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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發】黎陽:亂中國者必賀衛方之類“法律黨”

黎陽 · 2015-02-07 · 來源:烏有之鄉
“法律黨”已經建立起了完整而嚴密的組織體系,足以對抗各級政權。

  目錄

  一.“法律黨”有極大的欺騙性和權威性;

  1.法律與宗教

  2.“法律黨”與邪教

  ⑴.“法律黨”的根本目標是謀私利

  ⑵.“法律黨”為謀私利而假裝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東西

  ⑶.“法律黨”為謀私利把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強加于老百姓、哪怕傷天害理也在所不惜。

  ⑷.“法律黨”是邪教。

  二.“法律黨”已經有了全面篡奪國家各級政權的完整的理論、綱領、口號和計劃;

  三.“法律黨”的大本營——司法體系是“筆桿子”和“槍桿子”的結合部,控制司法體系就既有了“軟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軟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輕而易舉就控制了政權的要害;

  四.“法律黨”按照曹操的“挾天子令諸侯”的秘笈“挾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國”、“司法獨立”、“政治改革”的名義下冠冕堂皇地逐級逐步篡奪權力、發動隱形政變;

  五.“法律黨”已經建立起了完整而嚴密的組織體系,已經形成了足以對抗各級政權的“國中之國”;

  六.“法律黨”對內到處插手,動員、整合一切動亂反叛力量;

  七.“法律黨”最有條件以“人權高于主權”的名義引狼入室,直接勾結外來勢力,從國外搬兵里應外合消滅自己的政治對手。“法律黨”已經成為足以從內部威脅中國生存的頭號大患。

  黎陽

  2011.10.12.

  中國如亂,作亂者必“法律黨”。

  想搞亂搞垮中國者不少,但有此能力者只有“法律黨”。“法律黨”毫不掩飾自己篡奪國家全部權力的野心。如今中國只有“法律黨”擁有足以搞亂搞垮中國的軟實力和硬實力——“法律黨”有極大的欺騙性和權威性。“法律黨”已經有了全面篡奪國家各級政權的完整的理論、綱領、口號和計劃。“法律黨”的大本營——司法體系是“筆桿子”和“槍桿子”的結合部,控制司法體系就既有了“軟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軟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輕而易舉就控制了政權的要害。“法律黨”按照曹操的“挾天子令諸侯”的秘笈“挾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國”、“司法獨立”、“政治改革”的名義下冠冕堂皇地逐級逐步篡奪權力、發動隱形政變。“法律黨”已經建立起了完整而嚴密的組織體系,已經形成了足以對抗各級政權的“國中之國”。“法律黨”對內到處插手,動員、整合一切動亂反叛力量。“法律黨”最有條件以“人權高于主權”的名義引狼入室,直接勾結外來勢力,從國外搬兵里應外合消滅自己的政治對手。“法律黨”已經成為足以從內部威脅中國生存的頭號大患。

  .“法律黨”有極大的欺騙性和權威性;

  “法律黨”最大的欺騙性有二:

  第一,它成功地把“法律”變成了宗教,使社會的許多人不知不覺地認同了“法律”=“公平正義”=“正統”=“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它成功地把“法律黨”變成了邪教組織,使社會的許多人不知不覺地認同了“法律黨”=“法律”=“公平正義”=“正統”=“神圣不可侵犯”。

  1.法律與宗教

  毛澤東說:“有許多的東西,只要我們對它們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覺性,就可能成為我們的包袱,成為我們的負擔。”——只要“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覺性”,不管多正面的東西也照樣會變成迷信,變成宗教,變成“神”,連“科學”本身也不例外——街頭巷尾不是常常能碰見“科學算命”的小販兜售生意嗎?

  同樣,只要對法律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覺性,法律就要變成迷信、變成宗教。“法律黨”正是利用“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覺性=>宗教迷信”這個認識論的規律大造其神——“法律神”。

  科學與宗教的根本區別在于,一個是唯物主義,一個是唯心主義;一個客觀,一個主觀;一個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一個全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一個靠客觀實踐檢驗,一個靠主觀“權威”檢驗——靠客觀實踐檢驗,所以允許懷疑、允許爭論、允許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靠主觀“權威”檢驗,所以不允許懷疑、不允許爭論、不允許廣大人民群眾參與。

  “法律黨”的那一套與宗教沒什么兩樣——一個說:“神高于一切”,一個說:“法律高于一切”;一個說:“神萬能”,一個說:“法律萬能”;一個說:“神面前人人平等”,一個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個說:“神最偉大最公正”,一個說:“法律最偉大最公正”;一個說:“必須服從神”,一個說:“必須服從法律”;一個說:“褻瀆神是罪惡”,一個說:“褻瀆法律是罪惡”;一個說,不信神是愚昧無知,一個說,不信法是愚昧無知;一個要求人們對神無條件頂禮膜拜,不許不信,不許懷疑,不許爭論,一個要求人們對法律無條件頂禮膜拜,不許不信,不許懷疑,不許爭論;一個說,神的意志普通人不懂,只有極少數神父、神棍、巫婆之類專門吃神仙飯的“專業人員”才懂,才有資格與神溝通,一個說,法律的意志普通人不懂,只有極少數律師、法官、法律專家之類專門吃法律飯的“專業人員”才懂,才有資格與法律溝通……哥倆盡管名義不同,招牌兩樣,但本質完全相同——都是唯心主義、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靠主觀“權威”檢驗、不允許懷疑、不允許爭論、不允許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都是挖空心思用盡華詞麗藻堆砌出個看上去無比莊嚴隆重神圣不可侵犯的東西來要你頂禮膜拜;都聲稱其它一切都是邪的歪的罪惡的,只有他造的這一套才是正宗真神,必須無限信仰、無限熱愛、無限崇拜;都拼命向你灌輸信他造的神會有什么什么好處,不信會有什么什么災禍;都翻箱倒柜引經據典拼命證明自己造的神如何玄妙復雜莫測高深,除了極少數專業“精英”外誰都弄不懂,誰都沒資格過問,既不需要接受客觀實踐的檢驗也不需要接受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監督……二者除了僅僅一個是宗教神、一個是“法律神”的名義上的區別外,在花言巧語制造一個高于一切、壓倒一切的“神”方面的行為方式、邏輯規則完全一模一樣:

  ——王甫律師:“我們希望法律是我們的《圣經》,我們希望法官是法庭內具備法律理性的至高無上的個體”、“法治是我們心中的圣女,法官在法庭上之所以應該擁有至尊的地位,就因為他們的使命如此神圣:保護我們的圣女不被玷污。”(“借被害案安頓我們良知”)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ee40b38f-8d10-4645-abe9-9f69014df540&user=10420)

  (注:直言不諱法律等于宗教,“法律神”等于“宗教神”。)

  ——蕭瀚:“人類必須有共同的宗教信仰。”“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傳統與西方基督教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一樣,人類試圖尋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尋求共同的規則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沒有一個全人類共同接受的信仰體系,共同的規則就不可能”(“評紐倫堡審判”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f7i1.html)

  (注:“法律神”與“宗教神”在此合二為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

  ——陳有西學術網:“千鈞一發,誰來喚醒沉睡的人們?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師精英們來啦。”“正義之師,擔大義,揮斥方遒,運籌帷幄,鏖戰法庭內外。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壯哉!真相,在雄辯之中流淌;正義,在人們心里播種”、“人們盼望‘陳有西們’,人們擁戴‘陳有西們’,人們贊揚‘陳有西們’,人們稱‘陳有西們’為‘旗手’‘脊梁’‘英雄’,人們對‘陳有西們’寄托有無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轉乾坤真如神’。”(注:自己在自己的網站上把自己封成神——“力轉乾坤真如神”,“摳著屁眼上樓——自抬自”。)

  ——陳有西:“人民利益、黨的目標、法律原則……最終標準必須是法治標準,法律至上。”(注: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人民利益,法律高于一切——法律不是神是什么?)

  ——賀衛方:“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絕不應當變”、“即便司法判決有一些錯誤,但是我們不能去糾正它”。(注:“君無戲言,神無悔改”,為了確保“法律神”的神圣不可侵犯,錯也要錯到底,比皇帝的“金口玉言”還要斬釘截鐵。)

  ——賀衛方:“法官一定要把獨立性放在首位”、“司法人員甚至可以不遵守社會共同認可的倫理規范。比如說,律師必須遵循他的職業倫理,職業倫理不是道德。”“我們哪怕犧牲掉個別的正義,我們也要維護整體的法治。”(注:可以“獨立”得不講道德、不守倫理、犧牲正義——所以叫“神圣不可侵犯”。)

  ——鄧子濱:“不僅不允許律師出賣被告人,也不允許被告人出賣律師,國家從根本上就不應接受被告人對其律師的指控。”(注:除了神,誰還能享有治外法權、至高無上得誰也管不了?)

