊國宰相的時候,齊國內外交困,危機重重。

  在地緣政治上處于四面受敵的“衢國”;在經濟上,由于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齊國已經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危機;大商人、大金融資本興起,嚴重的貧富懸殊,資本不僅奴役民眾,而且出現新興資產階級可能主宰國家的“一國二王”狀態;國內高子、國子等貴族拒不交稅,國家財政十分空虛。政治上,自齊太公開國到此時已經三百年左右不停的內亂,齊桓公登上王位也是以兄弟相殘為代價。

  社會矛盾空前尖銳,所以此時的齊桓公出行都必須帶有全副武裝士兵警衛,以防各種可能的攻擊,與后來管仲治理以后,齊桓公居然跑到普通百姓家去訪貧問苦形成鮮明對比:“管仲始治也,桓公有武車,戒民之備也。”[46]

  正是在這樣危險的國情背景下,齊桓公聽取了自己的老師鮑叔牙的建議,任用管仲這個射殺自己的仇敵為宰相。而管仲所有推行的王道政治正是既要限制君王貴族的權力的仁政憲政,又是要限制新興資產階級權力的仁政憲政,因此必然受到各方力量抵抗,但是,由于管仲以人為本的王道政治經濟學思想和杰出的政治謀略,所有這些矛盾都沒有激化成社會動亂或社會革命,都被管仲因勢利導順利轉化,成為管仲推行憲政的動力,因此,迄今為止,齊國憲政無疑是一場空前絕后的政治革命。

  (一)、君相分權

  中國自夏商周三代以來,對君權的限制聞所未聞,行所未行。所以實施憲政最大的阻力就是君主。因為無論是賢君、明君推行仁政,還是昏君推行庸政,暴君推行暴政,基本都是君主本人自主所為,雖然他們受相應的政治思想、倫理道德、朝臣說諫、國人評議等等的影響,但是從未受到法律對其權力的明確限制。因此,君王任意而行,君王的話就是法律。這樣的思想無論是周天子還是諸侯國王無不如此,所以管仲要在齊國政治中將仁政變為限制君權,保障人權的憲政,對君王的權力進行限制,就是政治革命。

  實施憲政首先革的是齊桓公的命,齊桓公當然不肯讓管仲限制自己的權力。所以,齊桓公雖然任命管仲為宰相,但是開始管仲有職無權,管仲的意見也得不到采納,仍就為所欲為,“我的國家我做主”。

  管仲為何又成功實現了對桓公君權的限制呢?

  首先因為春秋時代齊國重重危機的國情與天下情勢(由于篇幅原因本文暫不討論)的大背景所致,也是由于齊桓公不聽管仲分析預言和勸諫,累次出兵侵犯他國,累次失敗之后所致。

  桓公屢次出兵討伐魯國戰敗后很丟面子,于是又令鮑叔牙與宋國聯手再次進攻魯國,結果再次戰敗。鮑叔牙幡然醒悟告訴桓公,應該聽取管仲的勸諫。桓公也意識到自家確實錯了,對管仲心服口服,并尊稱管仲為仲父,于是在朝堂上公開宣布:

  “從此以后,仲父全權處理國家事務。有事先報告仲父,后報寡人。仲父認為自己可以決斷的事情不用報請寡人。認為確實需要報告的隨時可來找寡人。”

  可是管仲作為一介平民草根出任宰相,不僅面對君王齊桓公,還面對國子,高子等齊國貴族(開初,齊桓公對他們都沒有辦法,不能向他們征稅)勢力,所以,為了順利推行憲政,管仲必須有職有權、有勢有錢,于是都想齊桓公要:

  “管仲擔任了齊相,對桓公說:

  ‘我已經得到君王的重用了,但我還貧困。’

  齊桓公說:‘我賜你擁有三歸俸祿的家業。’

  管仲又說:‘我雖然富有了,但我地位還低下。’

  桓公于是把管仲的地位提到高子、國子兩姓最大貴族之上。

  管仲還說:‘雖然我地位尊貴了,但是我和您的關系還是很疏運。’

