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發(fā)展邏輯的角度看依法治國
田忠國
趙東民、肖傳國事件發(fā)生后,人們依然不減對依法治國的熱情,特別是陜西省工會和方舟子類先生們,更是堅定不移依法治國的捍衛(wèi)者。從表面上,也即法律的層面看,陜西省工會和方舟子代表了法律的一方,而趙東民和肖傳國教授,則代表了違背法律的一方,以這樣的觀點看問題,這兩大事件好像是小蔥拌豆腐,一清二楚。
但事實上果真如此嗎?
我看未必。因為,法律是一個國家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所以,法律意志也代表了國家意志。但問題是,什么才是國家意志呢?一個國家大多數(shù)民眾的共同意志,叫國家意志。為什么大多人的共同意志為國家意志呢?這與國家的形成過程和共同抗擊外辱,保護大多數(shù)人的共同利益有關,也即保護國土、海域等生存空間和生存空間上的自然資源、主權(quán)經(jīng)濟等等。當別的國家以國家武力掠奪、占有另一個國家的國土、海域、自然資源和主權(quán)經(jīng)濟時,面對強大的敵人,這個國家的個體是脆弱而又不堪一擊的,所以,這個國家就必須以多數(shù)人的共同意志應對之,這樣才有能力戰(zhàn)勝強大的敵國。所以,任何推行自私自利為國家價值標準的人都是賣國賊。由此可知,當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在集中體現(xiàn)多數(shù)民眾的共同意志時,這個國家的法律就成了反國家、反人民的了。國家法律就成反國家、反人民的工具,說白了法律制度就成了毀滅國家和人民的工具。
法律制度成了毀滅國家和人民的工具,就必然引起多數(shù)人或和平或暴力反抗,或者,通過暴力革命的方式完成多數(shù)人共同意志的整合,也即通過暴力革命的形式奪取政權(quán),重構(gòu)集中體現(xiàn)多數(shù)人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這是歷史的必然規(guī)律。
由是觀之,依法治國的核心是把全國人民共同意志轉(zhuǎn)化為法律制度。
如果相反,以少數(shù)人的掠奪意志為制定法律制度的意志,這個國家就快分崩離析了。
所以,依法治國的要義在于,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為法律制度的意志。而違背最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或者權(quán)力意志,都是不能存在的,如果一旦存在,就必須以人民大眾的共同意志推翻之,才能保持法律制度的先進性、科學性和約束性,這就是我們一再說,中國必須走勞動大眾共同選擇社會制度,共同設程序、定標準、立制度的根本原因,因為,只有人民大眾共同選擇社會制度,社會制度才具有人民大眾的共同意志。
那么,不論是趙東民事件,還是肖傳國事件,他們的意志恰恰代表的是人民大眾共同意志,而法律,恰恰是法律,卻對人民大眾的共同意志毫不客氣的的進行了審判。這就說明中國的法律制度出了嚴重問題了,因為,趙東民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追求,肖傳國找人打方舟子則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共同心聲,而且,是在現(xiàn)有法律無法表達全國人民共同心聲、共同意志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過激措施。
當法律制度不在維護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在代表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時候,而維護全國人民共同利益,表達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渠道全部堵死之后,比如說逮捕趙東民、嚴懲肖傳國,通過暴力反抗的途徑維護全國人民共同利益、表達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成了社會常態(tài)。再比如,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人民共同的精神信仰,同時也是全國人民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共同遵循的價值標準,但信仰毛澤東思想的勞動大眾,卻成了主流政治精英、知識精英共同鎮(zhèn)壓的對象。種種跡象表明,一個暴力反抗風起云涌的時代馬上就要到來了。
總書記曾經(jīng)說,政治改革不是改不改的問題,而是怎么改的問題。
但同時也有人信誓旦旦的說,為了政治改革不惜犧牲生命。問題是,政治改革為誰而改?是為保護后三十年的掠奪所得而改,還是為全國人民共同選擇社會制度,共同設程序、定標準、立制度而改?如果為前者而改,我們認為,“改革者”不想犧牲生命都難,如果是后者,改革者想死都難,因為,全國人民不會饒恕一個與人民大眾為敵者,但同時也不會讓人民大眾共同意志的表達者走上輕生之路。
所以,背離人民大眾共同意志的依法治國或者政治改革,一個必然結(jié)果是,自取滅亡。
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這是階級斗爭的必然;用陰陽消長的觀點看,這是亢極而亡,同樣是社會客觀規(guī)律的使然。執(zhí)中乃為治國不二之法門。什么叫執(zhí)中?捍衛(wèi)立國原則、黨章憲法、恪守立黨為公、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捍衛(wèi)全國人民共同選擇社會制度,共同設程序、定標準、立制度的權(quán)利,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堅守無產(chǎn)階級專政謂之執(zhí)中。
2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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