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這個詞是何人首創,本人不清楚,本人接觸到這個“程序正義”還得感謝賀衛方們,正是賀衛方們對“程序正義”的三拜九叩才使本人了解了這樣一個詞匯。
至于這個“程序正義”究竟是個什么東東,本人也懶得去追根溯源了。既然賀衛方們對“程序正義”捧之敬之、三拜九叩,足見賀衛方們是通曉“程序正義”的真義的,只須看看賀衛方們對“程序正義”的使用情況就足以對“程序正義”是個什么東西有個基本的了解。
賀衛方(們)在《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中對“程序正義”的推崇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而通觀本文,賀衛方(們)對“程序正義”的使用,無非就是“符合(法律)程序”,簡言之就是“符合程序”。
“符合程序”并不能必然導致“正義”。
先看一個容易理解的例子,步槍的發射,簡言之,可分為如下三步:第一步,裝填子彈;第二步,瞄準;第三步,扣動扳機!這就是步槍射擊的步驟或曰“程序”!
試問,符合步槍發射的“程序”是否就是“正義”?
顯然導不出這樣的結論。
還有一個重要的要件,就是“指向”問題!
如果槍口指向侵犯人民利益的罪犯,那就是正義的!
如果槍口指向人民,那就是非正義的,就是犯罪!
當然,賀衛方們所說的“程序正義”是指“符合法律程序”,但明了步槍射擊的“指向”問題,自然也就明了“符合法律程序”并不能必然導出“正義”的結論。
法律等“程序”首先人制定的,首先是有傾向性的,是有特定指向的,我想,作為浸淫法律多年的賀衛方們不會不懂得這一點!
比如說轉基因立法問題。
如果轉基因立法是傾向于保護13億中國人的身體健康,那么對轉基因特別是主糧轉基因,就應該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則,除非轉基因利益集團能夠令國人信服地論證出轉基因糧食同傳統的糧食一樣安全、健康,才能允許其商業化生產。那么,符合這樣的“法律程序”而生產出的轉基因食品才能保證人民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符合”這樣的法律“程序”的結果才有正義可言。
如果轉基因立法傾向于保護轉基因利益集團的商業利益而置13億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顧,采取所謂的“無罪推定”的原則,甚至采取所謂的“鴕鳥”原則(即只要我不承認有罪或有害那就是無罪或無害的),這樣設計出的法律(程序),這樣的“指向”,試想,“符合”這樣的法律“程序”推出的轉基因于人民而言,有何正義可言?
因而,為了避免魚目混珠,“程序正義”這個詞應該堅決摒棄,而代之以還原其本來面目的“符合程序”(“符合法律程序”)!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6/24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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