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公知們蠱惑了自己,但是又說不出有什么問題,每每看到公知們寫的揭露文章,又血脈噴張的一致譴責,到底問題出在哪里?我們需要的就是解剖麻雀,不要簡單的說有問題而是那具體的案例分析一下,讓公眾在解剖刀下看一下這些文字工作者的刀筆是如何可以顛倒黑白的殺人的。
我的助手給了我一篇文章,正好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案例,我助手他認為該文章寫的事情是太令人發指了,似乎政府腐敗和黑幕重重,很多公知也在搖旗吶喊的轉載著,但是這是一個很好的實例,大家通過這個例子進行分析,反而可以得到非常相反的結果,這文章更像是一個腐敗分子家屬與一些人勾結以后來混淆視聽的文章,由此分析的過程可以讓大家看清很多網絡文章是怎樣煽情的忽悠大眾的情感的,這樣的手法被南方系創造和發揚光大以后,造成了國家公信力巨大的問題,現在大家可以看看其原文是怎樣寫的:
https://www.cchere.com/article/3570669
我父母1995年就離婚了。2005年11月,我母親想參加一個項目的投資,先交了20萬訂金;一個月后,找到一個合作伙伴林某一起做。林某和我母親一起簽了承包合同之后不久,就要求我母親退出。協商后我母親賺了他一些溢價,退出了。2009年林某因詐騙入獄,2010年林某想立功減刑,舉報說退給我母親的錢是給我父親的賄賂,說我母親在這個項目中沒有出資,是我父親通過她來占干股。(注:這個項目是臺資企業發包的)
2010年10月21日,我父母被紀委和檢察院雙規;2010年10月29日,我媽被釋放;2010年11月11日,我爸被移送到看守所,然后立案,然后批捕。
2011年3月,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向市檢察院提交了起訴意見書。2011年4月,我找到了我媽有實際出資的書證:交訂金當日的20萬元銀行取款證明,以及此賬戶中資金的來源證明,有人證,有書證。我立即將其提交給了市檢。市檢隨即將材料退回區檢進行補充偵察。此后,區檢又提交了兩次材料,市檢又都把它們退回了。市檢的意見是,不構成犯罪,不起訴。但區檢堅持要起訴。于是就這么拖著,直到現在,快一年了。
我媽跟我說,頭三天根本沒讓她睡覺,頭暈倒地,就被拉起來。下面哪個王八蛋說辦案人員跟被雙規人不能有身體接觸?第四天后,每天讓她躺一個小時,手還必須放在胸口。我媽有嚴重的椎管狹窄。逼到最后,不行了,不得不在他們編好的筆錄上簽字。然后就要我媽照著筆錄上寫的東西說,還錄音錄像。我媽在錄像時睡著了,被拍醒,重錄。
然后,我媽的筆錄被作為“證人證言”,出現在我爸的起訴材料里。有這樣跟“證人”取證的嗎?
我爸寫信告訴我,前五天他都是站著的,不讓坐,更別說睡覺了。暈倒了就拉起來。有個辦案人員還獨自進房間,用拳頭重擊我爸的頭部。參加雙規的一個“保安”私下跟我說,我爸有一次暈倒了,叫不醒,辦案人員慌了,叫來醫生急救,還送到醫院去搶救,緩過來后又帶回賓館來了。
老蘿卜說的,言語威脅什么的,我也信。我媽說,辦案人員騙她,她孫女,也就是我女兒,被車撞了,而我和我老婆也被他們抓進來了,沒人照顧我女兒,我女兒很快就要死了,把這個簽了,就放你出去,不然你就見不著你孫女了。
我爸說,辦案人員告訴他,我爺爺也被抓進來了。我爺爺得過直腸癌,手術切除了一部分腸子,很虛弱,所以這是我爸最怕的。辦案人員還告訴他,他們把我也抓起來了,“你兒子不是海歸么?現在要讓他變成烏龜。”
有看過我寫的東西的人,或許知道我在做有機太陽能電池,2010年“毅然”回國創業,誰知道現在每天在為這個煎熬。我爸2005年是個地方小國企的總經理,2007年就辭職了。難道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離了十年婚的前妻,不能投資承包項目?大家別質疑我父母有罪,因為市檢都認定他們無罪了,只是區檢的辦案人員下不來臺,不肯放手。連市檢的經辦檢察員都跟我請的律師說,他很同情我們。他們逼供所得的認罪口供和書證矛盾,他們的逼供要露餡兒了。
我正在四處告狀。我不怕,也不玩悲情,道理在我這邊,法律也支持我,我會告到底,直到他們把我父親放出來。我還能慶幸一下,多虧我還能找到這個取款證明。可回過頭來想想,檢察院的人怎么可能不知道取這筆款的事?如果不知道,他們案子辦得也太糙了;如果知道,那他們就是為了“成績”而非要害我父母!
