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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的邏輯、方法與意義——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為例

王峰明 · 2017-10-26 · 來源:《哲學動態》2017年第08期
鑒于勞動價值論構成《資本論》整個理論大廈的基石,也鑒于瓊·羅賓遜是西方少有的較為持中守正的經濟學家,筆者選取勞動價值論作為著力點,并選取瓊·羅賓遜的相關評論作為參照系,對《資本論》的邏輯、方法與意義進行闡釋,以此紀念這一不朽著作問世150周年。

  王峰明(1966-),山西陽泉人,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創新智庫學術委員,兼任清華大學馬克思恩格斯文獻研究中心副主任,馬克思主義學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理事等學術職務。出版《歷史唯物主義:一種微觀透視》《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與當代社會發展》《價值存在和運動的辯證法——馬克思<資本論>及其手稿的核心命題研究》《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專題研究》等學術著作。在《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研究》《學術月刊》《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80余篇。

  近年來,在現實問題的推動,特別是在遭遇1998年和2007年兩次世界性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重創下,一股重讀馬克思《資本論》的熱潮在國內乃至全球涌動。這當然是好事。問題是,如何重讀《資本論》?通過重讀,如何進一步走近而不是遠離馬克思?如何使馬克思的思想越來越清晰可辨而不是越來越面目全非?筆者以為,從國際國內圍繞《資本論》展開的學術討論情況來看,理解和把握其內在邏輯、方法論基礎和現實意義無疑是三個關鍵問題。當然,《資本論》的理論內容浩渺無際,這些問題可以在多個層面展開討論。鑒于勞動價值論構成《資本論》整個理論大廈的基石,也鑒于瓊·羅賓遜是西方少有的較為持中守正的經濟學家,筆者選取勞動價值論作為著力點,并選取瓊·羅賓遜的相關評論作為參照系,對《資本論》的邏輯、方法與意義進行闡釋,以此紀念這一不朽著作問世150周年。

一、商品價值規定與《資本論》的內在邏輯

  1.商品的價值規定和商品運動的價值規律,構成政治經濟學勞動價值理論的核心內容。對于價值規定即“商品價值究竟是什么”的問題,馬克思有這樣一段論述:

  第一,“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或商品同另一種使用價值或商品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由于這個比例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斷改變,所以,一種商品可以有許多種交換價值。第二,拿兩種商品例如小麥和鐵來說,不管二者具有什么樣的交換比例,總是可以用一個“等式”來表示:一定量的小麥等于若干量的鐵,如1夸特小麥=a英擔鐵。這個等式說明,在兩種不同的商品里面,有一種“等量的共同的東西”。沒有這種共同的東西,商品就沒有“共性”;沒有共性,各種不同的商品就無法進行比較、計算和折算;不能進行比較、計算和折算,就無法進行商品交換。第三,這種共同的東西決不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因為,這些天然屬性所決定的是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的使用價值。同時,商品交換關系的明顯特點,正在于抽去了商品的使用價值。因為,在商品交換關系中,只要比例適當,一種使用價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種使用價值完全相等。第四,如果把商品的使用價值抽去,商品就只剩下一種屬性,即勞動產品這個屬性。同時,由于商品的使用價值來源于生產商品的勞動的具體形式,所以,在剝離和抽去商品的使用價值以后,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各種不同形式也就消失了。各種勞動不再有什么差別,全都轉化為相同的人類勞動——抽象人類勞動。第五,“凝結”或者說“對象化”在商品中的這種“抽象人類勞動”或者說“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就形成商品的價值。可見,在商品的交換關系或交換價值中表現出來的共同的東西,也就是商品的價值。[1]

  2.對馬克思的這段論述,學術界頗多異議。瓊·羅賓遜就明確指出:“我們很難從中發現任何論證的痕跡”。并且,勞動價值論“用勞動時間解釋價值不過是一種主張而已”,我們“可以把它從一種形而上學的說法變成為一種假說”。同時,“我們預先就已經知道,對這種假說進行檢驗純屬浪費時間,馬克思也知道這一假說并不正確”。[2]這里,瓊·羅賓遜把勞動價值論看成是一種理論“假說”,并認為,這種假說既缺乏論證也難以檢驗,因而不過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說法”。受其影響,國內一些學者也主張,勞動價值論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的理論“假設”。[3]而所謂的“假設”或“假說”無非是說:其一,它是進行解釋和推論的前提;其二,它本身無需論證,也難以檢驗。

  其實,正如杰拉爾德·肖夫等人所指認的,馬克思的上述論述并不是什么“純粹教條式的陳述”,而是“一種論證”,是馬克思就商品價值的本質規定所作的集中闡釋和論證,這種論證自有其內在邏輯和推論。[4]無論何時何地,也無論持何種立場,只要討論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就必須切實理解和充分尊重其中的邏輯和推論。如果對之置若罔聞或壓根兒就理解不了,那么,反對馬克思的人明顯地有失客觀和公允,而贊成馬克思的人,在給予馬克思過多榮譽的同時也給了馬克思過多的侮辱。

  特別是,馬克思對商品價值規定的論證并不止于此。因為,“相同的人類勞動”,或者說“同一的人類勞動力的耗費”,只是形成商品價值的“實體”,即“價值實體”。[5]“實體(Substance)”即“載體”的意思。[6]固然不能否認,在載體的意義上,正是活勞動的耗費形成了商品的價值。但是,有人由此便認為,馬克思的價值概念只是一個“生理學”的概念,而不是經濟學的概念。馬克思也的確不止一次地提到,“是人的腦、肌肉、神經、手等等的生產耗費”,因而“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才形成商品的價值。[7]不僅如此,如果僅只在活勞動的耗費這一層面理解商品價值的本質規定,就會把商品和商品生產自然化、永恒化、絕對化,從而無法說明商品價值概念的歷史性和暫時性。因為,只要是人類的生產活動,就會有人的活的勞動的耗費。然而,并不是所有人的活的勞動的耗費都會形成商品的價值,也不是所有耗費人的活的勞動的生產都會成為商品生產。非歷史地看待商品和商品生產的,不是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而是自由主義經濟學。正因為如此,馬克思對商品價值的本質規定的闡釋,并沒有止步于實體或載體的層面,而是進一步向人與人之間的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層面提升。

  3.那么,就商品的價值規定,馬克思所做的進一步的邏輯推導和論證是什么呢?

