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到8月,僅僅5個月……
這么一改,就成為后來某些組織,某些群體,某些人利用住房改革政策洗劫全體老百姓的財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這也就是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既不經濟,也不便宜;而且申請經濟適用房還需要各種各樣十分苛刻的條件的根本原因。
中國政府對房地產的三次重大政策調整
小易
這三次重大政策調整,由三個文件體現,也就是所謂的23號文件(1998年)、121號文件(2003年)和18號文件(2003年)。18號文件壓倒121號文件,作廢23號文件,從此中國房地產邁入“嶄新”階段。現在把這三大文件摘錄于下,想了解房地產方面知識的朋友一定要看看這三個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國發[199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 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 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 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 的繳交率應不低于5%,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繼續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 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七)對不同收人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 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八)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 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 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 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 稱《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 結合。租金提高后,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 的優撫對象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免政策。
(十二)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要 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 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要在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清查和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 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制定辦法,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并經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 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 政劃撥方式供應。
(十五)各地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經濟 適用住房設計和建設標準,大力降低征地拆遷費用,理順城市建設配套資金來源,控制開發 建設利潤。停止征收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應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要嚴格限制工程環節的不合理轉包,加強對開發建設企業的成本管理和監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八)完善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質量。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注重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應加快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廣性能好,價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標準化、集約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產供應方式。
六、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一)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二十三)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二十四)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住房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七、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十六)加強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 修資金,并健全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
(二十七)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 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切實減輕住戶負擔。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 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
八、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十八)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后實施。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 導和監督。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轉變城鎮居民住房觀念,保證城鎮住房制度 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決定》和本通知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從嚴處理。國務院責成建 設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房地產信貸政策,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房地產金融健康發展,現就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規范貸款投向房地產開發貸款對象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較高、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重,電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對商品房空置量大、負債率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審批新增房地產開發貸款并重點監控。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于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于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
二、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
各商業銀行應規范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的管理,在《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管理辦法》
頒布前,審慎發放此類貸款。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
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
三、規范建筑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途
商業銀行要嚴格防止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墊資房地產開發項目。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將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購買施工所必需的設備(如塔吊、挖土機、推土機等)。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并向當地其他的商業銀行通報該企業違規行為,各商業銀行不應再對該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對自有資金低、應收賬款多的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商業銀行應限制對其發放貸款。
四、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住房的需要
商業銀行應進一步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覆蓋面,擴大住房貸款的受益群體。為減輕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負擔,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業銀行應將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情況登記在當地人民銀行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詳細記載借款人的借款金額、貸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到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進行查詢。
五、強化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
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所購商業用房為竣工驗收的房屋。對借款人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一律按照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六、充分發揮利率杠桿對個人住房貸款需求的調節作用
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檔商品房、別墅除外),
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浮動)執行;購買高檔商品房、別墅、商業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再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年執行。
七、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的管理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2)247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限賬戶管理,理順委托關系,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應即刻糾正住房委托貸款業務僅限于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對使用其他房改資金(包括單位售房款、購房補貼資金、住房維修基金等)委托辦理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一律不得承辦。
八、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建立房地產信貸業務分析制度,跟蹤、調查、分析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執行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商業銀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發[200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發布五年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住房建設步伐加快,住房消費有效啟動,居民住房條件有了較大改善。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市場不斷發展,對拉動經濟增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應當看到,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還不平衡,一些地區住房供求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房地產價格和投資增長過快;房地產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費還需拓展;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夠規范,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調控有待完善。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
(一)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拉動投資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擴大社會就業的有效途徑。實現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進一步明確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指導思想。要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不斷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調整供應結構,滿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堅持深化改革,不斷消除影響居民住房消費的體制性和政策性障礙,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堅持加強宏觀調控,努力實現房地產市場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使房地產業的發展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相關產業相協調,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供應政策,調整供應結構
