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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世功:科斯定理與陜北故事

強世功 · 2013-09-05 · 來源: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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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權利的界定不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而是為了通過使交易不可能而實現治理。于是,法律的產權就不再是簡單的自由交易的經濟學,而是控制資源而進行治理的政治學。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貌似市場原則的產權交易不過是政治治理過程中權力的技術化分割而已。

  一

  盡管科斯定理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核心,但是科斯本人并沒有給所謂的科斯定理下過明確的定義,這大概與科斯討厭黑板經濟學的抽象思考,而追求真實生活的經濟學有關,這種思考風格尤其體現在科斯的這種娓娓道來的故事敘事中。實際上,科斯定理就蘊含在科斯所敘述的一個關于山洞的故事。

  新發現的山洞是屬于發現山洞的人,還是屬于山洞入口處的土地所有者,或屬于山洞頂上的土地所有者無疑取決于財產法。但是法律只確定誰是想獲得山洞使用權的人必須與之簽約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貯藏銀行賬簿,還是作為天然氣貯存庫,或養殖蘑菇與財產法沒有關系,而與銀行、天然氣公司、蘑菇企業為使用山洞而付費多寡有關。

  科斯所舉的這個山洞的例子是出于推理的方便而設想的一個假定,但是真正的例子就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12月23日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就報道了陜北的幾個農民因為當地開采石油而破壞了他們的耕地、水源、空氣等生活和環境資源而“告天天高,告地地厚”的生活處境。這樣的例子在陜北并不稀罕,已經大規模開采的著名神府煤田一直經歷類似的事情,這些年剛剛開始開采的靖定橫的油田氣田使得這類情況成為了焦點,而剛剛發現的綏米清的據說幾百年開采不完的大鹽礦也可定會出現這種情況。

  本來這僅僅是一種普通的侵權法上例子,農民告狀無門不過是為了解決開采石油破壞其生存環境而不承擔賠償的侵權法問題。但是,在焦點訪談,我們發現問題的焦點發生了偷偷的轉移,中央政府的官員嚴厲的斥責并不是針對開采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而是針對開采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廣東和香港的開采者認為他們從地方政府手中獲得了合法的開采審批手續,地方政府認為這是引進外資解決地方財政的一個合理途徑,而中央政府嚴厲批評實際上認定這種開采是一種非法的開采,地方政府審批違背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國家資源的極大浪費。至于農民是不是要獲得由此造成的損害,以及如何獲得賠償的問題,在中國政府官員眼里,顯然比不上地下礦藏作為“國家戰略資源”的重要性,于是一種侵權法問題就不經意地轉化為一個財產法的問題。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轉化為一個科斯式的敘述:

  陜北地下新發現的煤、石油、天然氣和鹽,究竟是屬于祖祖輩輩生活在這個地方的農民,還是屬于當地的政府,還是屬于中央政府,這無疑取決于國家的法律。但是,法律只確定是誰想獲得煤、石油、天然氣和鹽的使用權人必須與之簽約的人。至于煤、石油、天然氣和鹽是當地開采使用,還是運到北京改善首都的大氣環境,或是運到上海解決能源問題與國家的法律無關,而與當地政府、中央政府為使用這些能源而付費多寡有關。

  在科斯來看,地下礦藏的初始所有權的界定確實不重要,因為假定了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無論法律上將地下的礦藏的產權界定給當地的農民、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只要存在交易費用為零的自由市場交易,那么,地下的礦藏最終會落入到出價最高也就是認為該資源的效用最高的買主手中,這意味著地下的資源通過市場交易進行了最有效率的配置。假定地下的礦藏是屬于當地農民的,那么他們可以不開采這些礦藏而享受清潔的耕地、水源和環境,如果國家、地方政府或者外地商人認為這些礦藏對他們很重要,比如在“焦點訪談”中,中央政府的官員就認為這些資源屬于國家的“戰略資源”,那么他們就會通過市場的競價從農民手中買來這些資源的開采權,這樣農民就可以得到足夠的補償,他們可以用這些錢買來糧食而放棄耕地、買來清潔的飲水或者為了享受金錢帶來的其他好處而忍受污染了的空氣,甚至可以用這筆錢舉家遷徙,移居到城里。假如這些地下資源是屬于中央政府的,那么如果當地農民如果想要享受不受污染的耕地、水源和空氣,也開以支付一筆費用讓國家和地方政府不要來開采,由此他們就可以享受不受污染的耕地、水源和空氣等等。