  于是桓公立管仲為仲父。

  孔子聽到后非議管仲說:‘管仲威脅君主,太過分了。’”[47]

  也許管仲是有點過分了,但是,正是管仲堅持宰相權力與君王權力的分離,堅持宰相有職有權、有勢有錢,全面壓倒貴族與大資本后才順利的推行了齊國的憲政。

  (二)、限制相權 權力制衡

  當然,齊桓公也并不傻,還是擔心相權太重,于是就在朝堂上演了一場選邊站隊的政治游戲:

  “齊桓公準備確立管仲的尊貴地位,命令群臣說:

  ‘我準備立管仲為仲父。贊成的進門后站在左邊,不贊成的進門后站在右邊。’

  東郭牙在門中間站著。桓公說‘我要立管仲為仲父,下令說讓贊成的站左邊,不贊成的站右邊。現在你為什么在門中間站著?’

  東郭牙說:‘憑管仲的智慧,將能謀取天下嗎?’

  桓公說:‘能’。

  ‘憑他的果斷,是敢于干一番大事的吧?’

  桓公說:‘敢。’

  東郭牙說:‘如果他的智慧能夠謀取天下,果斷足敢干成大事,您因此就把國家權力全部交給了他。以管仲的才能,憑借您的權勢來治理齊國,您難道沒有危險嗎?’

  桓公說:‘說得對。’于是,桓公就命令隰朋治理朝廷內部的事務,管仲治理朝廷外部的事務,以便使他們相互制約。”[48]

  可見,齊桓公接受了管仲的憲政思想,也懂得了權力的制衡的道理。管仲制衡了他的王權,他也制衡管仲的相權。當然管仲深諳此道,所以欣然接受,自己主動將宰相領導的內閣權力一分為五,使國家權力形成合理的分割與制衡。

  孔子曾經非議管仲,說他擔任宰相自己不親力親為,總是指派他人去作。顯然孔子不懂憲政分權與制衡原理。不僅孔子,后來諸子百家誰又懂呢?即使三國時期以管仲自比的諸葛亮也沒有懂得分權治國的道理,所以事必躬親,最后活活累死。而管仲根據自己的王道政治經濟學理論與憲政思想,一改齊國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實施國家調控的市場經濟模式的同時,政治上從傳統的仁政發展到既限制君權與政府權力,又限制資本權力,保護人民權力的憲政,迅速使齊國民富國強,成為春秋時代第一強國。

  (三)、否決“我的國家我做主”:憲政實施真刀真槍

  管仲提出了憲政原理,憲政指導思想,也制定了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更重要的全面實施了憲政。例如保護人民的產權,實施人民自治等等。由于篇幅的原因,我們在此再舉宰相管仲對君王齊桓公企圖越權行為的否決,說明齊國的憲政不是僅僅將憲法性質的法律條文制定出來后就束之高閣,而是切實的推行,真刀真槍。

  管仲為了制止戰爭,結束天下動亂,建立天下和平的社會為齊國制定了“尊王攘夷”的國際戰略。但是齊桓公在民富國強以后總想當天下憲兵,于是累次提出興兵討伐暴國,但是均被管仲否決:

  “軍隊的盔甲、兵器等等已經十分充足了,我想要開始實施你倡導的王道,干預諸侯的事務,可以了吧?”

  管仲回答說:“還不可以。因為治理國家內政的人選不足,從事國際外交的人才也不齊全。”

  于是,管仲委任鮑叔牙為大諫,王子城父為將,弦子旗為理獄官,寧戚為田官,隰朋為通使諸侯的官,并開始布局天下。

  等管仲布局完成,桓公又提出興兵征討,還是被管仲否決了:

  桓公說:“外交與內政都安排好了,這回可以了吧?”管子回答說:“不可以。因為鄰國還沒有同我們親善。”桓公說:“怎么與它親善呢?”管子回答說:“審查我們的邊境,歸還侵占各國的土地,訂正鄰國的封界,不要接收他們的貨財。而好好地拿出皮幣,不斷聘問各國諸侯,這樣來安定四鄰,鄰國就同我國親善了。”

