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這篇文章之前,我在網絡上讀了兩篇文章,一篇的題目是《兩會“代表多權貴”說明什么?》?另外一篇的題目是《“改革‘兩會’”應該成為重要的改革議題》。
兩篇文章不約而同地指出一種現象:“兩會”中官員多,富人(以企業家的身份)多,明星多。
第一篇文章把官員和富人統稱“權貴”有點失之偏頗,或者是不夠準確,這些代表或者有權,或者有錢,但是與具有特定含義的“權貴”還是有差距的,應該謹慎使用這種稱呼。
文章還提到,最近有則報道:農民、工人等基層人大代表人數其實很少,企業負責人反而占了近一半的數量。
第二篇文章把富人稱為財神,有點調侃的味道,不過在中國的企業本質上都接近于私有的實際情況下,企業家往往會過多考慮自身的利益。
兩篇文章都提到明星多,他們倆并不是反對明星多,而是關注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真正來自基層的代表和委員比例太小,就算這些人真的是要反映民眾的意志,但是由于不了解基層民眾真正的需求,就很難站在基層民眾的角度考慮問題。加上自身利益驅動,加上不想讓領導難堪的動機,就不容易讓“兩會”接地氣,不容易反映和代表最廣大民眾的利益。
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在權力、資本和民眾的實際利益博弈中,民眾雖然人數眾多,卻是其中最弱的一方面,假如在“兩會”這種或多或少能夠讓民眾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的場所也少了他們的代表,人民群眾當家做主就往往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官員和富人是不是人民群眾?在廣義上說,他們也屬于人民群眾,但是從狹義上說,由于他們掌握著政治、經濟資源,所以又有別于一般民眾,有人把擁有資本的富人也稱為民眾,是不準確的,或者說是另有目的的。
有人泛泛地提什么“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如果不厘清由誰“關”和關進誰的“籠子”,極有可能“關”的結果與廣大民眾所希望的目標南轅北轍。
在“權力”、“資本”和“民眾”之間的利益搏弈中,民眾的力量是最弱的,當“權力”和“資本”勾結的時候,民眾只能是砧板上的魚肉。在國內這些年來發生的強拆基本上就是“權力”和“資本”合作的杰作,甚至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權力”充當了“資本”的打手。應該把“資本”和“權力”都分別關進“籠子”里,民眾和“資本”共同監督“權力”,同時民眾又要依靠“權力”依法約束“資本”。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唯一能夠約束“資本”,保護民眾權利的只有“權力”。假如在反對權力被濫用的同時片面強調“把權力關進籠子”,只能在客觀上造成處于次強地位的“資本”一家獨大的局面,而且根本對其不可能約束或者非常難約束。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1月22日中紀委全會上強調,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同時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并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工作作風。
總書記的論述從理論上闡明了“關”進的“籠子”——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規。“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的主體是包括富人在內的民眾。
富人雖然屬于廣義上的民眾,他們雖然不具有官員那種權力的剛性強制力,不能迫使人們怎么做事,但是資本具有柔性的強制力,能夠迫使人們不得不怎么做。“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的“主體”應該是包括“資本”在內的民眾,而同時,應該把權力關進廣義的“民眾”的“籠子”里,關進法律的“籠子”里,而不是“資本”的“籠子”里,這不僅僅是一個稱呼問題,而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則性問題。
與此同時,民眾又應該充分發揮“主體”的監督作用,同“權力”一起,把“資本”關進“籠子”里。當然,這種“關”并不等于過去的斗地主資本家,而是在法律上確保民眾能夠監督“資本”的依法運作,當出現違法行為的時候,民眾可以要求“權力”進行強力干預。民眾和“資本”一起制約“權力”,同時又和“權力”一起制約“資本”,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社會制衡機制。
上述是從理論上說的,具體落實到國家管理的層面,就應該擴大非官員富人的人大代表的比例,明星雖然表面上也屬于非官員富人,但是他們通常實際上屬于另外一種富人。
在選拔各級管理國家的人才時,我們并不排斥擁有一定財富的人,因為這種人也是一種人才,明星也有一定代表性,但是他們畢竟不能代替來自基層的代表。人們不好提出減少什么,但是最起碼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擴大非官員富人明星代表的人數比例。在尚未能夠做到這一點之前,最起碼,應該切實建立各級人大代表與普通民眾的聯系制度,即每個人大代表都應該與所在地方的基層建立經常性的聯系,還負責收集基層和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只有這樣,才能讓每年的兩會能夠更加發揮好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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