  ——都云:“法律精神,本質上是一種精英思維,即法律資源掌握在少數精英手中。”(注:宗教神的資源必須掌握在少數神漢手中,法律神的資源必須掌握在少數“法律黨”手中,決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掌握。這才是“神”的精髓。)

  ——賀衛方:“真正能夠對人民的權利進行保障的司法制度,往往看起來是老百姓看不懂的那種類型。”“最重要的力量恰好是法院所形成的那套老百姓都看不懂的專業化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注:老百姓都看懂的東西還能裝“神”嗎?)

  ——賀衛方:“軍隊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國家越野蠻,越低的國家越文明。與之相反,律師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蠻。”(注:看來收復南沙、釣魚島、臺灣和捍衛國家主權等等再也用不著代表“野蠻”的解放軍,把賀衛方、陳有西這些代表“文明”的“法律黨”們請出來念念有詞當眾“作法”就行了——人家是神嘛!)

  2.“法律黨”與邪教

  不為謀私利為信仰是宗教。為謀私利而假裝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東西是投機。為謀私利而把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強加于人、哪怕傷天害理也在所不惜的是邪教。

  ⑴.“法律黨”的根本目標是謀私利

  ——“律師必須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利益”、“有一種普遍的偏見,就是律師收費高昂。但是,跟其他行業一樣,有時候收費高下跟產品質量是有關聯的”、“法律產品跟通常我們買西瓜不一樣”、“律師的品質得到保障,就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得到保障” (賀衛方:在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論壇上的點評)

  ——“提升創收能力,明確更高的奮斗目標”、“整個集團要在09年的基礎上,爭取實現業績增長20%”、“各合伙人、各位律師要把個人利益和集團利益緊密結合起來”(陳有西:京衡律師集團2009年度工作和2010年度計劃的報告)

  ——“他(律師)的生存需求和生存法則,必然要趨利避害。”(陳有西:作客西南會客廳全程實錄)

  ——“高競爭、高淘汰、高回報、高分化、高度強調單兵素質,無法替代性,贏家統吃”(陳有西:律師職業展望)

  ——“律師國家不給一分錢,他是靠自己的勞動生存。他的勞動就是法律服務,憑什么要他免費?!”“商業律師做一個上市業務,收250萬,并購項目十多億,他收1000萬,都可以,沒有人說他不正常。”“億萬富豪不會請沒有水平的、不敢依法抗爭的、沒有處理大案經驗的、沒有一點名望的律師。因為他的身家性命交給你了。他要求的法律服務標準也是不同的。一萬個律師讓他看中,選為辯護人、代理人的,沒有幾個。因此沒有什么好妒嫉的。這是市場選擇,也是一分錢一分貨。”“北京有一個博士律師,考到了某省建工集團當首席法律顧問,一年年薪幾十萬,享受副廳待遇。我說你沒有出息,北京一個成功律師年入幾百萬,去那做幾十萬的官干嘛?”(陳有西:在中國法學會2011刑辯峰會上的演講)

  ——“住宿、吃飯是他家屬付的。這也是刑事律師的一個慣例,要么預先收進來,要么實報實銷由家屬買單,不包括在辯護費之內的,很正常。所以你們要知道,兩億的官司,我們按照百分之一收費,兩百萬。有些項目在做的一天的律師費,人家說這個官司怎么打,人家就收30萬,就這么做的。上市的業務,三個字人家收就三、五百萬,一個破產的業務,人家可以收三千萬,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一個億的破產資產收回,瓜分之前律師就可以拿一千萬,司法解釋都有的。那么為什么在中國民商律師、商事律師這么高的收費沒有人去罵,一個保命、保企業的律師收150萬就有人去譴責他呢?”“中午我和翟建律師一起吃飯時還講了辛普森案子人家收了上千萬美金。一個基本的人權,一個生命權,這樣的事情收人家律師費超過商業律師有什么不正常的!”“我說收150萬是低的。要按兩億的經濟糾紛收,百分之二要收四百萬,百分之一是兩百萬。”“我們人類為什么要有律師啊?首先要保護人權啊,保護生命權、保護自由權啊。人命重要,還是錢重要?刑事律師為什么收費就應當遠低于商事律師?”“一個數十億資產的老板,你為他辯護,如果只收3萬元5萬元,他會認為你看不起他,掉他的身價,不重視他的案件,他不會請3萬元的律師。中國頂尖律師也是稀缺資源,一般人確實請不到。這也是市場規律。大律師的時間成本就有這樣大,因為他辦項目、打商事官司一個小時確實可以收到三五千元。”(陳有西:在上海律師協會的演講)

  楊金柱一小時收費5000元。陳有西的價碼沒查到,但肯定決不含糊:“四律師收費多則8千少則6千,以違法成本理論,他們不值得為一個小案的這點錢去冒一輩子代價的風險,觸犯法律的風險。”(陳有西:北海律師案的《刑訴法》意義)——聽話聽音,鑼鼓聽聲,幾千元在人家眼里不過是“這點錢”,根本看不上,可見財大氣粗,“樹上拉屎——眼高”。陳有西2011年1月16日在“中國法學會2011年刑辯峰會上的演講”中宣布:“今年我們京衡律師集團納了470多萬的稅”、“現在平均稅負是15%,100萬賺來15萬國家拿走”——據此推算,僅2011年1月的上半個月該集團的收入就已經超過了3,133萬元。(“陳有西學術網”上發表的此文特別注明“根據錄音整理,演講人已經校閱”,陳有西在按語中也強調:“今天我進行了認真的校對”,可見此數據無誤。)再看看“陳有西學術網”上列出的業績:

  ——“2010年整個集團經營業績凈值達到####萬,形勢喜人、集團與總部業績皆增長60%以上”、“去年總部增加了辦公室面積,已經有1600多平米”、“舟山所也由律師出資購買了黃金地段高端辦公樓400多平米”、“上海所在徐家匯商業中心地段租用了整層1100平米辦公樓,全部重新裝修,進行了大的投入,可以容納90多人辦公”(陳有西:京衡律師集團2010年度工作報告)

  ——陳有西代理萬噸輪主機買賣糾紛一審勝訴2千萬;

  ——安徽沙河酒業公司1.4億元稅案無罪辯護案;

  ——宋某夫妻被控非法經營香煙無罪案;

  ——昆山月兔房產行政第三人勝訴案;

  ——京衡律師成功排解兩艘萬噸輪買賣糾紛;

  ——京衡將參與與中國民營游艇建造項目法律事務;

  ——京衡律師寧波所喬遷發展引進優秀律師;

  ——京衡律師集團寧波事務所新購辦公樓已經裝修完畢,將于8月18日舉行喬遷儀式;

  ——寧波所主要合伙律師這次投入巨資購房800多平米;

  ——京衡律師首個企業債券發行業務完成;

  ——京衡律師參加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重大項目簽約儀式;

  ……

  半個月收入3千萬,到處買黃金地段的房地產,一個又一個的大手筆大項目……可見楊金柱、陳有西都是金票大大的“先富”。人家不但有錢,而且仗義,積極出面發起組織了“北海律師團”替當地律師兩肋插刀,義正詞嚴捍衛正義。只是正義歸正義,生意歸生意,幫忙打官司可以,自己掏腰包不干——雖然富得流油,但碰到“北海律師團”需要75萬經費立刻變成了瓷公雞、鐵仙鶴、玻璃耗子、琉璃貓——一毛不拔(也許有點冤枉,咬咬牙狠狠心拔了一毛,但第二毛、第三毛就再不拔了)大張旗鼓向普通老百姓募捐——自己的公司半個月就收入3千多萬,卻不肯承擔自己鼓吹發起的律師團需要的75萬,反而巧立名目把費用轉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連篇累牘大肆宣揚“捐款者從十來歲的中學生,到八十多歲的老教授;從身價千萬的企業家,到四處漂泊的下崗職工”、“有的獻出了兩個月的薪水,有的拿出了半年的生活費……有的剛剛走上工作崗位,有的則是即將走出大學校門……”——大肆宣揚“下崗職工捐款”、“兩個月的薪水”、“半年的生活費”,大律師自己呢?為什么不以身作則也帶頭捐“兩個月的薪水”、“半年的生活費”?否則以其億萬身價,這75萬元還不是舉手之勞,何需從普通小老百姓身上刮油水?身價億萬,鼓吹發起了“北海律師團”,卻要把75萬元的經費轉嫁到斗升小民身上——給老百姓打官司要老百姓掏腰包,給律師打官司還要老百姓掏腰包,自己明明富得流油,卻整天算計老百姓的錢;從不創造財富,專門掠奪財富,專門用舌頭當攪屎棍到處挑撥離間、制造事端、惟恐天下不亂,還說一切是“為了法制正義”。