  如果我們用科斯定理來理解“焦點訪談”中陜北農民面臨的問題的話。這里實際上存在兩個問題,一個問題就是上面涉及到的地下的礦藏的產權屬于誰的問題,是屬于當地的農民還是屬于地方政府的抑或中央政府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無論這些礦藏屬于誰,只要有一個交易市場存在,只要開采這些礦藏,那么就必然會產生污染耕地、水源和空氣,因為沒有污染的開采是不可能的。由此帶來的問題就是這種不可避免的污染如何彌補對當地農民構成的侵害?在“焦點訪談”中,問題就集中在第二個問題上,由于污染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不得已三個農民在銀行貸款二萬元在報紙上刊登了廣告,尋找能夠幫他們解決問題的人或者辦法,由此驚動了新聞機構,甚至成了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的“焦點”新聞。

  在開采礦藏帶來的污染的侵權中,實際上涉及到了科斯所說的“權利的相互性”問題。對于這種問題,科斯依然采取講故事的方式來說明,盡管這次講的是1879的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糖果制造商和一個醫生毗鄰而居,糖果制造商在生產中使用了兩個研缽和杵,要發出很大的噪音。但是,最初這樣的噪音并沒有對醫生產生影響,后來醫生在緊挨糖果制造商的爐灶處建了一種診所,他發現糖果制造商的機器發出的噪音和震動影響了他用聽診器給病人檢查肺部疾病。于是他對法院提出起訴,法院聽從了醫生的建議而給糖果制造商發出了停止噪音的禁令。同樣,我們也可以按照這個故事的模式來表述陜北農民面臨的問題,只不過這些農民沒有獲得法律的救濟,而處于“告天天高,告地地厚”的絕境中。

  科斯所說的權利的相互性實際上依然是對科斯定理的進一步說明或者運用。從效率的角度來講,初始權利的界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權利的行使中面臨著科斯所說的權利的相互性問題,科斯批評法院在案件中僅僅依據醫生需要安靜的環境這一權利來判定糖果制造商侵權,這實際上意味著醫生需要安靜的權利成為一種絕對的權利,而忽略了糖果制造商生產的權利。因為在科斯看來,究竟是糖果制造商侵害的醫生的權利,而是醫生侵害糖果制造商生產糖果并由此獲得利潤的權利,這還是一個問題。從權利的相互性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彼此的侵權,因為醫生和糖果制造商的主張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因此,在這樣的事例中,問題就轉化為我們究竟允許糖果制造商侵害醫生的權利,而是允許醫生侵害糖果制造商的權利?換句話說,我們是允許石油的開采者侵害陜北農民的享受不受污染的耕地、水源和空氣的權利,而是允許公民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侵害政府或其他石油開采者的開采礦藏的權利,這是一種算賬問題。畢竟石油的開采給國家和地方帶來高額的稅收,而這些稅收作為政府的財政會使其他人受益,石油的開采還給其他的農民帶來工作的機會等等。

  科斯對法院判決體現的主張絕對權利的法律思維的不滿就在于這種判決沒有給雙方留下討價還價以至實現效用最大化的空間。在科斯看來,重要的不是通過法律的禁令來禁止損害的發生,“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也就是說,我們要權衡一下,究竟是要陜北農民享受清潔的耕地、水源和空氣重要,還是北京的居民享受清潔的空氣(因為陜北開采的石油天然氣已經運送到了北京),這是一個“魚與熊掌不可得皆”的計算問題。在科斯看來,這樣的計算不能依據法律由單方面來決定,而應當交由市場交易來執行。但是,科斯設想的這種交易可能嗎?