  第一,舉凡人的勞動,都具有社會性,社會性把人的勞動與動物的本能活動區別開來。關于勞動的“社會性”,馬克思說:“一旦人們以某種方式彼此為對方勞動,他們的勞動也就取得社會的形式”[8],或者說具有了社會性。因此,勞動的社會性所指的,就是通過勞動在人與人之間發生的社會聯系,或者說就是人的勞動之間的社會聯系。

  第二,在“產品生產”條件下,勞動產品不需要通過交換,直接地就可以用于滿足人的需要,生產這些產品的勞動,作為構成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直接地就“表現為”一種社會勞動。在此,人的勞動的社會性的表現是直接的,或者說,人的勞動內在的社會性與這種社會性的外在表現是一致的,因而具有“表現”(而非“存在”)意義上的“直接性”。例如:農民家庭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產糧食、牲畜、紗、麻布、衣服等等。對于這個家庭來說,這種種不同的物品都是他的家庭勞動的不同產品,直接用于滿足家庭成員不同的需要。生產這些產品的種種不同的勞動,如耕、牧、紡、織、縫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會職能”。“用時間來計量的個人勞動力的耗費,在這里本來就表現為勞動本身的社會規定,因為個人勞動力本來就只是作為家庭共同勞動力的器官而發揮作用的”。[9]在此,人的勞動具有社會性,同時也表現為一種社會性;在人的勞動之間發生社會聯系,同時也表現為一種社會聯系。因此,人的勞動直接地就“表現為”社會勞動。

  第三,與此不同,在“商品生產”條件下,商品并不是生產者直接需要的東西,因而并不能直接用于滿足人們的需要。只有通過市場交換,把商品轉移到需要它的人手中,商品才能進入社會的“需求體系”,商品生產者的勞動才能進入社會的“勞動體系”,其勞動的社會性,或者說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社會聯系,才能夠得到表現和證明。因此,生產商品的勞動就其直接表現而言,僅僅是一種私人勞動,而不是社會勞動,其社會性因而具有“表現”(而非“存在”)意義上的“間接性”。對此,馬克思寫道:“因為生產者只有通過交換他們的勞動產品才發生社會接觸,所以,他們的私人勞動的獨特的社會性質也只有在這種交換中才表現出來。換句話說,私人勞動在事實上證實為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換使勞動產品之間、從而使生產者之間發生了關系。”[10]這并不是說,生產商品的勞動不“具有”社會性,而是說其社會性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表現”和“證明”。在此,馬克思所強調的,是生產商品的勞動的內在的社會性與這種社會性的外在表現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并不存在于生產產品的勞動中。因此,生產商品的勞動就取得一種“獨特的社會性質”,就是說,這種社會性并不能“直接地”表現出來,并不能直接地得到確證,而是必須通過交換,通過物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表現出來,間接地得到確證。

  第四,由此,就形成了生產商品的私人勞動所具有的“二重的社會性質”。一方面,“生產者的私人勞動必須作為一定的有用勞動來滿足一定的社會需要,從而證明它們是總勞動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會分工體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種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勞動可以同任何另一種有用的私人勞動相交換從而相等時,生產者的私人勞動才能滿足生產者本人的多種需要”。[11]這就是說,生產商品的私人勞動的社會性,一方面表現在,這種勞動作為一種具體的有用的勞動,生產出能夠滿足一定社會需要的使用價值,從而進入到社會的需求體系中來,成為社會總勞動或社會的勞動體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表現在,這種勞動作為抽象的一般人類勞動,對象化或凝結為商品的價值實體,以此為中介或橋梁,不同商品之間才會發生普遍的交換關系,才能打通人的勞動之間普遍的社會聯系,也才能滿足生產者本人的多樣化需要。前者是具體勞動和使用價值層面的社會性,后者則是抽象勞動和價值層面的社會性。假若只有前一種社會性,就不是商品生產而是產品生產,就不是商品經濟而是自然經濟。因此,對于商品生產來說,其私人勞動的這種二重的社會性質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這從另一個角度體現了生產商品的勞動所具有的“獨特的社會性質”。

  第五,在文明初期,在家庭和氏族這些不同的“共同體”內部,“由于性別和年齡的差別,也就是在純生理的基礎上產生了一種自然的分工”。盡管如此,在共同體成員之間并不存在商品交換。而由于各個“共同體”所處的自然條件和自然環境不同,它們所能找到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也就不同,由此就形成了不同的“生產領域”。“這種自然的差別,在共同體互相接觸時引起了產品的互相交換,從而使這些產品逐漸轉化為商品”。顯然,“交換沒有造成生產領域之間的差別,而是使不同的生產領域發生關系,從而使它們轉化為社會總生產的多少互相依賴的部門。在這里,社會分工是由原來不同而又互不依賴的生產領域之間的交換產生的”。[12]與此同時,隨著共同體之間商品交換的展開,共同體內部開始出現“分離”,各個成員彼此“獨立起來”,商品交換也成為不同勞動的聯系的中介,從而使共同體內部原有的自然分工向社會分工轉化。因此,馬克思說:社會分工或“社會內部的分工……是從相反的兩個起點發展起來的”。一個是在共同體之間,一個是在共同體內部。在前者,“原來獨立的東西喪失了獨立”,在后者,則是“原來非獨立的東西獲得了獨立”。[13]而社會分工則“構成一切商品生產的一般基礎”。[14]

  可見,沒有社會分工,可以有商品交換,卻不會有商品生產。盡管如此,社會分工也只是為商品生產提供了可能性。因為,與社會分工構成本質性聯系的是具體勞動而不是抽象勞動,與具體勞動構成本質性聯系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馬克思說:“各種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總和,表現了同樣多種的、按照屬、種、科、亞種、變種分類的有用勞動的總和,即表現了社會分工。”[15]這就是說,具體勞動是社會分工的現實表現,商品使用價值又是具體勞動的現實表現。在馬克思看來,社會“分工是商品生產存在的條件,雖然不能反過來說商品生產是社會分工存在的條件。……只有獨立的互不依賴的私人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互相對立”。因此,“使用物品成為商品,只是因為它們是彼此獨立進行的私人勞動的產品”。[16]這就是說,勞動產品之所以成為商品,是因為它們是私人勞動的產品;而勞動之所以成為一種私人勞動,是因為存在著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這種私有制最初表現為從共同體解體中產生的勞動者個體私有制,而在共同體之間的交換中,則表現為在觀念上“默默地彼此當作那些可以讓渡的物的私有者,從而彼此當作獨立的人相對立”。[17]因此,社會分工為商品生產提供了可能性,而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的,正是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

