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之:論辯《學術天然應開放 封校鎖國必誤國》的公開書
今天我看到了一篇《學術天然應開放 封校鎖國必誤國》的申請書,是一名叫做楊名跨的云南執業律師為牽頭的九人聯名書面給教育部,表達他們對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袁貴仁部長講話中提到的“四個決不”的不滿意見,并且以此向教育部申請公開這“四個決不”的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同時還要求教育部公開“西方價值觀”的界定標準,公開“攻擊、誹謗及抹黑”與公民依《憲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間的區分標準。
這篇申請書是九名署名來自云南、重慶、貴州、北京、湖北等五個省市的執業律師,就是說,申請者事先有聯系且有組織,所以具有了一種代表性,并且都是執業律師。律師的身份表明,他們這次的申請,是代表(法律界)法律黨向教育界提出公開意見,而且意見很嚴重——“封校鎖國必誤國”,這頂帽子可著實是很能嚇唬人的。
這些年來,法律黨已經成為了中國的一大公害。雖然法律的外衣很美妙,也符合中國依法治國的國策,但是經過法律黨們的美妙包裝,尤其以北大的反黨分子、所謂的“法學家”賀衛方之流等的蠱惑,在法律的名義下,已將中國社會禍亂起來。
請看在這群法律黨主導之下導演出的南京“彭宇案”,已將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助人為樂”的美德完全葬送。這些執業律師,說白了,無非就是吃法律飯的一幫“訟棍”,為了賺到不菲的律師費,憑口舌之辯,巧鉆法律空檔和打法律的擦邊球,能將無理說成有理,能將歪理說成正理,在一些律師中,哪里還有什么正義和良心?他們恨不得這世上爭訟越多越好,爭訟要越多,就得法律越多,法律越多,法律的漏洞就越多,鉆法律空子和打法律擦邊球的機會就越多,他們恨不得有規定饅頭大小認定標準的法律,恨不得有一碗飯必須分幾口吃完的法律,只要制造了法律,同時就制造了更多爭訟的機會,有了爭訟,他們就能掙越多的錢。而制造法律,就必須得需要那些所謂的法學家們來鼓動。一些執業律師和一些“法學家”本就是一伙的,一個憑爭訟掙錢為目的,一個憑所謂的理論為律師站臺,錢自然也少不了“法學家”的。不過,他們也懂得一點點的偽裝術,否則太露骨了、被人看穿了,就不得不以公平正義、程序正義、權利義務等美妙的概念和貌似高深的法理來蒙嚇人民群眾。如果一個社會是和諧的,少了爭訟,他們也就失業了,掙不到錢了。他們制造一個法律多如牛毛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注定就不可能是一個和諧的社會。關于這一點,中國前后兩個三十年的情況已經對此做出了最好的歷史注解。
現在法律黨又開始干涉我國的思想意識形態領域了,企圖用他們所謂的法律尺度來衡量思想意識形態的長短了。他們必然要干涉我們的思想意識領域,因為如果我們的指導思想完全回歸到馬克思主義上來,所謂的那些依靠販賣西方私有制社會法律的法學家們的理論就沒有市場了,一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的一些法律也就需要遵從修改,也就會危及到執業律師們的飯碗了,所以他們必須要為他們站崗瞭望的法學家們來聲援,所以他們肯定要極力反對高校思想意識領域里的撥亂反正了,所以這次針對教育部袁貴仁部長的講話上書反對意見也是必然要發生的。
我國提出依法治國,是希望用善意的法律手段規范社會秩序,但是寄生在法律條文之中的一些律師們和“法學家”們,卻已經將法律變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吃飯工具,人的行為在律師和法學家手中變成了可以賺錢的商品。
他們在這份申請書中,多次引用《憲法》以及和國務院有關的法律,這很好,十八屆四中全會,黨中央非常適時地提出了依憲治國的要求。在中國,憲法是最高位的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規的母法。法律既為法學家和律師們拿來利用,我們也可以拿來使用,國家制定法律不單是為律師和法學家們準備的,下面,我們也要好好地按照黨中央依憲治國的要求,對照審查一下申請書的內容,同時用法律來反駁,這是對他們最有力的回擊,正所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以便使人民群眾進一步看清他們的丑陋嘴臉。
先看他們引用的教育部袁貴仁部長提出的“四個決不”:“要加強高校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特別是加強教材建設和課堂講壇管理,絕不能讓傳播西方價值觀念的教材進入我們的課堂;決不允許各種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在大學課堂出現;決不允許各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在大學課堂蔓延;決不允許教師在課堂上發牢騷、泄怨氣,把各種不良情緒傳導給學生。”
袁部長的講話刺痛了他們的神經,他們要求對這“四個決不”公開提供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那好,不妨給他們提供一下,也算是對他們的一個回答,同時也做一次普法教育,看一看袁部長講話是多么理直氣壯。
關于第一個申請——申請公開這“四個決不”的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一部什么性質的憲法呢?這部憲法是一部地道的社會主義憲法,在憲法全文中,有47處標明了憲法的社會主義性質。
第一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三句話三次特別強調了社會主義性質。
還有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明確規定我們的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
按照依憲治國的黨中央要求,袁部長“決不允許各種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在大學課堂出現;決不允許各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在大學課堂蔓延”的“兩個決不”有何不對?這難道不是對社會主義性質的堅守?難道不是忠實落實憲法要求?難道他們的意思是“要允許各種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在大學課堂出現;允許各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在大學課堂蔓延”?