  二

  盡管人們對于科斯定理有種種誤解甚至非難,但是科斯定理通過一個所謂的“同意反復”解釋了人類行為世界中的一個重要規律。正如牛頓定律宣稱:物質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或者在摩擦力為零的情況下,總保持勻速直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科斯定理不過宣稱:只要交換的交易費用為零,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通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權利最終會配置到最能導致效率的人的手中。科斯定理正是通過這種對人類交換行為的高度抽象而獲得一個一般性的真理。

  正如我們在物理世界所看的那樣,物質不可能總是保持勻速直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因為物質不可能不受摩擦力的影響,因此,牛頓定律的重要意義就在于使人們關注物質所受的外力作用,并且通過人為地施加不同的外力(通過增加或者減少摩擦力)而影響物質運動的狀況。同樣,科斯定理的重要意義也就在于使人們關注影響效率的種種要素:交易費用、自由交易、自由競爭等等。不同的學者對科斯定理的不同總結總是為了突出強調這些影響效率的不同要素。但是,無論交易費用還是自由交易或者自由競爭,這些影響效率的要素都和一種最為基本和重要的制度安排聯系在一起,這就是產權制度。如果沒有產權制度,自由的交易是不可能的,降低交易費用幾乎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盡管科斯定理中總是強調初始權利的配置是不重要的,但是,這里所說的不重要是指究竟配置給哪一個是不重要的,但是權利的初始配置行為本身是重要的。科斯明確地指出:“法律體系的目標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使權利能夠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進行轉移與重新組合。”如果我們不知道一個東西是屬于誰的,如何進行交易呢?最后可能就是大家一起去搶,這種彼此爭搶就是霍布斯所說的契約交易之前的自然狀態:“人對人是狼的戰爭狀態”。這絕對不是“科斯定理”所設想的人類行為的狀態。

  因此,無論是對于科斯的故事還是陜北故事而言,法律上究竟將礦藏的財產權利配置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還是當地農民并不是重要的,但是地下礦藏的產權必須是明晰的,而不能含糊不清。那么,這些地下的礦藏的財產權究竟是屬于當地農民的,還是地方政府的或者是中央政府的?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這種權利的界定是清晰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第三條)在法律規定的字面上,陜北地下的礦產的權屬是明確的,但是在科斯所追求的“真實的生活中”,這樣財產權的界定依然含糊的。這種財產權界定的不清晰就體現在交易的過程中,究竟誰是交易中“與之簽約的人”?如果我想在陜北開一個煤礦,我要與誰簽約?難道我必須要和作為國務院法人代表的總理簽約嗎?現實生活中肯定不是如此,因為這樣的話,交易成本太高,交易幾乎不可能完成。那么,現實生活中真實的交易情況和這種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制度的之間的關聯是什么呢?

  盡管民法學家偏愛所有權概念,但是,在具體的物權制度中,有許多權利很難說具有典型意義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所有權的權能。因此,關心真實生活的經濟學家偏愛“產權”(property rights)這個“一束權利”(a bundle of rights)概念,而不是抽象的所有權(ownership)概念。如果我們從具體的產權概念出發,我們就會發現圍繞礦藏會形成“探礦權”、“采礦權”等等具體的法律權利。針對不同種類的礦藏,圍繞這些的不同的權利,《礦產資源法》上做出不同的產權分配,這種產權分配制度就通過所謂的“許可審批制度”,以一種復雜的算術來解決究竟誰對哪一種礦藏擁有何種形式的審批權。比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以及除此之外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除了國務院授權單位審批的,其他“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等等。(《礦產資源法》第16條)這種產權分配的技術使得中央、各級地方在對礦藏的審批許可方面形成了一個束復雜的權利關系,盡管這種“權利束”要統一到國家的所有權之下。

  從表面上看,地下的礦藏由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所有,為了降低開采礦藏中產權交易的交易費用,中央政府將這種所有權分割為不同的“產權束”,然后通過法律分配給各級地方政府。但是,降低交易費用并不是產權分配方案的原因,否則國家完全可以委托給一個企業來經營這種所有權。之所以出現這種產權分配是由于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復雜的委托代理關系與中央分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由此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等級制的官僚體系。在這個意義上,地方各級政府也是這個國家的代表,在自己的管轄范圍里代表了國家,這種代理關系應當是通過國家“憲法”這個“大契約”(the Great Convention)所約定的。