  任何人收罪犯的錢都是違法犯罪,唯獨律師收罪犯的錢是正當收入——即便定了罪、證明罪犯付給律師的服務費是贓款,律師也不會退錢——哪個律師在罪犯定罪之后說,罪犯付給我的律師費是帶血的骯臟錢,不是罪犯的合法財產,罪犯無權支配,無權付給我,我不能收,應物歸原主?別人收了贓款都得退還,唯獨律師從來不退,也從來不準把這個問題作為問題提出來。世界上能明目張膽地把罪犯沾滿血腥的不義之財變成自己的合法利潤還理直氣壯的只有律師,只有“法律黨”。“法律黨”撈起錢來黑白不論,大小通吃,認錢不認人,雖然滿口“正義”,但實際的原則是謀私利第一。在私有制市場經濟體制下,“法律黨”不可能不以謀私利為根本目標,不可能不是一切為賺錢,不可能不遵循“誰給錢為誰服務”的原則。只要是私有制,律師就不過是一群狗——誰給錢替誰效勞的走狗。更確切地說,是有錢人花錢雇來的專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帶執照的法律無賴,強詞奪理、胡攪蠻纏的專業戶,誰給錢就說誰有理,沒理攪三分,得理不饒人。婊子認錢不認情,誰給錢跟誰上床;律師認錢不認理,誰給錢替誰幫腔。二者在認錢不認人這一點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婊子不會聲稱自己賣身是“為了道德,為了我們心中那一份愛情”;律師卻死死咬定自己賣身是“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婊子拿了錢賣了身之后不會給自己立“貞節牌坊”;律師拿了錢賣了嘴之后還非要給自己立“正義牌坊”。可見婊子的操守比律師高尚得多。

  ⑵.“法律黨”為謀私利而假裝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東西

  ——“法律至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隱瞞委托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賀衛方——“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了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么辦呢?你作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賀衛方:在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論壇上的點評)

  陳有西——“法律倫理上,律師的責任和道義,不是檢舉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國家法律保護他。”(陳有西:九評法官檢察官眼中的中國刑辯律師)

  陳有西——“這個案子(注:李莊案)我為什么這樣強有力出來阻擊?因為,現在受難的還只是律師,打掉這層法律保護力量,接下來就是老板,接下來就是我們大量的民營企業家。左棍眼里,就是資本家,革命的對象。唱紅歌這些人公開說就是要打掉這些資本家。象我們浙江,民營資本占國家稅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這樣打黑打下去,民營資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險馬上就到。這是意識形態直接影響行為的例子。現在民營老板不知道我們沖在前面是為他們作犧牲”、“保安打死人還少嗎?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設定為黑社會的話,這個老板不是黑社會總頭目嗎?”“這樣主體一定,多少私營企業家要砸掉。”( 陳有西:在上海律師協會的演講)(注:陳有西在這里明白無誤地宣布:“法律黨”真正的出發點根本不是看違法不違法,而是為了跟“左棍”斗,為了保護“民營老板”的利益——“沖在前面是為他們作犧牲”。)

  從這些直言不諱中可以看到,“法律精英”哪里把法律當真當回事?只要自己私利需要就敢公然教唆抗法,而且整個法律界無人反駁。可見“法律黨”對“法律至上”的原則根本就不相信,只是為了謀私利裝做相信。

  ——“司法獨立”、“不能遷就、甚至迎合輿論”、“不得讓輿論影響司法”:

  陳有西——“當斯偉江在前方開庭時,陳有西正在后方排兵布陣,依托其‘陳有西學術網’和新浪微博,進行動態與總結并行的平行傳播。”“通過利用其他媒體提供的資源,以及在渝律師提供的情況,進行不間斷的網絡微博直播,李莊案逐漸變成為庭外‘輿論陪審團’的審判。”(南都周刊:【大牌律師轉型】李莊案后的律師暗戰)

  陳有西——“李莊案我全程公開,所有證據目錄都公開,判決書也公開,后來搞得當地很緊張了,這是對他們的一個重大的制約,司法的公開化是最大的力量。要讓全社會來監督司法的運作,保障公平正義。”

  陳有西——“‘今天晚上,無錫國土局、檢察院肯定都在看這篇文章,我就是要逼著無錫法院公開開庭,全國都知道了以后,他們就不敢壓著了。’陳有西說。制造壓力、公開庭審,這是他將案件公布天下的主要意圖。‘我以前在體制內,所以對他們的思維方法很了解,這個案子兇多吉少,但是這樣一來,還有活路。’從官場到律政,20多年豐富的人生經歷,讓陳有西對司法的各個環節明規則和潛規則都了如指掌。”(南風窗:“大律師陳有西”)

  陳有西——“我為什么在《學術網》寫了許多文章?也是為了我出場鋪墊,為敲鑼打鼓到重慶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把我自己放到聚光燈下,這是最好的自我保護。”“我們的律師必須要依靠媒體的公開,媒體是我們天然的同盟軍”、“如果一個律師遠離媒體,你成不了大律師,成不了名律師。”(陳有西:在上海律師協會的演講)

  賀衛方——“我們要努力讓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遷就,而是主動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們律師執業同時也有利于這個國家國民權利保障的輿論環境。”(賀衛方:在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論壇上的點評)

  楊金柱——“楊金柱律師次日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發起組織律師團趕赴北海救援”、“楊金柱開始網絡圍脖直播”、“楊金柱圍脖報道跟進”、“引起國人憤慨。舉國輿論嘩然。法律界強烈抨擊。北海警方頓陷媒體譴責、圍攻之中”、“媒體見面會風生水起,律師記者不歡而散”、“引起全國媒體的廣泛關注。但考慮大批記者云集北海,對律師團工作有不利影響,決定北海事態穩定后回北京與記者見面。于是決定7月26日在北京與部分媒體會晤。考慮媒體見面會比較敏感,怕律協不便表態,事前未向全國律協匯報”(陳有西學術網:北海案行將短兵相接)

  上述事實證明“法律黨”從來說一套做一套:自己大造輿論影響司法、左右審判,卻對別人大喊大叫“民意決定司法很荒唐”、“高層次的教授都能夠被傾向性報道誤導,網民更不用說。所以說,民意決定司法是開玩笑。”(陳有西:司法改革與社會控制)、“我向來反對民意決定判決,這是民粹主義思想。”(江平)。由此可見“法律黨”自己根本就不相信自己大肆鼓吹的“反對輿論審判”、“輿論不能影響司法”之類,只是為了謀私利而裝著相信。

  ⑶.“法律黨”為謀私利把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強加于老百姓、哪怕傷天害理也在所不惜。

  “法律黨”雖然滿口“法律至上”、“法律要優先保護人權”、“律師還是法律共同體中的民權力量”、“只有這種法律人是站在民權一方,同公共權力進行抗衡,制約公權、保護民權的一種力量”之類的娓娓動聽,但人們從來只見這些英雄好漢保護壞人,不見他們保護好人;只見他們為有錢人不遺余力,不見他們為窮苦人不遺余力;只見他們滿腔熱忱為劉涌、藥家鑫、李昌奎和賽銳說話,不見他們滿腔熱忱為張妙、王家飛、王家紅、吳倩、鄧玉嬌等人說話,更不用說滿腔熱忱為楊佳、馬加爵、胡文海等人說話了。聶樹斌被冤判死刑,“法律黨”個個無動于衷。等事實證明聶樹斌是冤案,賀衛方們突然一反常態跳出來,又是免費聲援,又是組織“六十余名律師和學者與會的‘聶樹斌案研討會’”——聶樹斌活著的時候怎么不出來替他免費辯護?怎么不象為律師打官司一樣搞全國大募捐?怎么不象替黑社會頭子劉涌辯護那樣剛判死刑沒等執行就趕緊召開幾十個“法律精英”的座談會?聶樹斌活著的時候不肯免費為他辯護,等死了突然又拿他大做文章,可見“法律黨”沒錢決不管人家死活;一旦有利可圖立刻連死人都不放過。郭成林奮起捍衛老百姓生命健康、揭露轉基因食物油被起訴,“法律黨”屁都不放一個,絲毫沒有捍衛劉涌、藥家鑫、李昌奎和賽銳等罪犯人權時的激情。當中國老百姓飽受下崗、欠薪、強制拆遷、毆打上訪、毒疫苗、三聚氰胺奶粉、豆腐渣校舍、地溝油、血鉛中毒、強行推廣轉基因主糧、兩極分化、環境污染、國有資產流失、局額金融外債賣國等滔天大罪的荼毒,“法律黨”口口聲聲的“法律至上”、“保護人權”、“站在民權一方,同公共權力進行抗衡,制約公權、保護民權”之類“正義”都隨著“法律黨”們的腦袋一起縮進了褲襠;而這些東西一露頭立刻沒好事,不是包庇黑社會殺人犯,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一個彭宇案就搞得全國老百姓人人自危見死不敢救,老人摔倒沒人敢扶,使不知多少人的人權被糟蹋;一個“婚姻財產解釋”就逼得全國無數夫妻之間互相猜疑重新登記財產,客觀上教唆有錢人更加肆無忌憚玩弄婦女包二奶養小三,同樣使不知多少人的人權被糟蹋……“法律黨”欺負的不是一個兩個、一群兩群,而是全國老百姓一個不漏。中國老百姓即便“任是深山更深處”、誰都不得罪、根本沒沾任何案子,也照樣躲不掉“法律黨”的魔掌,照樣被“法律黨”欺負得死去活來。