新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難道這些天天拿法律吃飯的一些律師們連小學生都不如?其實不是,他們心知肚明,是他們的職業和立場推動他們非要站出來反對不可。
還有“決不能讓傳播西方價值觀念的教材進入我們的課堂;決不允許教師在課堂上發牢騷、泄怨氣,把各種不良情緒傳導給學生。”,這是他們質問權力來源的“兩個決不”。
還是根據憲法第十九條:“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及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再根據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之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及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的規定,教育部完全有權力對黨中央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做出工作部署和提出工作要求,這既是教育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委的分內職責,也是教育部作為全國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履行的法律義務。而申請書中卻指責成“是履行其教育部長職務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指令。”,既然承認“是履行其教育部長職務的行為”,有何來“屬于典型的行政指令。”的呢?難道教育部長講話提要求不能對人而只能對空氣去提要求嗎?申請書還引用了《國務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莫非教育部召開一個學習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精神座談會的會議,還需要由國務院決定嗎?提出“四個決不”的要求難道是屬于“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嗎?堅守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并提出相應的要求,難道不是我們的憲法和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的嗎?難道這不是本來之道、應有之義嗎?教育部提出“四個決不”難道不是執行“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規定中的“指示”工作嗎?因此,難道教育部召開這次座談會和部長講話提要求,又何嘗不是程序合法呢?難道這里有什么程序不合法的異議嗎?
也許他們針對“四個決不”來質問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的第一個問題,他們是明知故問,因為不先設此一問,不足以展示他們的所謂律師職業水平。而包裝了所謂法律式的外衣,就會足以唬住不明了法律規定的人,摒去唬人的架勢,思想一番之后,完全可以斷定他們的質問的核心全在于二問,即“請教育部公開西方價值觀念的界定標準。”這才是他們想要達到的目的。
關于第二個申請——要求教育部公開“西方價值觀”的界定標準
眾所周知,這些年來,在教育界,在思想界,在經濟領域,文化領域,在所有界別和領域,以所謂的“思想解放”,“與國際接軌”為破旗,本應解放思想是在社會主義框架內的解放思想,而不是突破社會主義性質,但每次的“解放思想”都有一些人屢屢突破社會主義性質,跑到西方資本主義的道道上去了,反過來用西方資本主義的思想意識來破壞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向教育界、思想界,在經濟領域,文化領域,甚至對政治領域,軍事領域進行西方思想意識的滲透和灌輸。以所謂的西方文明,經濟發達,制度先進為誘餌,將本來健康向上不斷走向完善的社會主義思想意識陣地破碎化,出現了現今西方價值觀在中國高校肆虐的危局,出現了嚴重違背憲法序言中所規定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
有的高校不做甄別,原版引進西方教材,甚至請來西方教師配套向學生講授,有的高校教師,尤其是政治課教師,不會講、不愿講或者干脆大反馬列毛主義,卻津津樂道于講授西方的思想意識形態,并自我感覺高人一等,一些教師不重自身師德,作為一名黨員卻違背自己的入黨誓言,在課堂上大肆攻擊、誹謗黨的領導,丑化黨的領袖和領導人,抹黑黨建立和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有的教師逢美國必夸贊,無一不是,而講中國必大罵,無是皆非。這些言論,都是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行,難道還要繼續猖獗下去嗎?難道不該管管嗎?
即使到了高校階段,學生們在思想意識形態方面仍將處在成長期,而教師的言行對學生的影響無疑是能起決定作用的。另外,一些教師將自己工作、生活、社會上遇到的不滿、牢騷和怨氣,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地向課堂上渴求知識的可愛的學生們發泄,逞自己一時口舌之快,貌似“爽氣”有“個性”,但這難道是為師之道嗎?自己還看重自己的師道尊嚴嗎?教師誤人子弟是最大的罪過,教師的胡言亂語也是自毀形象的可悲之舉,難道就沒考慮過日后學生們該怎么回憶和看待自己呢?