  當管仲把齊國與周邊國家關系調理好以后,桓公又要出兵,盡管很委婉,還是第三次第四次被管仲委婉的否決:

  齊桓公說:“盔甲兵器十分充足了,我想南征,應依靠何國為主?”管子回答說:“以魯為主。應歸還侵占他們的常、潛兩地,使齊國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圍墻,環山都有柵壁。”桓公說:“我要西征,應依靠何國為主?”管子回答說;“以衛為主。應歸還侵占他們的土地臺、原、姑與柒里。使齊國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圍墻,環山也有柵壁。”

  桓公說:“我要北征,應依靠何國為主?”管子回答說:“以燕因為主。應歸還侵占他們的土地柴夫和吠狗。使齊國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墻垣,環山都有柵壁。”

  一直等到三年國家大治,四年軍隊訓練有素,到第五年各種準備充足后才正式出兵。[49]于是“九會諸侯,匡正天下”,被孔子大贊為“大仁啊!大仁啊!”

  管仲一再否決齊桓公的出兵請求與當年管仲和桓公君權相權分權之前,齊桓公為所欲為,不把管仲的相權放在眼中形成鮮明對比:盡管是君王,但是憲政的實權在內閣,所以君王仍然不能為所欲為,“我的國家我做主”。

  七、齊國政治革命,為何能實行憲政?

  兩千多年前的齊國發生了政治革命,并實行了憲政,這著實聞所未聞。因為大家都知道,憲政產生的歷史條件是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過度的時候,中國春秋時代的齊桓公時代距今已經有兩千六百多年,怎么可能實現憲政呢?

  不錯,齊國憲政就是產生在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轉型的春秋時代,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也不再討論,不過我們明確指出的是,管仲上任之初,齊國自由主義市場經濟已經比較成熟[50]。齊國開國國君齊太公姜子牙 “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51]工商業特別發達,使齊國“財蓄貨殖”。

  特別是“齊太公勸其女功,極技巧”[52],所以西周早期,齊國的服裝已經出口天下各國,“冠帶衣履天下”,所以各周邊國家都到齊國進口服裝,“海岱之間斂袂而往朝焉”。[53]

  由于齊太公根據齊國的國情,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通過大力發展工商業,促進了國內市場經濟繁榮,通過服裝、魚、鹽等出口導向的國際貿易戰略,使齊國自由市場經濟迅速發展,資本主義興起,對王權構成威脅,因此對王權、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資本權力的限制同時擺在管仲面前,管仲順應時代要求,所以,推行了有別于近代歐美各國憲政的齊國君主立憲政治。

  八、我們為何知道齊國改革,而不知道齊國的憲政?

  雖然憲政最先在春秋時代的齊國實施,但是憲政概念產生于近代,所以,百家爭鳴僅有仁政與暴政之別,沒有仁政與憲政之分。諸子百家沒有一位真正全面懂得管仲、《管子》的王道政治經濟思學思想精髓,所以諸子百家根據自己的研究,執其一端開宗立派,只能以各家之說來解說政治經濟,因此涉及齊國政治經濟,只有儒、法、道、墨、雜家之辯,沒有管仲思想,管仲學派的全面傳承。雖然儒家有孟子“民貴君輕”的憲政思想,但是,儒家還是沒有提出系統的憲政理論,也沒有完整的憲政實踐;雖然作為管仲法制思想繼承者的法家有“以法治國”的法治思想,后來也從未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護民權的思想。

  管仲的憲政思想和王道政治經濟學理論被百家爭鳴的熱鬧所屏蔽,被百花齊放的花海所淹沒,也因此被中國歷史所忘記。即使清末研究憲政的康有為梁啟超等人也僅僅看到齊國的改革,而不認識齊國的憲政。人類最早的憲政就這樣被后來的中國的仁政,或者庸政、亂政、暴政所輪番替代,被歷史所遺忘,至到清代憲政再也沒有出現。康有為,梁啟超等人提起憲政的時候,與齊國憲政完全無關,而是引進西方的憲政思想理論與方案來變法維新。梁啟超認為管仲是世界最偉大的政治家,也沒有發現管仲實施了憲政。中國思想學術傳統也從諸子開始,形成兩千多年的思維定勢與慣性,各家各派論及齊國,論及管仲、《管子》,從未跳出這套窠臼。近代中國學者在中國戰爭失敗與西學東漸的大勢下,更是自覺不自覺的失去了中國的文化自信,思想理論自信與中國政治經濟模式的自信,最后徹底的矮化自己。