  以此來看,商品不過是人類勞動產品在特定生產關系下所取得的一種社會形式,而價值也不過是人類勞動耗費在特定生產關系下所取得的一種社會形式。[18]在此意義上,對象化的人的活勞動不過是商品價值的載體或實體,生產關系才構成商品價值的內在本質;前者不過是商品價值的“物質規定”,后者才形成商品價值的“本質規定”;二者的結合和統一使得商品價值成為一種“形式規定”或具有“形式規定性”。[19]在馬克思看來,任何經濟范疇都是一種形式規定,或都具有形式規定性,就是說,它們都反映和體現著特定的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如果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反映和體現了人與自然之間的“技術-合作”關系,那么,商品的價值所體現和反映的則是生產資料私有制這種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而生產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權力-支配”關系。正因為如此,馬克思把商品價值的本質歸結為人與人之間的“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他一再強調:“價值是商品的社會關系,是商品的經濟上的質”[20],價值關系“只是人們自己的一定的社會關系”。[21]

  4.可見,在對商品價值本質的認識上,馬克思并沒有停留在“活勞動耗費”或“對象化的勞動”這一實體或載體的層面,而是進一步向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高度提升。而對于這一認識高度,以及貫穿其中的邏輯和推論,不僅關注的人較少,而且理解難度也較大,因而是經濟學界絕大多數人(包括瓊·羅賓遜)所難以理解也理解不了的。因為,這一高度和視角已經大大地超越了傳統經濟學既有的分析框架,它與其說是一種經濟學的分析,毋寧說是一種哲學的分析,是在人的社會存在方式和人的存在的歷史形式高度上所作的分析。其實,商品的價值問題本身就是一個經濟哲學問題,它是對經濟學的前提的追問,這一追問與人的存在方式本質地聯系在一起。這就難怪瓊·羅賓遜和眾多經濟學家都將之看成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說法”了。不過,當他們向馬克思發起詰難的時候,倒是真正應驗了黑格爾的那句名言:“仆人眼中無英雄,不是因為英雄不是英雄,而是因為仆人是仆人”

  當然,還可以在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基礎上,繼續提升對商品價值的本質的認知,例如,可以在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和身家性命的高度把握商品價值概念。因為,既然說生產關系是一種“權力-支配關系”,那么,商品價值作為它的承載和體現,勢必決定著勞動者能否進入到社會勞動的體系中來,享有平等地支配他人勞動的權力,從而滿足自己及家庭的生產生活需要。[22]

  5.瓊·羅賓遜認為:“馬克思從李嘉圖那里學到了建立我們今天所謂的模型的訣竅,即先說明假設條件,然后得出結論。”[23]然而,馬克思明確指出:“在考察價值本身的時候是不應該作進一步的假定的”[24],這就斷然否認了勞動價值論是一種假設的說法。

  至于瓊·羅賓遜提到的如何檢驗的問題,自然涉及到經濟理論的真理性問題,這無疑也是一個重大的哲學問題。筆者要指出的是,在這一問題上,要把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區別開來。就人文社會科學而言,檢驗其真理性的標準有二:一看其內在邏輯的自洽性,二看其對現實問題的外在解釋力。就前者而言,馬克思的邏輯無疑是嚴密的,只要推翻不了其中的邏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就是正確的。關于后者即外在解釋力的問題,筆者將在后面第三部分作出說明。

  6.1868年7月11日,馬克思在給路德維希·庫格曼的一封信中講:“即使我的書中根本沒有論‘價值’的一章,我對現實關系所作的分析仍然會包含有對實在的價值關系的論證和說明。胡扯什么價值概念必須加以證明,只不過是由于既對所談的東西一無所知,又對科學方法一竅不通。”[25]這里,“所談的東西”指的就是商品價值問題。可以說,這同樣是對瓊·羅賓遜最有力的回應。馬克思指出:“價值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即人們互相把他們的勞動看作是相同的、一般的勞動,在這個形式上就是社會的勞動。如同所有的人的思維一樣,這是一種抽象,而只有在人們思維著,并且具有這種對可感覺的個別性和偶然性進行抽象的能力的情況下,才可能有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26]可見,商品價值規定是一種“本質抽象”,這種抽象是靠著人的“抽象能力”進行的,而這些都涉及到馬克思《資本論》的方法論問題。

二、《資本論》的方法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1.瓊·羅賓遜講:“與其他人一樣,馬克思也覺得有必要提出一個相對價格理論”,因為,“馬克思認為相對價格理論非常重要”。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出相對價格理論與他論題的主要觀點沒有相關性。”[27]這里,“論題”是指對商品價值問題的討論,“主要觀點”則是指勞動創造價值這一勞動價值論的核心觀點。馬克思對價格問題當然是關心的,其價格理論當然是重要的。但是,馬克思的價格理論與其價值理論沒有關系嗎?換言之,商品價格與其價值沒有關系嗎?如果有,它是一種什么關系?又如何把握這種關系呢?