  這一切不是偶然的,因為中國“法律黨”實際已經成為邪教,專門禍國殃民糟蹋老百姓的邪教。

  .“法律黨”是邪教。

  蕭瀚說:“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傳統與西方基督教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一樣,人類試圖尋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尋求共同的規則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沒有一個全人類共同接受的信仰體系,共同的規則就不可能。”

  蕭瀚這點倒沒有說錯。西方的法制體系與西方的基督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宗教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宗教的延伸,互相密切配合才能正常運轉。基督教說,上帝高于一切,在上帝面前一切權威都不算數,任何人都不能比其他人高,否則相對于低的人來說就有了兩個權威,就把上帝的權威給沖淡了。因此在上帝面前必須人人平等。既然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對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是非做裁判,只有上帝才有這個權威。這種價值觀的本質是排它性的偶像崇拜:人們的偶像只許有一個,就是上帝。人們只能崇拜上帝的權威,不能崇拜其他任何權威。把“上帝”換成“法律”,就構成了西方法制體系的核心價值觀:法律就是人間上帝,法律高于一切,人們只能崇拜法律的權威,不能崇拜任何其他人間權威,否則就威脅到法律的至高無上,因此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其他人的權威,這就導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謂“人權不可侵犯”實際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大原則的推論和延伸:既然“人人平等”,那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其他人的人權,否則就違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則。但這只是說“人”無權剝奪其他人的人權,并不意味著“上帝”和“法律”也沒有這個權——你的人權“人”無權剝奪,但“上帝”有權剝奪,“法律”有權剝奪。“人與人之間平等”是以“人與上帝之間不平等”、“人與法律之間不平等”為前提的,即用“人與上帝之間的不平等”和“人與法律之間的不平等”來換取“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所謂“人權不可侵犯”實際含義是“人權不可被人侵犯”,但這背后的潛臺詞卻是“人權可被上帝侵犯”、“人權可被法律侵犯”。因此“人權第一”只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有效,對人與上帝、人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無效。(換句話說,只要以“法”的名義來對付你,就可以輕而易舉避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約束。)

  建立在這樣的價值觀基礎上的西方法制體系包含四樣權:神權(上帝)、法權(法律)、人權(個人權利)、政權(行政權力)。精神上神權至高無上,對人權、政權實施軟制約;物質上法權至高無上,對人權、政權實施硬制約。這個體系要運轉得有兩個條件:

  第一,必須確保法權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其他任何能對法權的地位構成挑戰的權威都必須摧毀,這樣才能確保人們對法權的裁決毫無懷疑,嚴格遵守,不打折扣。這就要求一是政權從屬于法權,法權大權獨攬,政權實際沒多少權力,大政方針根本決策等等都做不了主,等于是個打雜辦事的小聽差,有點類似中國的行政處的差事。這樣的體制是“政權民主,法權獨裁”——掌小權的政權可以民主選舉,掌大權的法權徹底獨裁——法官不經選舉,任期無限,不受系統外任何監督制約,裁決不受制約,不受懲罰。政權管的事有限,法權管的事無限——從國家大政方針到家庭夫婦財產分配、父母子女沖突、鄰里糾紛等雞毛蒜皮無所不包,沒有法權管不到的。整個體系是“政權民主、法權集權;小權民主、大權集權”。這種體制下的“政權行政首腦”與中國人通常理解的“國家元首”完全不是一回事。也可以理解為人家的行政處長叫“總統”,總裁叫“法官”。行政處長可以換來換去隨便選,總裁不行,既不準換也不準選。(把個行政處長的位置拋出來逗得一幫SB爭得不可開交,總裁的位子就坐穩了,這買賣挺合算——人家沒有“名不正言不順”的條條框框,怎么有利怎么來。這就讓“法律黨”有空子可鉆,利用這個“名份差”大做文章,讓滿腦子“名正言順”包袱的SB相信“自由競選行政處長的民主”就是自由競選國家首腦,稀里糊涂當真把國家首腦位置當成行政處長的位置扔出來讓他白撈)。二是人權從屬于法權,人對人無權威,任何事的是非對錯誰說了都不算,法權說了才算。連父母對子女的權威也不例外。比如父母說“棒頭底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是為子女好,法官卻說這是侵犯人權,而在這樣的體系中是法官說了算,可以判父母違法,剝奪父母的家長監護權,把子女從父母身邊奪走。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任何個人都無權干預其他人的人權,同時也意味著如果任何個人濫用自己的人權、以“人權”為名破壞公共規則、妨害別人,其他人也同樣無權制止,因為只有法官才有資格判斷是否屬于濫用人權,別人的判斷都不算數。這就是說每個人的人權只受自己的制約和法權的制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制約。如果社會中拒絕自我制約無視法紀的人占了多數,法權實際就管不過來,其他人又無權管,這就必然造成法律、規則、秩序分崩離析,造成無政府狀態——例如美國紐約、芝加哥、底特律等大城市的貧民區刑事犯罪司空見慣,只要不死人法律實際就不管,因為根本管不過來。人人濫用自己的人權無視法律同樣屬于“絕對權力絕對腐敗”。要避免這種情況就必須確保多數人不想或不敢無視法權、無意破壞法權,使挑戰法權的人成為少數、受到孤立、得不到同情和支持,輕而易舉就能被鎮壓下去。要實現這一點只能靠意識形態的軟制約,只能靠道德。西方法制體系的道德來源是宗教,尤其是基督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使西方法制體系中制約力量得以實現軟硬兼施成龍配套:對人權和政權的制約精神力量靠上帝,物質力量靠法律。

  在資本主義全球擴張發展、國內階級斗爭相對緩和的資本主義黃金時期,在排它性偶像崇拜的基督教文明的大環境下、尤其在崇尚虔誠和和認死理的傻勁的新教清教徒占優勢的地方,這個體系看起來似乎混得下去。但這并不意味著這個體系當真象某些人宣揚的那樣無懈可擊,更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階級矛盾。它表面上公平,實際上偏袒富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本身就不平等。美國富人中流傳一句話:真正的富人不犯法,只是把法律取消。這點窮人做不到。即便法律文字上不偏不倚,實際執行起來富人仍然能占窮人便宜。韓丁的女兒卡瑪在紀錄片《天安門》里如實記錄了柴玲事先就宣稱她要的就是流血死人、但自己不會和別人一起去死的談話。柴玲到美國開公司發財之后起訴卡瑪的這段錄像是誹謗,被法官駁回后又起訴卡瑪商標侵權——明知這種指控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卻仍然堅持打官司,真正目的是要用錢拖垮卡瑪。卡瑪說:“這場官司浪費了我們的大量資源。我們可能在法庭宣告我們勝訴之前就被迫破產”——要剝奪言論自由不止一種辦法。柴玲有錢,卡瑪沒有。柴玲的訴訟使卡瑪負債累累。即使柴玲輸掉官司,她也可以因為逼迫卡瑪破產而成為實際勝利者。這就是富人的優勢:即便沒理,仍然可以合法利用法律搞垮窮人——起碼窮人不工作就活不下去,哪能象富人那樣有錢有時間、還可以雇人代理上法庭?即便司法公平,一個“拖”字就能讓窮人受不了,非輸不可。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第一,沒錢到不了法律面前;第二,對手以“人”的身份與你較量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對手搖身一變以“法”的身份與你較量,問題就不再是“人對人”,而是“人對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無用武之地了。而富人用錢輕而易舉就能把問題從“人對人”變成“人對法”。既然法律與人之間無平等,法權高于人權,自然用法權可以剝奪人權。像柴玲,雖然不能直接用法律封住卡瑪的嘴,卻能用錢逼迫卡瑪不得不因法律而破產,仍然失敗。

