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在電視里看到一檔節目,講的是在公交車上因為爭搶座位而大打出手的案例,顯然是揭露人的素質問題,而主角卻是兩位老年人。我覺得,過多演繹這樣的故事沒什么意思。不可思議的是,只見在屏幕上赫然打出了一行字:讓不讓座是道德問題,而不是義務。本老漢實在不能茍同,難道尊老愛幼不是義務嗎?
應該明白:義務是不要報酬的,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和道德上應盡的責任;責任的主觀色彩更重,義務更加是一種客觀上的要求。——既然義務是“道德上應盡的責任”,怎么能說“讓不讓座是道德問題,而不是義務”呢?有人只會玩弄法律術語,認為法律能主宰一切,甚至把人倫置之腦后,真乃時代的悲哀!試想:沒有義務的所謂道德,就只能剩下一張皮了。
當前,在公交車上年輕人給老年人主動讓座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說明社會風氣有所好轉。但總有個別人由于私心太重,爭和搶的意識特別強烈,簡直到了不知羞恥的程度。有一次,我在5路公交車始發站等車,排隊的人很多,大家都比較守紀律。有一個30歲左右的年輕人,本來排在我后面,但在上車時身手比較敏捷,一下子就擠到我前面去,搶到了座位。我緊跟在他后面,看到他身邊還有一個座位,當我要坐下時,他卻把我攔開不讓坐,原來是給他女朋友占下的。我隨口問道:“你就這樣對待老年人嗎?”他卻反唇相譏:“你不要倚老賣老!”我忍無可忍,又氣憤地質問:“我并不指望你給我讓座。上車時你硬擠到我前面,我也沒說什么;你又給別人占座,不讓我坐下,有這個道理嗎?”但道理只能講給懂道理的人;他之所以那么“理直氣壯”,因為法律并無禁止搶座、占座的規定;信奉弱肉強食,干任何事情都要憑本事,不能爭和搶就會被淘汰。
有人張口閉口“依法辦事”,還說什么“法無禁止即可為”。顯而易見,法律不會規定在公交車上必須給老年人、殘疾人、病人、孕婦和抱小孩的人讓座,那應該是一種自覺自愿的高尚行為;如果有法律規定,不給讓座的就涉嫌違法了,那不是很荒唐么?如果有不太自覺的人,只需提醒一下即可,并無法律根據進行指責的必要。如果有人給我讓座,我定會心存感激,而且要道一聲謝謝。而有的人把別人給自己讓座視為天經地義也不應該,因為義務和責任畢竟有所不同。如果因為別人不給自己讓座,就惡語相加或大打出手,就顯得太愚蠢。在這個問題上如果強調“依法辦事”,還真不能要求任何人。因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按“先來后到”的原則,而不需考慮其它因素;換句話說,都是購票乘車,為什么要給別人讓座呢?如果把什么都要靠法律來解決,道德還有用么?
有一次我在公交車上見有人給一位70多歲的老太太讓座,可是她老人家說什么都不坐。我忍不住問了一句:“您為什么不肯坐呢?”她說:“如果我能出門上車,就應該能站著;如果不能站著,就不應該上車。”我當時就認為,這老太太真要強,立時充滿了敬意。但過后仔細一想,要強并不該逞強,還應從安全角度考慮。要堅持實事求是,只有多多理解,互相關照,才能實現社會和諧。
在那檔節目里,又穿插了兩個實例:
有一位老太太因為乘公交車時別人給她讓座,非常感動,就常用手機“立此存照”,給讓座的人照個像,用以宣揚好人好事;還有一位老大爺給讓座的人發一件自制的“小禮品”,以示感謝和鼓勵,恰似幼兒園里給表現好的小朋友送一朵小紅花。我想,這二位老者都是受寵若驚了,但顯得有點走極端,都有“大樹特樹”之嫌。
看那意思,節目的編導者對這兩個事例是贊揚的。竊以為,贊揚感恩行為,宣傳正能量是應該的,但凡事都有個度,一旦超越了度,就會走向反面。比如,給人送個禮物什么的,本是人際關系的沾合劑,倘若搞得過度,就會變成收買、行賄行為!在公交車上遇有給老年人讓座,道聲“謝謝”足矣,完全沒有必要小題大做,應該看成一種自然現象,都要有一顆平常心。比如做慈善,是不應該追求回報的。號稱慈善大家的陳XX先生,特別強調要給他的慈善之舉揚名立萬,不揚名的慈善不肯做;美其名曰做榜樣,帶動一大片,未嘗不是給自己做廣告;難怪成為有爭議的人物。
那兩位老人的做法,就有把人際關系庸俗化之嫌。有人分析道:少數“有心人”把正常的人際關系庸俗化,他們使盡渾身解數,不斷拓展、苦心經營自己的人脈,只要是有利于自己“發展進步”或能給自己帶來某些利益的人,都在他們的“經營范圍內”。又說:正常的人際關系應該是“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境界,是追求事業上的相互支持、感情上的和諧融洽和心靈上的息息相通。——顯然,不宜把所有精神的東西物質化。
前些年,曾提倡過一陣文明用語,諸如說聲“謝謝”,“對不起”,“沒關系”等等,但似乎沒有獲得生命力。是否被實用主義沖擊了?那確實有形式主義的味道,并且被有些人虛偽了,但總比惡語相加強吧?古語云:“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該何去何從?
余罘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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