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科斯(Ronald Coase)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近年來,他的理論在國際和國內均有較大影響。本文的目的在于對所謂“科斯定理”做一個批判性的分析,以期引起國內學者的進一步討論。本文的要點在于區分對“科斯定理”的第一類和第二類解釋。
與其他多數諾貝爾獎得主多為多產作家不同,科斯一生著作甚少,基本上只有兩篇主要論文:一是1937年發表的“論企業的本質”,二是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當然數量不是關鍵。關鍵的是,科斯的著作是否包含真知灼見。
現在流行的觀點是:科斯1937的論文開創了“交易成本經濟學”,1960年的論文建立了“科斯定理”。由此看來,雖然科斯著述不豐,但功績其偉。
但是,科斯本人對他著作產生影響的過程另有一番說法。1987年,在《企業的本質》發表五十周年之際,威廉姆森(O. Williamson)等交易成本學派經濟學家集會紀念??扑乖跁习l表了三篇講演,追述他思想的發展過程??扑沟幕貞浻袃牲c值得注意。
一是科斯強調他三十年代寫作《企業的本質》的思想背景受到社會主義的影響。他寫道:“我那時認為自己是社會主義者。我1932年去美國時拜見的人之一就是社會主義黨的總統候選人托馬斯(Norman Thomas)”。(見Coase,1988a,第88頁)當時科斯在倫敦經濟政治學院的同學勒倫(Abba Lerner),曾專程去墨西哥拜見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并在后來與蘭格一起成為“市場社會主義”的兩位主要理論代表(同上注)。科斯明確地說明了他寫《企業的本質》是受當時社會主義思想論戰的激發:
“列寧說俄國經濟系統可以像一個大工廠那樣來管理——其他一些人認為像管理工廠那樣管理整個經濟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英國和美國存在看工廠,應該如何調和全俄國大工廠的不可能性與西方世界存在著工廠的現實呢?”(同上注)科斯的答案實際上是居中的。他認為:企業的存在本身就是因為運用市場價格機制的成本太高;但另一方面,全社會作為一個企業又造成管理成本過高。因此,“企業的本質”是介于市場和國家之間的組織形態,企業的存在本身即是由于市場機制的缺陷。
更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科斯在回憶中強調:他1937年的《企業的本質》一文發表后30年內全無影響。科斯解釋說,是因為他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引起廣泛注意,人們才慢慢記起他1937年的《企業的本質》(同上注,第34頁)。在《社會成本問題》中:高斯提出了后來被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命名的“科斯定理”。該定理是科斯成名的關鍵。因此,要了解科斯的思想及其社會影響,我們必須從“科斯定理”入手。
二、科斯定理:同義反覆的解釋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顧名思義,是針對“外部性”問題而發的。“外部性”是一方的行為影響另一方的福利,但這種影響并不是通過一般的市場價格而起作用。例如,一個工廠A污染周圍的農場B,就是A對B產生“負的外部性”的例子。科斯認為:傳統的福利經濟學對“外部性”問題的解決方法(如對A徵稅、追究A的法律責任)是不對的,因為忽視了“外部性”問題的“相對性”:“問題通常被想成是:A對B造成損害,我們應該如何制約A?但這種想問題的方法是錯誤的。”
我們所處理的問題是相對的。若想避免對B造成損害,則勢必對A造成傷害。故其真正的問題是:應該允許A損害B,還是允許B損害A?核心所在:乃是怎樣能避免較大的損害。(見Coase,1988b,第96頁)
所謂“科斯定理”,在這個例子上,就是說: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法律上要求A補償B還是B補償A,都不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因為A和B可以私下交易談判,達成對雙方最優的協議。科斯的推理是,如果污染工廠A生產后有足夠的利潤,使得在補償成本后還有利可圖,則即使農場B有法律權利要求A補償,污染工廠還是會生產下去;反之,如果A有權要求B補償,而B不愿出更大的錢收買A不去生產,則污染工廠還是照樣生產??傊?,最終資源配置(污染工廠生產與否),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下,與最初始的法律權利界定(或財產權)無關。
嚴格說來,“科斯定理”陳述如下:
“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并且無財富效應,則關于外部性問題的私下交易談判結果,與財產權的初始分配無關,而只由效率因素決定。”(見Milgrom and Roberts,第596頁)
顯然,無“財富效應”的假定對“科斯定理”是必要的。因若有“財富效應”(wealth effects),則消費者財富的增減將影響他在特定價格下購買某一商品的意愿,從而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通過“財富效應”影響最終資源配置結果。
對于“科斯定理”的解釋,可以有兩大類:
第一類解釋直接從字面上引申,強調交易成本為零時,私下交易可以有效解決外部性問題。
第二類解釋將“科斯定理”倒過來理解,即當交易成本不為零時,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影響最終資源配置。
不論從邏輯上說,還是科斯本人的多次直接說明,都表明第二類解釋是科斯想傳達的本意。從邏輯上看,科斯1937年《企業的本質》就強調交易成本不為零是理解企業的關鍵,故順理成章,“斯定理”也應理解為“交易成本不為零時,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影響最終資源配置”。例如,他1991年的諾貝爾獎演說就題為《生產的制度結構》(見Coase,1992)。
但是,在西方和中國流行的,卻是對“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即“交易成本為零時,私下交易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對此,科斯抱怨道:“我的論點是說明將正的交易成本引人經濟分析的必要,從而使我們得以研究現實的世界。但這并不是我的文章的效果。各種雜志上充斥的是關于交易成本為零的科斯定理的討論。”(見Coase 1988b,第15頁)