  如果說地方各級政府僅僅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那就意味著各級地方政府本身并沒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它們僅僅是中央的利益最終也是國家利益的代表者。如果這樣的話,同樣都是國家的代表人,憑什么陜北的縣政府窮得連干部的工資都發不開,而南方的縣政府簡直福可敵國。江蘇省某縣的一位領導干部給我說起他到陜北某縣的考察,連連搖頭:“那簡直不是人呆的地方”。這兩個縣是結對扶貧縣,該縣幾套領導班子到了陜北,當地政府為了引進投資盡最大努力來招待。沒有新鮮的蔬菜就從外地緊急購買,當地用水緊張,但是盡可能保證前來考察的江蘇同僚能夠有充足的水來洗臉。最后投資顯然是不可能了,但是他們被深深感動了,因為在如此貧困的地方,在如此艱苦的條件下,當地的干部還想著如何搞“甘露工程”,如何發展經濟,還有如此大的“干勁和熱情”。假如江蘇的縣政府和陜北的縣政府僅僅是同屬于中央政府的代理機構,為什么中央政府厚此薄彼,給予他們如此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各級地方政府絕對不僅僅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它們其實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它們是由當地的“人民”所選舉出來的,它們是當地人民或者地方利益的代表。這也是“憲法”里所約定的。在它們這里,抽象的國家利益和具體的當地人的利益奇特的結合在一起,而這兩種利益有時候是相互矛盾的。解決這些矛盾所遵循的政治原則是個人服從集體,地方服從中央,但是“為人民服務”、“做好父母官”、“為官一任造福一方”這樣的官僚倫理又使得他們首先考慮地方的利益。更何況地方的利益往往與自身的利益是一致的,因為它們依賴的是地方財政,而不是中央財政。因此,陜北的地方政府支持開采石油,就是為了解決全縣干部拖欠工資的財政問題。這種政治原則、為官倫理和自身利益決定了各級地方政府在中央與地方利益之間的復雜矛盾心情。

  就地下的礦藏而言,我們發現在同一塊土地上,疊加著各級地方政府層次不同的產權。以前陜北地下的能源沒有被大規模勘探發現,當地鄉、縣政府一直擁有審批開發的權利,“開煤窯、背黑炭”與其說是通過交易獲得權利,不如說本來就是他們祖祖輩輩的生活方式。等到大規模的勘探發現了地下豐富的煤、石油、天然氣之后,市、省和中央政府紛紛來“圈地”,通過法律的方式來圈定自己的開采審批權的范圍。中央政府以最終的所有權為后盾,禁止各級地方政府小規模的、破壞自然和破壞能源本身的亂開采。于是,中央和各級地方之間就如何劃定彼此的產權范圍進行討價還價。當然,全國一盤棋,胳膊擰不過大腿,最終肯定是地方政府讓步。中央政府的開采盡管可以給地方政府帶來不少利益,但是,無法改變“人吃豬肉,我喝油湯”的局面。于是,盡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地方亂開采,嚴厲批評地方政府越權審批,地方“違法”的局部性開采并不能從根本上禁止。因為中央對地方的治理主要依賴地方政府,而“違法”的局部性開采與地方政府的地方性以及解決自身財政困難等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地方政府不僅是這些局部性開采的審批者、縱容者甚至是保護者。

  正是因為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在地下礦藏的產權劃分在法律上明晰的但是在實踐中是含糊不清的,由此對當地的資源開發帶來了額外的交易費用。沒有人知道自己今天開采的地方明天會不會被國家(各級政府代表的國家)宣布為禁止開采的地區,沒有人知道在開采的產權交易中蓋上“人民政府”大印的合同會不會在更高的“人民政府”看來是無效的合同。于是,對于開采商而言,究竟確定與誰簽約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無疑增加了交易費用。就像“焦點訪談”中的那個廣東開采商,當他從當地縣政府取得合法的開采手續進行開采的時候,中央政府卻暗示這種手續是不合法的。這意味著他的高額投入就可能由于一紙文件而無法取得回報。正是由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就礦藏資源的產權界限取決于它們之間的彼此容忍程度,導致開采商在陜北的礦藏開采變成了一次賭博,一項冒險活動,從而導致短期行為的破壞性開采,導致掠奪性開采對環境的破壞,以及對這種破壞采取一種逃避的辦法,而不是積極地賠償。由于產權界定處于變動之中,法律無法保護曾經有效的交易行為(開采審批),為了盡可能地保護交易安全,他們只能尋求政府官員的庇護,于是,開發商和地方政府以及個別政府官員聯合起來,采取了對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陽奉陰違的規避和對當地百姓不負責人的侵害。由此,陜北村民的耕地、水源和空氣增到破壞且得不到賠償不過是科斯定理中產權不清晰增加交易費用所導致的后果而已。

