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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專政不容顛覆

嫡傳楊家將 · 2013-05-3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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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30日完稿

  1975年版和197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都精準地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198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歷經1993年、1998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但是第一條內容迄今為止巋然不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與此同時,在82年后的《憲法》的序言中,強調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也就是說,82年后的《憲法》,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性質的闡述,與75年版和78年版《憲法》保持一致。

  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享有廣泛的且由制度、法律和物質予以保障的民主自由權利。人民民主專政是對人民實行民主與對敵人實行專政的有機統一。它表現為:

  1.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是實現對敵人專政的前提和基礎。

  2.對敵人實行專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此處的敵人,包括境內外敵對勢力、犯罪分子,以及剝削階級分子。盡管從82年《憲法》開始,在《憲法》序言中做出了這樣的階級分析:“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但是三十一年過去了,階級斗爭不僅存在而且進一步加劇,新興的剝削分子在黨內修正主義集團和國際勢力的配合資助下,已然形成了自己的階級——新興剝削階級,并且登山了政治舞臺,占領了相當廣泛的上層建筑陣地。因此,如果我們依舊承認憲法序言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意義的認定,依舊承認馬克思列寧主義對于剝削的界定,就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劃分,重新審視人民民主專政的專政對象。

  當我們認真審視中國的政治經濟現狀,檢討《憲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回顧改開三十多年來《憲法》的演變以及《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演變,我們發現,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對少數人實行專政,已被顛覆成為少數利益集團對廣大工農民眾實行專政了!更有甚者,這些利益集團、新興的剝削階級并不滿足于現狀,他們欲壑難填,正在利用輿論宣傳,利用竊取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以及利用他們設計的政改方案,妄圖使他們篡奪的權力永久化,使他們竊取的利益合法化,同時竭盡全力剝奪廣大民眾最基本的民主權利,斷絕廣大民眾除了革命手段以外奪回自己勞動果實、奪回自己政權的一切機會。上述結論有(但不限于)以下事實作為依據:

  一、四屆人大以來各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比例的演變

  關于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75年《憲法》的表述是: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78年《憲法》的表述是: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82年之后《憲法》的表述見于第二條(除了標點、換行外,同78年《憲法》第三條),以及第五十七條(除了在“全國人民大表大會”之前加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定語,同78年《憲法》第二十條)。

  也就是說,從1978年起,在憲法和法律層面,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它們的行為主體就不再是工農兵代表了!

  按照官方的觀點,1978年是改革開放元年。而恰恰從這一年開始,工農兵代表特別是工農代表不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了,并從此在國家政權中被邊緣化,絕對不是巧合。

  如果說上述法律上的、制度上的安排有些抽象,那就讓我們一睹四屆人大以來各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比例的演變吧!

  1975年四屆人大,代表共2885人,工農代表比例51.1%

  1978年五屆人大,代表共3500人,工農代表比例47.3%

  1983年六屆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農代表比例26.6%

  1988年七屆人大,代表共2970人,工農代表比例23%

  1993年八屆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農代表比例20.6%

  1998年九屆人大,代表共2981人,工農代表比例18.8%

  2003年十屆人大,代表共2985人,工農代表比例18.46% [1]

  2008年十一屆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農代表比例8.24%(存疑)

  2013年十二屆人大,代表共2987人,工農代表比例13.42%(存疑)

  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數字來自科學人網站[2]。

  據本作者逐一清點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單、職務,一線工人代表(包括車間主任、工段長、工程師、技師、非法人代表身份的廠長和副廠長等)52人,一線農民代表(包括養殖戶、村委會主任、村支書等。有企業家身份者如某集團或某企業董事長,應按民企老板口徑統計。因為收入高的職業理應作為第一職業)65人。工農代表比例應為3.9%。

  以十一屆全國人大安徽團為例,114名代表中,可以作為一線農民代表的只有:

  余的娜(女) 安徽省旌德縣白地鎮洪川村黨支部書記

  魯中祝(女) 安徽省鳳臺縣真菌協會會長,安徽省鳳臺縣李沖回族鄉魏郢村食用菌養殖專業戶

  可以作為一線工人代表的只有:

