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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專業的法律分析:“保護吳英就是在保護貪官”

金雞好斗 · 2012-02-22 · 來源:烏有之鄉
溫州高利貸崩盤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的行為看上去是合法的,卻是為了掩蓋在內容上和目的上的非法,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是一切如吳英之流慣用的詐騙伎倆。它們故意模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罪與非罪界限,不僅讓沒有基本法律知識的法盲無法區分,甚至連法院也難以界定,以便在罪行暴露后,能夠發動網絡水軍煽動法盲小民為自己狡辯喊冤。為普及基本法律知識,讓大家更好地理解什么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我們就這點出發,先對比其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幾種形式,再簡要探討吳英詐騙集團的作案手法,給大家理清思路,辨別真假,徹底肅清吳英水軍在網絡散布的流毒。

在經濟領域中,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形式各種各樣。下面先舉幾個例子,比如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投資擴大生產,企業間經常聯合經營,以發揮各自的優勢,但有的企業為了逃避金融監管,也借此名義向其他企業融資而簽訂假的《聯營合同》。但一旦雙方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先調查這究竟是真聯營還是假聯營?如果發現《聯營合同》中有約定一方不參與經營活動,或有所謂“保底條款”,一方向另一方承諾按期支付利息,另一方不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或合同雖未公開如此約定,但私下卻如執行的,即可認定這是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即以聯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金融機構進行借貸活動的非法內容,其目的是借方為了獲取高額利息。當然這還不涉及刑事犯罪,一般只便于民事審判過程中對合同的定性。

還有一種常見的“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伎倆,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國家之所以不允許未經批準的金融機構乃至個人向公眾吸收存款,是因為這將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但奸商們成立各種各樣的金融機構,以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各式各樣的名義變相地吸收非特定公眾的存款。也有些有資格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如銀行等,以所謂“有獎儲蓄”等名義變相提高利率,或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以吸引存款。但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采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以此為誘餌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而不管打的是什么旗號。

近些年來最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經濟活動,莫過于“非法集資罪”。這是指沒有集資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以“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為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偽稱造山林,或偽稱養螞蟻,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吳英家屬和律師使用騙來的錢收買水軍某故意混淆主要問題,利用群眾對國家金融體系的不滿為吳英的詐騙開脫罪責。對非法集資,刑法規定3-10年的刑期,尚不致死。但由于“集資詐騙罪”涉及被害人眾多,社會影響更加惡劣,刑法對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刑法第199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非法集資罪”和“集資詐騙罪”兩者之間較難區分。一般來說,它們的共同點在于,兩者都是以正常生產經營為借口向非特定公眾集資。區別在于,“非法集資罪”者僅僅是為了集資,集資者把集資款用于了生產經營,雖然有可能經營失敗而無法向公眾兌現承諾,但還未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卻以詐騙方法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為目的,所謂的“生產經營”完全是掩人耳目的謊言。

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為什么吳英案屬于“集資詐騙罪”?首先該罪需要有詐騙情節,即指行為人采用編造謊言、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向不特定公眾集資。而吳英以虛假的煤石油生意,甚至偽造了4900萬元假工商銀行匯票并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來行騙。吳英水軍曾辯解說,吳英沒有行騙,因為她只是從她十幾個親友中借的錢。

事實上這十幾個所謂的親友,是吳英通過集資過程中經支付高額的中間費認識的。而且這十幾個人的資金都是從不特定的公眾處籌集而來,并非其自有的私產。這十幾個人的真實身份,準確地說應是吳英向不特定公眾集資的中間人而已,它們按業績收取提成,更像是吳英手下的員工。它們當然不承認吳英詐騙了它們,因為它們也是共犯!浙江司法當局未能制裁它們,才是真正不公之所在。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條可以區分是“向公眾集資”還是“向親友民間借貸”的依據是當事人有沒有以廣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集資金?從調查中得知,吳英多次以電視電臺報紙以各種形式的廣告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其一夜暴富的神話,以騙取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眾資金。故吳英的行為顯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具有公眾性。而且每當這些“拉皮條”的中間人找到了有錢的“冤大頭”介紹給吳英,吳英總是帶他們參觀所謂的商鋪一條街,公開自己偽造的假印章假合同,制造自己財大氣粗的假象,讓冤大頭對自己有信心,行騙得手后,再支付給這些中間人提成費。更加說明這十幾個人并非是吳的親友,而是相互之間的雇傭關系。這是吳英利用“向親友借貸”的合法形式掩蓋“集資詐騙”的非法目的的伎倆。這種把戲騙騙無知腦殘網民還可以,對我們法律專業人士又怎么欺騙得了呢?