  三

  如果順著科斯的思路,人們可能會說,真正的問題是各級地方違背了中央政府的法令亂開采,應當加強法律監督,穩定礦藏開采的產權。這正是中央的思路,這意味著只要中央政府開采,地方政府就不能開采。當然,為了實現這一點,中央政府必須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來監督,這意味著增加交易成本,既然作為中央政府之代理人的地方政府都不能保證中央的利益,其他的監督如何有效依然是個問題。往往上級派來工作組檢查,就狠關一批,工作組一走,開采依舊,而且要將突然關閉造成的損失奪回來。我聽過這樣一個故事。由于當地開采的原油要運到延安地區提煉,某縣在所有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對本縣外運的原油進行收費。這些開采商為了躲開高額的收費,就發揚當年陜北人民支援紅軍打天下的精神,采用驢馱、人背的人海戰術,翻山越嶺、晝伏夜行,躲過各個縣城所設立的重重關卡。由此可見,采取嚴格監督法律的辦法依然需要很高的成本,況且一旦形成“法不責眾”的局面,法律就失去了權威,《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所劃定的各級政府就礦產之間的產權分配往往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

  為什么法律上明晰的產權界定在實踐中行不通?我們除了指責當地老百姓的愚昧、地方政府的官僚主義,能否問一下這個產權界定本身是不是合理?當陜北的煤、石油、天然氣源源不斷地運往上海、北京等地,上海的工業發展了,北京的環境改善了,而當地干部的工資依然沒有著落,當地農民的生活依然處在溫飽線以下的時候,即使是最文明的老百姓也會想一想你扒了我的房子采煤、采石油,我祖祖輩輩生活在這里為什么不能采?憑什么地下的東西就是你的,我就沒有份呢?正是在這里,我們發現科斯定理在陜北的故事這里遇到了真正的困難:零交易費用的交易所依賴的產權界定本身是不是合理的?當然,科斯定理可能說無所謂,只要交易是自由的,但是,如果這種界定本身是不合理的,那么由此增加的交易費用會使得交易成為無效率的。

  這意味著我們要從科斯定理所關注的自由交易轉向產權界定的合理性,經過民主憲政程序的合理產權界定與自由的市場交易同樣重要。如果我們將產權的界定本身也看作是一個交易的過程,那么,布坎南對科斯定理的理解就有更重要的意義:“只要交易是公開的,只要沒有發現強制與欺騙,并在這種交易上達到一致協議,那么,根據定義,這種狀態就屬于有效的。”這意味著產權的界定應當讓交易的參加者公開地、不受強制地、自愿達成。這意味著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于產權界定的過程就是一個彼此討價還價的過程。在南方這些實力雄厚的省份,這種界定產權的爭奪主要體現在與中央爭政策上,爭經濟自主權甚至立法權。深圳市早在80年代初獲得了全國人大的委任立法權。至于“見了綠燈搶著走,見了紅燈繞著走”更是南方各省從中央爭取產權的重要策略,從80年代的走私汽車,到90年代的廈門遠華案以及剛剛查處的汕頭逃稅案,真是無奇不有。相比之下,西部的落后省份就老實本分多了,從政策、法律上爭不來產權,最多也不過偷偷摸摸開兩個小煤窯、搞點土煉油而已。

  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討價還價是平等自由自愿的交易過程嗎?《礦采資源法》是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自由的、沒有“強制和欺騙”之上達成的協議嗎?當中央政府在宣布某個地方的礦產屬于中央政府的所有時,難道和當地各級政府或者老百姓有討價還價的公平交易嗎?從法律上講,這個產權交易的協議是自愿、公平、自由達成的,因為《礦產資源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在“人民意志”這個“公意”的形成過程中,陜北的植樹模范農村婦女牛玉琴也作為全國人大的代表代表當地人民間接地參與了這個產權協議的達成,這樣的法律在通過的時候,地方政府好像并沒有反對。因此,在法律上應當說是陜北人自己通過法律程序讓出了自己對礦產的開采權。