  姚桂萍(女) 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環衛所督查員

  因此,全國人大安徽團的工農代表比例為2.6%。而我們知道,安徽省是中部地區經濟欠發達的、農業人口比例較大的省份。

  另據統計,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978人中,政府官員(公務員)、街道鄉鎮以上黨員干部、國企高管、事業單位領導及軍隊領導2491人,比例高達83.6%。各類私企資本家273人,比例為9.2%。也就是說,官員和資本家在全國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之和高達92.8%!而全國2.3億農民工(2009年國家統計局數字)在全國人大的代表卻僅有區區3人,在全國人大代表中比例僅為0.1%!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比例的分析,參見《全國人大代表職業比例的統計》一文[3]。

  另一組數字也很有趣:胡潤表示,2010年富豪榜中,1300多名財富超過10億人民幣的富豪中,共有167位富豪擁有國家政治身份,其中包括80位全國人大代表和76位全國政協委員。除此之外,部分富豪擁有多重政治身份[4]。2012年的胡潤富豪榜單中,有7位是中共十八大代表[5]。

  為何富豪們爭搶政治身份?進入2007年到2012年胡潤百富榜的人士當中,有75人在這一時期在中國的立法機構任職。胡潤報告顯示,在此期間他們的財富平均增長81%。而榜單上沒有擔任全國性政治職務的324人,同一時期的財富平均增長47%[6]。

  屁股決定腦袋,立場決定動機。以官僚集團和新興剝削階級的代表為主體,工農代表的份量微不足道。這樣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能代表誰的利益?能為誰服務?這對于宣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堪稱是莫大的諷刺!

  對于權力和資本結盟下控制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我們怎能指望由它起草、制訂的法律,由它派生出來的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在勞資利益沖突中維護勞動者利益(即人民民主自由權利)?顯然不能。這就好像讓狐貍坐在雞籠里,討論如何保護小雞一樣荒謬。所以,這些年來每當勞資沖突發生,勞動者為了向資本家討要應得的勞動果實,爭取改善勞動條件時,或者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如拒絕房屋強拆)時,甚至上訪申訴時,權力總是站在資本一方,充當資本利益的保護神和開路急先鋒,打著維穩旗號,無情壓迫、鎮壓勞動者一方。根據當前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主體所處的階層、階級,根據當前國家權力機關的利益導向,我們不得不承認,它已被顛覆成為權貴集團領導的、以權貴集團和資產階級(或剝削階級)聯盟為基礎的對廣大人民實行專政的政權了!

  二、回顧改開三十多年來《憲法》的演變以及《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演變

  ㈠、《黨章》的演變

  1977年中共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中,給“四人幫”定下的罪狀之一是妄圖使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共產黨變為修正主義的黨,使我們的無產階級專政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是誰在使中國共產黨蛻變為修正主義的黨?我們只需看看中共黨章的演變就不難得知。

  1、階級基礎的變化:七大、八大,十二大至十五大,表述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九大至十一大,表述為“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十六大、十七大的表述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從上述變化來看,中國共產黨的階級基礎從十六大開始進行了“拓展”,它已經從“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無產階級的政黨”修正為全民黨,即它同樣代表了資產階級利益并為他們服務。

  2、黨員資格的演變:八大黨章將“社會階層”作為了黨員資格條件之一,限定黨員必須“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九大至十一大黨章將社會階層限定為“工人、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十二至十五大黨章取消了農民階層的細分,表述為“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到了十六大、十七大,黨章中“其他革命分子”被修正為“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從而為資產階級階級分子進入黨內打開了大門。

  眾所周知,入黨是中國現行制度下進入權力殿堂的第一道大門。通過煞費苦心地修正黨章,為剝削階級分子進入黨內、執掌政權,進而將無產階級專政演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掃清了障礙。

  ㈡、《憲法》的演變

  1、序言的演變

  75年和78年《憲法》,雖然措辭略有不同,但在強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這一主旨上,沒有改變。