申請書請求公開“西方價值觀”的界定標準,這問題本身就是一個純粹流氓式的問題,一副流氓式的嘴臉。
眾所周知,價值觀念屬于思想范疇,有一部分屬于意識形態領域中的問題,雖然說在意識形態方面存在相對立的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價值觀念,但是也不要忘記,廣義的西方價值觀念中也有可借鑒和吸收、使用的觀念,社會主義中也有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價值觀念,但是,他們又是揣著明白裝糊涂,意圖模糊西方價值觀的具體所指。
袁貴仁部長講話中所講的西方價值觀即是指風行中國社會三十來年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經濟自由化思潮,多黨制思潮,三權分立思潮,所謂的一人一票的泛民主思潮,憲政思潮等全盤西化的西方價值觀(本文不做具體的闡釋和批判)。
袁部長的講話他本人清楚,與會者們聽得也很清楚,我們這些普通人也都清楚,只有偏偏這些律師們“不清楚”,但是他們又是清楚的,卻犯傻一般地用一種廣義的概念模糊清楚的概念,并以此向教育部問罪,其心何其險惡。如果不能識破他們的文字游戲,就很可能陷入他們布下的陷阱里,造成被動的局面。
對于袁部長講話中所指的對西方價值觀到底有沒有界定標準呢?不容懷疑,肯定有。這還是需要用憲法和法律來回答他們。
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都限定了我們的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恕不再全文引用),任何違反這個性質的的言論都是非社會主義的。
199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
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再看法律是如何要求教師的。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進行考核。”
以上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對學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及對教師和學生的具體規定,無需再言其它多余的話,難道袁部長的“四個決不”的講話還能夠懷疑嗎?難道我們不該在社會主義大學里自覺抵制西方價值觀的侵蝕嗎?大談西方價值觀的我國大學還是社會主義大學嗎?難道在面對西方價值觀侵入校園和課堂的時候還有所猶豫嗎?
高校的一些教師們,長久以來也是深受法律黨和崇拜西方思潮的學閥們的毒害,不僅自己被他們洗了腦,又用之于毒害廣大的學生,而老師們的孩子作為學生又被其他這樣的老師們去毒害,這些老師們既是施毒者也是受害者,而又全然不知,全都陶醉于西方價值觀泛濫的溫床里了。
關于第三個申請——公開“攻擊、誹謗及抹黑”與公民依《憲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間的區分標準
這個申請已經不值得再深入答復,因為他們已經在混淆概念和偷換含義了。試看,他們提出的“請教育部公開‘攻擊、誹謗及抹黑’與公民依《憲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間的區分標準。”中:
首先說說批評建議權。憲法是如何規定公民的批評建議權的呢?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所以批評建議權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而不是攻擊、誹謗及抹黑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前者的性質是監督、促使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把工作做得更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其批評建議都是善惡的,而非惡意。后者所表現的完全不是憲法所鼓勵的,是出于惡意的,意在攻擊誹謗及抹黑。
其二再說言論自由。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反“四個決不”中的所謂的言論自由,則完全不是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因為這種所謂的言論自由是反社會主義性質的,是配合西方國家企圖顛覆或擾亂中國的“言論自由”。任何一個正常國家,言論自由都不會是沒有邊界的,超出了本國法律規定的邊界,都是非法的言論,更談不上什么自由。那種無邊無界的言論自由只能存在于真空,而不是人類社會。
其三,學術自由。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教師在遵守憲法和法規的前提下,擁有進行學術研究的自由,而且國家還要予以鼓勵,但是決不會允許攻擊、誹謗及抹黑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的打著學術旗號的自由。
以上這三個方面,同時還表明,教師按照教學計劃在課堂上向學生傳授知識,是在履行教師職責,是完成學校指定的教學任務,教師無權借機占用教學資源,浪費學生要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時間,耽誤教學任務,不履行教師職責,來私相向學生傳授‘攻擊、誹謗及抹黑’的言論。這樣的教師是不合格的,完全應該吊銷其教師資格證書。教師在課堂上必須完成規定的授課任務,決不屬于在進行什么學術研究,要開展學術研究只能放到完成教學任務之外進行,但學術研究也必須要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
包裝以《學術天然應開放》的美名來偷換‘攻擊、誹謗及抹黑’以及散布西方價值觀的的行為,是故意要混淆視聽,轉移視線,由此能博得一些易受迷惑之人可憐的支持與同情之外,但在揭穿之后,只能更加狼狽和無力。
這就是我對《學術天然應開放 封校鎖國必誤國》的答復。
我在烏有網刊網站發表的文章全部歸攏到本人的博客內,歡迎同志們查閱,交流,批評。
李旭之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050758062
2015年2月11日午夜于北京
附:
學術天然應開放 封校鎖國必誤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楊名跨,男,云南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劉文華,男,云南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許思龍,男,云南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付 薇,女,云南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游飛翥,男,重慶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李貴生,男,貴州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周立新,男,北京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趙 慶,男,北京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請人:黃思敏,女,湖北執業律師,其他基本信息略。
請求事項
一、請教育部公開部長袁貴仁2015年1月29日指令全國高校“四個絕(決)不”的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
二、請教育部公開“西方價值觀念”的界定標準;