  首先,瓊·羅賓遜把前述馬克思關于小麥與鐵之間的交換比例的論述,看成是馬克思的相對價格理論,這本身就是錯誤的。因為,“1夸特小麥=a英擔鐵”這種比例關系是交換價值,而不是價格。“價格是對象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或者說“價格只是對象化在商品中的社會勞動量的貨幣名稱”。[28]顯然,有貨幣才有價格,小麥與貨幣的比例關系才是價格。可以說,價格是一種特殊的交換價值,但交換價值卻不一定是價格。交換價值和價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瓊·羅賓遜把二者混淆了。

  一些主流經濟學家還把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相混淆,認為交換價值就是商品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人們交換需要的特性。馬克思則不僅把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和價格區分開來,而且進一步把價值和交換價值區分開來。他明確指出:“依照通常的說法,說商品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嚴格說來,這是不對的。商品是使用價值或使用物品和‘價值’。”[29]把價值、交換價值、價格、使用價值這些概念混為一談,可以說是主流經濟學的致命傷,這使得其理論體系出現了嚴重的邏輯破缺,最終難以自圓其說。

  在馬克思看來,“分析經濟形式,既不能用顯微鏡,也不能用化學試劑。二者都必須用抽象力來代替”。[30]這是馬克思對《資本論》和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基礎的申明。筆者把這一方法叫做“本質抽象法”或者“現象學方法”[31],其基本要求是:把事物的外在現象與內在本質區別開來,一方面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質理解、解釋和說明現象。從價格到交換價值,再從交換價值到價值,就是一個不斷抽象的過程,也是一個透過現象把握本質的過程。離開這一方法,就既無法理解馬克思的價值理論,也無法理解其價格理論,更無法理解商品價值與價格之間的內在聯系。

  2.那么,馬克思的價值理論與價格理論,或者說商品的價值與價格是一種什么關系呢?瓊·羅賓遜認為,在馬克思那里,“價值是解釋價格但又不同于價格、反過來還要用價格來解釋的某種東西”。[32]這就是說,在馬克思那里,在商品的價值與價格之間存在著一種解釋學的循環,其價值理論與價格理論因而是一種循環論證。果真如此嗎?

  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換價值,商品價格是經驗層面的現象,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而價值則是超驗層面的本質,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只能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維才能加以把握。馬克思的價值理論,正是通過對價格現象的分析、研究和抽象而得到的對本質的把握,其價格理論則是立足于價值本質而展開的對價格現象的理解、解釋和說明。前者表現為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層面展開的“研究過程”,后者則表現為《資本論》的“敘述過程”。

  離開現象就無法把握本質,離開價格就無法把握價值。馬克思說:“只有商品價格的分析才導致價值量的決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貨幣表現才導致商品的價值性質的確定。”[33]盡管如此,從解釋與被解釋的關系來看,只能是用本質去解釋現象、用價值去解釋價格,而不能反過來,用現象去解釋本質、用價格去解釋價值。因此,如果說解釋與被解釋是一種邏輯關系,那么,商品價值就具有“邏輯”意義上的“先在性”,或者說在邏輯上是價值在前價格在后;沒有對本質層面商品價值的把握,就無法理解、解釋和說明現象層面的價格。

  然而,在“時間”意義上,或者說從產生與被產生這種“發生學”關系來看,具有“先在性”的是商品的價格而不是其價值,是價格在前價值在后;沒有商品的價格,就沒有價值;本質層面的價值是在現象層面的價格的隨機變動中得以形成和確立起來的。馬克思講:“商品的價值完全如同勞動能力的價值一樣,實際上表現為商品的平均價格,時跌時漲的市場價格在平均價格中拉平,因而商品的價值在市場價格本身的波動中實現、確立。”[34]“價值”只有在市場價格的“波動”中才能“實現”,才能得以“確立”,離開市場價格的波動,就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商品價值。因此,處于本質層面的商品價值,是一個不斷“生成”的過程,而不是一種“先驗”的存在。當然,價格只是價值的表現,而不是價值本身,不能以價格分析取代價值分析。否則,所得到的就只能是“統計學”意義上的“統計規律”,而不可能把握“經濟規律”,更不可能把握“歷史規律”。

  可見,馬克思并沒有用價格去解釋價值,更沒有把價值歸結為價格。從價格向價值深入的過程,是剝離現象的過程,是借助于抽象思維把握本質的過程。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這一現象學方法,是瓊·羅賓遜和諸多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無法理解的。

  3.以上是對商品價格與價值之間在“質”的層面的關系的說明,而在“量”的層面二者又是一種什么關系呢?

  馬克思認為,“隨著價值量轉化為價格”,商品的價值量與社會勞動時間之間的“必然的關系就表現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貨幣商品的交換比例。這種交換比例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條件下,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可見,價格和價值量之間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價格偏離價值量的可能性,已經包含在價格形式本身中”。[35]這表明,就不同商品現實的每一次交換而言,價值量與表現價值量的價格往往并不一致。這是因為,既然說現象是對本質、價格是對價值的反映和表現,現象偏離本質、價格偏離價值就是一種常態,就具有必然性,而現象與本質、價格與價值之間的一致反而成為一種偶然的巧合和結果。因此,馬克思說:“價格和價值的差別不只是像名和實的差別;不只是由于以金和銀為名稱,而是由于價值表現為價格運動的規律。但是它們不斷地不同,從來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完全偶然和例外的情況下才一致。商品價格不斷高于或低于商品價值,商品價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價格的上漲和下跌之中。”[36]

  這當然并不意味著價格與價值無關,商品的價格可以擺脫其價值而任意變動。馬克思指出:價格與價值量的不一致,“這并不是這種形式的缺點,相反地,卻使這種形式成為這樣一種生產方式的適當形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規則只能作為沒有規則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數規律來為自己開辟道路。”[37]就是說,價格與價值量的不一致,價格對價值的偏離,是商品生產這種特殊的生產方式最恰當的表現形式。從個別的和局部的每一次交換來看,商品價格總是會偏離其價值量;但是,從商品交換的“整體”和“趨勢”來看,商品價格與其價值量又是一致的;個別和局部上存在的偏離、不一致和無規則,并不排斥整體和趨勢上存在的約束、一致和規則。馬克思說:“商品的價格即商品價值量的指數”。[38]這里,“指數”所表達的,一方面是價格的變動,是價格與價值量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就是價格變動的范圍和限度,價格的變動要受到限制,這使得價格在整體和趨勢上與價值量保持一致。