  對于管仲推行的一整套政治經濟政策僅僅認為是一場通常意義的改革,而不是根本的政治革命,是實施憲政。對于《管子》這部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哲學、科技、教育等等的原典巨著視而不見,見而不識。研究思想文化學術幾乎清一色從老子孔子開始,政治經濟學更是基本空白,即使是康有為的弟子,美國留學的經濟學博士陳煥章在海外介紹中國古代經濟學的著作《孔門理財學》也對管仲與《管子》幾乎一無所知,一無所言。某些權威學者僅憑個別的考證就懷疑,否定《管子》思想整體的真實性。

  試問:如果沒有齊國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管仲豐富的政治經濟實踐,《管子》怎么能夠寫出比亞當斯密還全面的市場經濟理論,比凱恩斯還正確的宏觀調控理論,比弗里德曼還正確的貨幣理論,比西方憲政思想還更為全面的憲政理論?圣人孔子,諸子百家對管仲政治經濟學涉及的內容與憲政思想為何一個也不說?

  因為實在不懂。所以,中國的學術悲劇就這樣發生了,中國的思想文化悲劇就這樣上演了,我們認為管仲進行的是重要的改革而不知道是一場中國歷史上迄今為止空前絕后根本的政治革命,沒有真正認識中國兩千多年前政治經濟是什么樣的,所以,我們也不知道中國在世界上最早實施了憲政。每當說到中國政治的進步與改革的時候,總是習慣性的向西方看,而不是看看我們民族自己的偉大的歷史。即使回顧歷史,看到的僅僅是人們習以為常的,而看不到中國最優秀的王道政治經濟學理論與憲政實踐。

  九、齊國憲政的當代價值

  毫無疑問,即使用今天的憲政理論來判斷齊國,齊國也實施了君主立憲模式的憲政。但是,齊國的憲政又與西方憲政有許多不同。

  (一)、對政府與資本權力的雙項限制

  由于近代到現代的憲政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所以對權力的限制是對封建君主與政府權力的限制,雖然理論上說保護人權,而實際主要保護的是資產階級的人權,具體的說主要是產權,而無產階級一無所有,所以說保護產權對他們來說等于白說。因此我們看到資本主義誕生后確實有效保護了資本的權力,而無產階級的人權卻并沒有得到保障。

  而齊國的憲政不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而是中國三代以來仁政思想與實踐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優秀政治家推動的結果,所以具有超越階級的特征,在以人為本,主權在民主導思想指引下,既限制君權與政府權力,保護人民產權,也保障國家掌握土地資源、貨幣、調控市場和核心產業國有專營的權力,防范與限制資本操控金融,操控市場,奴役人民,使人們共同富裕,所以齊國能在很短的時間內經濟迅速繁榮,人民自由富裕,很快成為天下最強大的國家,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強盛的國家。

  因此,齊國憲政的這一條既憲政君權與政府權力,也限制資本權力的重要特點與西方憲政不同。而西方憲政由于只限制君權與政府權力,在保護人權的理由之下對資本權力幾乎沒有任何限制,所以,資本權力無限擴展,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發展為資本主宰一切的資本主義社會。國家不掌握土地等自然資源,甚至國家的貨幣主權也被私人資本所偷換,篡奪。

  所以,中國當代的改革要實現憲政決不能走西方式的憲政,而應該總結齊國模式的限政的經驗教訓,既限制政府的權力,平等保護公私產權的同時,也防范與限制資本濫用權力,損人利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從依法治國到良法善政

