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總體情況
國民收入是指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一定時期所創造的價值,通常把國內生產總值(GDP)作為反映國民收入的主要統計指標之一。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1995年,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為57733億元,2000年為89404億元,2005年為182321億元,2010年為397983億元,2011年為471564億元,2012年為519322億元,2013年為568845億元。以上表明,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是逐年上升的。
國民收入被創造出來后,要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物質生產領域進行的,再分配是在全社會進行的。通過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國內生產總值被分成公共財政收入、企業收入和城鄉居民收入三個部分。三者的總量及其在GDP中的比例,能夠反映一個國家國民收入分配的結構特點。
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結構特點是:第一,公共財政收入占GDP中的比例逐年上升。1995年,我國公共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1%,2000年為15%,2005年為17%,2010年為21%,2011年為22%,2012年為23%,2013年為23%。根據汪玉凱先生的意見,2011年,政府除擁有103874億元的公共財政收入外,還有3.15萬億元的土地出讓金、2萬億元的稅費、1萬億元的社保,實際收入超過了16.53萬億元。這意味著,在當年的國內生產總值中,政府拿走的部分超過了35%。第二,企業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穩定。近年來,經過初次分配,我國的企業收入占GDP的比重約在35%左右。但經過再分配后,企業所得向政府和居民轉移,企業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5%左右。第三,我國的城鄉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95年,我國的城鄉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為47%,2000年為52%,2005年為46%,2010年為42%,2011年為42%,2012年為43%,2013年為44%。按照國際慣例,一個國家的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而我國的這一比例遠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
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特點,還表現為收入向高收入群體集中,貧富分化顯著。一方面,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億萬富翁不斷產生;另一方面,城市還存在著大量的下崗職工、停產或半停產企業職工和因疾病、年老等領取最低生活保障者,農村尚有3000萬人口未解決溫飽。貧富差距既包括收入差距,又包括財富占有差距。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財富占有差距是一種積累性差距。財富占有差距比收入差距更能反映貧富分化的實際狀況。據胡潤研究院2013年9月11日發布的百富榜,全國共有1000人登上胡潤百富榜,平均財富64億元。如果加上隱形富豪,全國約有3000人可上胡潤百富榜,財富累計達19.2萬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國城鄉居民總收入的76%。這表明,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之手,全國的貧富分化狀況已達到十分驚人的程度。
二、我國現階段貧富分化的成因
有關我國現階段貧富分化的形成原因,長期以來眾說紛紜。有人把貧富分化歸因于歷史形成的城鄉分治。的確,受國家價格管制因素的影響,農副產品長期以來并不能體現其市場價值,導致農民增收困難,這是形成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但是,國家通過集體土地供應,保障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民還可通過對集體土地的經營獲得基本生活來源,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總體上還沒有達到貧富兩極分化的程度。并且,貧富分化是一個富人崛起、窮人赤貧相互伴生的過程。換言之,富人的崛起與窮人的赤貧之間存在著因果關聯。尋找貧富分化的原因,就必須分析到底是什么因素導致因富人的崛起而帶來窮人的赤貧。
因為物質生產領域創造的社會財富首先是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環節進行分配的,貧富兩極分化的成因只能在初次分配環節尋找。在初次分配環節,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社會財富,除了以稅收的形式上繳國家、企業留利以外,余下的在城鄉勞動者之間進行分配。城鄉勞動者之間的個人收入分配,主要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所謂生產要素,是指進行社會生產經營活動時所需的各種社會資源。通常認為,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資本、技術、信息、管理六個方面。這些生產要素進入市場,以商品形式進行交換,形成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價格,比如勞動力價格、資本價格、土地價格、技術價格、信息產品價格、企業家才能價格。生產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其實就是生產要素的價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的價格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我國現階段則是按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貢獻決定的。由于無法對各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貢獻進行定量計算,實踐中,生產要素的價格只能根據生產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權來決定。誰是要素所有權人,誰就可以參與分配;誰的所有權比例大,誰就能得到較多的分配。可見,所有權制度是收入分配的決定因素。
