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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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制度該怎么變,這個問題已經成為關注三農問題的人們爭論最多的一個問題了。有人主張堅持集體所有,有人主張土地私有,有人主張土地國有。相關的文章數以萬計,在網絡上爭論的帖數難以數計。這里不想再做具體的討論和評價了。我認為農村土地政策怎么變革,核心的問題只有兩個,一個是土地的地租誰占有,二是土地成為誰的資本。本文想就農村土地的兩個核心問題出發,討論下一個30年農村土地制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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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關于土地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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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誰占有土地的地租,誰就獲得了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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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工業化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農村土地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過程,這樣的一個過程只有到全面取消農業稅(包括公糧、定購等)后才算結束。這是中國“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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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村社占有土地地租是今后30年農村發展的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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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主席去年作過一個判斷,中國已經進入“以工補農”的發展階段。這個判斷意義非常重大,這就實說,國家要結束“將土地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發展戰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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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土地地租在現在這個發展階段還應不應該存在呢?假如說不要土地地租了,“以工補農”可不可以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統一財政支持的教育、醫療、文化等社會福利制度;城鄉統一的司法保障制度;村社內部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經濟資源從哪里獲得?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由什么提供?……。假如承認短期內“依靠中央財政建立城鄉統一的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是不現實的,假如承認“村民自治是建立在村社邊界存在”的基礎之上的,那么就應該考慮農村土地地租存在的必要,將土地的地租轉化為“農民社會保障、村社公共品和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就應該是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制度選擇。這就是說,土地村社所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必要的制度安排。所以,我主張今后一個很長時期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實行土地地租村社占有——開啟鄉村現代化時代(新鄉村建設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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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村社所有實際上包含了無窮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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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一旦由國家所有轉變為村社所有(修改或廢除《土地承包法》),村社所有會演化出非常多的村社成員土地產權實現形式,在城市郊區會有城市郊區的形式,在華西村會有華西村的形式,在南街村會有南街村的形式,在溫州的將軍村會有將軍村的形式,在東北會有東北的形式,在西南會有西南的形式。采用什么樣的實現形式,應該由村社成員民主選擇——這是村民自治的內容之一,其中家庭所有或成員個人所有也是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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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土地成為誰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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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成為誰的資本,誰就獲得了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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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城市化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農村土地資源轉化為城市發展資本的過程,這樣的過程只有到“土地征用制度”廢除時才能結束,這就是城市化的奧秘所在,也是農村凋敝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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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村社占有土地資本是今后30年農村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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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戶農民,擁有五畝地,如果他的子女要上大學,將土地賣了25000元,他雖然獲得了處置土地的權利,但他同時也失去了土地產權;假如他將五畝承包地的承包權抵押給村社土地信用社,獲得25000元供子女上學的資金,他既實現了土地產權,也沒有失去土地產權;假如他將自己的份額土地所有權轉化為投資(入股),能夠分享穩定的資本收益,他就充分實現了自己的土地產權。但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農民即使獲得土地處置權,他難以實現將土地變為資本權利(順德等少數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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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我一直在呼吁建立土地銀行和村社土地信用社的緣故。假如政府落實憲法規定的農村土地(村社)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所有權于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就具備將土地變為村社發展資本的可能性。要實現這種可能性,就要成立國家土地銀行和村社土地信用社。村社(集體)通過國家土地銀行實現土地所有者產權,村社成員通過村社土地信用社實現土地份額所有產權和承包經營使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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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許有人會反駁說:村社所有難道就可以實現將土地變為資本的權利嗎?我們知道,銀行和官辦農村信用社跟千家萬戶的農民打交道存在兩大障礙,一是信息不對稱 ——風險高,二是交易不經濟——成本高。村社土地信用社成具有橋梁轉換的功能,可以解決這兩大障礙。現代金融和產權制度體系與中國絕大多數小農地區“非正規”信用和產權制度對接時,客觀上存在障礙,這點基本國情被很多的“制度學者”經常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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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村社所有或村社土地信用社除具有幫助單個農戶實現土地產權的功能外,還有保護單個弱勢農戶土地產權安全性的功能。假如村社有1000人、2000畝土地,拿100畝出租給人辦廠子,每年都可以獲得20萬元的地租收益,每人可以分配200元的土地產權收益;假如用100畝到土地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構成村社土地信用社的原始本金,這對土地銀行而言是安全的,對村社而言也是安全的,對村社成員而言也不影響土地產權(特別是土地承包使用權)的安全性,安全的實現了產權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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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小農經濟會較長期存在,所以,堅持土地村社所有制應該時較長時期的制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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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村社所有土地資本,是村民個人擁有土地資本的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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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非常大,發展極端不平衡。村社所有制對不同地區的農民而言,作用是不一樣的,其實現形式也許是多種多樣的。如果落實憲法精神,土地村社(集體)所有應該是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礎上的村社(集體)所有,這就決定了村社(集體)所有前提下的個人產權實現形式是可以由村民自己選擇的?,F在的障礙是實際上的“農村土地國家所有制”對村社(集體)所有制的剝奪、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社(集體)土地發包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一刀切的國家意志、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產權實現資本化的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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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農村土地政策優劣,是用“是非”標準,還是用“利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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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的人從抽象的經濟理論和憲政理念出發,演繹產權、人權及憲政的關系,對土地制度評價以“是非”標準對待,這是沒有錯的,100年前就是正確的,100年后還是正確的,永遠正確。但是,政策安排是在理論指導下的“利害”計算后的選擇;“利害”計算應該遵循“是非” 原則,但以“是非”標準去否定“利害”計算的政策安排也是應該尊重客觀的。中國的理論家、思想家總是正確的,因為他們是從“是非”標準出發的。中國搞政策研究的,總是被批評的,因為他們多是從計算“利害”出發的。搞清楚這點,討論就更加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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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烏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