  憲政的另一重要特征就是依法治國。但是歷史表明,僅僅依法治國并不就是憲政。例如秦國就是以法治國,但是后來導致的是暴政。因為即使是法律也有良法與惡法。

  良法就能保證全體人民的人權,既不為了少數人利益犧牲多數人利益,如封建王權和資本主義,也不因多數人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如曾經出現過的社會主義初期過左的行為,一切保證人權為基礎。

  中國歷史上秦國依法治國而國家強盛,后來的統一天下,但是很快就滅亡。其慘痛的教訓是由于商鞅,韓非、李斯等人的法治思想不是“以人為本”,而是以強國為本,君王至上,完全沒有齊國憲政思想,制定的法律中很多輕罪重罰的惡法,失去了對人權的尊重,對人性的關懷,所以,這樣的國家雖然可迅速強大,但必然發展為暴政,也會因為對人權的踐踏而被人民拋棄,迅速崩潰。

  因此,中國當代的改革也推行依法治國,那么我們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應該是以人為本,制定有利于真正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良法,糾正那些不尊重人權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改掉那些蔑視人權的惡法,實現從依法治國到良法治國。

  (三)、任賢選能 保證憲政官吏的素質

  西方憲政思想之一是假設政府是壞政府,政府官員也是壞人,所以,將政府與官員的權力關進法制的籠子里。這是一個偉大思想與舉措。但是,實踐證明這個思想與舉措并不能徹底保證政府就不干壞事,官員就不干壞事。只要對西方憲政的歷史進行梳理,我們會驚嘆,憲政下的政府也干了很多壞事。美國政府上世紀大量的種族歧視,就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小布什政府以反恐為名,無中生有的制造伊拉克具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理由,悍然發動對伊拉克的戰爭,肢解了了一個主權國家,造成數以10萬計的貧民死亡,這難道是保護人權?由于政府對資本權力的放任自流,華爾街金融資本為了逐利,將各種有毒資產包裝成美麗的有投資價值的資產鮮花,賣給各國投資者,造成投資者巨虧,最后引致08年全球金融危機,至今全世界還沒有走出危機的陰影。這保護了誰的產權不被剝奪?

  所以,我們雖然也要學習憲政,但也不要迷信西方憲政。西方憲政相對于專制制度確實更能有效限制政府權力,但缺點之一是對于擔任政府職位官員的德才缺少嚴格要求。選舉制度雖然形式上保證了人們選擇管理社會官吏的權力,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并不能確保官吏的德才兼備。于是就可能出現民主選舉出來的獨裁和庸政。

  管仲在齊國的推行憲政中,不僅堅持了對君主,政府和資本權力的限制,還堅持了選賢任能的官吏選拔制度,其中三選制度就是一種宣布模式,其過程是:

  第一選,由各鄉的負責人把本鄉有才有德、有武功的人推薦給國家;

  第二選,由國家把各鄉推薦的人選分派到各部門試用考察;

  第三選,各部門長官將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的人才推薦給國君,由國君親自審核、考察,合格者授以官職。

  齊國的“三選”制度打破了官職世襲制的壟斷制度,創造了自由平等的社會機制,大批優秀人才在實踐中得到歷練,通過競爭、淘汰得到提拔和重用,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前面,在政府官吏的心中首先建立了一道道德的防火墻,奠定了才能的基石,彌補了法律不可觸及與防止的漏洞,讓官吏是好人,愿意做好事不作壞事,保證了齊國官吏德才兼備的基本素質,成為順利推行齊國憲政有力的人才保證與執行保證,中國后來實施的選賢任能政治就是其繼承與發展,不過遺憾的是丟掉了憲政,對君王與政府的權利界定不清,缺少限制,所以使很多好人也作了壞事,變成了壞人。有的好君王也干了不少壞事,甚至變成壞君王。

  因此,中國當今的改革,在學習借鑒西方憲政的同時,還要總結齊國的憲政,堅持選賢任能,保證憲政官吏的素質,讓好人當官為吏,讓當官為吏的人愿意做好事不做壞事,更好的實施中國的憲政。

