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的全國兩會,明天就要全部結束了。相信許多網民對于溫總理例行記者招待會的關心,很可能要被明天進行表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給吸引過去。因為在這個草案中,我們既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總則,又看到“秘密拘捕”被寫入第73條。在這一虛一實的人權待遇之間,我們非常擔心自己是否還有“免于恐懼的自由”。
所謂第73條,內容大體是: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家屬。
這就意味著在某些冤案最終被昭雪之前,你是否真正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都不重要,關鍵是公安機關就已經可以在不通知你家屬的情況下,先將你秘密拘捕。至于在秘密拘捕期間你會有什么樣的結果或者下場,只有等到一切水落石出方能搞清楚。而在這個期間內你究竟會遭遇些什么,只有你自己或者你的鬼魂才能知道。這樣的規(guī)定固然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打擊相關犯罪,但其負面作用在監(jiān)督不被人所信任的情況下,其實大家怎樣去想像都不會過分。
現在這第73條尚未通過也不會很快生效,所以我們還可以趕緊發(fā)表反對意見。但如果這第73條生效了你還要對相關主體七嘴八舌說三道四,很可能這73條就恭候著你的大駕。因為人家運用這第73條只需要認為你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等到你好不容易被證明自己其實用不上這第73條的時候,除了相當艱難的國家賠償之外,不知你又能夠挽回些什么!
假如這第73條明天真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們確實必須不要過于天真地仰望“尊重和保障人權”,而要實實在在地擔心自己會不會踩到第73條的實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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