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改革不能由國務院說了算
經濟改革事關全局,事關全國人民的切身利益,不能由國務院說了算,更不能只由國務院個別主要領導說了算,必須在聽取各階層呼聲、征求各階層意見的基礎上,經各階層代表大討論修正后,由全國人大專門機關提出議案,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從立法的權力角度來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七條和《立法法》第八條都沒有明確規定經濟改革決定權專屬,但《憲法》第八十九條和《立法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國務院沒有經濟改革決定權,《立法法》第九條關于授權國務院“就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的規定,顯然不包括經濟改革此等重大的全局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簡稱《決定》),明顯與《立法法》關于“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法》與《決定》同屬全國人民大會通過的法律,根據法律優于決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規則,《決定》中關于“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規定早已失效,因此經濟改革權無疑應該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不能繼續就經濟體制改革方面進行立法,國務院只能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去進行經濟改革,而不能另起爐灶。
從立法的科學角度來看,國務院對經濟體制改革進行立法也是不妥的,在沒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法律前,國務院及其主要領導不能貿然行事。國務院只代表行政機關,其立法的代表性主要限于行政官員和專家,如果經濟體制改革主要由行政官員和專家說了算,那這樣的改革就不是全民的改革,而只是行政官員和專家的改革,這樣的改革極難保證能不損害占人口大多數的其他階層的利益,其他階層也很難會買行政官員和專家的賬,寶貴的改革共識就很難形成,這樣的改革就只能是強制性的運動式改革,到頭來就會遭到大多數人民的唾棄,黨的執政基礎就會嚴重削弱,黨的形象就會嚴重敗壞,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將不復存在,人民的利益也會喪失殆盡。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不相信行政官員和專家,不相信國務院,只是由少數人推動的全民式改革在邏輯上顯然說不過去。很顯然,由少數人推動的改革,各階層不可能在關系自己切身利益改革的討論和決定中當家作主,少數改革推動者不可能掌握各個階層的具體情況和訴求,也不可能在在重大利益面前做到舍己為人,這就決定了由少數人推動的經濟改革不可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立法和決定全國重大事情,國務院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執行機構。經濟改革事關全局,事關13億人的福祉,牽一發而動全身,屬于全國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因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決定,國務院顯然沒有權力決定如何進行重大經濟改革,國務院領導只能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更不能對經濟改革、政治改革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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