  只要國內階級斗爭激化或大災大難,神權、法權馬上失靈,整個系統立刻亂套——美國新奧爾良一場天災就讓這個體系現了原形。

  這個體系的致命傷在于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制的公有性和私利的私有性的矛盾——西方法制體系的核心宗旨是保護私有制。私有制的核心價值觀是個人主義。而法制本身存在的價值在于保護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保護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屬于公益。所謂守法就是要為了公益而對自己有所約束,對自己的眼前利益有所犧牲。這就與個人主義相矛盾:對個人來說,長遠利益是虛的,什么時候回報不知道,眼前的利益卻是實實在在的,錯過了可能就沒了。既然一切為了自己,為什么要為別人制約自己、為其他人的長遠利益犧牲自己的眼前利益呢?既認同“一切為謀私”,卻又要求“一切為謀私”者為公益而做出個人犧牲——這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個人主義無限膨脹的結果必然是絕對的自由主義——個人自由不受任何制約。而“自由”意味著“不負責”,“負責”意味著“不自由”。(你完全可以把鼓吹自由的“精英”所說的一切都看成撒謊,半句實話沒有,因為他決不會為自己說的任何東西負責,否則就不叫“自由”了。)——西方國家的結婚率日趨減少、家庭日趨解體、人口出生率日趨降低,根本原因是“個人自由”——寧愿不結婚,不愿意妨礙“個人自由”;寧愿家庭解體,不愿意妨礙“個人自由”;寧愿不養孩子,不愿意妨礙“個人自由”。這一切說到底是不愿意為家庭和民族的長遠利益作出必要的個人犧牲所至。對家庭“自由”意味著對家庭“不負責”,結果必然是家庭解體。對國家“自由”意味著對國家“不負責”,結果必然是國家解體。對后代“自由”意味著對后代“不負責”,結果必然是民族消亡。由此可見,西方法制體系的“個人利益至上”價值觀從本質上看對國家和民族的長遠生存有致命的隱患。

  把這樣的體系生搬硬套到其他國家不僅是制造隱患,而且是制造動亂。

  這個體系要求摧毀一切其他權威,這樣才能建立起排它性偶像崇拜、樹立起法權的絕對權威。但在傳統上多元化偶像崇拜的文明體系中這只能導致動亂——現有的權威被摧毀了,而法權的絕對權威卻樹不起來,雞也飛了蛋也打了,一切權威蕩然無存,誰說了也不算,最后結果只能是無政府主義,只能是社會混亂以至動亂。

  中國自古以來人們公認的是非標準是“情、理、法”三者兼顧,綜合平衡。但按照西方的法制體系,“情”和“理”都不算數,都必須摧毀,一切只能以“法”為權威,于是就有了彭宇案的胡判決,有了婚姻法夫妻財產的瞎解釋,有了藥家鑫、李昌奎的“殺人不償命”,有了賀衛方的“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絕不應當變”、“即便司法判決有一些錯誤,但是我們不能去糾正它”之類荒謬絕倫——這一切的本質是用西方的排它性偶像崇拜文明來摧毀中國傳統的多元性偶像崇拜文明,為確立法權的絕對權威而蓄意消滅中國老百姓早已公認的判斷是非的權威標準。這理所當然要引起中國老百姓的憤怒。但這還不過是開頭,下一步還會輪到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權威——你說是管教孩子,但法權卻說這是侵犯孩子人權,憑這就可以剝奪你的家長監護權,把孩子從你身邊奪走送給別人。教師對學生的權威也要被剝奪——教師認真管教學生、約束學生同樣會被判為侵犯學生人權。如果你突然發現自己的孩子自己無權管,老師也無權管,只能放任自流,眼看著孩子學壞還不能管,管了還得吃官司,還會被硬把孩子從身邊奪走,你火不火?這還不過是小菜,還有比這更邪乎的——中華文明一直富于包容性,歷史上儒教、道教、佛教、伊斯蘭教等不同教派在中國一直能長期共存,從來沒見鬧過什么大規模教案風波。唯獨西方天主教到了中國就鬧出了大亂子,根本原因就在這個排它性偶像崇拜——天主教不允許教徒祭拜祖先,因為根據教義,教徒崇拜的偶像只能有上帝一個,不能有其他任何人,連自己的祖宗父母也不例外。這與中國尊祖敬宗的文明傳統風俗習慣格格不入。當中國處于盛世,來華的傳教士對這條教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等清末中國衰敗,人家就不再買帳,嚴禁中國教民祭拜祖宗,這就大規模激起了民憤,后果之一就是義和團運動和社會大動亂。由此可見,不管三七二十一強行用排它性單一偶像崇拜文明取代傳統的多元化偶像崇拜文明不僅荒唐,而且客觀上在制造動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用于反抗奴隸制或封建制的那樣的人壓迫人、人奴役人才是合理的、積極的。一旦不屬于那種情況,這個原則就只剩下消極作用。“真理過頭一步就是謬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過頭一步就是“人權至上”。在私有制條件下,“人權至上”意味著極端個人主義,意味著絕對自由主義。社會要存在就必須有法律和秩序。“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沒有法律和秩序,無以成社會。要維持秩序就得讓人們守法。守法就是對自己的個人自由有所約束。如果社會多數人不肯為維持法律和秩序而約束自己的個人主義,而是想方設法鉆空子投機取巧,再嚴密的法律和秩序也是廢紙,再嚴厲的執法懲戒也是徒勞。如何讓人們為守法而約束自己的個人自由?毛澤東的辦法是公有制,用集體主義制約個人主義。古代中國傳統的辦法是用大個人主義制約小個人主義:用高等人制約低等人,用“天、地、君、親、師”之類上下尊卑關系制約小民百姓。“法律黨”跑出來說,不行,按照西方的法制體系,不管是用集體主義約束還是用高等人約束都是侵犯人權,都必須廢除。人的個人自由誰也不能約束,只有本人自己能約束,守法得靠自愿。不自愿怎么辦?法律懲罰,用“違法成本”叫你覺得犯法不合算,這就自愿了。懲罰不過來怎么辦?那是“法制不完備”,得把法律制定的更詳細,懲罰更嚴厲。還不管用怎么辦?那是因為中國人素質低,算不過來帳,不知道守法對自己更有利,這叫“民智未開”,得靠“精英”教訓。還不管用怎么辦?那是因為中國文化劣等,得用西方基督教文明取代中華文明,中國人都認同“普世價值”了,崇拜上帝了,道德水平就高了,就知道守法對自己更有利了……轉了半天一直在以“守法是更好地謀私”的圈子里打轉,照搬西方法制體系,企圖靠神權的偶像崇拜和法權的偶像崇拜來讓人們自愿約束自己的個人自由。這一套實際執行起來根本行不通——認同了私有制、認同了個人謀私正當,就沒有任何道德的力量能從根本上遏制住個人的貪婪無限膨脹和極端自由主義橫行無忌。貧富越分化、階級矛盾越激化,靠“神權”和“法權”約束個人主義就越徒勞——譬如如今對中國制造販賣假冒偽劣的人來說,受市場懲罰是將來的事,而眼前我不如此立刻虧本破產。我不干別人干,你抓得了一個,抓不了其他九十九個;被抓九十九次,只要一次得手就全賺回來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看你奈我其何?而“人權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剝奪了社會上任何普通人見義勇為自發起來維護正義的權力。對層出不窮、泛濫成災的違法亂紀和腐敗墮落,“神權”和“法權”成了孤家寡人,束手無策,按倒葫蘆浮起瓢,完全威風掃地。這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強行照般西方法制體系的必然結果——能破不能立,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對個人主義的制約被摧毀了,空想的對個人主義的制約卻是空中樓閣,結果只能是無政府主義,只能是社會的崩潰,只能是社會動亂——毛澤東說:“感覺到了的東西,我們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東西才更深刻地感覺它。”用“破壞公有制、強行照般西方法制體系必將導致無政府主義、導致社會崩潰和社會動亂”的眼光去分析自己親身的耳聞目睹,能得出什么樣的結論?如今中國社會是越來越凝聚還是越來越散架?黨紀、政紀、軍紀、社會秩序、法律規定是越來越嚴明還是越來越百孔千瘡?“政令不出中南海”、“禮崩樂壞”、“誰也指揮不動誰”是無稽之談還是司空見慣?各種現象是不是都警示著家庭在瓦解、社會在瓦解、國家在瓦解、民族在瓦解的巨大危險?