  從82年《憲法》開始,上述主旨被替代,強調“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從93年修正版開始,塞進了“初級階段”論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從99年修正版開始,塞進了“鄧小平理論”,將“初級階段”論變更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長期處于非社非資的階段確立了法律依據)。從2004年修正版開始,塞進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什么是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毛主席提出:“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社會主義這個歷史階段中,還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要認識這種斗爭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要提高警惕。要進行社會主義教育。要正確理解和處理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問題,正確區別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不然的話,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會走向反面,就會變質,就會出現復辟。”

  如今重溫毛主席的論述,頓覺醍醐灌頂。

  78年《憲法》,首次在序言中提出了“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的目標。它與周總理1975年在四屆人大上代表中國政府,向全國人民莊嚴承諾在20世紀末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方針完全一致。

  82年之后的憲法,將實現四化目標的期限一筆勾銷,改為“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中國政府對全國人民所作的莊嚴承諾、所立下的“軍令狀”,竟然可以這樣作廢。

  2、總綱中關于經濟體制和分配原則的演變

  關鍵看點:

  ⑴、非公有制經濟

  75年和78年《憲法》,“允許……非農業個體勞動者……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即允許從事個體勞動。

  82年《憲法》,演變為“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不再要求從事“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即允許剝削和不勞而獲了!國家對個體經濟的政策是“指導、幫助和監督”。

  88年修正版,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私營經濟的政策是“引導、監督和管理。”

  99年修正版,關于非公有制經濟的表述再次修改為:“……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政策是“引導、監督和管理。”

  2004年修正版,關于非公經濟的表述與1999年修正版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政策是“鼓勵、支持和引導……監督和管理。”

  經過這般抽絲剝繭,相信所有讀者定能清晰地把握上述演變的玄機。再做任何注解都將是畫蛇添足。

  ⑵、分配原則

  75年和78年《憲法》闡明的分配原則是:“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82年《憲法》將分配原則改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即公有制不允許剝削,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言外之意,非公有制經濟,允許剝削,無需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99年修正版之后的分配原則,在82年《憲法》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次確立了非勞動所得即不勞而獲的合法性。

  ⑶、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75年和78年《憲法》,均未采用“計劃經濟”概念,但都明確了要“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經濟。

  82年《憲法》,闡明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可見,那時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是違憲違法的。82年《憲法》還規定,“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是國營企業自主經意的前提。“接受國家計劃指導”,也是集體經濟組織獨立自主進行經濟活動的前提。

  93年修正版之后,這部分內容被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從此,國營企業無需“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國營企業使用屬于全體國民(即全體股東)的資產經營,卻不用接受全體股東委派的機構——國家的領導,也無需向全體股東上繳紅利,企業高管可以買天價的紅酒,買天價的燈飾,還可以給自己派發比職工平均水平高百倍的薪資,等等弊端,都可由此找到依據。從此,集體經濟組織也無需“接受國家計劃指導”了!

  ⑷、從全民所有到國家所有,從國營到國有

  在75年和78年《憲法》中,只出現“國營經濟”的提法,從未使用過“國有經濟”這一稱呼。關于領土領海之內的自然資源和礦藏所有權,是這樣闡述的:“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

  到了82年《憲法》,這部分內容修改為:“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這里出現了頗為詭異的現象,既然“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原來用得好好的“全民所有”,為何要修正為“國家所有”?

  從93年修正版開始,“國有經濟”取代了“國營經濟”,“國有企業”取代了“國營企業”。這絕非偶然,而是用心良苦。

  《憲法》中看似簡單、甚至漫不經心的幾個漢字的變動,恰恰隱藏了資改派極深的韜略。

  全民所有——全體人民所有;

  國營——國家經營;

  國有、國家所有——國家(政權)所有;

  國家——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的機器,由軍隊、警察、法院等強制機構組成。

  ☆問題一:國家經營和國家所有一樣嗎?換言之,經營權等于所有權嗎?

  ☆問題二:全民所有等于國家所有嗎?

