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女兒見證了火災全過程:“我在十點四十五分聞到一股味道,覺得不對,就用電話報警。救火車是來了,但由于天寶路在修路,救火車繞了個大彎,到11點30分才開始救火,這時,家里已經燒光了。2月份,弄堂里還有一家人家也是因為修路使得救火車開不進來,被燒光了?!?/p>
路是要修的,可以慢慢修,反復修,修路增加GDP。
救火車因為修路耽誤救火,這種事情在上海不少見。耽誤就耽誤了唄,火災也能增加GDP。
所以,每日的電視新聞提都不提這些事情。
這里是中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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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用智慧讓受災人“很法律”地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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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為“0018968”的《上海市消防局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了張家第二次火災的“火災事故事實”,這個事實就是 “一樓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在《認定書》備注欄中還這樣鉛印著:“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火災可適用本程序:(1)。。。。。,(2)。。。。。,(3)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4)不屬于電器產品、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的。(5)沒有放火嫌疑的。2.運用本程序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
這說明,消防部門認定的“一樓電氣線路故障”就是指一樓電線老化,而與使用電器燃氣不當無關,更排除了人為縱火。據說,另外幾家“被火燒”的也都給的是同樣的結論。消防部門說,拆遷戶因“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燒,這種事情很多的。
我仔細看了在《上海市消防局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0018968)》上張家女兒的簽字,對張家女兒說:“你簽字的內容是他們念了讓你寫的!”張家女兒點頭:“是的。”但她奇怪我怎么會知道。
這不是簡單的簽字,是“很法律”的簽字——“當事人對原因無異議,張XX(簽字)”。這十二個字都是張家女兒寫的,但是,她將消防部門念的“無異議”,寫成了“無意義”,因此,張家女兒的簽字其實一共有十四個字:“當事人對原因無意義異議,張XX(簽字)”?!耙饬x”兩字被劃掉了。
我問張家女兒:“你同意‘一樓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這個結論嗎?”她回答:“不同意,你想,十一點半救火,十二點多才救滅,大約十二點四十五分,消防隊結論就出來了,這太快了吧?他們是怎樣調查的?”
怎樣調查的?認定書上寫著呢!在“現場調查走訪情況”欄中,寫著“經向有關人員調查訪問并勘查現場”十五個字。也就是說,在總共一個半小時都不到的時間里,消防隊將救火救人、找人調查、與當事人交談、勘查現場這些事情全都做了!人們可以懷疑消防隊工作的“神速”,但你不能懷疑他們的專業,他們因為專業而神速,難道不可以嗎?
但張家女兒為什么會在這個自己并不同意的結論上簽字呢?我提出了這個疑問。 “???我是在火災原因鑒定書上簽的字?”她有點激動,我就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這幾個字指給她看,她懊惱得直搖頭:“怪我呀,我怎么不仔細看呢,我不知道這是鑒定書,他們就告訴我,讓我在情況調查上簽個字,我就簽了,他們讓我這樣寫,我就寫了,再說,我當時已經暈了。。。。。?!薄澳阒朗裁唇小愖h’嗎?你知道‘當事人’是法律術語嗎?”她茫然地搖頭!
張家兒子在旁說:“這張紙上下的結論,是不太可能推翻的?!蔽艺f:“對!你只要簽了字,根據認定書備注欄的解釋,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就不會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更何況,你不止是簽字,而是親筆認同了‘一樓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火災’的結論,并對此結論明確表態‘無異議’!”
天衣無縫的智慧呵!我無比佩服中國職能部門天衣無縫的智慧!他們智慧地利用了居民們的無知——對法律的無知!
這里是中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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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找政府,政府部門讓他們“投親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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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安置老母一個住處,為了希望在經歷了兩次火災后能得到政府部門的幫助,張家兒子跑了里委會、街道、信訪辦、綜治辦、社管科、房管所。。。。。。,除了里委給了幾百元錢和表示同情的話語,其他什么都沒有得到!
得不到政府部門幫助,張家填寫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申請表(棚戶簡屋修建)》,希望在廢墟上再一次重建家園,卻被告知這里是動遷地段不準修建。
“可我們總得有個住處呀”!張家人要向里委會、街道、信訪辦、綜治辦、社管科、房管所討個說法,回答是千變一律的“投親靠友”。
張家女兒無比心酸地寫道“如果(我們)的親友是李家成(嘉誠)那樣的人物的話,可惜不是,我的親友的能力就是能為我送個盒飯,一杯水??!古今往來連殺人放火的罪犯也可以吃飽,睡好。然爾(而)在這溫暖、和協(諧)、安定的社會環境中,我們這個奉公守法的家庭成員卻連個遮風避雨的地方都得不到啊。。。。。在風雨中飄遙(搖)的家庭等待著有關部門,有關人員能為我們能有所作,有所為。。。。。?!彼鞠雽⒋宋陌l到新浪網,被朋友勸阻了,說是“沒用”的。
這些,都發生在中國上海。還有幾十天就要召開“探討人類城市生活的盛會”、“人類文明的一次精彩對話”的世博會的上海(引號中語引自上海世博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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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了,電線很容易變火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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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住天寶路274弄15號,一個月前的2月18日(正月初五),250號先被燒了一次,張家家人還帶我去看了另外幾家“被燒”的房子,有的人家不在這兒住了,但房子還在,觸目驚心的燒痕還在;有的人家自己打掃整修了一下,繼續住下去。
所有被燒的人家,都懷疑火魔后面有黑手,但都抓不到證據。消防部門給的結論幾乎都是“電線線路故障”。好象只要一涉及到動遷,電線就會成為火蛇,不定什么時候來舔你,吞噬你!