  中國“精英”尤其是“法律黨”壞就壞在明知照搬西方法制的這一套要出亂子,但為了自己的私利硬要把亂子制造到底,即便惜毀滅整個民族整個國家也在所不惜——中國沒有西方法制必須的排它性偶像崇拜的宗教文明?那就強迫中國人信仰基督教(只不過改個名字,叫做“普世價值”。清末西方強迫中國老百姓接受基督教排它性偶像崇拜激起民變導致義和團運動,如今“法律黨”改頭換面換個名字叫“普世價值”又來了,這次還打著“法制”的名義,以為這就可以瞞天過海。這實際是法律化的宗教,或宗教化的法律,以法律的名義把西方宗教強加于人,用西方宗教價值觀毀滅中華文化價值觀)。自己沒有力量強迫中國人信仰基督教?那就請外國人來辦——“三百年殖地”……跟中國“精英”打交道有一條需要牢記:千萬別對他們的輕率、無知、蠻橫、殘忍、不負責任和厚顏無恥感到驚訝。國家的命運、民族的命運、上億人的生死在他們眼中從來一文不值,輕輕松松一句話就打發了——厲以寧輕輕松松一句話就把幾千萬老工人劃為“改革代價”一筆勾銷。劉曉波輕輕松松一句話就要讓中國當“三百年殖民地”。“普世精英”輕輕松松一句話就要強迫中國人信仰被冠以“普世價值”的基督教,用西方排它性偶像崇拜文明摧毀中國人的多元化偶像崇拜文明(用他們的術語叫“建設法治國家必須開啟民智得到全民支持”——“開啟民智”這個詞完全是對中國老百姓的誣蔑:憑什么說中國老百姓“民智未開”?)哪怕為此造成社會大動亂也在所不惜。

  (順便說一句:按照西方法制體系,一切威脅法權至高無上地位的人間權威都要摧毀,共產黨的領導當然也不例外。只是現階段“能做不能說”而已。等實現了司法獨立、法治至上,接下來的發展必然是“共產黨非法”——法權至高無上,決不允許任何政黨能跟法權平起平坐,更不用說有超越法權的領導權威了。只要共產黨認同“普世價值”、認同西方法制體系、認同“法律至上”、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等于阿Q在給自己的死刑判決書上畫了圈,只等著上法場被槍斃了。)

  “法律黨”為什么如此瘋狂地倒行逆施?謀私利——“人權至上”了,極端個人主義就有保護傘了,就可以把“保障個人自由”、“捍衛人權”變成“法律黨”的發財攪屎棍,攪到哪里哪里就得鬧糾紛打官司——攪到家庭就鬧得夫妻同床異夢鬧離婚打官司;攪到街上就鬧得人人自危見老人跌到不敢相救,街坊鄰里雞毛蒜皮的糾紛都上法庭;攪到到社會就鬧得有人整天憋足了勁到處雞蛋里挑骨頭無事生非(剛剛看見條新聞:“香港濫用美式訟棍司法的惡果:濫用司法程序浪費65億公帑”、“住在東涌公屋的朱綺華婆婆,在政黨成員協助下,申請司法復核政府就港珠澳大橋的環境評估工作。其中一項獲得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接納,認為有關方面應讓先為施工前的空氣質素進行基線評估,頓時打亂了大橋和多項政府工程的部署。上訴庭昨日裁定婆婆全面敗訴,工程得以恢復上馬,可是工程延誤期間建筑成本飛漲,加上要趕工追回進度,確保準時與廣東省段的橋梁銜接,納稅人要付多六十五億元。”“社會受損律師成為贏家”、“為免窮人付不起訟費無法彰顯公義,朱婆婆可以透過法律援助來打官司。今次政府不可能追討六十五億元的損失。至于訟費,輸了贏了都由公帑支付,律師成為最直接的得益人”、“最令公眾錯愕的是,代表她的律師卻聲稱,婆婆會讓律師看過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令人懷疑今次法援打官司,背后是否另有主事者”)……用“保障個人自由”、“捍衛人權”的攪屎棍攪得家家打官司,人人打官司,吃喝拉撒睡夫妻口角鄰里糾紛全上法庭,一切由“法律黨”包攬生意,“法律黨”豈有不大發橫財之理?法權至高無上,“法律黨”不費吹灰之力就能推翻共產黨,獨攬一切大權,輕輕松松掌握全國老百姓的生死,既不用選舉也沒有任期限制,不受任何制約,隨心所欲制造法律陷阱,撒下天羅地網,讓老百姓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受自己擺布,比獨裁還獨裁——這如意算盤多如意?說是“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那一份理想”,其實是“為了權力,為了我們空手套白狼騙出一個政權來”。如此豐厚的利潤哪怕上絞架都干,更不在乎在中國制造動亂。所以說“法律黨”是為謀私利而把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強加于人、哪怕傷天害理也在所不惜。所以說“法律黨”是不折不扣的邪教。

  二.“法律黨”已經有了全面篡奪國家各級政權的完整的理論、綱領、口號和計劃;

  ——“陳有西從不認為自己是個商業律師,而是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師”、“楊海鵬評價陳有西,‘身在朝野,心在漢闕’。陳自稱‘心憂天下,心憂政權,開明政權怎么建設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因此,他更樂于在個人博客等平臺發表對全國事件的看法,以及對制度的理解。”“李莊案第二季后,陳有西已經到過全國十幾個省市演講,他的目標是走遍全國。”(南都周刊:【大牌律師轉型】李莊案后的律師暗戰)

  (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6/26341.aspx)

  評論:陳有西“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師”,宣布“我們的制度設計有那么多的原罪”,又宣布“心憂天下,心憂政權,開明政權怎么建設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我們今天的改革需要頂層設計,全面設計”…真正要說的話:“什么摸著石頭過河,我就是最權威的石頭。要摸就摸我,抱我的粗腿,‘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吸收各類社會精英到體制內做事、做到野無遺賢、選賢任能’就是選我、任我、把政權交給我,由我來領導一切,由我來頂層設計,由我來全面安排,由我來清算‘制度設計的原罪’”——追究共產黨毛澤東周恩來“制度設計的原罪”。

  ——“經濟改革越來越和法制方面的東西關聯在一塊”、“大家攜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別的有必要。”(賀衛方)

  ——“政治體制改革要從司法改革突破。”(陳有西:中國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過程)

  ——“必須重新設計我們的司法改革的目標,整治好我們的司法隊伍,建立獨立超脫的司法機制”;(陳有西:中國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過程)

  ——“司法改革還必須考慮撤銷黨委的各級政法委”(陳有西:北海律師案的《刑訴法》意義)

  ——“美國歷屆總統有一半是律師出身”、“美國議員1/3當過律師”、“未來十年中國律師參政將勢不可擋”(陳有西演講:《律師與國情》)

  ——“將來十八大以后的趨勢,肯定會在律師里面產生政治家”。(陳有西:在中國法學會2011刑辯峰會上的演講)

  ——“軍事官僚治國——技術官僚治國——法政官僚治國”、“大趨勢任何人都改變不了。一位歷史學者曾經說過,新中國六十年,從軍事官員主政,轉移到技術官員主政,再轉到法政官員開始走上舞臺。懂法律者,將來肯定會進入中國的政治舞臺,這些人會理性地管理國家。”(陳有西:司法改革與社會控制)

  ——“律師是在野法曹,律師是不在體制內的社會管理參與者。”(陳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國律師角色)

  ——“依靠律師來梳理社會矛盾”(南方人物周刊“刑辯律師之困”)

  ——“外國的總統、議員大都是律師出身”(號稱“黑社會專用辯護律師”田文昌)

  ——“改革的下一步焦點是在立法和立法機構上”、“在政府改革轉型完成以后,政府將不再擔當改革主導者的角色”、“一個有高度職業倫理的、以律師、法官、會計師等為中堅的專業工作者階層對于改革將是非常重要的。某種程度上,他們將決定改革政策的實施與實施的質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中國改革的三大盲點》)

  評論:瞧瞧這話有多狂:只有“律師、法官、會計師”等“中堅的專業工作者”才有資格“待從頭收拾了舊山河”——“決定改革政策的實施與實施的質量”,連政府都要排斥在外——“政府將不再擔當改革主導者的角色”。真是癩蛤蟆打哈欠——好大的口氣。