  早在上世紀末的90年代,我就已經敏銳地察覺到這一詭異的現象,并在《世紀末隨想》[7]一文中闡述了我的觀點:

  『記得以前提到某企業性質時,無外乎兩種選擇: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那時憲法里還沒有私有制的合法地位。這兩種所有制都不難理解,全民所有制即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所有,集體所有制即生產資料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這兩種所有制特別是全民所有制符合馬列關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定義,而且具有實踐上的合法性----新政權代表人民強制接管了這些生產資料,被接管的生產資料當然歸全體人民所有,國家政權只是受人民委派的生產資料的保管員而非所有者。

  不知從何時起,全民所有制被御用經濟學家們偷梁換柱成了國有經濟,歸全體人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于是成了國有資產。這些御用文人的生花妙筆這么輕輕一搖,億萬勞工就“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再次成為名副其實的無產階級了!

  『全民所有改為國有,本質上發生了什么變化?全民所有即全體人民所有,這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理應量化并且完全可以量化的概念。』

  『盡管俄羅斯在私有化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陰暗面,但它通過量化全民所有制資產后平均分配到全體公民,實現了程序上的公平。』

  『國有即國家所有,在這里國家即國家政權機構,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市、縣、鄉鎮的政府機構,這些機構本來只是受人民委派的生產資料的保管員,現在卻異化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就好像你有1000噸大豆,放進某倉庫儲存,結果倉庫管理員說大豆歸他所有并且有權處置(處置的收益也與你無關),這豈非天大的笑話?

  我認為,所有的貪污腐敗對廣大公民利益的剝奪,與這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概念抽象化和異化相比,都是小巫見大巫。只是后者更隱蔽,蕓蕓眾生雖遭宰割卻不能察覺。真是可悲可嘆。』

  我堅信自己的觀點無可辯駁。全民所有,即全體人民所有,非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為全體人民所有,每一位公民都是股東。國家(政權)處置上述資源所得收益,必須平均分配給所有股東。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城市土地,應為全體非農戶籍公民所有(對應于集體所有),即每一位非農戶籍公民都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城市土地的股東。國家(政權)出售、出租、處置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城市土地所得收益,必須平均分配給每一位股東即非農戶籍公民。

  國家(政權)的財政收入,只能來源于稅收,而且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絕不容許出現類似倉庫管理員擅自出售委托人托管的大豆,并將出售所得據為己有的情況。

  正是因為82年《憲法》和93年《憲法》為“倉庫管理員”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出售委托人托管的大豆變得名正言順了!于是各地各級政府開始踴躍出售全民所有制企業,甚至不惜賤賣。不法奸商則借機與貪官們沆瀣一氣,壓低資產評估值,讓奸商們轉手之間獲取暴利。曾經的國家主人——廣大工人群眾,則被掃地出門,成為自謀生路的下崗工人。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熱潮,各地各級政府更是趨之若鶩。因為出售(出讓)城市土地的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完全歸地方政府支配,大量用于政府三公消費或者興建樓堂館所。本應因此獲益的股東——城市居民(非農戶籍公民),不但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出售(出讓)以及房地產開發的帶來的益處,反而不得不在一次次拆遷和一輪輪房價高漲的逼迫下遷往城郊。

  也許有人會問,1978年之前怎么做的?我的回答是,那時不可能向私人出售全民資產、出售城市土地、出售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而且不要忘了,那時非農戶籍公民的住房、醫療、教育全部免費,全部由政府財政解決,那時,沒有失業或者下崗。那時,官兵一致,干群一致,沒人敢搞官僚主義,更不消說貪污腐化了!現在呢?倉庫保管員益發肆無忌憚地甩賣、賤賣委托人托管的財產,并將其據為己有,大肆揮霍,委托人最后變得一無所有,被凈身出戶。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演變

  ⑴、勞動、教育和社會保障

  75年《憲法》明確提出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較為籠統、空洞,因為一方的權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義務。誰有義務保障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沒有答案。