當然,科斯本人對于第一類解釋的流行,是負有一定責任的。他在諾貝爾演講中,承認了威廉姆森對他的批評,即他未能對交易成本的來源、性質作出明確界定,故使得“交易成本為零”假定中的“交易成本”都包含什么項目含糊不清(見Coase,1992)。從而,對“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往往變成同義反覆:交易成本為零意味著一切對達成有效率的協議的障礙都不存在,故人們總能私下達成解決外部性的最有效率的協議。(見Farrell,1987,第113頁)
三、科斯定理:進一步的解釋
在第一類解釋的大方向上,若想超過“同義反覆”,則必然要認定交易成本雖不為零,但可忽略不計。正如某些學者指出:“科斯定理的關鍵前提是達成和執行一個有效率的協議的成本是低的。”(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0頁)但是,我想強調的是:這個關鍵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與事實不符的。
不可否認,在少數情況下,達成和執行協議的成本是低的,故“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是對現實的合理近似。美國第七巡回區法官波斯納(Richard Posner)給過一個有趣的例子,即“無過失離婚”的新法律規定并未增加離婚率(見Posner,1993,第195頁)。因按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當離婚談判的成本不高時:法律規定何方有“過失”追究權,與最終配置結果(離婚與否)無關。
然而,在多數情況下,達成和執行協議的成本很高,科斯定理之第一類解釋不能視為對現實的合理近似。例如,在飛機上能否抽煙的協議就成本極高:如果抽煙不被允許,抽煙者如何被補償?是叫得越兇的抽煙者被補償得越多嗎?如果非抽煙者也假稱吸煙以便得到補償怎么辦?誰來補償抽煙者,飛機公司還是非吸煙乘客?等等。顯然,法律此時規定不許在飛機上抽煙就比私下交易談判更有效率。(此例取自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1頁)另一個例子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用水問題。加州85%的水用于農業:但農業生產只占加州總產值的3%。許多人認為將水用于其他工業或居住用途將有效率得多,但法律、政治障礙重重。這也正說明了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之高(Milgrom and Robert,第298頁),使得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如隔靴搔癢。
有心的讀者也許會問,上述“無過失離婚”的低交易成本和飛機上吸煙以及加州用水的高交易成本,都無非是舉例。你怎知道后者是多數情況,前者是少數情況?
答案在于,經濟學的一些最新進展,證明后者是多數情況。這也與我們日常經驗相符。下面是三個新的理論結果:
(1)不完全信息的博弈論證明,當談判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時,談判結果一般不是帕累托最優;(見Farrell,第115頁)
(2)合作博弈論證明,當談判多于三方時,即使在完全信息下,也常常出現“空核”(empty core)解,即協議結果不是有效率的;(見崔之元,1988)
(3)比羅(John Bigelow)證明,當有兩種以上的外部性同時存在時,私下交易一般不能達成有效率的協議。(見Bigelow,1993)
除非我們認為交易成本為零中的“交易成本”包羅萬象(從而使“科斯定理”變成同義反覆),上述三個理論結果說明對“科斯定理”的第一類解釋不能視為對現實的合理近似。
四、結語
本文說明,“科斯定理”只有在同義反覆的第一類解釋上,才是正確的。但這種“正確性”,很難被視為真知灼見,連科斯本人也不認為第一類解釋是他的本意。
被科斯認為是他本意的第二類解釋,即“交易成本不為零時,財產權、法律等制度安排影響最終資源配置結果”,自然是正確的。但這一“正確性”也很難被認為是新發現。如迪斯巴所指出,并實上,高斯的批判對象庇古(Pigou),早有同樣的看法(Allan Deserpa,1993)。我們更不用說,包括馬克思在內的許多十九世紀政治經濟學家,早已發現“生產關系”和其他制度安排對最終資源配置結果的影響。
那么,為何這種并非真知灼見的“科斯定理”在國際和國內影響這么大呢?這就超出了本文探討的范圍,相信讀者自能找出其復雜的社會、思想原因。
本文寫于1993年,后收入作者《第二次思想解放與制度創新》(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一書。
參考書目
崔之元,《博弈論與社會科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Ronald Coase,1988a:“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Meaningand Influence”,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Vol4,No.1
Ronald Coase,1988b: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Joseph Farrell,1987:“Information and the CoaseTheorem”,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Vo1.1,No,2。
Allan Deserpa,1993:“Pigou and Coase in Retrospect”,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7,No,3。
Ronald Coase,1992:"The lnstitute Structure ofProduction”,Amreican Economic Review,Vo1.82,No,4。
Richard Posner,1993:“Nobel Laureate:Ronald Coase andMethodology”,Journal“Economic Perspective,Vo1.7,No,4。
John Bigelow,1993:“Inducing Efficiency:Externalities,Missing Markets,and the Coase Theorem”,International EconomicReview ,VO1.34,N0,2。
Paul Milgrom and John Roberts,1992:Economics,Organizationand Management,Prentice-Hall,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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