張家的兩次火災,都向上海電視臺新聞熱線“匯報”了,他們化了二十分鐘撥通了電話62870000,告訴電視臺,這是他們處在動遷地段的家在兩年時間里經歷的第二次火災,電視臺溫馨熱忱地回答他們:“知道了,謝謝提供信息?!边@種拆遷類火災,電視臺是有責任要和諧掉的。
在2004年,我從報上看到這樣一條消息“昨天,盧灣區最后一塊土地轉讓”。我大驚。因為這個最熱鬧的中心城區還有好多舊石窟門建筑和棚戶建筑,怎么可能最后一塊土地都被轉讓了呢?詢問了有關人士,方知消息千真萬確——中心城區的土地就象當年的租界,已分屬于各房地產商的勢力范圍。
我大驚,但也因此恍然大悟:難怪現在的房地產商這么蠻橫,老百姓在不經意間與不知情間,已經不是住在國有土地上,而是住到房地產商私家地盤上了!你有房屋產權證有什么希奇?房地產商持有的可是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房地產商的土地使用權同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保護。
房地產商支付了土地出讓金(零支付也有的)從政府手里得到了土地使用權利,為了盡快贏利,他當然視土地上的原住民為累贅——要知道,你們現在是住在他的地盤上!你們每拖延一天,就是在妨礙他發財,和他過不去呀!而你們多要一分補償,他就少得一分利潤,他是商人,不是慈善家,這個道理,大家應該懂。
不錯,你們有產權證,可房地產商有著土地的使用權證!住宅是建筑物,建筑物是屬于土地上的“附著物”,沒有土地,你們的房子就無處“附”啊!以前你們的房屋是國有土地的“附著物”,也就是國有土地這張皮上的 “毛”,只要國有土地性質不變,你們的房子有當然的存在理由,你們的居住權有當然的保護理由;但是,現在你們的房屋已經落在房地產商私人的土地上,政府把土地這張帶著毛的皮整個剝給房地產商,這張皮就改姓了!房地產商原本要的只是皮,皮上附的毛他不要,有了皮,他自會讓新的毛長出來,那就是房地產商建造的商品房。房子造畢,房地產商“使用”土地也就使用到頭了了,再將新毛(房子)舊皮(土地使用權)一起賣掉。新房業主在買房的同時,也同時買來了土地使用權。而對于原住民呢?自打土地所有權改弦更張,房子這“毛發”就松動了,毛發掉落則是早晚的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居民們說自己的住宅是受憲法保護的, “不受侵犯”的、“禁止非法侵入”的,那房地產商的土地使用權也是受國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你們賴著不肯搬,就是侵犯房地產商的土地使用權!所以房地產商要讓你住不下去,會放把火嚇唬嚇唬你們。把人燒死的事都發生了,但他的本意是趕你們走,他與你們本來前世無冤今世無仇,雖然你們擋了他發財道,但并不至于要整死你們。你說他放火,他是當成在自己家里點煤氣,因為,他是在屬于他的一大塊土地上搗鼓和玩火!
我不得不承認,從“理”上論,房地產商還是有道理的。那個“理”,也是我國的法律賦予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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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拆遷的為什么同樣沒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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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一來,我再也沒有安全感了!是的,我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我沒有一點安全感。因為我不知道我腳下踩的這塊土地轉讓給了誰?什么時候我的房子這根毛會被拔去?拔去后哪張皮上允許再長出我的房子這根毛?最要命的是,即使有幸買下了房地產開放商的新毛皮——商品房——那時連毛帶皮的使用權又是我的了(產權房都含有對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可我又哪能知道什么時候腳下的土地又會被轉讓?政府官員只要有著隨意指認“公共利益”的權利和便利,那么,要老百姓為了“長遠利益”、“根本利益”而犧牲的理由就層出不窮;政府官員只要掌握著批地權利、掌握著批給誰不批給誰的選擇權利,老百姓居無定所就是邏輯的必然。
我終于忽然大悟,為什么各地政府會對房地產商驅趕原住民的野蠻行徑充耳不聞,會對拆遷官司拒不接受,因為政府要面對一個難題,類似“一女兩嫁”的難題。
憲法規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這是公民享有的權利。然而,房地產商從持有土地使用權證這一刻起,他也獲得了委托政府保護自己利益的權利。房地產商也是公民,凡是合法的行為也都受法律的保護。房地產商持有了土地使用權證,這一大塊土地的使用權就歸屬于他了,房子既然是土地的附屬物,那么,怎樣處理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權利也就從原來的政府手里轉讓到了房地產商手里——把原住戶趕走,就是房地產商在行使土地的使用權利,當然,他驅趕原住民是侵犯了公民權利——侵犯了公民住宅權、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但這些侵犯,是他從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后的必然結果,因此,根據邏輯推理,這是政府許可的侵犯。如果政府不許他侵犯,他可以告政府違約,并且中國的房地產商在得到土地時是付了兩筆錢的,一筆是面上的土地價錢,一筆是私下向政府購買“買地的權利”。房地產商為了得到土地付了雙重的價錢,政府再不保護他的權利當然也講不過去。
于是,政府就因為自己制訂的政策給自己造就了矛盾和尷尬。政府采取的辦法是采取鴕鳥政策——我把頭藏起來,我不面對。
這是政府在逃避了執行保護公民居住權利的責任!
這就是動遷地塊火魔斬不斷的根本原因。
這里是中國上海,是在熱火朝天等候世博會召開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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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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