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可能是信息傳遞快速的緣故吧,時常會聽到或看到有關殺人的新聞和消息。就說這幾天吧,西安熱議的話題,就是本市21歲的大三學生藥家鑫,深夜駕著私家車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騎電動自行車的女服務員張妙,下車后發現張妙在看自己的車牌號,便拔刀對張妙連捅8刀致其死亡的案子。筆者粗略回顧了一下,就在最近短短幾個月時間內,僅在西安及周圍地區,就先后發生了好幾起殺人案件,如,長安縣一在湖北上學的大學生回鄉度假期間,將其高中時所愛慕的一名尚在中學就讀的女生殺死;8月31日開學報名當天,乾縣晨光中學高三女生姬某,被同班男生王某用彈簧刀三刀刺死;禮泉縣石潭初中一學生因和班長發生糾紛,竟將班長用刀刺死,且至開學僅僅一個半月時間,該校就發生了三起學生在校內被刺傷事件;蒲城縣一伙女孩在玩耍中相互斗氣,其中一幫向另一幫尋仇,竟將兩名不滿18歲的女孩捅死,其中一名為高二學生;渭南電視臺臺長傍晚在路上開車時,突然被不明兇手捅死;乾縣一家五口晚上在睡夢中,被躍窗闖進的楊東升殺死三人、重傷2人。
為什么會有如此頻發的殺人案發生?從以上這些案件看,行兇者各式各類的人都有,有男的,有女的,有年齡大的,有年齡小的,而且大都是動機明確的故意殺人,殺人的緣由也似乎并沒有什么值得要命的大事情,甚至讓人覺得,這些人殺人就和殺雞、殺鴨,脫衣服、喝開水一樣隨意,輕而易舉就能動起惡念、舉起屠刀。筆者在西安生活了將近30年,記得過去除了偶爾會在司法機關貼出告示,公布對一些刑事案件罪犯的判決時,才能聽到一些殺人這樣的消息,平時好象很少聽到有這樣事情的發生。可到了如今,這樣的事情居然越來越多,似乎成為家常便飯了。
于是人們不禁要問了:如今的人到底怎么了?殺人償命,自古使然。難道殺人者不知道這個簡單的道理嗎?難道他們也不怕搭上自己的一條性命嗎?
問題可能恰恰就出在了這里。
當然,刑事犯罪包括殺人犯罪的發生和在一定程度上高發或多發,是與當時社會的經濟政治、公民教育、人倫道德、社會治安等方面狀況密切相關的、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筆者不想把問題扯得過遠、過大、過深,只想就自己的一點疑慮,拿出來在此進行探討,同時就教于各位關注這一問題的智者。
現在人們常會看到的一個現象是:在看到或聽到這樣或那樣的一些令人切齒和觸目驚心的故意殺人案件消息后,最后聽到的判決和處理結果,卻往往不是應有的嚴懲和償命,而是許多的殺人犯竟被輕判了,竟出人意料的活下來了。這樣的例子隨手就可以舉出幾個來。如,2001年秋,中學教師李某因為不滿妻子的一再背叛,認為妻子肚里的孩子不是他的,就將妻子殘忍殺害并分尸,將頭和骨頭裝進袋子扔進山上的茅坑,其余肉體部分用鍋熬成油渣后,從下水道沖走,此案后經法院審理,判決為死緩。又如,原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分局防暴大隊民警馮劍和原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分局防暴大隊民警沈曉鵬,伙同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之徒,將當地一出租車司機打死后,拋尸荒郊野外。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此案構成故意殺人罪,且馮劍是此起犯罪的組織者,并直接對商某頭部實施了加害行為,參與了全部犯罪過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該案主犯,但考慮其有立功情節,且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被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死緩;沈曉鵬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均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亦被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石鵬、李猛、河泰峰分別被判處無期或有期徒刑。再如,2004年11月,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維末鄉派出所民警陸熊騎著摩托車帶著所長史澤剛途經維末鄉政府門口時,摩托車剮到了正在行走的村民左維,引起爭執,隨后左維找來朋友蔣善維等向陸熊質問,在推搡中,陸熊竟拔出隨身佩帶的手槍,連開4槍,導致左維、蔣善維兩人當場死亡,前來勸阻的聯防隊員繆洪星左大腿中槍。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開槍打死兩人的民警陸熊無期徒刑。還有其它的一些比較有影響的故意殺人案,也終因其罪犯或認罪態度好、或能積極進行賠償等,被判為了死緩或無期徒刑。
這些案件的判決,法官們肯定都是有依有據的,是符合法理精神的,是無懈可擊的,也是問心無愧的。但是普通老百姓就不明白啦:明明是證據確鑿的惡性故意殺人案件,為什么就能做出不抵命的從輕判決呢。不管你犯罪后主動自首也好,主動揭發別人有立功表現也好,還是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家庭諒解也好,你畢竟是犯下了不可饒恕的滔天罪行——你把好端端一個人的性命給剝奪了,你危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全,危害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你觸犯的是一個國家的神圣法律,有什么還比這個罪行嚴重的呢?這樣的大罪,原來可以這樣輕易地原諒和發落嗎?翻來覆去地想了又想,老百姓還是怎么也看不懂啊!
不管法院和法官出于怎樣美好和善良的考慮,這樣的判決,它傳遞給人們最直接的信號就是:殺了人可以不償命;它所產生的直接社會效應就是:實在太生氣了就可以殺人。再加上現實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些事情:只要法院判你死不了,只要你在監獄表現好,而且你家里又有錢,人又有點辦法,你就會有機會不斷獲得減刑的,就會坐不了幾年牢,盡早把你撈出來的。我們想想,有了這樣的一些先例放在了前面,對于后來的一些敢于鋌而走險的人來說,為什么就不可以去仿效呢?
這種顧活人不顧死人的做法,是荒唐的,也是可笑的,是與法律的初衷和本質格格不入的。這樣做的后果更是十分可怕的,那就是,一些敢于犯罪的人和敢于違法的事,就會慢慢地、不知不覺地多起來了。因為,人們開始把法律看得輕起來了,把犯罪看得輕起來了。而這,難道不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莫大悲哀嗎?
我歷來反對用重典。但是,法律是神圣的,既然有了法律,就應該堅決地執行法律并維護它的尊嚴。殺了人,特別是惡性的故意殺人,不論你有多少理由,就應該讓其償命的,是輕易不可以去饒恕他的。同時,如果本來應該判處一個殺人犯死刑,但最后卻因種種原因沒有判,而且還把不判的理由講得充分必要,振振有辭,這應該是比故意殺人罪還要重大的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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