  (四)、對政府權力的合理限制與有力保障

  有的學者把西方憲政看得很完美。但是,這往往是從理論出發而不看實際,這是很天真幼稚的。實際上當代西方憲政出現不少嚴重問題。例如為了防止政府權力擴張,于是將政府權力限制太多,而被分割出的權力并沒有回到普通民眾手中,結果被大資本利益集團獲得,于是,所謂民主憲政常常淪落為大資本利益集團主宰的憲政,即資本過度限制政府權力。而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反倒一再被捆綁手腳,對社會任何重大問題都難以迅速作出正確反應。特別是被推崇為西方民主憲政榜樣的美國更是問題嚴重,對此,即使當年狂妄的斷言歷史到此終結的福山現在也不得不承認:

  “福山說:現在存在權威危機而我們卻沒有用這些術語思考這一問題的準備。美國人思考政府問題時,想的是要制約政府,限制其權力范圍。” 這可追溯到我們的建國政治文化。法治、權力的定期民主輪替以及保護人權等制度的建立是為盛氣凌人、權力過度集中的政府制造障礙。福山指出:“可是我們忘了,成立政府也是為了發揮作用和作出決斷。”

  福山認為,由于對政府的過度限制,美國政治體制已經成為一個畸形的否決的政治體制:“我知道你是怎么想的:‘那絕對不會實現。’可你知道我怎么想的嗎? ‘所以,我們絕對不會再是一個偉大的國家,不管誰當選。’只要我們是一個否決政體而非民主政體,我們就不可能是偉大國家。我們畸形的政治體制——國會變成了一個合法賄賂的論壇——實際上導致我們裹足不前。”

  所以,福山也呼吁美國的政治體制進行改革:“要擺脫我們當前的癱瘓狀態,我們不僅需要強有力的領導,而且需要改革體制規則。”[54]

  反觀齊國的憲政,在對君主與政府權力進行限制的同時,卻保留了君主與政府履行職責必需的足夠的權力。所以,中國今天的憲政,既要學習西方合理的部分,更要學習齊國“政者,正也”的守中思想與政治智慧,在限制政府過大權力的同時必須保證政府履行職責足夠的權力。

  (五)、當代中國可以實行憲政嗎?

  齊國在兩千六百多年就成功的實施了憲政,這說明憲政并非舶來品,而是中國早就已經成熟的東西,既不存在外來的和尚會念經的問題,也不存在對外來政治思想文化殖民的恐懼問題。我們應該又足夠的自信。

  康梁的憲政失敗了,重要的歷史文化原因是管仲之后百家丟掉了管仲的憲政理念,憲法思想和憲政實踐。于是中國政治在仁政、庸政與暴政中輪回,沒有了憲政。所以譚嗣激憤的說中國“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二千年來之學,荀學也,皆鄉愿也;惟大盜利用鄉愿,惟鄉愿媚大盜。”

  國民黨沒有實施憲政,重要的原因是習慣獨裁的蔣介石,其意志不愿意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

  今天中國能實現憲政嗎?

  1、 中國今天成功的市場經濟模式不是西方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而是齊國的市場經濟模式:即國家掌握土地等資源,控制貨幣,保護與限制資本權力,用貨幣與糧食等戰略物資對市場進行雙向調控的市場經濟。齊國大獲成功,今天的中國也大獲成功,為中國實現中國式憲政提供了可行的社會經濟條件。

  2、 齊國的市場經濟模式得益于齊國成功的實施了既限制君權與政府權力,也限制資本權力,保證民權的憲政。中國今天的成功也是在逐漸擴大民權,限制與縮小政府權力的過程中逐漸推進的。中國目前要作的是總結與吸取西方憲政與齊國憲政的經驗教訓,既限制君權與政府權力,也限制資本權力。這種限制應該是有利于保護人民的權力與利益,有利于社會的公平正義,應該是動態的。同時給予政府與資本足夠的權力,使其各自擔當自己的職責,履行各自的使命,即互相制約,也互相促進,使中國的憲政符合中國的歷史與中國的國情,也要超越西方的憲政,比西方憲政做得更好;還要超越齊國憲政,比齊國憲政更好。