10月21日正好是我的生日,也是同安區紀委、檢察院雙規我父母的日子。經過這將近一年,我真是像重新長了一遍。
上面的文章看到這里,大家跟著該文章的情感,應當已經義憤填膺了吧?但是如果把其中的不合理的地方揪住來,你的感覺就會不同。這里我的助手也是過于天真了,此案有問題的。作者肯定沒有說全部實話。對于絕大多數的讀者如果沒有法律基礎是看不出問題的,就算是法律工作者如果沒有足夠的修為也是看不出來的,這里我們就庖丁解牛的看一下問題的本質:
他第一個沒有說實話的就是他父親與其母親參與的項目的關系,這個項目如果他父親如果與之管理不沾邊,也來不得行賄一說!只有他父親在這個項目的實施或者審批當中發揮了權力的關鍵性作用,才有可能出現行賄受賄的說法,行賄受賄的成立的關鍵不單是利益輸送,而且還要有利用職權不當的取得了利益,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他父親不在項目當中當權,何來行賄一說?作者怎么不說他父親與項目的聯系呢?
既然看到了他父親與項目的特殊關系,其母親入股就很可疑了。這里作者有意的渲染了他母親的實際出資,并且說他找到母親當年出資的實際證據,但是如果大家關注到其父親與案件的特殊關系,這樣的出資就有問題,就算其有出資,但是輕易就賺取了溢價,這就如有意低價賣給官員房子,官員也是真的掏錢了啊!不是也算犯罪嗎?所以他媽實際出資20萬有取款證明不能完全說無罪。我們再舉例一下:如果證監會的官員讓其關系人在其審批的上市公司當中參股,以此審批簽字讓公司上市,這樣的投資確實是到位的,但是上市后溢價達到多少倍,這樣的行為算不算上市公司給他行賄受賄?這里我們還要注意到的就是作者沒有提及溢價是多少,如果溢價就如合理的利息那么一點,哪怕是高利貸的高息,他都會說溢價的數額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疑點。
還有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離婚也可以是假的!很多腐敗分子為了規避法律,就是以假離婚的方式,自己審批前妻中標,這樣實際上是腐敗犯罪的常態。在此雖然假離婚是一個推測,但就算是真的離婚,雙方也未必成為陌路,有不少關系還很好的,畢竟是曾經睡在一張床上的啊!很多人有新歡對于前妻有歉疚反而會更給前妻辦事,還有就是雙方有共同的孩子,就更難以割舍了。雖然夫妻離婚多年,但是有共同的孩子,可以是為了孩子干共同的事情。大家不要忘記樓主可是他們共同的受益人啊!因此作者所說的其父母離婚是不能成為無罪的證據的。
樓主說了很多煽情的細節,我們這里不禁要問的就是他的這些細節是從哪里來的?文章中說多次審查起訴都沒有通過,合理的情況應當是屬于案件的偵察階段,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是不準探視的,更不準犯罪嫌疑人與家屬通信,律師見也要批準和有辦案人員在場,這些所謂的逼供情況是哪里來的?即使他的這些說法不是其編造,有關所謂的逼供信息和他父母與之的對話肯定不是合法渠道得來的。而且我們注意到他這樣的與區檢查院的偵察人員沖突,檢察院的偵察人員是不會通融讓他見到父母或者通信的,這樣的激烈沖突下即使是有熟人托情也是辦不到的,上級機關已經是對抗了,上級的壓力也是不會在乎的。
從文章當中看,這個案件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本身是很詭異的,正常的情況是檢察院的反貪局偵察完畢以后到本檢察院的起訴科進行的,并不會報送到市檢察院,報送市檢察院的情況是案件存在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或者案件涉及了局級以上的高官了,從作者的內容上看如果沒有隱瞞,市檢察院干預這個案件是不合程序的,這里市檢察院肯定有作者的關系的,這個不合程序的背后,實際上就是巨大的腐敗嫌疑。而區檢察院如果與之無仇(如果有仇作者早就大書特書了),案件又有上級反對,沒有確鑿的證據和案件案情重大,是不會如此執著的。雙規紀委的逼供在中國是很特殊的,是沒有法律責任的,所為的逼供問題就要把錯案做到底是沒有邏輯基礎的。而作者提到了市區兩級辦案人員,卻有意回避了案件怎樣從區檢查院偵察到市級檢察院辦案之間的法律關系紐帶的,這也是重要的疑點。