  78年憲法有了答案,即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享有上述權利: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勞動就業,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勞動報酬,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擴大集體福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勞動者在年老、生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逐步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公費醫療和合作醫療等事業,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逐步增加各種類型的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設施,普及教育,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注意上述表達的邏輯關系,均為國家……(如何作為)……以保證公民(或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即,國家是保障公民享受上述權利的唯一行為主體,亦即履行義務的唯一主體,國家如果將義務推卸、轉嫁給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就是違憲。上述義務包括安排就業,提高勞動報酬,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擴大集體福利;包括發展社會保障和公費醫療以及合作醫療;包括建設學校和其它文教設施,普及教育。如果用這部《憲法》對照檢查今天國家(政府)的所作所為,我們會有什么樣的感想呢?改開三十多年來,財政稅收的增速年年領先于GDP的增速,更遠遠領先于居民收入的增速。但是國家(政府)的義務卻越來越少,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民眾社會福利方面的義務已大部甚至全部推卸、轉嫁給了社會和個人。這就是新三座大山的成因。

  82年《憲法》直至2004年修正版,出現了令人費解的邏輯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眾所周知,權利與義務是相互依存,對立統一的。但權利和義務又相互獨立,權利不能被看作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一方的權利,對應于另一方的義務。一份貿易合同,供需雙方就是權利義務的主體。供方的權利是收款,需方的義務是付款;供方的義務是供貨,需方的權利是收貨。如果說收款是供方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荒謬的。公民有勞動(就業)的權利,那么保障公民勞動(就業)權利實現的義務主體怎么能是公民自身?再者,權利不是強制的,權利的主體有放棄權利的自由。既然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他就有放棄該權利即不勞動的自由。如果公民有勞動的義務,那么公民無法/沒有勞動(就業),是不是要承擔沒有履行憲法義務的違憲責任?如果公民有勞動的義務,豈不是與82年《憲法》特別是99年修正版之后《憲法》的分配原則所默許的非勞動所得即不勞而獲的合法性自相矛盾(參閱本文章節二.㈡.⒉⑵.)?

  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此后的《憲法》,國家不再承擔“安排勞動就業”義務,更不再“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了!

  82年后《憲法》中,同樣的悖論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既然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他就有放棄該權利即不受教育的自由。如果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那么公民無錢/沒有(上學)受教育,是不是要承擔沒有履行憲法義務的違憲責任?

  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此后的《憲法》,國家不再承擔“增加各種類型的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設施,普及教育”的義務,更不再“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了!

  此外,1998年,中國簽署加入了聯合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六條“工作權”,沒有所謂“工作義務”。第十三條“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沒有所謂“受教育的義務”。

  82年后《憲法》中,關于社保和醫療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明確把部分責任推卸、轉嫁給了社會,但是國家和社會各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不得而知。但是,很明顯,國家不再“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了!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如何發展?中國首創的農村合作醫療在1976年WHO大會上收到了廣泛好評,被WHO譽為發展中國家的楷模。三十年后,伴隨著醫療市場化的“改革”,中國的衛生公平性卻在世界191個國家中位列倒數第四!是這樣發展嗎?

  ⑵、公民自由,政治權利和生育權

  在75年《憲法》中,總綱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第二十七條“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此時,公民有罷工自由,運用“四大”權利;不存在“越級上訪”之說,“截訪”是違憲的

  在78年《憲法》中,上述內容被合并到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對這種控告和申訴,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五十三條“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此時,公民有罷工自由,運用“四大”權利;不存在“越級上訪”之說,“截訪”是違憲的;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責任。

  82年之后的《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信自由歸入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取消了公民運用“四大”權利,剝奪了公民罷工的自由;公民的自由生育權從此被剝奪,生兒育女需要取得國家政權的恩準;上訪有了限制,上訪公民很容易被人扣上“越級上訪”以及“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帽子予以壓制或打擊報復,這些年來大量的、毫不掩飾的、窮兇極惡的“截訪”就是明證。