  ——“我國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序言中有三處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都是用的敘述性語言,講述歷史事實和展望未來,并不是法律規定。”“新憲法的條文中刪除了‘共產黨’一詞,卻出現了‘各政黨’一詞”、“中國共產黨在1982年憲法中也被列入‘各政黨’之內,這體現了各政黨無論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用法律來要求人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這正是‘以黨治國’觀念的翻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原主任高鍇“關于黨的領導:1982年憲法的重要修正”,炎黃春秋2011年第8期)

  評論:既然“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既然“各政黨無論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那共產黨還有什么資格去領導別人?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當然毫無合法性,當然必須取消。結論:共產黨下臺,法律黨上臺,一切權力歸法律黨。

  三.“法律黨”的大本營——司法體系是“筆桿子”和“槍桿子”的結合部,控制司法體系就既有了“軟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軟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輕而易舉就控制了政權的要害;

  ——“當前修法,必須限制警察權和檢察權”;(陳有西:刑訴法大修要優先保護人權)

  ——“警察權要受制于司法權”(賀衛方: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公安不是司法機關”、“司法是個外來詞。與‘司法’對應的外語詞匯,原意都是審判、裁判,絕不包括警察或公安,也不包括中國的檢察權、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內容。”(【南方周末】刑訴法修改:搞準公安的憲法定位)http://www.infzm.com/content/62783

  ——“公安部門的憲法位階低于法院”;(同上)

  ——“中國的檢察院……它算不算司法機關的問題,可留待日后討論”;(同上)

  ——“軍隊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國家越野蠻,越低的國家越文明。與之相反,律師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蠻。”(賀衛方)

  評論:說了半天一句話:“司法獨裁”、“法權獨大”。“法律黨”要把公安、檢察的刀把子都抓到手里,把軍隊一腳踢開,徹底控制全部暴力力量,成為唯一既有筆桿子又有槍桿子的組織體系。這就可以隨心所欲搞“頂層設計”、清算毛澤東、周恩來“制度設計的原罪”了。

  四.“法律黨”按照曹操的“挾天子令諸侯”的秘笈“挾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國”、“司法獨立”、“政治改革”的名義下冠冕堂皇地逐級逐步篡奪權力、發動隱形政變;

  陳有西對自己“挾法律令天下”、“打著紅旗反紅旗”、空手套白狼搞“合法斗爭”、當面奪共產黨的權的本領非常得意,到處介紹經驗:

  “第一階段的法律人公共參與,像一些法律學者為主的公共知識分子、維權律師,挑戰強權,代理一些宗教性事件、民族矛盾案件、網絡案件,很多行為往往特立獨行,依靠海外的、國際的聲音支撐,很難得到官方的理解和認同,已經遭到了強力阻擊,有的甚至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聲音已經日漸式微。而第二階段是以職業律師為主而進行的依法公共參與。也有的稱為商業律師的轉向參加。”“他們嫻熟地運用我們國家已經頒布的成文法體系,步步為營,理性平和,穩扎穩打,用國家法律的現有條文,付諸社會熱點事件的適用,讓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精神在現實中實現。他們的行動往往能夠得到現有國家司法的支持,能夠被公權機構容許,因此已經開始廣泛實現功能,用個案促進了國家法治的進步。這個第二階段正在開始改變和促進中國法治進程。”(陳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國律師角色)

  陳有西更得意的是:“法學家龔祥瑞一生追隨憲政夢。1980年代他在北大的法學課曾影響了一批杰出的年輕人”。如今這被影響的“杰出的年輕人”已接近最高權力,成了潛伏在共產黨內的“法律黨”高級骨干。“法律黨”正在利用這種條件演雙簧:借口“司法改革”讓共產黨把大權交給有共產黨身份的“法律黨”,表面上看來權還在共產黨手里,實際已經落到了擁有共產黨外衣的“法律黨”手中——讓別人以為權力從左手交到了右手,實際卻是移花接木暗中掉包。等“法律黨”大權在握再露出真相宣布清黨不遲。(牢記:凡具有共產黨和法律黨雙重身分又鼓吹“司法獨立”者必“法律黨”潛伏在共產黨內的野心家、陰謀家,其真正目標必是通過“挾法律令天下”為“法律黨”奪權,一旦權力到手必發動政變消滅共產黨。

  五.“法律黨”已經建立起了完整而嚴密的組織體系,已經形成了足以對抗各級政權的“國中之國”;

  ——“我想我們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體”、“將來一定要走這個道路,比如說多黨制度”(賀衛方)

  ——“原告在西南政法畢業生,被告在西南政法的畢業生,然后法官也是西南政法大學畢業生,這樣就不用回避了,大家反正都是一鍋的一伙的。”(賀衛方:在成都法學論壇上的演講)

  ——“中國現有律師20萬多人,律師有嚴格的準入制度 ,中國律師不分地域,可以全國執業。”(陳有西:在浙江能源集團高管培訓班上的知識產權講座)

  ——“北海律師團的背后站著20萬中國律師、站著千千萬萬向往法治的人民群眾!”(楊金柱:網友捐款留言讓我們淚流滿面、信心百倍)

  ——“在廣大踴躍捐款的朋友中,律師之外的各界人士約占四成。其中竟有法官、檢察官和公安干警。”(陳光武:為北海律師團捐款小結)

  評論:劉曉波搞“憲章”能糾集的不過是一群只會紙上談兵的烏合之眾。“法律黨”一開口就是“20萬人”,而且還都是通過“嚴格的準入制度”、“兼備法律理解和法律實務兩個領域”、“能夠付諸行動,能言也能行”的訓練有素的“精英”。除了這20萬,“法律黨”振臂一呼立刻就能動員“千千萬萬”,不但能動員普通老百姓,而且能動員“法官、檢察官和公安干警”——“法律黨”的實力遠比表面顯示出來的大:律師二十萬,“身在曹營心在漢”的體制內“潛伏”人士不計其數,陳有西學術網點擊三千五百萬,賀衛方博客點擊一千萬,可謂號稱信徒黨羽幾千萬——雖比不上中共黨員八千萬,但也可以聲稱屬于同一數量級。在“專業化”、“文憑化”的借口下,司法系統中來自工農的異己基本已被排斥光了。司法院校里反共反毛的“教授”、“精英”格外活躍、格外猖狂。司法院校畢業生基本都被成功地灌輸了一腦袋的“普世價值”、“司法獨立”、“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律人=法律”、“精英治國”等思想,不認同共產黨、取消“政法委”成了時髦。如今“法律黨”不但早已實現了賀衛方策劃的“慢慢的形成小的群體”的組織目標,而且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排外的獨立王國——司法系統上上下下全是“自己人”,“大家反正都是一鍋的一伙的”,要人有人,要錢有錢。“法律黨”通過這次政治性募捐迅速拉起了一個不叫政黨的政黨——有組織、有系統、落實到具體人頭、有完整的通信聯絡手段、能隨時隨地動員起來為明確的政治目標而活動的準政治機構。賀衛方說共產黨沒登記,非法;而“法律黨”沒登記就公開拉了個不叫政黨的政黨,就不算非法了。

  “法律黨”的實際組織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遠非普通政黨所能比——“法律黨”上通廟堂,下透江湖,交游廣闊,無孔不入,用陳有西的話說是“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上省長部長,下乞丐游民(同事、客戶、對方律師、媒體、司法人員)”、“能夠付諸行動,能言也能行。”“這是其他公共事件參與人,如學者等都無法替代的。”不僅如此,“法律黨”是所有鼓吹“普世精英”中唯一有能力直接滲透到整個政權機器的要害部門的團伙:陳有西以“浙江警察學院兼職教授”的身份能影響左右多少警官?象陳有西這樣在公檢法系統有無數門生信徒的“法律專家”還有多少?陳有西們通過積極為黑社會辯護,籠絡掌握了多少黑社會力量?陳有西宣布他積極參與李莊案為的是“沖在前面為民營老板作犧牲”,這豈能不獲得資本家的歡心?一旦“法律黨”發動政變,誰知道他們能調動掌握多少警察等暴力力量?能調動掌握多少三教九流黑社會暴力?能獲得多少資本家源源不斷的財政支援?

  “法律黨”不光抓組織,而且抓思想,大肆制造“法律神”的同時不忘順手牽羊把自己塑造成偉大光榮正確英明的“神代表”——以下是“陳有西學術網”刊登的若干如醉如癡:

  ——“陳律師是個有社會責任感的知識分子,如果能進入政界,國家幸甚。”

  ——“兩個凡是:凡是陳律師講的我們都要傾聽,凡是陳律師做的我們都要支持。”

  ——“您身體的安康就是中國法制的旗向標和希望!”