  正是基于《礦產資源法》之類的自由達成的協議,上海的寶鋼需要高質量的無煙煤,中央政府就在陜北建立了神府煤田。為了在競爭中打垮地方的煤礦實現壟斷利潤,神府煤田利用中央政府對鐵路(運煤專線)的壟斷禁止地方的煤通過火車外運,并且動用中央政府對礦產資源的終極所有權,利用行政法律手段禁止地方開采。當首都北京為了達到申辦奧運會所要求的清潔空氣的指標,一條天然氣專線就從陜北鋪設到北京。現在北京發展為超大型城市,用水又成了問題,于是就實施南水北調的工程。無論“西氣東輸”、“西煤東運”還是“南水北調”,你難道說這不是自由交易嗎?盡管北京市并沒有因此與供氣的陜北和供水的南方省份進行討價還價的交易,但是,你能說這樣的交易是“強制和欺騙”的嗎?因為這些東西本來就是中央政府所代表的國家的。中央政府支配按照自由交易達成的產權協議來禁止地方開采礦產,難道不正是科斯定理的要求嗎?相反,如果陜北人想保留這些資源的話,按照科斯定理,那么就請你們出價購買吧。

  在我的了解中,陜北的有識之士堅決反對“賣資源”的做法。盡管他們自詡陜北為“中國的科威特”,但是,在他們看來,沒有一個地方可以通過賣資源而真正發展起來的,正如沒有一個人可以通過賣血獲得健康的。鄰居的能源大省山西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地下的礦藏挖完了,土地貧瘠了,環境破壞了,未來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喪失了。首都可以“輸氣”、“調水”,如果沙塵暴萬一治不了還可以遷都,可是陜北人子子孫孫只能生存在這塊喪失了“風水”的土地上。然而,這一切不是通過產權的自由交易完成的嗎?更重要的是他們對祖先留下了的土地以及土地下的東西不擁有支配的權利,他們在這個世界上不過是無根的漂泊者。

  在這個意義上,其實《礦產資源法》中對礦藏產權的分配根本就無需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討價還價。因為根據《憲法》這個大憲章,地下的礦產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中央政府是國家的最高代表。因此,《礦產資源法》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產權分配不過是一種中央對地方的饋贈而已,沒有什么討價還價的余地,因為這一切是屬于國家的而不是地方的,更不是屬于當地個人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就是如此嗎?現在搞市場經濟,國家用市場的策略取代了計劃的策略,所謂的中央與地方的產權分配不過是發揮市場的力量,調動地方政府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而已。因此,即使是南方強省,也不過是“靈活運用”中央“饋贈”性質的產權分配政策而已。

  因此,《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中確立的產權分配體系并不是中央與地方公開平等自由地討價還價的產物,它反映的并不是布坎南理解的科斯定理中所說的自由交易或者自由達成協議此類的效率原則,它反映的是國家治理的原則:通過對資源絕對的所有權控制,實現“西氣東輸”、“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這樣宏偉的治理目的。法律對權利的界定不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而是為了通過使交易不可能而實現治理。于是,法律的產權就不再是簡單的自由交易的經濟學,而是控制資源而進行治理的政治學。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貌似市場原則的產權交易不過是政治治理過程中權力的技術化分割而已,這個政治權力的分割過程不過是政府內部按照新的治理策略重新劃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的不同權重而已。

  因此,礦藏資源絕對不簡單地是私法上的“物”,而且是公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在其上記載的不是私法權利,而是打滿政治權力的烙印,體現出一個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復雜技術以及由此呈現出的危機。因此,在科斯定理的產權交易安排中,陜北的幾個受害的農民缺場了,因為他們本來就生活在政治權力分配的外面,他們只是政治權力的支配對象。他們與自己生存的土地下埋藏的東西沒有任何關系,而這種關系是由于土地革命這場前法律的(pre-legal)革命而斬斷的。正是在通過政治權力分配財產權利的整個過程中的缺場,使得他們成為中央、地方和開發商之間復雜的政治交易和產權交易中無名的受害者。

  正是在這個地方,科斯定理暴露出自身的域限。正如牛頓在探索物質運動的原初推動力最后不得不訴諸上帝一樣,當科斯設想的產權交易在自動運行的法律秩序之中自由進行的時候,這個自由主義的法律機器如何能夠擺脫操縱法律機器的那個工程師的幽靈,這個從馬基雅維里到卡爾•斯密特以來一直對自由主義法律秩序乃至新制度經濟學所假定的自由主義社會秩序構成威脅的國家的幽靈?所以,善于講故事的科斯也只能講講普通法上的故事,不過我到希望他來聽一聽陜北的這個故事,也許他會象牛頓那樣為他的定理尋找一個堅實的基礎。今天看來,牛頓的上帝雖然可笑了一點,但是總比科斯對自由主義社會秩序的幻想要誠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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