  82年之后的《憲法》剝奪公民罷工的自由,其理論根據不堪一擊。譬如,1982年6月1日,《工人日報》在題為《新憲法為什么沒有規定罷工自由呢?》一文中寫道:“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政權代表著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國營企業生產資料屬于全社會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罷工,使國民經濟遭受損失,既有害于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從本文“非公有制經濟”(章節二、㈡、⒉、⑴)一節不難看出,從82年《憲法》開始,就已經允許個體經濟存在,到88年修正版允許私營經濟存在和發展,再到99年修正版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直至2004年修正版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政策升級為“鼓勵、支持”。在國家根本大法和各種政策法規的鼓勵支持下,到2012年,非公有制經濟產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已超過60%[8]。在這些不屬于全民所有的企業工作的勞動者,他們和資方的根本利益一致嗎?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而組織罷工,也有害于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聯合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規定,(勞動者)“有權罷工”。中國1998年簽署加入該公約時,并未對該規定提出保留意見。這就表明:中國是同意履行該規定的。

  然而,迄今為止的《憲法》仍拒不承認公民罷工自由。這就給了與資產階級結盟的權貴集團動用專政機器,保護資本家利益,鎮壓勞動者罷工的口實。

  對于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和公民、干部和群眾的關系,對于群眾游行示威和工人罷工,毛主席《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闡述了他的立場:

  早幾年,在河南省一個地方要修飛機場,事先不給農民安排好,沒有說清道理,就強迫人家搬家。那個莊的農民說,你拿根長棍子去撥樹上雀兒的巢,把它搞下來,雀兒也要叫幾聲。鄧小平你也有一個巢,我把你的巢搞爛了,你要不要叫幾聲?……后來,向農民好好說清楚,給他們作了安排,他們的家還是搬了,飛機場還是修了。這樣的事情不少。現在,有這樣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可以橫行霸道了。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打石頭,打鋤頭,我看是該當,我最歡迎。而且有些時候,只有打才能解決問題。共產黨是要得到教訓的。學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樣的事情,同志們要看作好事。

  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游行示威在憲法上是有根據的。以后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于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

  縣委以上的干部有幾十萬,國家的命運就掌握在他們手里。如果不搞好,脫離群眾,不是艱苦奮斗,那末,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一個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的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總是不改,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說革掉很好,應當革掉。

  應當承認,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后不久,各級干部特別是剛剛恢復工作的干部,還比較收斂,不敢搞官僚主義,更不敢橫行霸道,竊國貪腐。伴隨著改開的步步推進,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旗的庇護下,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擋箭牌的遮掩下,官僚階層貪婪的胃口越來越大,他們不僅自己貪污腐化、權錢交易,而且縱容自己的子女以權經商,形成了無法無天的太子黨階層。民眾敢怒而不敢言。當進入到改革紀元12年后,廣大學生、工人、市民面對種種社會不公,終于忍無可忍,走上街頭,爭民主,反貪腐。權貴階層驚恐萬狀,他們無情鎮壓了人民的正義行動。他們用學生、工人、市民的鮮血染紅了自己的頂戴花翎,他們用鐵甲雄獅為自己開辟出魚肉百姓、竊國貪腐的金光大道。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從此加速走上復辟之路。

  中共十屆三中給“四人幫”定下的罪狀之一“妄圖使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共產黨變為修正主義的黨,使我們的無產階級專政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現在怎么看都像是這些踩著“四人幫”上位的權斗勝利者們的自畫像。

  三、人民民主權利不容剝奪,政權必須回到人民手中

  由以上分析論述可以看出,改開三十多年來,中國的權貴集團和資產階級結盟,利用他們篡奪的立法權等大權,剝奪了人民在一切重大事務中的發言權、表決權,通過修改《黨章》和國家根本大法,通過制訂、頒布各種代表他們利益的法規、政策性文件,通過與國外資本勢力相互勾結,一步步地將本應屬于全民的資產或蠶食或鯨吞到自己的囊中,并轉移到國外,將黑錢洗白。他們將子女家眷移民到國外,自己在國內道貌岸然地做著裸官。而工人階級則從國家的領導階級,全民資產的所有者,淪為兩手空空的下崗者,淪為資本的苦役。廣大的農村,把已經建立起來并且相當成熟的農村合作社拆散,生產資料瓜分一空,搞起了所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嘗到了殺雞取卵的短暫甜頭之后,很快就陷入了無邊的苦海之中!青壯年農民背井離鄉,四處打工;留下年邁的老人與孩童在荒涼的村寨里守望。只有南街村、華西村、洪林村、劉莊等少數頂住了分田單干逆流,堅持走集體化道路的農村,農民安居樂業,生活富足,給資改派自我標榜的農村改革成果以絕妙的反諷。