  ——“您才是我們的人大代表。”

  ——“‘陳有西大律師’的才品學品律品人品形象已經不可動搖地牢牢矗立。”

  ——“千鈞一發,誰來喚醒沉睡的人們?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師精英們來啦。”

  ——“正義之師,擔大義,揮斥方遒,運籌帷幄,鏖戰法庭內外。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壯哉!真相,在雄辯之中流淌;正義,在人們心里播種。”

  ——“人們盼望‘陳有西們’,人們擁戴‘陳有西們’,人們贊揚‘陳有西們’,人們稱‘陳有西們’為‘旗手’‘脊梁’‘英雄’,人們對‘陳有西們’寄托有無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轉乾坤真如神’。”

  ——“保衛改革開放!保衛中國律師!保衛我們的陳有西!”

  “法律黨”在政治、經濟、組織、思想、人力、物力、財力一切方面都已經成龍配套羽翼豐滿,儼然一個國中之國,發動政變既有野心也有實力。

  六.“法律黨”對內到處插手,動員、整合一切動亂反叛力量;

  ——“官員往往言不由衷,真相難明;學者只能解說法理而無法了解現場,徒說難行。而律師兼備法律理解和法律實務兩個領域,他談出觀點,往往能夠付諸行動,能言也能行”“這是其他公共事件參與人,如學者等都無法替代的。”“律師能夠見微知著,從個別的案例發現國家管理和社會矛盾中的普遍性的問題,同時在實踐中尋找解決之途。不斷探索,尋找最好的解決方案。”(南都周刊:陳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國律師角色)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6/26343.aspx

  ——“假如律師無法在法庭之上對公權力進行制約,對受政府指控者的權利加以保護,那么民眾的不滿就只能通過法律之外的途徑加以宣泄,律師也會日益疏離體制,甚至運用他們的雄辯滔滔成為反抗政府的領袖人物。”(賀衛方:律師被難日,國民遭殃時)

  ——“執政黨還要不要這個天下?難道需要我提前結束做10年保皇黨(改革派)的歷史!”“在10年內朝野互動,使國家平穩轉型,實現憲政民主,此乃中國之福!否則,一旦最后被逼革命,必定血雨腥風。”(楊金柱)

  ——“不從體制上徹底解決,小改小革無關痛癢。”“渴望來一場席卷華夏摧枯拉朽的風暴……”(陳光武:抵觸律師,是多數執法者骨子里的劣根性)

  評論:隨著自以為羽翼豐滿,“法律黨”的胃口越來越大,口氣也越來越強硬,一副“如果你共產黨不滿足我的要求我就要不客氣”的殺氣騰騰:“運用他們的雄辯滔滔成為反抗政府的領袖人物”、“執政黨還要不要這個天下?”“提前結束做10年保皇黨的歷史”、“渴望來一場席卷華夏摧枯拉朽的風暴”、“一旦最后被逼革命,必定血雨腥風”、“必須撤銷黨委的各級政法委”、“律師地位必須與控方平等”、“必須取消檢察院列席審委會的權利”、“必須取消檢察院的法庭監督權”、“法庭審判必須是完全超脫獨立、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必須加上保障律師履職期間的人身自由權的絕對性條款”、“律師辯護期間,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任何行為不受刑事追究”、“必須廢除刑法306條”……必須、必須、必須,給共產黨一口氣發了這么多最后通牒的“必須”,就是要逼共產黨無條件投降——只要實現了這些,就等于推翻了共產黨:一切由法律說了算,法律由“法律黨”說了算,當然是一切由“法律黨”說了算。既然“法律黨”賀衛方早就宣布了共產黨非法,共產黨可不就得下臺?這就實現了賀衛方在“新西山會議”提出的戰略目標:“黨和議會之間的關系,黨和司法之間的關系,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這個問題到了必須要解決的時候了。”

  “法律黨”不光嘴上說說,而且說干就干,全國到處插手,“不分地域,可以全國執業”——插手重慶、插手廣西、插手動車、插手老人跌倒、插手夫妻財產登記、插手打黑、插手唱紅(唯獨不見插手美國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地溝油、溫州資本家賴帳不還、7.22私營客車燒死40人、天文數字金融外債損失、豆腐渣工程、轉基因主糧、強制拆遷、黑磚窯、民工欠薪……)“法律黨”口口聲聲“不能用輿論影響司法審判”,自己卻大造輿論把每一個案子都變成全國性新聞,公開宣布就是要用輿論制造壓力。明明不差錢,卻偏要大張旗鼓搞全國性募捐,制造出轟動全國的事件。這其實一是檢驗“法律黨”的社會動員能力。二是向全國顯示“法律黨”的組織力量、公開示威拔份:老子天下第一,能向全國任何地方迅速派出增援,誰敢惹我的人叫誰吃不了兜著走(這其實是結成全國性團伙到處耀武揚威炫耀實力,通過把個別性局部案例變成轟動全國的驚天大案殺一儆百,警告任何人今后不得太歲頭上動土招惹“法律黨”。這與黑社會青紅幫借打架斗毆揚名立萬找場子立威其實是一回事)。三是把每個案子都變成自己的政治資本和抹黑對手的武器,通過這些案子把“法律黨”從唯利是圖的政治打手、政治走狗、政治流氓、政治娼妓、政治奸商打扮成整天一個心眼到處積德行善、仗義疏財的包青天、活菩薩,把本來互不相干的一個個對手描繪成一個統一的邪惡罪犯。四是把每個插手的案子都變成不叫競選的競選,在全國制造自己“一貫正確”、“所向無敵”、“從來不出差錯”的活神仙,領導中國、“頂層設計”的不二人選,既為政變打基礎又為自己的買賣做不花錢的廣告,名利雙收兩不耽誤。

  (“法律黨”插手的許多案子并非毫無冤情。“法律黨”只是借題發揮,把局部的、分散的、具體的問題全部集中納入自己推翻共產黨的政變軌道——借口7.23動車事故鼓吹解散鐵道部;借口李天一打架鼓吹取消軍隊政治工作制度;借口北海律師案鼓吹取消共產黨的領導、實現司法獨立……同樣的問題,我們說是背叛毛澤東的公有制搞私有化造成的,“法律黨”說是毛澤東周恩來“制度設計的原罪”造成的;我們說要解決就得回歸毛澤東、恢復公有制,“法律黨”說要解決就得變本加厲清算毛澤東、徹底私有化。真正的分歧并不在案子本身,而在原因和結論。)

  “法律黨”到處插手更根本的原因是要按照西方法制體系的標準,系統地鏟除中國社會一切妨礙法權至高無上的權威——公安、檢察、鐵道部、軍隊政治工作制度、“殺人償命”、“情、理、法兼顧”的是非判斷標準……“法律黨”每次插手都把這些權威鏟除了一部分,都向著把“法律黨”變成“第二政法委”、“第二司法部”、“第二權力中心”、“影子政府”的大方向邁進了一步,都等于發動了一場局部的微型政變——別以為政變只有“一步到位”的全局性政變。“法律黨”早發明了每次只咬一口的“漸進式政變”和“增量型政變”。人家每一次大張旗鼓的全國插手都相當于一次“漸進式政變”,等通過一次次的插手讓全國老百姓只認“法律黨”,不認共產黨,“法律黨”一舉奪取全國政權、徹底清算毛澤東、周恩來的“制度設計原罪”自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法律黨”最有條件以“人權高于主權”的名義引狼入室,直接勾結外來勢力,從國外搬兵里應外合消滅自己的政治對手。“法律黨”已經成為足以從內部威脅中國生存的頭號大患。

  凡是照搬西方法制體系的國家,“法律黨”都是西方國家天然的同盟軍。如果該國發生政變,總少不了“法律黨”。

  ——巴基斯坦前總統穆沙拉夫被該國“法律黨”發動的政變推翻。

  ——利比亞政變,第一個宣布脫離政府投奔反對派陣營的是卡扎菲的司法部長賈利勒(如今全國過渡委員會主席)——又是“法律黨”。

  ——敘利亞動蕩,第一個宣布脫離政府投奔反政府陣營政府官員是司法部長——還是“法律黨”。

  ——突尼斯政變,宣布通緝前總統本阿里以及家庭成員的是司法部長。

  ——埃及政變,宣布禁止穆巴拉克及其家人離開埃及,并凍結他們的所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是總檢察長。

  ……

  外國的“法律黨”能干的,中國的“法律黨”同樣能干。可以肯定,“法律黨”最有條件以“人權高于主權”的名義引狼入室,直接勾結外來勢力,從國外搬兵里應外合消滅自己的政治對手。“法律黨”已經成為足以從內部威脅中國生存的頭號大患。中國如發生大動亂,罪魁禍首必少不了“法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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