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大了惡鳥就多,獵人沒了豺狼當道。新京報2013年5月9日文,《北大教授孔慶東微博罵人狗漢奸 被判賠償200元》。事情的起因沒必要多做糾纏,今天的中國別開生面,民族敗類、貪官污吏、文化流氓、商業地痞、司法無賴、政治惡棍、網絡癟三泛濫成災,但有水井處,就少不了這些個玩意,至于燈紅酒綠的北京城,天然是牛鬼蛇神的扎堆妙所。
需要糾纏一下的,是海淀區法院的判決結果,根據什么認定孔慶東侮辱了關元凱?這里我們不妨多用點筆墨,討論一下孔慶東說關元凱是“狗漢奸”的邏輯問題,第一、“狗漢奸”這個概念是自古就有的約定俗成,凡是背叛民族的人都這么界定,自古及今那些背叛民族的人都沒提出任何異議。
事實上,那些狗漢奸因從這種背叛行為中獲得巨大好處,對于這個約定俗成不但不以為是恥辱進而以為榮耀。當年乾隆編纂《貳臣傳》,收錄在明清兩朝為官的人物120余人,這些降將降官的后人不但不反感,反而還主動上書表示,愿以狗效忠主人的精神效忠大清,故而有了“狗漢奸”之名。
這是有案可查的,例如范文程、吳三桂,甚至包括鐵骨錚錚的東林黨人錢兼益降清后都有過類似的表示。吳六奇所以能得順治和康熙父子賞識,不僅因他能攻善戰,而是因他自封“忠狗”,鐵了心的為滿清效力,“禁海”就是他給順治皇帝出的主意。古代漢奸每以狗自喻表達對新主人的忠順,難不成到了新漢奸這里就不算數了嗎,仿佛成了別人強加給他們的,是故意侮辱他們,這是什么狗屁邏輯?
再把時間推近點,抗戰時大小漢奸為得皇軍賞識,跟日本人表忠心每每自比為狗,難道這也是中國人后來強加給他們的嗎?一個事物或一個概念,所以能約定俗成,那是因為大家都這樣認為,之后按歷史沿革流傳使用。例如“婊子”這個稱謂就是約定俗成,從古到今沒有一個妓女提出過異議,怎么到了海淀區法院,約定俗成就有侮辱含義了呢?
第二、漢奸是專屬名詞,定義特定的人或人群,如果關元凱的言論有背叛中華民族的主觀故意,那么孔慶東使用“狗漢奸”一詞概括他的民族屬性,從法律上講沒有任何錯誤。“漢奸”不是形容詞,不存在侮辱和丑化的含義:“狗”在這里盡管有形容詞的含義,但這并不是孔慶東強加的,而是對歷史事實的復述。
第三、約定俗成的稱謂具有合法性,除非海淀區法院能夠從法律上推翻約定俗成行為,否則他對孔慶東的判決就構成了錯案。按照海淀區法院的邏輯來,侵權罪今后無疑會被嚴重濫用,比如:惡霸、流氓、地痞、狗日的、叫獸、貪官污吏、奸商這樣的描述,都可以被當成侵權行為。甚至包括地主、資本家、右派這些詞匯,都可能成為侵權詞匯,因為在中國人的觀念里,地主、資本家、右派都具有貶義成分。
小“漢奸”暴露出了中國法律的大問題,至少在“言論侵權”這個問題的界定上,中國法律的認識是模糊不清的,這個問題如果不盡快解決,考慮中國人不文明的語言習慣,今后中國人可能順嘴就會構成侵權罪。毫無疑問,海淀區法院這個錯誤的判例如果不糾正,必將導致極壞的結果,每天都將有大量的人因言獲罪。
幾天前最高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一篇文章里說,“寧可錯放,絕不錯判,以盡量避免冤假錯案。”他的擔心顯然不是多余的,大的方面不談,僅海淀區法院裁定孔慶東言論侵權這一事件就足以說明,今天的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還存在著大量的盲點和誤區,尤其令人后背發涼的,是執法者過低的法律素質,對于中國的法治化建設,不但是阻礙而且事實上是在惡化中國的法治環境。
好的法律和好的司法行為,應該有利于創造和諧寬容的社會環境和人際關系,而不是制造和放大對立情緒。一個冤假錯案,從小的方面講,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從大的方面講,毀掉的是法律的尊嚴和人們對法律和司法行為的信任,以海淀區法院裁定孔慶東言論侵權這一事件為例,今后誰還會相信他的執法能力,這分明就是一群糊涂官在斷糊涂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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