  82年后的《憲法》取消了75年《憲法》和78年《憲法》關于“國家……懲辦一切賣國賊”的條文。于是在對外政策上,賣國賊們從此可以放心大膽地賣國求榮了。他們唯美帝和西方列強馬首是瞻:美帝和西方列強想要鏟除卡扎菲,扶持自己的政治傀儡——復制他們在伊拉克的經驗,賣國賊們就投票贊成北約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為北約空軍直接參戰、推翻卡扎菲政權掃平道路;美帝縱容以色列擁有核武,默許印度發展核武甚至為其提供核技術,駐日韓美軍也擁有大量先進的空基、海基核力量,卻煞有介事地主張朝鮮半島無核化,于是賣國賊們就緊跟美帝步伐,制裁中國的盟友朝鮮,恨不能幫助美韓馬上顛覆朝鮮政權,替早已作古的麥克阿瑟圓了美軍飲馬鴨綠江畔的舊夢!美國缺錢,賣國賊就海量購買美債,購買兩房基金。美國想扭轉中美貿易順差,想推行“量化寬松”的貨幣政策,想讓跨國金融資本投機獲利,賣國賊們就積極配合,一路調高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吸引熱錢源源不斷入境中國,賺得盆滿缽滿;至于國內流動性激增,大量出口企業倒閉或者陷入困境,賣國賊們則視若無睹。美國遭受金融危機的重創,賣國賊們就肉麻地喊出“救美國就是救中國”的口號,用中國的民脂民膏為美國主子排憂解難。然而,美國并不買賬,才從危機中緩過勁來,立刻著手實施重返亞太戰略,調兵遣將,加強對中國的戰略圍堵和遏制,回敬給賣國賊們一記響亮的耳光!

  此時重讀毛主席1965年5月重上井岡山時的講話,更加感到一代偉人的高瞻遠矚。毛主席1965年5月25日說:

  “我為什么把包產到戶看得那么嚴重,中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所有制的基礎如果一變,我國以集體經濟為服務對象的工業基礎就會動搖,工業產品賣給誰嘛!工業公有制有一天也會變。兩極分化快得很帝國主義從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對中國這個大市場弱肉強食,今天他們在各個領域更是有優勢,內外一夾攻,到時候我們共產黨怎么保護老百姓的利益,保護工人、農民的利益?!怎么保護和發展自己民族的工商業,加強國防?!中國是個大國、窮國,帝國主義會讓中國真正富強嗎,那別人靠什么耀武揚威?!仰人鼻息,我們這個國家就不安穩了。”[9]

  毛主席還說:

  “事情不是那么簡單,人家資本主義制度發展了幾百年,比社會主義制度成熟得多,但中國走資本主義道路走不通。中國的人口多、民族多,封建社會歷史長,地域發展不平衡,近代又被帝國主義弱肉強食,搞得民不聊生,實際四分五裂。我們這樣的條件搞資本主義,只能是別人的附庸。帝國主義在能源、資金許多方面都有優勢,美國對西歐資本主義國家既合作又排擠,怎么可能讓落后的中國獨立發展,后來居上?過去中國走資本主義道路走不通,今天走資本主義道路,我看還是走不通。要走,我們就要犧牲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違背了共產黨的宗旨和井岡山的追求。國內的階級矛盾、民族矛盾都會激化,搞不好,還會被敵人所利用。四分五裂,危險得很。”[9]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同胞開始覺醒,他們不再接受這種以權貴集團和資產階級利益為導向的市場經濟,他們已經看穿了資改派所謂不可動搖的改革不過是藏污納垢,貪污腐敗,搶劫掠奪,厚顏無恥的犯罪庇護所及遮羞布。有良知的學者如郎咸平也發出了“改革不能圖利少數人,而成本由全社會來承擔”,以及“目前我們的改革到了什么地步?我們只要打著市場化的招牌,就可以無惡不作!”的吶喊。