我們再深入分析一下,這里我們發現作者所謂的林某為了立功誣陷其父母的邏輯也不成立。林的賄賂本身就是犯罪,如果成立他原來的項目利潤也要被收繳,這相當于林某因為犯罪被抓,這個時候他主動交待了執法機關不了解的一個行賄犯罪項目,按照中國的司法解釋,這個交代不是他的立功,而是對于那個犯罪的自首,自首只不過是對于其自首的犯罪進行減輕或者從輕,對于其原來的犯罪是沒有直接影響的,林這樣做只能是讓他自己承擔更多的刑罰,他沒有事實基礎是不會這樣所謂的“立功減刑”的。所以雖然說坦白從寬但是不是坦白不糾還作為立功給減刑的,作者所謂的林某為了立功減刑而誣告是不成立的,作者論述林某的動機也存在問題,這是根本性的致命問題。這里什么樣的情況下是例外呢?只有讓林入獄的詐騙項目就是他媽參與的項目,他媽行為本身涉及詐騙,才有他這樣舉報立功的機會,這樣一來他媽是共犯的,共同犯罪不應其退出而免除,尤其是還得利了的情況,而且如果這樣的詐騙案件與他父親還有關,案件就恨重大了。而林某把官員及其家屬變成共犯,他主動檢舉同案共犯當然是屬于立功了,他就可以減刑了。作者主要掩蓋的可能就是這類似的原因,如果是這樣,下面堅持起訴就有道理了。
再更進一步的是我們注意一下作者的表述,是他母親先想要參加一個項目繳納了20萬訂金,然后再找林某做的,如果這個項目后來是一個詐騙項目,作者父母是共犯的話,按照這樣的過程大家發現了什么?他父母是在先的,這如果是詐騙成立的話,他的父母不但是共犯而且是主犯,林某反而成為了從犯,這樣的話林某罪行可就輕多了。我們再進一步講,其母親先交納定金簽署了一個他父親行事職權得到的項目,然后把項目轉給林某得到了巨大的溢價,這里不算林某的詐騙也是犯罪,是腐敗分子典型的倒賣批文和項目的行為,也就是他父親批他母親叫定金簽合同然后賣給了林某,按照其父母的特殊關系得到合同得到項目得到溢價,不算犯罪嗎?作者狐貍的尾巴就在這里。這里其母親繳納的訂金根本不能證明其無罪,而檢察院認可有這樣的證據就是要開脫腐敗分子。因此本案作者父母在案件當中實體和程序都有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是作者有問題、與作者有關的市級檢察院有問題而不是作者所說的區級檢察院的問題,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前反腐敗的艱巨性和復雜性,腐敗分子是狡猾的,但群眾的眼睛卻未必是雪亮的,腐敗分子的狼也會披上羊皮的,我們的公知是既積極的挑動群眾對于腐敗的仇恨由在政府真正打擊腐敗分子的時候為腐敗分子開脫,這樣的葉公好龍的背后只能說他們的立場存在嚴重的問題。
在文章當中作者穿插了很多他們家的人員被抓以后的悲慘情況,這些描寫的內容是非常感人和煽情的,但從邏輯上而言,被抓以后家庭遭遇的不幸等等與減輕罪責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更何況對于絕大多數的犯罪,罪犯接受刑事處罰對于罪犯的家庭而言都是一個災難,孩子、老人在罪犯服刑的時候肯定是受害者,但是因為罪犯的家庭原因我們就能夠放棄對于罪犯的懲罰嗎?這個邏輯與一些人主張藥家鑫的父母的不幸作為給其殺人減刑是同樣的邏輯,以一個悲情的道德輿論來干預司法,這也是各種公知一貫的做法。在這里嚴懲罪犯也就是讓人知道你的犯罪你的家庭也是要為你犯罪付出代價的,讓人不要去犯罪!