  2013年2月15日

 

  [1]文王曰:“立斂若何,而天下歸之?” 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則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則失天下。天有時,地有財,能與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歸之。《六韜》文韜第一章文師

  [2] 堯舜之人,非生而理也;桀紂之人,非生而亂也。故理亂在上也。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管子》第23章 霸言)

  [3] “以天下之財,利天下之人;……而百姓定矣。夫先王取天下也,術術乎大德哉,物利之謂也。” (《管子》第23章 霸言)

  [4] “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第48章 治國)

  [5] 古之圣王,所以取明名廣譽,厚功大業,顯於天下,不忘於後世,非得人者,未之嘗聞。暴王之所以失國家,危社稷,覆宗廟,滅於天下,非失人者,未之嘗聞。今有士之君,皆處欲安,動欲威,戰欲勝,守欲固,大者欲王天下,小者欲霸諸侯。而不務得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國亡,故曰:人不可不務也。此天下之極也。《管子》第10章 五輔

  [6] “曰:皇極之敷言,是彝是訓,于帝其訓,凡厥庶民,極之敷言,是訓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

  [7] “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臣無有作福、作威、玉食。臣無有作福、作威、玉食。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兇于而國。人用側頗僻,民用僭忒。”《尚書.洪范》

  [8] 《管子》第45章任法

  [9] “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圣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管子》第45章任法)

  [10] 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管子》第46章明法

  [11] 君據法而出令。 《管子》第30章君臣上

  [12] 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矣。(《管子》第16章 法法)

  [13] 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故明王慎之,不為親戚故貴易其法,吏不敢以長官威嚴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寶犯其禁。故主上視法嚴於親戚,吏之舉令敬於師長,民之承教重於神寶。(《管子》53章禁藏)

  [14] 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君道不明,則受令者疑;權度不一,則循義者惑。……上惠其道,下敦其業,上下相希,若望參表,則邪者可知也。 《管子》第30章 君臣上

  [15] 君一置其儀,則百官守其法;《管子》第14章 法禁

  [16]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45 章 任法)

  [17] “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有也。” (《管子》第53章 禁藏)

  [18] “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惡害。” (《管子》第66章 版法)

  [19] “民奪之則怒,予之則喜,民情固然。” (《管子》第81章 輕重乙)

  [20] 民有經產。……何謂民之經產?畜長樹藝,務時殖谷,力農墾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產也。……民不務經產,則倉廩空虛,財用不足。《管子》第15章 重令

  [21] 《管子》第17章 兵法

  [22] 居民於其所樂,事之於其所利,賞之於其所善,罰之於其所惡,信之於其所餘財,功之於其所無誅。(《管子》第53章 禁藏)

  [23] 《管子》第35章 侈靡

  [24]飾于貧窮而發于勤勞、權于貧賤,身無職事,家無常姓,列上下之間,議言為民者,圣王之禁也。《管子》第14章法禁

  [25] 《管子》第78章 揆度

  [26] “女貢織帛,茍合于國奉者,皆置而券之。以鄉櫎市準曰:‘上無幣,有谷。以谷準幣。’環谷而應策,國奉決。”(《管子》第74章)

  [27] 管子曰:請立貲于民,有田倍之。內毋有,其外外皆為貲壤。”《管子》第74章 山國軌

  [28] 憲律制度必法道,號令必著明,賞罰必信密,此正民之經也。《管子》16章法法

  [29]古之欲正世調天下者,必先觀國政,料事務,察民俗,本治亂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從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管子》47章 正世)

  [30]管子對曰:“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遠跡,以成其名。合群國,比校民之有道者,設象以為民紀、式美以相應,比綴以書,原本窮末。勸之以慶賞,糾之以刑罰,糞除其顛旄,賜予以鎮撫之,以為民終始。” (《管子》20章 小匡)

