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成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堅強有力的改革設想
——希圖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獻上我的一份“底層設計”
于泮泉
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政體)。為促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從而人民代表大會制真正變得堅強有力起來,我愿意以中國人民之一員的資格提出以下改革設想(做出以下改革設計):
一、人民代表大會的隊伍要精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應限制在1000人之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限制在200人之內,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應限制在15人之內。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員組成要逐級減少。到最基層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要限制在30人之內。
二、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要以工農代表為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中不脫離生產一線的車間主任以下工人代表,村黨組織書記、村主任以下農民代表,不脫離作戰、訓練一線的營連以下工農子弟兵代表,以及不脫離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一線并能始終站在工農大眾立場上說話的知識分子代表人數的總和不得低于全體代表總數的80%。這個80%比例同樣適用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的構成比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黨政機關和其他社會各界也應該在全國人民代表中分得相應的名額,但其所占的比例原則上應同他們在社會總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適應。在其他黨政領導崗位上工作或在其他黨政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人員一般不得提名為各級人民代表的人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工農代表的比例還應該逐級加大。最基層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代表大會中工農(含知識分子)代表的比例不應少于代表總人數的90%。
為了保證人民代表不脫離人民群眾,可以規定:一般全國人民代表每年必須在基層工作、勞動和調研180天以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每年在基層工作、勞動和調研60天以上;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成員每年必須在基層工作、勞動和調研30天以上。
地方各級人大組織成員每年在基層工作、勞動和調研的天數還要逐級增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中央級黨政機關有關領導同志應該列席會議,便于其準確掌握大會精神、接受全國人民代表的監督和質詢。地方各級人大開會時,同級黨政領導同志自然也應該列席。列席會議的黨政領導同志要坐在列席席上,一般不應該在主席臺上落座。
三、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一律通過倍額候選的方式選舉產生,并可以隨時罷免。
全國人民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相應組織機構通過倍額候選的方式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一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倍額候選的方式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原則上也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倍額候選的方式選出,但如果他(她)由經過全(體共產黨)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這是我在《黨是領導一切的》一文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9/261824.html中闡明的觀點),也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等額選舉的辦法選出。
誰擁有對上述人員的選舉權,誰就同時擁有對這些人員的罷免權。而且,這種罷免工作可以隨時進行(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這項權力可以在充分爭取代表意見基礎上由其常委會代為行使)。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只要有一定比例的選民或人民代表正式提議,就必須把相應的罷免案列入日程。在人民代表資格被罷免后,其同級人大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的資格同時自然失去。
四、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議政合一的工作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要能夠堅強有力而不成為可憐的清談館、大party或“橡皮圖章”,就必須把它建設成議政合一的工作機關。我設想:
可以把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更名為全民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資委),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更名為計劃與改革委員會(計改委),并新組成中央級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委員會(中編委)。然后把民資委、計改委、中編委,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統統納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直接管轄之下。為了使這些機構不墜入原行政機關的慣性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可以規定其主要組成人員候選人由出自不同代表團、不同界別的全國人民代表構成,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倍額候選的方式選舉產生,且同時規定其相應任期,以便其可以經常輪換。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可以參照全國人大的辦法進行相應的改革。
五、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組成人員一律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和罷免。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副院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均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和罷免,并統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后生效;國務院各部委副部長、副主任、司局長,最高人民法院各庭長、副庭長、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屬各部廳局長、副部廳局長、檢察官均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和罷免后,也統一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后生效。對上述人員的罷免工作可以隨時進行(不限于其是否任期屆滿)。
上述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參照執行。
六、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必須在接受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國家的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首長都要定期地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鄭重地做工作報告,嚴肅地總結本機關前一時期工作,提出做好下一時期工作的設想,接受人民代表們的嚴格審查、當場接受人民代表的提問。人民代表們在審查時可以對這個報告橫挑鼻子豎挑眼,以糾正其中的錯誤、克服其中的不足、填補其中的遺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完善報告的內容。如果多數代表認為報告的錯誤太多、太大,可以提出對相關機關進行不信任投票、罷免相關工作人員。一旦被代表們修改了的報告獲得通過后,就可以將該報告視為對相關機關工作的授權,要求相關機關按照這一報告開展工作。相關機關在實際工作中發覺出現了報告有未盡事宜或須糾正報告的提法,應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接受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及全體人民的監督。
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得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或脫離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而擅自行事。
七、人民代表大會必須牢牢掌握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權。
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可分為發動人民群眾搞好對它們的日常工作監督和代表大會集中監督兩種方式。日常監督主要表現為隨時發現問題隨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大會集中監督可采用當場提問和提出質詢兩種形式。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任何代表都有權單獨或聯名提出對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質詢的要求。受質詢機關必須派出主要負責人到場接受質詢,并負責任地予以認真答復。
人民檢察院是受人民代表大會委托對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專門機關。要把原監察行政機關以及審計機關從各級人民政府中剝離出來劃歸為人民檢察院的直屬機構。其中監察部、監察廳、監察局應統統視為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直接接受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監察機關人員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其一切監察活動均不受人民政府的制約和干涉。同時,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都有義務和責任隨時為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提供方便。
八、國家立法權必須統一掌控在人民代表大會手里。
為了保證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我國的立法權必須高度集中地統一掌握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手中,不得由其他任何機關分割享有。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實施司法解釋的權力都統統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回。國務院可以提出行政法規草案,交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并由國家主席命令公布后才生效;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地方法規草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相應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交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出相應的司法解釋草案,也必須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經由國家主席命令公布后才生效。
同時,還可以由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提案,只要獲得足夠代表們的聯署,就應該提交本次代表大會表決,形成規范性文件,由相關國家機關負責執行或落實之。
我想,做到了這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可能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才可能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才可能真正地落到實處。
關于提出本設計的更多理論依據,可以參見本人拙著《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5/236918.html和《人民監督政府,人人起來負責》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11/272746.html兩文。
最后贅上一句:我認為“人大代表”的稱呼不妥,似應正名為“人民代表”為好。
(2012-3-12 14:13:18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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