  馬克思的現象學方法表明,本質決定現象,商品價值決定價格,相反的關系并不成立。在時間維度上,這是一種趨勢決定,而不是片斷決定;在空間維度上,這是一種整體決定,而不是局部決定;前者表現為,同一種商品的價格總是圍繞著其價值波動,從總的趨勢來看,這種商品的價格與其價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則表現為,一種商品的價格在何種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價值量,同時必然會有另一種商品的價格以同樣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價值量,而所有商品的總價格與其總價值量是一致的。只有弄清楚馬克思的現象學方法,才能正確理解商品的價格與價值之間在量的層面存在的這種關系。以此來看,瓊·羅賓遜的下列觀點的偏頗是顯而易見的,她認為,從馬克思的價值理論中,可以“進一步推進為,通常情況下,商品按照與……價值成比例的價格進行交換”,因此,“馬克思接受了所有的商品都按照與自身價值成比例的價格進行交換的信條”。[39]實際上,商品按照與其價值量成比例的價格進行交換,并非“通常”的情況,而是一種偶然和例外。這再一次證明了,與諸多自由主義經濟學家一樣,瓊·羅賓遜根本不理解馬克思的現象學方法。

  4.瓊·羅賓遜說:“類似于價值規律這樣的形而上學信念不可能有錯,但這只是表明我們無法從中了解到任何東西。”[40]瓊·羅賓遜所說的價值規律,實際上就是上述價格與價值相一致的規律,或者說是價值決定價格規律。而在馬克思那里,這一規律既不同于價值規律,也有別于價格規律。因此,馬克思不僅把價值與價格、價值規律與價格規律區別開來,而且在此基礎上又揭示了價值決定價格規律。如果說,馬克思發現了市場經濟的三個規律,那么,自由主義經濟學由于把價值和價格混為一談,所以,它只是看到一個規律即價格規律,它所提出的種種經濟模型無非就是價格模型。與此不同,傳統教科書則只是看到一個半規律,即價值規律和在時間維度上價值對價格的趨勢決定規律,它不僅忽視了在空間維度上價值對價格的整體決定或總體決定規律,而且對價值規律的把握并沒有達到馬克思的思想高度。

  對于價值規律,傳統教科書的解釋是:它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這一規律要求,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而價值量則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后者是商品價值量的計算原則,前者則是等價交換原則。對價值規律所包含的這兩個原則,馬克思也在多個場合反復提及。例如:他認為,“商品的價值由商品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是“關于商品的一般規律”,并且,這一規律“只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即資本的發展才第一次得到實現”;[41]又如:馬克思認為,“按照價值規律,是等價物同等價物相交換,等量勞動同等量勞動相交換”,而“違反價值規律”就是“違反商品按價值交換的規律的要求”;[42]再如:馬克思明確地把“等量勞動相互交換”指認為“價值規律”。[43]在內容上,價值規律包含了價值量決定原則和等價交換原則,這本身并不錯。但是,為什么商品交換必須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為什么商品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這些問題不弄清楚,價值規律就仍然是一個謎,并且,在對價值規律的客觀性的理解上,就會陷入循環論證,即因為它是規律,所以具有客觀性;因為具有客觀性,所以它是規律。

  其實,馬克思并沒有止步于價值量決定原則和等價交換原則。他非常明確地講:“商品的價值規律決定社會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勞動時間中能夠用多少時間去生產每一種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產領域的這種保持平衡的經常趨勢,只不過是對這種平衡經常遭到破壞的一種反作用。”[44]在談到交換價值時,馬克思說:“任何一個民族,如果停止勞動,不用說一年,就是幾個星期,也要滅亡,這是每一個小孩都知道的。人人都同樣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品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數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形式,……而在社會勞動的聯系體現為個人勞動產品的私人交換的社會制度下,這種勞動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實現的形式,正是這些產品的交換價值。”[45]可見,價值規律實際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在商品生產條件下得以表現和實現的形式,它昭示著人的需要量、產品量和勞動量之間的內在聯系。其客觀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結果就或者是無法滿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無效耗費人的一定勞動。這些在現實中顯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問題,因而是任何社會都必須加以關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個連小孩子都知道的簡單道理。

  5.所謂的“價格規律”,就是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規律,供不應求時價格提高,供過于求時價格降低,因此也叫做“供求規律”。馬克思并不否認價格規律。他承認,由于“供求從來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偶然的情況下才一致”,所以,“供求不斷決定商品價格”,價格總是隨著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變化。[46]例如:“如果棉花等等的價格下跌了(例如,由于收成特別好),那么它多半會降低到棉花的價值之下——這依然是決定于供求規律。”[47]如果收成特別好,就會使供給大于需求,從而引起價格下跌。

  同時,馬克思又反對片面擴大供求規律的作用。他說:“所謂的需求和供給的規律……一方面決定著價格,另一方面又要由價格來決定。”[48]例如:“因為價格提高,需求就會減少”。[49]片面擴大供求關系對價格的決定作用,就會忽視商品價格對供求關系的決定作用。供求關系與價格并非單向決定關系,而是雙向決定關系。而且,馬克思更反對“唯供求規律論”,即反對用供求規律排斥和否定價值規律和價值決定價格規律。因為,不僅商品價格可以決定供求關系的變化,而且“生產費用又決定供求的波動”,而生產費用則是由生產過程中的勞動耗費所決定的。[50]無論是片面擴大供求規律的作用,還是用供求規律排斥和否定價值規律和價值決定價格規律,都會使“供求規律”流于“空談”,并陷入用價格解釋價格的“循環論證”。因為,“‘自然價格’,或者說,與商品價值相適應的價格,恰好發生在供求彼此相符的時候,也就是在商品價格不因供求的波動而高于或低于商品價值的時候,換句話說,在商品的費用價格(或賣者供應的商品的價值)同時就是需求所支付的價格的時候”。[51]這就是說,供求規律無法解釋和說明與商品價值相一致的價格即自然價格,自然價格不以供求關系為轉移,供求關系的變化對自然價格不起作用。可以說,拒斥和否定價值規律是片面夸大價格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因為,價格規律充其量不過是事物在其現象層面的“實際運動”中表現出來的一些特征和聯系,而本質層面的價值規律則“表現為實際運動的抽象,因而實際運動到處都在局部上同這種抽象相矛盾”。[52]在此意義上,馬克思認為,如果就現象論現象,就價格論價格,就會像庸俗經濟學那樣“把毫無規律性的現象說成是規律本身”。[53]

