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04年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比,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轉基因種子的審核權下放到省級政府,不再需要拿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來年復一年地討論了!此舉必將大大推進中美國今年年初一號令中關于大力推進轉基因主糧種植的決策!本網友要堅決支持中美國大領導們允許三大糧食作物全部轉基因的英明決策!
然而,如此英明決策的公開征求意見稿,在某日報下屬的某論壇上居然發不出來,連續兩次被“回收”,這實在是非常的遺憾。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草案)(點擊進入)》
種植業(種子)函[2010]80號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
關于征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意見的函
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針對目前種子市場準入門檻低、種子生產管理薄弱等問題,我部本著簡化許可程序、加大企業責任、強化監管力度的原則,擬對2001年發布、2004年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修訂。現就修訂草案征求社會意見,請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司種子處。
聯系電話:(010)59193249 傳真:(010)5919281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審批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審批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審批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符合種子產業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有利于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水平,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干擾種子市場秩序,不得造成種子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審批。
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250萬元。固定資產中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
(三)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臺(套)以上。檢驗室面積150平方米以上。申請雜交玉米、雜交水稻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配備PCR儀、pH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上述儀器設備產權歸屬申請單位。
(四)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烘干設備。上述場地、設施產權歸屬申請單位。
(五)有專業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和室內檢驗類別)各3名以上。其中,生產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和室內檢驗類別)各5名以上。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六)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八)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申請領取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的品種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
(二)申請轉基因稻、玉米、小麥種子生產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生產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固定資產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種子檢驗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要求,并配備高速離心機、酶標儀、洗板機、凝膠成像系統等轉基因成分檢測專有儀器。
(四)種子庫房和曬場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要求。
(五)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要求,種子檢驗人員含轉基因檢驗類別的3人以上。
(六)生產地點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準的區域內,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種子生產規程和轉基因種子安全生產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八)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當年種子生產播種50天前,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及固定資產證明、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貯藏等場所的產權證明;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聘用勞動合同;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提交品種權人出具的同意生產書面意見。
(六)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物安全證書;
(二)轉基因檢測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聘用勞動合同;
(三)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說明。
第十二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和審批,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面積、生產地點(明確到縣)等項目。
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企業每年度生產種子的總面積受其注冊資本控制。雜交種子每1萬元不超過10畝;其他種子每1萬元不超過20畝;轉基因種子每1萬元不超過5畝。同一生產周期不同作物面積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在生產年度當年辦理,有效期一年。同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審批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一類作物的,只發放一個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下列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審批:
(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三)從事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雜交玉米、雜交水稻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達到以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資產比例不低于70%。
(二)種子檢驗設施設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要求。
(三)種子倉庫和曬場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要求。經營場所面積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不低于10噸/小時,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設施產權歸屬申請單位。
(五)有專業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5名以上、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5名以上(涵蓋扦樣、室內檢驗類別)。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八條 申請雜交玉米和雜交水稻種子以外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達到以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250萬元,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資產比例不低于70%。
(二)種子檢驗設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要求。檢驗室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三)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烘干設備,上述場房、設施產權歸屬申請單位;經營場所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四)經營常規稻、小麥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經營大豆、棉花、油菜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經營棉花種子的還應當配備完成脫絨烘干作業的棉籽化學脫絨設備;經營其他種子的,具有相應的種子加工設備。種子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上述場房、設施產權歸屬申請單位。
(五)有專業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3名以上、種子貯藏技術人員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3名以上((涵蓋扦樣、室內檢驗類別))。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申請不宜加工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的規定,種子檢驗、加工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達到以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經營的資產比例不低于70%。
(二)具備省級以上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貿易資質。
(三)其他條件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要求。
第二十條 申請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達到以下要求:
(一)經營的品種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并通過品種審定。
(二)申請轉基因稻、玉米、小麥種子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固定資產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種子檢驗設施設備、種子庫房和曬場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要求。
(四)有專業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扦樣和室內檢驗類別)各5名以上。種子檢驗人員含轉基因檢測類別。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五)經營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其他條件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相應作物非轉基因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向農業部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達到如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中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直接用于種子生產的資產占固定資產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種子檢驗設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要求,儀器設備數量增加1臺(套)以上。檢驗室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三)庫房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曬場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具有相應的烘干設備。上述庫房、曬場產權歸屬申請單位。經營場所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四)種子加工設備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雜交玉米和雜交水稻種子的,還應當配備種子烘干設備,總加工能力應當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應當達到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要求。上述廠房、設施產權歸屬申請單位。