這里我們還要注意到一個細節就是作者談到了退回偵察,這里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果林某的犯罪已經在起訴了,他父母的案件才涉及退回偵察,而退回偵察的是市檢察院,問題就很清楚了,這個林某的案件案情重大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而作者父母是共犯這樣的事實在有關人的作用下市檢察院拒絕將其父母作為共犯,這個案件是被當作兩個案件偵查的,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林某詐騙的大案,而區級檢察院立案了他父母的貪污案,這兩個案件應當并案處理的,但是市級檢察院已經被做好了工作要把與林某共犯的腐敗分子開脫出來。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這個文章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腐敗分子的蠱惑文章了,借助輿論審判要給腐敗分子逃脫罪責制造條件。
而對于中國沒有心證,對于腐敗分子很多事情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要取得證據經常需要口供也需要手段,一些事情是必須的,這里要還要他父母口供一致,如果是假案,可能嗎?除非是有意陷害,辦案人員要擔多大責任故意去陷害一個無冤無仇的人?尤其是在市檢察院的干預之下,陷害是很難的,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市檢察院是可以提審嫌疑人的,取得的新口供是可以直接不起訴也不用退回偵察,很多地方是邏輯不通啊!因此本人認為此案有合理性。如果不是被作者的邏輯代入歧途,人們的理解會有不同的,這個案件的背后很可能是很多人相信和想象的反面。作者的證據不能證明此案犯罪嫌疑人無罪,犯罪嫌疑人的離婚也不能證明其無罪,犯罪嫌疑人的收到逼供的信息作者得來的渠道有問題,再加上案犯林某的直接指控,作者說他陷害的動機上邏輯也不成立,市區二級檢察院的司法程序作者說法混亂與刑訴法不合等等,如此多的問題都指向共同的方向,正常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作者這篇文章帶有行為惡意的證據的,在很多地方甚至可以作為作者藐視法庭干擾司法公正的充分證據的。
本案的作者我們看到海歸的公知體寫的非常好,很多公知的煽情文章就是這樣的,如果在國外會怎么樣呢?在美國這樣的案件是要被當做藐視法庭的,這樣的惡意攻擊司法是刑事責任,對于這個情況我們的公知卻是選擇性的失明的。美國不但是當事人不能這樣,就是對于媒體也是有很大限制的,國際上不但對于案件的偵破禁止報道,就連案件的審判也是有所限制的,早在1948年,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第三公約》就把“妨礙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的新聞列為禁載。1994年,世界刑法學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于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五條規定:公眾傳媒對法庭審判的報道,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可能出現這種影響,可以限制或禁止無線電臺和電視臺播送審判情況。在美國的法庭審判是不許記者錄音錄像的,比中國的限制要多。直到2010年在維基解密(Wikileaks)創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的聽證會上,英國法院才首次允許記者在庭審期間使用Twitter。我們可以看到的就是這樣的文章對于公眾的誤導足以影響司法的公正,有些案件是被輿論預先定罪,而此案又是試圖借助輿論造成情感性審判。
很多人看到此文以后,自己的邏輯被帶進去了以后,水平就如被公知忽悠的憤青。他是假話沒有說但是真話不全說,給你錯誤的信息想象,腦殘的特點就是沒有自己的邏輯,在看一個文章的時候不能把自己的邏輯獨立在文章之外進行審視,愚民教育的特點就是讓人總是順著文章的所述而進行理解,這樣就是洗腦者所需要的理解,并且按照這樣的理解進行應試,沒有跳出來獨立思考的素質,這也是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的最主要的差別,這樣的教育造成了社會的愚民環境,社會的判斷力低下,現在就要為這樣的教育體制付出代價,你想要愚民相信的東西和接受的東西不僅僅是全部被社會逆反式的妖魔化,即使是好的東西也被妖魔化,各種蠱惑的文章反而在這樣的愚民沃土上肆意滋長,這是我們國家的領導人要反思的事情,也是要為以往的過失檢討和付出代價的事情。現在是當初的愚民教育結果是現在愚民都相信了公知,變成了反政府的愚民和反社會的憤青,雖然很多人年紀不小了,但是思考問題的想法與毛頭小子沒有什么區別,在一個民間智慧缺失的社會,就是一個順民與暴民組成的社會,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是要蠱惑順民變成暴民而達到他們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社會一定是各方不滿、激烈動蕩和沒有凝聚力的社會。一個士紳階層和宗教信仰的存在,對于社會的和諧運轉是非常重要的。
看透了此文,你就知道以后要當怎樣看待南方系那些煽情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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