  與庸俗經濟學不同,傳統教科書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用價值規律和價值決定價格規律排斥和否定價格規律,只承認供求關系對價格的“影響”作用,不承認“決定”作用。從整體和趨勢來看,這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價格在整體和趨勢上由價值(而非供求關系)決定,因而與價值是一致的。但是,從個別和局部來看,這又是錯誤的,因為價格的個別和局部存在由供求關系(而非價值)決定,因而總是會偏離價值。這是性質不同、方向相反的兩種決定作用,因此必須加以嚴格區分。如果說供求關系的決定作用如同離心力,它使價格偏離價值;那么,價值的決定作用就如同向心力,它使價格的波動始終圍繞在價值的周圍。價格規律、價值規律和價值決定價格規律,既是性質不同的規律,因而不能混為一談,又是同時發揮作用的規律,因而不能絕對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6.瓊·羅賓遜還談到《資本論》第一卷的價值理論與第三卷的生產價格理論之間的關系問題。[54]這一問題就是國內國際學界至今聚訟紛紜的“轉形問題”。

  所謂“轉形”,源自馬克思的一段話:“在第一冊和第二冊只是研究了商品的價值。現在,一方面,成本價格作為這個價值的一部分而分離出來了,另一方面,商品的生產價格作為價值的一個轉化形式而發展起來了。”[55]“生產價格”是從“價值”轉化而來的,前者因而是后者的轉化形式。而在一些人看來,這種轉化是不成立的,因而就成了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例如:轉形前的商品價值按照成本價值和剩余價值之和計算,而轉形后的生產價格則是按照成本價值和平均利潤之和計算,平均利潤又是總剩余價值按照成本價值重新分配給各個部門后形成的。在此,成本價值即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之和,在轉形前后都是不變的,所謂的成本價值“不轉形”難題由此形成,圍繞之,國際國內學術界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討論。[56]

  從現象學方法來看,在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處于本質層面的是價值,其現象層面的表現形式是市場價格,本質對現象的決定作用在時間維度上表現為市場價格圍繞著價值之軸上下波動。而在資本主義商品生產條件下,價值仍然處于本質層面,但是,處于現象層面的市場價格不再直接圍繞價值波動,而是圍繞同樣處于現象層面的生產價格波動,而本質對現象的決定作用在時間維度上則表現為生產價格(而不是市場價格)圍繞著價值之軸上下波動。關鍵問題是,在邏輯上是首先有價值,隨后有生產價格,最后才有市場價格;而在時間上則相反,首先有市場價格,隨后有生產價格,最后才有價值。在時間上,生產價格是在市場價格的隨機波動中形成的,而價值則是在不同生產部門的生產價格的個別變動中形成的。市場價格、生產價格和價值之間的一致性是顯而易見的,根本無須證明。

  只不過,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的一致性,生產價格與價值的一致性,只能在整體和趨勢中看到,或者說,這種一致性在整體和趨勢的意義上才是成立的。因此,馬克思說:“一切不同生產部門的利潤的總和,必然等于剩余價值的總和;社會總產品的生產價格的總和,必然等于它的價值的總和。”[57]價值向生產價格的轉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現象與本質之間的關系的變化,從現象學方法來看,是中介環節和中介過程作用的必然結果。因為,價值增殖是資本的內在目的,在這一目的驅動下展開的競爭,會拉平不同生產部門的利潤率,從而形成平均利潤,各個資本就按照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的原則分割剩余價值。表面上看,這與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是矛盾的,實則不然。馬克思說:“商品價值由其中包含的勞動決定這一事實,現在只是在這種粗糙而沒有概念的形式中表現出來。”[58]現象總是本質的表現和反映,只不過,這種表現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和粗糙的,甚至是顛倒的和歪曲的。

  因此,從現象學方法來看,所謂的“轉形問題”純粹是一個由自由主義經濟學“制造”出來的偽問題。

三、社會主義實踐與《資本論》的現實意義

  1.羅賓遜問道:“理論的實際應用如何呢?被想象成戳穿資本主義偽裝的價值規律是如何培育出社會主義經濟的呢?”[59]她追問勞動價值論在實踐中的應用問題,也即勞動價值論的實踐意義問題,追問價值規律與社會主義經濟的關系問題。可以說,這是一個“老大難”問題,這一問題又進一步演化為圍繞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問題展開的曠日持久的討論。

  2.如所周知,馬克思認為,在未來新社會中,由于消滅了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和與之相聯系的舊式分工,商品生產的社會基礎將不復存在,商品貨幣關系將消亡,價值規律因此將不再起作用。或者說,價值規律不再是按比例分配勞動的實現方式,取而代之的將是對物質生產過程的有計劃的調整和控制。[60]但現實情況卻是,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沒能消滅商品貨幣關系,反而先后走上了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道路,甚至出現了資本關系強勢滲透和強力作用的局面。

  3.人們據此認為,馬克思的理論或所謂的“設想”與社會主義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不一致,甚至是矛盾他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于:一些人把馬克思的理論同所謂“傳統社會主義模式”相聯系,進而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絕對對立起來[61],而另一些人則撇開馬克思的理論,努力說明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的所謂“內在統一性”。對這兩種觀點,筆者都不敢茍同。

  第一,應該把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社會”區別開來,應該把“制度”層面的分析和“社會”層面的分析區別開來。任何制度無疑都與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聯系在一起,是后者的具體實現方式和表現形式。而在社會層面,任何社會的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都不是純而又純的和單一的,而是除了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既存在著舊的生產關系的殘余,也存在著新的生產關系的萌芽。社會主義社會也不例外。

  第二,從商品生產來看,商品貨幣關系的存在和發展有一個過程。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產處于從屬地位;資本主義則使商品生產成為社會生產的主導形式,從而完成了從“商品生產”向“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轉變,商品生產也發展到其頂峰。當然,決不能由此就將市場經濟等同于資本主義因為市場經濟只是按比例分配勞動的一種實現形式,這種形式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就已經存在著,并不是資本主義的創造發明。從商品生產向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發展,只是一種程度或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變化。何況,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也不是資本主義的本質性規律。

  第三,從社會主義社會來看,商品貨幣關系的消亡也有一個過程。社會主義不可能一下子就消滅商品貨幣關系,它既可以以“從屬”的形式存在于前資本主義社會,同樣也可以以“從屬”的形式存在于社會主義社會。這是因為,社會主義社會不可能一下子就消滅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不可能一下子就消滅與此相聯系的舊式分工。不僅如此,對于處于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來說,為了充分吸收資本主義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文明成果,就必須充分利用市場的力量,必須大力發展市場經濟。于是,就出現了市場在按比例分配勞動中的作用大于計劃的作用的情況。