(五)有專業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扦樣、室內檢驗、田間檢驗類別)各5名以上。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六)有專門的育種機構,有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自有科研實驗室面積300平方米以上,長期穩定的育種場所面積100畝以上。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多點品種測試條件,有完善的品種評價體系。具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研究人員5名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每種作物從事科研育種的高級研究人員不少于1名。上述人員與申請單位有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
(七)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有申請企業選育或由申請單位和科研單位共同選育、以申請單位名義申請審定的,近10年內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1個以上或不同省(區、市)審定(不含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5個以上(須為2個以上不同作物)。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有申請單位選育或由申請單位和科研單位共同選育、以申請單位名義申請新品種保護的,近10年內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5個以上。自有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申請許可的農作物種子經營量應當連續三年占全國該作物種子市場份額的1%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達到20%以上。
(八)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5000畝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500畝以上。
第二十二條 申請、審核、批準種子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機關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現場核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申請日之前180天內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三)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加工、干燥、貯藏等場所的產權證明;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四)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或有效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其它應提交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還應當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公司,向農業部申請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設施設備情況說明、實景照片及其產權證明材料;
(二)育種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及全職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品種審定證書或植物新品種保護權證書,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近3年(不含申請當年)申請許可作物種子的經營量、經營額及占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四)連續3年的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合同復印件(10份以上),制種地點(省、縣、鄉、村)及基地村(組)名稱、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制種面積等(可列表)。
第二十六條 申請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除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品種審定證書;
(二)品種權和基因權人的書面意見書;
(三)轉基因檢測人員資格證明及有效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轉基因種子檢驗設施設備情況說明、實景照片以及有效的產權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注以下內容:
(一)許可證編號,格式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其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
(二)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
(三)許可證有效期限、有效區域,其中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四)種子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填寫,主要農作物填寫作物名稱,非主要農作物可以填寫作物名稱或非主要農作物類別;
(五)種子經營方式,即批發、零售或進出口;
(六)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第二十八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許可證標注項目有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繼續經營種子的,申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申請換發許可證。換發經營許可證不改變許可證編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申請未被批準的,原許可證編號可以保留1年,未繼續申請的,原許可證編號自動注銷。
到期重新申請或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的,還應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上一個有效期內種子經營情況的證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請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還應當提供企業近5年科研投入(包括經費、育種條件、科研人員等)和選育品種(包括通過審定品種、參加區域試驗品種及申請保護品種等)情況說明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種子經營者(含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內從事種子經營活動,品種的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適宜種植區域或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準區域。
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和審批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屬企業法人。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送達及完成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組織種子生產。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并在播種后30天內,將生產種子的具體地點(注明縣、鄉、村)、品種名稱、生產面積、制種村聯系人方式(每個縣3人以上)等信息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產信息匯總后逐級上報至農業部。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者的種子生產具體地點保密。其中,涉及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報告所采取的生產安全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生產種子行為,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種子經營者應當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種子經營。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并在每年5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主要經營活動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構將種子經營信息匯總后逐級上報至農業部。
第三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告種子生產、經營情況的,視同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在一定區域內某一作物種子市場形成壟斷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發證機關有權調控其種子生產、經營規模。
第三十四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或者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生產和經營條件、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發證機關應當將許可證注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有關情況,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有關情況,撤銷行政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子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和主要責任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應作物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機關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由發證機關撤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審批權限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擅自降低審批標準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撤銷、注銷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在作出決定后1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或變更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生產和經營許可管理網上查詢系統,公布相關發證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農作物種子。本辦法所稱雜交種子、轉基因種子包括其親本種子或原種。本辦法所稱不適宜加工種子,指以非籽粒形式存在的農作物繁殖材料,如果實、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主機及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實現種子精選、包衣、計量和包裝流水作業功能的種子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重力式清選機和電腦計量包裝噴碼設備(有計量器具許可證);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雜交水稻種子的加工成套設備還包括能夠完成長度清選作業的窩眼筒清選機。
第四十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2001年農業部第48號令發布、2004年農業部第38號令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原有種子生產許可證2010年12月31日廢止,原有的種子經營許可證2012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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