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方舟子就其本人與崔永元在爭論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過程中的語言沖突,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崔永元“侵害名譽權”。
從訴狀上看,方舟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和第三條之規定起訴崔永元,是“有法可依”。
本文假設方舟子沒罵過崔永元而僅僅是被罵一方,專題分析方舟子所依之“法”,舶來中國后的文化沖突,以及由此產生的司法陷阱。
從“法文化”上看,方舟子起訴崔永元,遵循的是西式的“程序正義”規則——你崔永元罵我,侵犯了我方舟子的“名譽權”,既然“法”有規定,法院就應該依“法”判罰。
問題是,方舟子遞交訴狀之地,不在歐美,而在中國。華夏大地通行的“法文化”與歐羅巴、與美利堅有著文化傳統的不同。雖然,方舟子企盼的“程序正義”有“法”可依,但炎黃子孫千古執著更看重“內容正義”。它集中體現在民間流行語“合情合理合法”的經典排序上——“合情”為首,“合理”次之,最后才是“合法”。
舉例來說,假如轉基因食品真有影響人類健康的殘毒,真影響子孫后代的生育,那么,在老百姓看來,通過微博宣稱“要創造條件讓國人都吃轉基因”的人,又豈止是“該罵”!
如今推行多年“獨生子女”政策的中國,哪個家長不疼孩子?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
想想看吧,假如轉基因食品真有影響健康的殘毒,真影響子孫后代的生育,法官依“程序正義”法則判崔永元敗訴,法官的同事怎么看?法官的鄰里怎么看?法官的家人、孩子怎么看?就算法官可以無所顧忌,他的孩子在學校如何面對“童言無忌”的小伙伴?如何能擺脫成長期的心靈扭曲?
華夏文明中的“法文化”,“合情”常常要優先于“合法”。
還有“合理”問題。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從常理上看,至少有以下問題方舟子們是沒說清也說不清的:
種植轉基因作物過程中,通常要施用一種能殺死除了轉基因作物以外所有植物的“除草劑”,方舟子們如果說毒性不大,或者說沒有殘毒,或者說有殘毒但不影響健康,就那么容易讓人相信?
轉基因作物是“絕育”的,被制成食品,人吃了以后,能不能影響子孫后代的繁育功能,能不能在本土生物間發生“基因污染”,方舟子們的兒孫又沒有吃上“三代”,僅憑90天對幾只“小白鼠”的“實驗”,就敢夸下海口保證不影響人類的繁衍,不影響我們國家物種的多樣性和安全性,誰信?
在推銷轉基因食品中獲利巨大的轉基因寡頭,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制造的“枯葉劑”被美軍飛機大量噴灑到“胡志明小道”后,在越南等國僅因此而畸形的兒童就有一二十萬,美國及這些跨國公司至今既不道歉,更不賠償,如今方舟子們卻說他們的“轉基因技術能夠造福于人類”,忽悠誰呀?
農業部的一些官員和中國工程院的一些院士曾接受美國轉基因大亨的聘請并擔任為其服務的生物技術咨詢委員會成員,農業部還明文規定其幼兒園不準給自家的孩子采購轉基因食品。如此,這些年來農業部的一些官員和一些院士們在基因食品上的態度,又怎能不讓人生疑?那些聯名上書的院士們至今不敢公布姓名,只能表明理屈。
綜上所述,方舟子在無視赤縣神州“法文化”的基礎上起訴崔永元,客觀上設置了司法陷阱,有可能陷法官于“程序正義”中“不仁不義”、“誤國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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