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案撤訴:國法在前越卑微者越崇高
司馬平邦
2011年4月22日,上午10點半,重慶江北法院宣布接受江北檢察院公訴人撤回李莊漏罪案的起訴,江北區檢察院負責人在回答撤回理由時表示,公訴方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有充分證據指控李莊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該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公訴方指控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檢察院對該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并經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現有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指控事實和證據產生疑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重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重視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證據,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將本案依法撤回起訴。
江北檢察院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檢察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并準許后,檢察機關可以撤回起訴。
而江北法院亦依據相關法條接受了檢察院的撤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后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檢察院提起撤訴請求中的“該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公訴方指控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是最關鍵理由,這所謂的新證據,據說是:
其一,辯方律師手中有證人在李莊介入案件之前就改變證言的錄音,即李莊介入該案前上海的兩位法律工作者的取證錄音,這份錄音證明試圖證人改變證詞不是李莊引誘所致。
其二,李莊對證人取證時的錄像,試圖證明當時并未引誘證人。
而與辯護方提供的新證據相對應的,是公訴方曾有多份可以證明李莊作為孟英的辯護人引誘證人徐麗軍改變證詞妨害作證,尤其是4月19日檢方舉示的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證人徐麗軍、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5位證人證言,多份證據直接或間接證明李莊教唆證人徐麗軍作假證,這些證據檢方公訴人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李莊為幫助孟英開脫罪名,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詞,并當庭進行虛假陳述,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該依法定罪量刑。
但李莊本人并不認同大部分證據,而辯方亦提出上述兩項新證據,使訴辯雙方的證據形成明顯矛盾,并最后促成公訴方江北檢察院提起撤訴請求。
重慶檢方在4月22日上午的撤訴,估計最出乎意料的,該是一幫打著“程序正義派”神牌的李莊案辯護顧問,因為,我看到撤訴請求剛得到法院批準,就已經有人高呼法制中國勝利了。
他們似乎忘了,這宗李莊案再審從一開始其實已經被他們莊重地定義為有違“程序正義”,而現在一旦公訴方撤訴就一下子又變成法制中國的勝利,難道是那個有違程序正義的法制中國的勝利不成?
我倒覺得,江北檢察院因訴辯雙方的證據矛盾而撤訴,倒可以證明所謂的李莊案再審從一開始就始終走在一條符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法制軌道上,現有證據能認定李莊有罪,就起訴,當證據出現模糊和矛盾,就否定自己,這只間是什么一個東西得到最大尊重?
不是法律嗎?
正如李莊以及辯護人所說的,本案證人徐麗軍有吸毒史,需要精神鑒定呢?這也是李莊和辯護方質疑其為訴方所提供證詞的公正性的依據,但同時辯方向法院提交的同樣來自徐麗軍的證詞,卻得到了法院和檢方的認同,這也就是檢方認為訴辯方的證據矛盾所在――在此,檢方對待徐麗軍提供給自己和提供給辯方的證詞其實持同一評判標準,而辯方在此明顯是只信自己的,不認對方的――檢方和法院有沒有權利如辯方一樣對辯方所提供的徐麗軍證詞也提出徐有吸毒史需要精神鑒定呢?
以陰謀論者的手段,檢方一樣可以玩弄訟棍技巧,但我相信訟棍畢竟是論棍,誰是訟棍誰尊重的法律,旁觀者自在人心。
李莊案再審中檢方的主動撤訴,我倒覺得恰恰證明了當前的重慶司法界是講法制的,更沒有如某些人度測的那樣,司法權受到行政權力的干涉,亦即擁有所謂的司法獨立,但往往,真正的司法獨立就是這樣,這次他不依你的意志為轉移,下次也不會依我的意志為轉移。
我看過幾乎所有“程序正義派”都以美國的辛普森案的裁判結果為范例,至少到4月22日止,李莊案再審過程卻是流露出辛案的某種征兆,當然,我們更不希望本案卻因所謂程序上的正義,而完全廢掉實體上的正義。
不過,我還是建議,那些一直在李莊案的辯護過程中懷抱某些企圖的人們,可以繼續追究江北法院和江北檢察院對于本次開庭的所謂程序不正義性,包括聲明堅決不接受包含檢方撤訴在內的所有本案衍生的程序不正義。
若非如此,則又證明,你們事前既定的所謂李莊案再審的程序不正義的調子就是錯的,以及用程序正義來到達所有的實體正義的途徑是荒唐的。
我清楚記得,賀衛方在本案開審之前的一篇文章里還說過,重慶打黑似是“時光倒流、文革重演”,也好,重慶檢方勇敢且慎重地面對訴辯雙方關于李莊案的證據矛盾,并撤訴,這倒正可以證明重慶不但沒有“文革重演”,而是在打黑唱紅之后,重慶的法制秩序更健康、更健全了――其實,誰都知道,李莊一案,雖然當事人名氣不大、財富不巨,涉及標的不多,但它幾乎被認為是全國矚目的重慶打黑的正名之訴,或者這次讓人吃驚的是,重慶司法界恰恰并沒有買這個所謂正名的帳,不但敢于對李莊問罪,也敢于對自己求疑,我不知道你們看到所謂重慶自己搧自己的嘴巴時是什么滋味,在我看來,這恰恰不但需要自我否定的勇氣,更需要對法制和法律懷抱無限尊重。
但我相信,那些曾經罵重慶打黑是“文革重演”的人們,是不會從心底里因此事為重慶平反一二的,當然這本身就無足輕重;不過也可以想一想,若真的重慶在重演文革,如何得今日之結果,若此案不發生在重慶,而發生在其它地方,是不是一樣有這樣的結果?
是啊,撤訴,如果一味站在“李莊有罪”的立場上,看到這個結果時,確實挺讓人失望――因為所有一開始預設立場的這種觀察法律的方式本身就不具法制精神(但這是我們常常愛犯的毛病),倒是重慶檢方果斷撤訴,讓我們覺得現在的重慶司法界和中國司法界是在走向獨立,誰又能說這不是中國法律的勝利,不是重慶法制的勝利呢?
國法在前,越卑微者越崇高,希望李莊案的訴方、辯方、當事人,以及無數各懷心事的旁觀者都能葡伏于這種卑微,體驗于這種崇高,一個真正的你我理想中的法制中國,其實就是要靠這樣的葡伏和體驗得來。當然,你若還仍一味以再一種陰謀論度測重慶司法界2011年4月22日的令人吃驚之舉,誰也沒有辦法。
當然,李莊是什么樣的人,李莊為什么會被如我一樣的許多人傾向于認為有罪,我承認我是一直有意無意戴著有色眼鏡看他的,因為這眼鏡是李莊在去年的第一次被審中給我戴上的,有他的所作所為,所供所證在,所以,當我今天在一些律師的文字中居然見到一些幾乎把李莊描述為天使或圣嬰的段落還是惡心得直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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