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晚上,我在微博上說:“就對受害者的傷害而言,同樣是強奸,妓女和良家婦女的程度當然不同,只要是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當然會對強奸妓女的從輕,而對強奸良家婦女的從重。這事兒居然也有爭議,我朝還有道德和廉恥嗎?”
在網上引起很多人批評,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的批評主要來自以前的朋友——我無法斷定他們現在還是否認為我依然是朋友,有些已經不是批評,而是人身攻擊了。所以,我在此略作回應。
強奸是不是犯罪?當然是,這沒有問題。強奸妓女和強奸良家婦女一樣,都是強奸,這是定性的問題,這點沒有分歧。但是有些人認為,我的意思是強奸妓女無罪,這是誤會,我不是這個意思。
那么分歧在哪里呢?
對于同樣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的處罰并不是統一的,而是有分別的。比如強奸,按照現行法律,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是有期徒刑10年。同樣是強奸,從輕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從重可以判死刑,這就是法律上說的量刑,是法律常識。
法院究竟怎么判,究竟是從重,還是從輕,重要重到什么程度,輕要輕到什么程度,當然就要看細節。這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動機、犯罪情節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受害者的具體情況當然也是。具體到強奸案來說,妓女和普通的良家婦女有區別,這是非常自然而合理的事情,也就是平常說的法治不光看法律規定,也要講“天理、人情”。
分歧就在這里。有人認為,不管是什么人,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同罪同罰。這么講,原則上當然沒錯,但是忽略了細節和一些更重要的問題,尤其是這次批評我的人爭議比較多的,妓女和普通人是不是就不能平等了?
妓女有沒有人權?當然有。但是妓女是不是和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毫無差別?我認為,這是我和批評我的人最關鍵的分歧所在。
我認為這是有差別的。正如陳果說的,如果強奸妓女和強奸良家婦女同罪同罰,這是對良家婦女不公平。到目前為止,賣淫在我朝仍然是非法的。妓女從事的是敗壞社會道德風氣的職業,是違法的,本來就是社會共同體的破壞者。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既然選擇了破壞社會共同體的職業,就已經部分地(注意,是部分,不是全部)放棄了維護社會共同體的義務,當然同時也就意味著自動放棄了一部分權利。
所以,法律對她們的權利的保護當然不如對普通人的保護嚴格。如果法律不加分別地同等保護妓女和普通的良家婦女的權利,對妓女是公平了,但對普通人,對良家婦女,就不公平了。而且,如果同等保護,這就意味著法律默許了妓女賣淫,也就是賣淫合法化。
有人說,這是歧視妓女。問題是,為什么不能歧視妓女,妓女難道不應該被歧視,反倒應該熟視無睹地把他們看作和農民工、上班族一樣的職業?這不就是鼓吹賣淫合法化的人的觀點嗎?
對妓女當然要歧視,而且必須歧視,只有歧視妓女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才能有正確的三觀。一個不歧視妓女的社會就是笑貧不笑娼的,是異化的社會,變態的社會。
妓女是一個社會的負面現象,這點我想沒有太多分歧,那么要改變,當然要改變她們的生存環境,改變現在社會上流行的笑貧不笑娼的意識,保持輿論的批判態勢,讓她們知道這種不勞而獲的生活方式是可恥的,進而幫助她們及早上岸,自食其力。如果盲目地鼓吹平等,要求法律平等地保護妓女的權利,這無異于鼓勵年輕姑娘走上這條路。反正都是賺錢,賣淫既省力氣,來錢又快,何樂而不為呢?
對有些正義感、道德感爆棚的人來說,一提到妓女,就馬上認為妓女也是被壓迫被侮辱的社會弱勢群體。這種聯想在20年前也許沒有問題,但現在出沒在酒吧、夜總會之類場所的賣淫女,絕不是被迫,而是想不勞而獲。在她們眼里,賣淫不可恥,可恥的是沒錢,賣淫不僅要比在工廠打工掙錢來錢快,而且更體面,更高端更大氣更上檔次。左派自以為跟她們站在一邊,殊不知她們根本不認為跟你們站在一邊,她們認為她們站在錢和權貴一邊。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有這種觀念,也不是她們個人的錯,是社會大環境如此,是資本主義社會的錯。即使社會大環境不好,也不意味著他她們除了賣淫就別無選擇。為這種價值觀辯護,為這種生活方式辯護,為這種從業者爭平等,不是在幫她們,而是在害她們,看起來無比正義,絕對政治正確,實際上是有意無意地在和這種不正常的社會環境一起推著他們往邪路上走,是在為資本主義社會充當辯護士。
也正是因此,在1949年建國后,新生的人民共和國立刻宣布禁止娼妓,一方面取締妓院,一方面對妓女進行教育,通過宣傳教育使她們知道自己之前從事的職業是可恥的,同時給她們培訓勞動技能,將她們變成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所以,歧視妓女并不是歧視個體,而是為了最終消滅妓女這種現象。同樣的女性,如果做妓女,就要歧視,上岸了就不歧視。這就是我原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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