三、請教育部公開“攻擊、誹謗及抹黑”與公民依《憲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間的區分標準。
事實和理由
據中國國家通訊社——新華社于2015年1月29日報道,教育部長袁貴仁在當日教育部學習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精神座談會上指出,要加強高校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特別是加強教材建設和課堂講壇管理,絕不能讓傳播西方價值觀念的教材進入我們的課堂;決不允許各種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在大學課堂出現;決不允許各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在大學課堂蔓延;決不允許教師在課堂上發牢騷、泄怨氣,把各種不良情緒傳導給學生。來自北京、上海、江蘇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山東大學、廈門大學的負責人出席了座談會。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9條:“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教育部長袁貴仁在有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負責人出席的教育部會議上,通過“四個絕(決)不”代表教育部對全國高校教育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是履行其教育部長職務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指令。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吨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此外,依法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程序必須合法?!秶鴦赵航M織法》第1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日前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再次強調,領導干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各級領導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么用權,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他將權力比作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
猶如律師不應法庭言論獲罪,傳道授業解惑的師者,在課堂上傳播科學知識與民主思想的自由,更應當得到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35條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第41條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第47條進一步保障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前述一系列憲法權利面前,袁貴仁部長通過“四個絕(決)不”的行政指令對高校教學活動苛以更多要求和限制,理應公開并說明其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同時,如何定義“西方價值觀念”?如何區別“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如何衡量所謂的“攻擊、誹謗及抹黑”言論與憲法第35、41、47條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批評建議權和學術自由?均有待教育部以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向國人及世人予以釋明,以規范指引社會,以免誤人子弟。
眾所周知,從文藝復興到西學東漸,古今中外每一次文化交流和價值碰撞,無不帶來人類文明史上的空前繁盛;而固步自封,自絕于世界發展潮流,只會留下污泥濁水。習近平主席在出訪各國時,常旁征博引世界大家經典。在去年十八大四中全會的講話稿中,習近平先生就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名言談司法公正,強調“一次裁判不公惡于十次犯罪”;他還在中法建交50周年紀念大會上,表示自己青年時代就讀過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雨果、大仲馬、福樓拜等西方名家的著作。王岐山先生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向官員薦書,包括法國作家托克維爾的《舊制度與大革命》,他甚至曾向紀檢干部們多次提到近年風行的美國政治劇《紙牌屋》。
事實上,早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袁貴仁部長在回答有人認為高等教育因意識形態屬性不應過度引進的顧慮時就曾指出,更多引進外國資源沒有風險,因為在中國的土地上,大學本應是充滿自由思想與活躍氛圍的場所,唯此方能育大師,立大國。對思想和意識的封閉與禁錮,將是落后與衰敗的開始。
國之興衰,系于教育。人應有人樣,國該有國格,校當有校范。公權行止理應秉法而為、表里如一以引領社會。大學怎能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后花園和自留地?沒有法律依據的權力之手,怎能伸進大學課堂?大學教育怎能隨心所欲、朝令夕改?
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表達自由之一,它既是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內在要求;法律應該保障學術自由,倡導對學術問題百家爭鳴,學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對學術問題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展開批評、進行辯論等,這是促進學術研究,是學術繁榮和發展的根本條件;對公權行為的批評建議及質疑,則是國家權力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權能夠在正確軌道上運行的基本保障。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批評建議和法律之間的界限,并不能以簡單的行政指令來勾勒。
出于學習研究、工作生活等需要,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教育部在法定的1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的書面形式(加蓋教育部印章),以郵政快遞方式向各申請人所留通訊地址公開政府信息(可由收件人支付郵資)。申請人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決定后續法律行動。
此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申請人:楊名跨 劉文華 許思龍
付 薇 游飛翥 李貴生
周立新 趙 慶 黃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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