  第四,以此來看,馬克思上述論斷的立足點是社會主義“制度”而不是社會主義“社會”。在制度層面,與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相適應的按比例分配勞動的實現方式,是“計劃”而不是“市場”,是自覺的調整和控制,而不是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在此意義上,計劃與市場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因而是彼此對立的,企圖尋找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之間的內在統一性,不過是一種自欺欺人的幻想。而在社會層面,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可以并存,作為按比例分配勞動的不同實現方式,計劃和市場同樣可以并存。在此(也只有在此)意義上,又不能把市場與計劃,把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絕對對立起來,否認市場和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發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見,所謂馬克思的理論與社會主義實踐之間的落差和矛盾,純粹是一個偽命題。

  第五,如何看待社會主義的傳統模式呢?它把“國家所有制”確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與此相聯系,把“行政命令”確立為按比例分配勞動的實現方式。正因為如此,一些人把它看成是一種“命令體制”或“命令經濟”,進而把這種命令經濟等同于計劃經濟。[62]其實,既不能把命令經濟等同于馬克思所說的“計劃經濟”,也不能將二者絕對割裂開來或對立起來,因為前者畢竟是后者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同樣的邏輯也適合于國家所有制與公有制之間的關系。傳統社會主義的問題,不在于實行國家所有制和命令經濟,而在于把它們看作是社會主義經濟的最高形式和唯一形式,拒絕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實現形式和計劃經濟的其他實現方式,同時,絕對排斥私人所有制和商品生產。在此問題上,馬克思提出的重建個體所有制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廠的思想值得認真研究。

  4.在澄清社會主義(未來新社會)與市場經濟或商品經濟的關系問題后,再來看勞動價值論對于社會主義的實踐意義。

  在瓊·羅賓遜看來,把價值規律應用于社會主義時,會面臨種種難題。例如:“我們無法采用簡單地計算包含在商品中的勞動小時的總和的方法,估算出一年之內生產出的產品的總價值。”因此,“作為國民收入計量單位的勞動價值,根本沒有用途”。[63]由于用勞動時間難以進行國民收入核算,所以,勞動價值論毫無實踐意義。但問題是,馬克思從來沒有認為勞動價值論的實踐意義在于為計算國民收入提供具體的操作方法。這是因為,首先,“國民收入”作為一個經濟范疇,并不是抽象的,或者說,并不存在一個脫離了生產關系的抽象的和一般的國民收入概念。在不同的生產關系中,國民收入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能一概而論。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國民收入概念就不盡相同。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種社會形態中,計算國民收入與確定商品價值量,這是兩個層面性質不同的問題。一個處于本質層面,一個處于現象層面;一個屬于本質性追問,一個屬于現象性操作。計算國民收入,是一個具體的操作問題,而在商品生產條件下,任何操作都是一種價格操作和價格計算,而不是價值計算。資本主義如此,社會主義同樣如此。最后,現在通行的計算國民收入總量的“GDP”方法,不僅是一種價格指標,而且是一種交易價格指標,與商品價值量毫無干系。這就說明,現象層面的價格計算,可以完全不考慮本質層面的價值量和勞動時間。

  馬克思不無深刻地指出:“政治經濟學中實踐上有意義的東西和理論上必要的東西,彼此相距很遠”。[64]探求價值之謎在理論上是必要的,因為不理解商品的價值,就不明白商品的價格。但是,在實踐上有意義的則是價格,因為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所關心和了解的是價格而不是價值,人們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根本不需要知道價值是什么價值與價格有什么區別。否則,他就不是一個正常的人。而對于商品價格,瓊·羅賓遜問道:“怎么才能從農產品價值中推導出農產品價格呢?”她要求從商品價值中能夠具體計算出其價格來,否則就說明,“價值仍然沒有實際內容,價值不過是一個詞而已”。[65]勞動量或價值量是多少,商品價格就是多少,在市場上就賣多少錢,即企圖從價值量中直接計算出表現這種價值量的貨幣量來,這無異于取消了價值規律,取消了商品貨幣關系。因為,只要有價值,就會有價格波動,后者是前者唯一的實現方式和表現形式。現實中,不僅無法從價值量或勞動量中直接推論或計算出商品的價格來,而且就是商品的價值量,也不可能從人的頭腦中直接推論或計算出來。它是一個社會的過程,是一個隱含在人們有意識的價格操作背后的自發的和無意識的社會過程。只要是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就在起作用,但任何人在任何社會形態中,都不可能借助于勞動價值論把價值規律轉化為具體的操作程序,并加以實際的運用。

  5.盡管說勞動價值論在理論上是必要的,但如果無助于具體的操作或應用,那么,它究竟有無實踐意義?如果有,其實踐意義究竟是什么呢?馬克思曾經說:“一個社會即使探索到了本身運動的自然規律,……它還是既不能跳過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發展階段。但是它能縮短和減輕分娩的痛苦。”[66]這或許為我們理解勞動價值論的實踐意義提供了啟示。

  商品生產是社會主義在其初級階段上不能跳過的自然發展階段,與此相應,價值規律仍然作為重要的經濟規律發揮作用,這是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帶來的痛苦是什么呢?在談到流通運動時,馬克思說:“流通是這樣一種運動,……這一運動的各個因素雖然產生于個人的自覺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過程的總體表現為一種自發形成的客觀聯系;這種聯系盡管來自自覺的個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們的意識之中,作為總體也不受他們支配。”[67]這揭示了價值規律作用的自發性和人們在價值規律面前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使得人之于經濟規律的關系就如同動物之于自然規律的關系,其主體地位和主體性喪失殆盡。同樣立足于商品交換和流通,馬克思還指出:“商品價值從商品體跳到金體上,……是商品的驚險的跳躍”。因為,“這個跳躍如果不成功,摔壞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而無數事實證明,這一跳躍,即商品轉化為貨幣的道路“決不是平坦的”。[68]其中充滿了各種偶然因素和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恰恰來自于價值規律作用的自發性和人們在價值規律面前的盲目性,并且,由此給商品生產者帶來的痛苦甚或不幸也自不待言。