  黨內也出現了不同的聲音,也出現了少數派別,愿意順應民意,推行以民生為導向的政策方針。薄就是其中一份子。他在重慶嚴厲打擊官僚主義,整肅干部隊伍,要求干部“三進三同”;提出“五個重慶”的發展目標,著力改善民生,縮小貧富、城鄉、區域三個差距,率先將降低基尼系數寫進政府規劃。一時間,百姓拍手稱快,而權貴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如坐針氈,恨之入骨。他們害怕這一路線會波及、推廣到全國,損害他們的不法利益。

  這一路線斗爭的殘酷結果,使更多人民群眾覺醒了,他們開始認真思考國家的前途和命運,他們不愿再做沉默的大多數,決心捍衛自己的民主權利,保衛和奪回自己的勞動果實。最直接的表現是,要求提高工農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的呼聲日益高漲。面對群眾民主意識的覺醒,資改派們驚恐萬分,他們頻繁使用“民粹”、“民粹主義”等詞語詆毀、丑化廣大民眾的民心所向和人民民主。聯想創始人、中國IT行業的領軍人物之一柳傳志就不止一次公開反對在當前中國“一人一票”。茅于軾則叫囂“國家需要由精英而不是由勞苦大眾治理”。恰好暴露出資改派對民主的恐懼和仇視,以及他們對于專制的向往。

  民主的思想是主權在民。民主是以選舉為基礎,并以此為核心的包括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以及司法獨立的法治等一整套制度體系。民主的基本表現形式是少數服從多數,同時尊重個人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民主是社會平等和公正的保證。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無論如何要比多數屈從于少數的專制獨裁公正得多。

  民主制度下的選舉或者公投必然而且只能是“一人一票”。億萬富翁的一票和乞丐的一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它的法理依據來自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條:“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中國政府于1998年簽署加入了《公約》。

  反對公民普遍享有一人一票的選舉權,那么請問柳老板:哪些人有投票權?富人(和富二代)嗎?哪些人沒有投票權?工農群眾嗎?“國家需要由精英而不是由勞苦大眾治理”,請問茅公知:勞苦大眾,自然是財產狀況處于下層、底層的大眾。那么何謂精英?碩士?博士?海歸?還是官員(和官二代、三代)?由此可見,《公約》像一面照妖鏡,照出了這些時時把普適價值掛在嘴邊的改革先鋒和公知們葉公好龍的真面目。如果繼續把中國的前途、民族的命運交由這些資改派們左右,廣大民眾所剩不多的經濟權利將徹底喪失,廣大民眾的政治、文化權利也將被剝奪一空。結局正如2013年5月26日《人民日報》所揭示的,勞苦大眾將“一代窮世代窮”。

  因此,正如《國歌》所表達的:起來!不愿做奴隸的人們!把我們的血肉,筑成我們新的長城!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每個人被迫著發出最后的吼聲!。全國民眾應認清形勢,行動起來,從《憲法》和《選舉法》著手,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奪回勞動果實,讓共和國的政權回到人民手中。

  “無產者在這個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鎖鏈。他們獲得的將是整個世界。”


  【索引】

  [1]、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743

  [2]、http://www.sciencehuman.com/sciencenews/2013/02/news201302z03.htm

  [3]、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7edf10101840b.html

  [4]、http://news.sxxw.net/html/20113/5/266381.shtml

  [5]、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925/075513229021.shtml

  [6]、http://www.topnews9.com/arc/20130306/17681.html?1362559739&bsh_bid=200750611

  [7]、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b8bd070100c7ts.html

  [8]、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special/lianghui2013/20130306/1315268.shtml

  [9]、馬社香:《前奏——毛澤東1965年重上井岡山》當代中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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