(三)完善住房供應政策。各地要根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進程、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的變化,完善住房供應政策,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逐步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同時,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具體收入線標準和范圍,并做好其住房供應保障工作。
(四)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過土地劃撥、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承擔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控制開發貸款利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對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嚴格審定銷售價格,依法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參加對象和優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產開發經營。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要根據市場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發展,提高其在市場供應中的比例。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要調控土地供應,控制土地價格,清理并逐步減少建設和消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多渠道降低建設成本,努力使住房價格與大多數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適應。
(六)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財政預算資金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形成穩定規范的住房保障資金來源。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保障水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則上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七)控制高檔商品房建設。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高檔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劃分標準。對高檔、大戶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檔寫字樓、商業性用房積壓較多的地區,要控制此類項目的建設用地供應量,或暫停審批此類項目。也可以適當提高高檔商品房等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和預售條件。
三、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場體系
(八)繼續推進現有公房出售。對能夠保證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向職工出售。對權屬有爭議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管理單位出具書面具結保證后,向職工出售。對因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公有住房出售和權屬登記發證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確界限,妥善處理。
(九)完善住房補貼制度。要嚴格執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定住房補貼標準,并根據補貼資金需求和財力可能,加大住房補貼資金籌集力度,切實推動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對直管公房和財政負擔單位公房出售的凈收入,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用于發放住房補貼。
(十)搞活住房二級市場。要認真清理影響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鼓勵居民換購住房。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設置限制條件。各地可以適當降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繳納標準;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原產權單位原則上不再參與所得收益分配。要依法加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管理,規范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十一)規范發展市場服務。要健全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規則,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估價師執(職)業資格制度,為居民提供準確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務。規范發展住房裝飾裝修市場,保證工程質量。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切實改善住房消費環境。
四、發展住房信貸,強化管理服務
(十二)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發放力度。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簡化手續,取消不合理收費,改進服務,方便職工貸款。
(十三)完善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機制。要加強對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監管,規范擔保行為,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鼓勵其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貸款提供擔保。對無擔保能力和擔保行為不規范的擔保機構,要加快清理,限期整改。加快完善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辦法,研究建立全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
(十四)加強房地產貸款監管。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項目,要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同時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審核管理,嚴禁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加強對預售款和信貸資金使用方向的監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個人征信系統,完善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嚴厲打擊各種騙貸騙資行為。要妥善處理過去違規發放或取得貸款的項目,控制和化解房地產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五、改進規劃管理,調控土地供應
(十五)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和住宅產業政策。各地要編制并及時修訂完善房地產業和住房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加強對房地產業發展的指導。要充分考慮城鎮化進程所產生的住房需求,高度重視小城鎮住房建設問題。制定和完善住宅產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健全推進機制,鼓勵企業研發和推廣先進適用的建筑成套技術、產品和材料,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認定和住宅部品認證、淘汰的制度。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設計,注重住宅小區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住宅內部功能設計。
(十六)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調控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中,要合理確定各類房地產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優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拆遷安置用房建設項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設施。各類開發區以及撤市(縣)改區后的土地,都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嚴禁下放規劃審批權限,對房地產開發中各種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七)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各地要健全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供應制度,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規劃和審批權限。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納入政府統一供地渠道,嚴禁私下交易。土地供應過量、閑置建設用地過多的地區,必須限制新的土地供應。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不應求、房價漲幅過大的城市,可以按規定適當調劑增加土地供應量。
六、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市場秩序
(十八)完善市場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支持具有資信和品牌優勢的房地產企業通過兼并、收購和重組,形成一批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嚴格規范房地產項目轉讓行為。已批準的房地產項目,確需變更用地性質和規劃指標的,必須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十九)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工作,完善全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各地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中需要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各地財政結合當地信息化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一并落實。
(二十)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要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力度,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和物業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制止一些單位和部門強制消費者接受中介服務以及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加快完善房地產信用體系,強化社會監督。采取積極措施,加快消化積壓商品房。對空置量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限制其參加土地拍賣和新項目申報。進一步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嚴禁以科技、教育等產業名義取得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產開發,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鄉村簽訂協議圈占土地,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切實加強源頭管理,有效遏制并預防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交易中的各種腐敗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從實際出發,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辦法,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并對本地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縣房地產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特別是問題突出地區的指導和督查。國家發展改革、財政、國土、銀行、稅務等部門要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補貼制度監督、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立全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指導各地具體實施并負責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小易簡評:從03年以來,政府就把商品房給了富人,把經適房給了中等收入的人,把廉租房給了窮人,所以,您就別抱怨買不起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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