那么怎么樣確定吳英是否曾打算將募集的資金占為己有來確認其是集資詐騙罪呢?要以“是否攜款潛逃”,有無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任意揮霍”等表現形式來與“非法集資罪”區分。吳英只是將不到募集的資金的10%象征性地租了些商鋪門面來掩人耳目,方便自己更好地欺騙公眾。另一方面,吳英大肆利用這些募集資金揮霍,購置豪車數十輛,豪宅數十套,對家人及狐朋狗友一擲萬金,僅買一塊翡翠就達200萬元。法院現在能確認僅吳英個人的揮霍金額就高達5000萬元!而且,在本案案發前,吳英曾試圖潛逃,被債主發現后扭送司法機關才尚未得逞。


綜上,吳英采用虛假信息,大打廣告,私刻印章,向不特定公眾集資的情節能予以確認,吳英試圖攜款潛逃的情節能予以確認,吳英個人大肆揮霍的情節也能予以確認。因此判其“集資詐騙罪”完全是正確的。

吳英水軍在網上撰寫了大量吹捧吳英詆毀法院的文章,但是弄巧成拙,讓我們更加看清了吳英與貪官恩情深重狼狽為奸的丑惡嘴臉。文章說,吳英把和自己有行賄受賄關系的貪官記錄在自己的筆跡本里,遲遲舍不得交代,還用頭發絲在上面做了記號,不許別人偷看。當發現被人偷看過后,就以“絕食”來“抗爭”。保護貪官到了如此癡迷的境界,真令人嘆為觀止!直到被判了死刑前途無望了,她才肯交代二三條小魚,妄圖以此免死。可見吳英對貪官是多么地情深意切?這都是由吳英的階級本性決定的,它和貪官是同一陣線,它和貪官即使有矛盾矛盾是奸商和貪官之間的矛盾,是它們既得利益階的級內部矛盾,不關無知小民一毛錢的事,無知小民去為它們奸商吶喊,算不算自作多情呢?
 

據浙江高院披露,吳英總共披露了三個貪官,均已受到懲罰,都有名有姓,它們分別是:浙江金華麗水農業銀行燈塔支行行長梁驊,湖北荊門市人大副主任李天貴和中國農業銀行荊門分行副行長周某。如不是法院判處了吳英死刑,這三個貪官至今還在逍遙法外。之所以能逍遙法外,那是因為它們還在受到吳英、吳英水軍、浙江奸商集團以及被它們煽動起來的億萬無腦兒網民的保護。無腦兒網民們,你們平時這么恨貪官,可你們保護了吳英,不就是保護了貪官嗎?你們自己不就成了貪官的爪牙了嗎?


黑社會、貪官、騙子慣用伎倆就是使用詐騙得來的的金錢,制造謠言,策動輿論,為犯罪分子翻案造勢。并花巨資請大牌律師,通過律師后臺前臺運作,收買記者、收買網絡水軍,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為犯罪分子說話。這種伎倆在黑社會的案件上經常可以看到。但凡在網上有為犯罪分子叫喊刑訊逼供的,大多數是黑社會犯罪團伙聘請的律師和收買的水軍。當年沈陽劉涌黑社會案件,劉涌的律師田文昌花上百萬請了5名國內最權威的刑法專家張思之等人為劉涌出具所謂的《專家意見書》,提供給法院,然后煽動網絡腦殘們搞網絡暴動,最后逼迫遼寧高院改判劉涌死緩。吳英的律師楊照東和劉涌的律師田文昌都是同一個事務所的合伙人。他們是什么貨色,你我都心知肚明。

當然,我們也不是一味奉承當局。當局多年來對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視而不見,拒不作為,以致于目前浙江一地的民間借貸款就高達“8000億”,已有大量如吳英之類的奸商攜款潛逃,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這都是長期縱容各級官僚主動參與其中造成的惡果。但“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槍斃一個吳英,遠遠不能解決這些問題,應將相關官員、放高利貸者、集資炒房者都予以嚴懲,人民才會感到公平。把那些喜歡借錢給騙子妄圖不勞而獲的無知小民參與非法集資的資金全部充公,才能讓他們長點記性。但這并不與槍斃吳英矛盾,不能說這些小民的資金還沒有被沒收,這些官員還沒有下臺,吳英就槍斃不得

本文原載于本人的法律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94d0a70100ztp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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