  [31] 齊桓公問管子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忘,為之有道乎?”對曰:“勿創勿作,時至而隨。毋以私好惡害公正,察民所惡,以自為戒。黃帝立明臺之議者,上觀于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諫鼓于朝,而備訊唉;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也;武王有靈臺之復,而賢者進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桓公曰:“吾欲效而為之,其名云何?”對曰:“名曰嘖室之議。曰:法簡而易行,刑審而不犯,事約而易從,求寡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過,謂之正士,內于嘖室之議。有司執事者咸以厥事奉職,而不忘為。此嘖室之事也,請以東郭牙為之。此人能以正事爭于君前者也。” (《管子》56章 桓公問)

  [32] (《管子》第20章 小匡)

  [33] 今則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輕;民輕而君輕,輕而不能重。(《管子》第78章 揆度)

  [34]桓公曰:“天下之數盡于軌出之屬也?”:“今國谷重什倍而萬物輕,大夫謂賈之:‘子為吾運谷而斂財。’谷之重一也,今九為余。谷重而萬物輕,若此,則國財九在大夫矣。國歲反一,財物之九者皆倍重而出矣。財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然則幣谷羨在大夫也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熟谷之人亡,諸侯受而官之。連朋而聚與,高下萬物以合民用。內則大夫自還而不盡忠,外則諸侯連朋合與,熟谷之人則去亡,故天子失其權也。”桓公曰:“善。” (《管子》第76章 山至數)

  [35] 管子曰 :“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百乘之國,必有百金之賈。非君之所賴也,君之所與。故為人君而不審其號令,則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 。”桓公曰:“何謂一國而二君二王?”管子對曰 :“今君之籍取,以正萬物之賈,輕去其分,皆入于商賈,此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故賈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貧者失其財,是重貧也。農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管子》第80章輕重甲)

  [36] 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國。故正者,所以止過而逮不及也。過與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則傷國一也。勇而不義傷兵,仁而不法傷正。故軍之敗也,生于不義;法之侵也,生于不正。故言有辨而非務者,行有難而非善者。故言必中務,不茍為辯;行必思善,不茍為難。 《管子》第16章法法

  [37] “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管子》地46章明法

  [38] 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圣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管子》45 章 任法)

  [39]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故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罰繁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眾而心不服,則上位危矣。(《管子》第1章 牧民)

  [40] 刑賞不當,斷斬雖多,其暴不禁。(《管子》53章 禁藏)

  [41]亂世煩政,非無法令也,其所誅賞者非其人也。(《管子》52章 七臣七主)

  [42]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節,則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則下不聽,下不聽而強以刑罰,則為人上者眾謀矣。為人上而眾謀之,雖欲毋危,不可得也。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管子》第16章 法法)

  [43] 《管子》第53章禁藏

  [44]故法不煩而吏不勞,民無犯禁,故有百姓無怨于上矣。(《管子》52章 七臣七主)

  [45]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致于鄉屬,及于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后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后可以布憲。《管仲》立政

  [46] 《韓非子》第18章南面

  [47]管仲相齊,曰:“臣貴矣,然而臣貧。”桓公曰:“使子有三歸之家。”曰:“臣富矣,然而臣卑。”桓公使立于高、國之上。曰:“臣尊矣,然而臣疏。”乃立為仲父。孔子聞而非之曰:“泰侈逼上。《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48] 齊桓公將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才將立管仲為仲父。善者入門而左,不善者入門而右。”東郭牙中門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為中門而立?”牙曰:“以管仲之智,為能謀天下乎?”公曰:“能。”“以斷,為敢行大事乎?”公曰:“敢。”牙曰:“若知能謀天下,斷敢行大事,君因專屬之國柄焉。以管仲之能,乘公之勢以治齊國,得無危乎?”公曰:“善。”乃令隰朋治內、管仲治外以相參。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49] (《管子》第20章 小匡)

  [50] 參見筆者《管仲的王道政治經濟學》等文,《愛思想》網站。

  [51] 司馬遷《史記》齊太公世家

  [52] 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

  [53] 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

  [54] 《美國越來越不民主》美國《紐約時報》網站專欄作家托馬斯·L·弗里德曼 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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