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香港民眾民眾被此句既無前言,也無后語、更無出處的莫名其妙之“罵”煽乎起來,香港臭名昭著的反共媒體《蘋果日報》借機大肆發難,推出更具煽動性的“蝗蟲廣告”,在內地和香港民眾之間制造更深的心理裂痕。
在一系列鼓噪和攻擊大陸民眾及孔慶東教授的言論中,有一個核心論調:香港人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所以“處處講法制”,才有地鐵上那位男士對一個小女孩的不依不饒,直到將其及家人全部趕下車為止。這種“法制精神”和“法律自覺”固然可嘆。但草民以為,要講法制,就要從根本上講起,特別是有關國家、民族利益的大是大非的法律意識,更應該講,更必須講。
事實卻并非如此,草民遺憾地看到,對于在地鐵上“不得進食”這樣的法規銘記于心,矢志不移的港人,特別是部分香港法律精英,對于一個中國人必須承諾的法律卻拒之心門十年之久矣。
事情回溯到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七屆三次會議通過,在“基本法”中,第23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自行立法”就是把具體細則的立法權下方到香港立法機構,體現了中央政府充分尊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原則,而基本法23條用一句話概括之:不得叛國。
到了2003年,香港回歸已經五年有余,諸多涉及基本法原則的法律法規也立法施行,唯獨有關于基本法23條的立法卻萬般困難。2003年,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強力推動基本法23條的相關立法,當時的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愛國公務員葉劉淑儀女士領銜此項工作。
就這一條“不得叛國”的簡單道理,被一批從港英時代就致力于反華反共勾當的西奴政客、法律訟棍別有用心地歪曲和復雜化,煽動民意。當時在香港的電視節目上,天天都是這些勢力再鼓噪。
應該說,在復雜的情勢下,香港特區行政當局已經做出重大讓步,把涉及基本法23條的立法范圍縮小到極致:
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只是對香港業已存在的三項現有條例,即《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進行補充修訂。在修訂中,已經把 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的含義限制得非常非常具體,“叛國罪規限于:(1)加入與我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意圖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2)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我國;或(3)協助與我國交戰的公敵,意圖損害國家在戰爭中的形勢。… 叛國罪行將不適用于非中國國民。為清晰起見,有關的概念都已清楚界定,例如有關戰爭狀態的釋義,只指武裝部隊之間的公開武裝沖突或公開的宣戰。一般示威、沖突和暴亂等,不列為戰爭。
即便如此,以反華反共起家的所謂“民主派”議員還是不顧事實和原則,一口一個“民主”,一口一個“自由”,發動一切宣傳手段,大肆威脅香港居民,蠱惑說一旦基本法23條立法,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將“不覆存在”,他們的手法就是毫無事實根據地、漫無邊際地假設,“如果張三說”、“如果李四做”,就會如何如何。
與此同時,美國、英國、歐盟的議員大人們就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不知趣地說三道四,草民曾經在電視上看到,香港立法會有個女的“民主先鋒”,在立法會特首咨詢會上振振有辭地質問董建華先生“為什么聽不見外界(美國、歐洲)的聲音?”,董建華先生當時毫不猶豫地回擊“我在美國呆了這么多年,美國人是什么樣的,我太了解了,…”。
此次關于基本法23條立法的過程,花五年的時間,在公布了草案之后又公開咨詢了90天,創造了香港有立法歷史以來,單個法律咨詢的最長時間記錄,再把最具“爭議”的三條法例刪除了之后,大律師訟棍們,反華反共精英們猶嫌時間“不夠長”,還要“擱置”,還要讓他們“消除疑慮”。在2003年7月1日香港回歸紀念日達到高潮,在反共、反中、反動教會勢力的煽動下,大批市民上街。
結果,愛國公務員葉劉淑儀被迫辭職,而有關基本法23條的立法進程被迫中斷至今。
又是十年過去了,有關“不得叛國”的立法依然遙遙無期,這對于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屬下的地區都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英國人統治時,應用英國的法律,香港人必須按照英國的國家安全法例,保護英國的國家安全,英國的警察機構蘇格蘭場,軍事情報機構軍情五處都在香港有據點,有特務,臺灣國民黨特務機關也在香港猖獗活動,中國共產黨在香港長期受到迫害和限制。
就在今年年初,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新一版的《愛國法案》,賦予美國政府機構CIA、FBI等有不經審判不限期羈押懷疑對象的權利。“基地”組織阿拉伯半島分支成員、美國人安瓦爾•奧拉基2011年月30日在美國無人駕駛飛機空襲中喪生,另一名美國人薩米爾•汗據信遭擊斃。據稱:奧拉基被美方認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煽動言論,鼓動襲擊美國,“甚至比本•拉丹更具威脅”,因此有綽號“互聯網本•拉丹”。可以說,這就是美國對付“叛國者”的原則——肉體消滅
崇尚歐美法制精神,以“完美的法制體系”為自傲的香港精英們,部分香港人,連一個小女孩在地鐵上吃食物都依法制裁必將其趕下列車而后快,但對于一個中國人所必須銘記于心,嚴守不懈的“不得叛國”的律條,卻如此抗拒。
要講“法制”,必須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講起,從1997年至今,已經15年過去了,關于“不得叛國”的特區立法已經被拖得太久,連一個中國公民最起碼的“不得叛國”都不肯承諾,談什么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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