  那么,如何縮短和減輕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帶來的這種痛苦呢?一般而言,就是要充分發揮國家的作用,加強對經濟運行的自覺干預和調控。只要不能實行馬克思所說的計劃經濟,從而徹底消除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所固有的偏弊,可以說,這就是縮短和減輕痛苦的唯一路徑。當然,各個國家如何實現對經濟運行的干預和調控,這決不是一個抽象的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具體的實踐問題。這里,且不談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宏觀調控,就是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如何加強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方面,也不僅多有探索,而且手段和方法也多有創新。這些方法甚至反過來,成為以市場經濟為改革取向的社會主義國家學習、吸收和借鑒的對象。如所周知,這些手段既有經濟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還有行政方面的。在經濟方面,既包括財政手段,也包括貨幣手段。這些干預手段和方法,雖然不能與馬克思所說的計劃經濟劃等號[69],但對于降低人的行為的盲目性和價值規律作用的自發性,從而縮短和減輕人們在市場經濟中遭受的痛苦,無疑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二戰”之后的上世紀的40-50年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甚至對一些重要經濟部門實行國有化,并制定出各種經濟計劃。盡管說,這些計劃往往難以落實,而且隨著20世紀80年代新自由主義的回潮,出現了重新私有化的逆流,但這些舉措對于保證國家宏觀調控職能,對于最終揚棄市場經濟和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無疑都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在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條件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雖然不能提供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技術手段,但是它在按比例分配勞動的實現方式的意義上對商品價值規律的把握,既為社會主義國家也為資本主義國家進行“整體”或“總體”的宏觀調控,提供了理論根據和學理支撐。無論能否意識到,也無論承認與否,這或許就是勞動價值論的實踐意義所在。

  6.最后,關于檢驗標準和現實解釋力問題,前面提到,衡量和檢視人文社會科學理論的標準,并不在于具體操作,而在于其內在邏輯和外在解釋力。

  對勞動價值論的現實解釋力,瓊·羅賓遜也持一種否定態度。例如她認為:“這一理論并不適用于自然商品”,但“馬克思從來沒有明確這一點”。[70]這里,所謂的“自然商品”,就是指那些并沒有耗費人的勞動,或人的勞動可以忽略不計,但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自然物品。對此現象,馬克思的解釋是:“有些東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譽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們的占有者出賣以換取金錢,并通過它們的價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在這里,價格表現是虛幻的,……另一方面,虛幻的價格形式——如未開墾的土地的價格,這種土地沒有價值,因為沒有人類勞動對象化在里面——又能掩蓋實在的價值關系或由此派生的關系。”[71]馬克思的解釋已經非常明白,無須多言。

  其實,面對現實中的一些經濟問題和經濟現象,勞動價值論提供了非常獨到的解釋視角。就拿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來說,可以說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是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與資本主義的增殖規律彼此矛盾、碰撞、沖突的結果。因為,一方面,只要是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就是社會按比例分配勞動的唯一實現方式,只有遵循價值規律,才能保持物質生產過程的各種比例關系。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的占主導地位的規律是增殖規律,其現象形態就是利潤規律。價值增殖是資本主義生產的內在目的,逐利性是資本的本性,資本總是流向利潤率較高的生產領域,這勢必會造成物質生產過程中各種比例關系的失調,從而周期性地引發經濟危機。馬克思說:“在這里,價值規律不過作為內在規律,對單個當事人作為盲目的自然規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產的偶然波動中,實現著生產的社會平衡。”[72]在此意義上,經濟危機不過是市場價值規律反抗資本增殖規律的集中表現,是恢復物質生產過程所要求的各種比例關系的強制的和暴力的方式。資本主義實現了從商品生產向商品經濟的轉化,使得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得到了充分展開和發展;同時,由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決定的增殖規律、利潤規律又極大地壓制、擠兌價值規律,以致出現了馬克思所說的現象,即由于“資本是資產階級社會的支配一切的經濟權力”,所以“‘直接的’價值規定在資產階級社會中的作用是多么小”。[73]資本主義就是這樣充滿了矛盾和悖論,其實,資本本身就是一種矛盾和悖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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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轉引自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2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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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0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以此來看,傳統教科書把商品界定為“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并不準確,因為,“A物和B物在交換之前不是商品,它們通過交換才成為商品”。(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0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照此,商品的本質規定并非來自于物質生產的目的論設定。

  [19]王峰明:《經濟范疇與“形式規定”——馬克思經濟學本質觀的哲學基礎和當代價值》,載《天津社會科學》,2014(2):20頁。

  [2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9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參見王峰明:《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意義——以政治經濟學的價值理論為例》,載《教學與研究》,2012(1):12頁。

  [23]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3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2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1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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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6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7]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0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2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2、12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9]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7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馬克思曾講,把《資本論》的方法描述為“辯證方法”是恰當的。(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2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對此方法,可以在多個層面、多種角度加以理解和闡釋。本文用“現象學方法”或“本質抽象法”表述和闡解之。

  [32]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2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33]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9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同樣的思想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4-8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5]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2-12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9]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2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40]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4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4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384、3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10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4]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41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5]《馬克思恩格斯<資本論>書信集》,281-28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4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7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1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4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4]參見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5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55]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82-18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6]陳旸、李幫喜:《何謂與為何:價值轉形百年之爭》,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年9月22日。

  [57]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19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8]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19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9]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7-48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60]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96-9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1]參見路德維希·馮·米塞斯:《人的行動:關于經濟學的論文》,284頁,余暉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13。

  [62]參見W.布魯斯、K.拉斯基:《從馬克思到市場:社會主義對經濟體制的求索》,176頁,銀溫泉譯,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聯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3]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8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64]《馬克思恩格斯<資本論>書信集》,27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5]瓊·羅賓遜:《經濟哲學》,52、53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66]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9-1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4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7、12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9]關于“經濟計劃”和“國家干預”之間的區別,參見莫里斯·博恩斯坦編:《東西方的經濟計劃》,5頁,朱泱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70]瓊·羅賓遜:《經濟哲學》,46頁,安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7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12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2]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99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3]《馬克思恩格斯<資本論>書信集》,250,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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