在所有權制度完善的情況下,由所有權決定生產要素的價格,進而決定生產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即便帶來了貧富分化,也是可以讓人們接受的。比如,在IT等科技行業,馬化騰、李彥宏、雷軍等業界精英憑借其技術優勢,讓個人財富積累實現了突飛猛進。由于這些科技精英的技術要素所有權是合理合法的,無論他們積累了多少財富,人們不僅不會眼紅,相反會以他們為榜樣,這就能激發更多的人通過科技創新為社會創造財富。
如果所有權制度存在缺陷,由這種有缺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所有權決定個人收入分配,必然造成因富人崛起導致窮人赤貧的格局。比如,農民對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農民得不到集體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土地收益只能被政府和企業拿走。政府得到土地收益,就形成土地財政;企業得到土地收益,就能迅速致富。胡潤百富榜上的很多房地產富翁,就是因為從土地開發中獲得了暴利;而許多經濟條件并不算好的國民,因購買高價商品房而陷入貧窮。再比如,全國各地許多煤老板、礦老板,因為獲得了部分自然資源的開采權,也能一夜暴富。壟斷自然資源分配權的政府部門,有的利用職務之便尋租腐敗,尋租的紅頂商人大發橫財,成為近年來貪腐案件高發的突出特點。這些老板和腐敗分子的一夜暴富,多以民工犧牲生命和環境遭到破壞為代價。再比如,在國企改革過程中,有的私人老板與政府中的貪腐分子勾結,通過改組、聯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賃、承包經營、出售等形式,廉價獲得國有企業所有權,進而將國有資產私有化,從而變成千萬或億萬富翁;而直接從事生產服務的勞動者,有數以千萬計的人在抓大放小的國企改革中被裁減出局,自謀生路,失去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部分保留下來的國有企業獲得行業壟斷地位,其職工待遇優厚。絕大多數在私營和外資企業打工的職工只能得到價格低廉的勞動服務報酬,有的還會受到無良企業的盤剝。比如,有的企業利潤增加后不給職工漲工資,延長勞動時間不給職工發加班費,不按規定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提供住房公積金,大量使用編外人員且同工不同酬。正是由于所有權的非法轉移,許多私企、外企得以迅速發展,這些企業的老板成為了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和億萬富翁,而被剝奪了所有權的企業職工則淪為廉價的雇傭勞動者,所有權制度導致我國現階段貧富兩極分化的形成。
由于缺乏統計數據,相關研究也不充分,目前還難以詳細得知各個生產要素特別是非法所有權要素在分配中所占的具體比例。由國民經濟初次分配帶來的貧富差距格局一旦形成,不僅很難改變,而且還會在經濟循環中得到強化。而過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僅會帶來經濟危機,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穩定。
三、理順個人收入分配關系的重點是完善所有權制度立法
目前,人們對我國現行個人收入分配制度普遍不滿,但提出的解決辦法大多是站在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的角度要求增加工資收入,這無助于從根本上理順個人收入分配關系。
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的產權理論告訴我們:一切經濟交往活動的前提是制度安排。既然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實質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而所有權制度在根本上決定著生產要素在分配中的比例,這就要求所有權制度必須高度完善。如果所有權制度本身就不合理,按要素分配就缺乏合理前提,也會必然帶來個人收入分配關系不合理的結果。因此,理順個人收入分配關系,重點是要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環節完善所有權制度立法。
所有權制度是憲法和所有實體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都要受所有權制度的影響。在法學研究中,所有權制度主要是民法學的研究領域。在民法學中,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個定義隱含著明確界定所有權的三個原則,即主體特定、財產特定、權利特定。在我國現階段,無論公共財產所有權還是私有財產所有權,都還存在主體、財產、權利不明確的地方。比如,公共財產名義上屬國家所有,但國家是抽象的,具體支配這些公共財產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各級政府到底應該如何代表國家支配這些公共財產,相關法律的規定極其模糊,導致不少政府部門借國企改革之機賤賣國有資財,公共財產因而大量流失。這就需要明確廣大人民群眾在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主人翁地位,對各級政府代表國家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在法律上進行清晰界定,防止政府部門借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資本運營、政策性關閉破產、經營管理之機,隱匿、侵占、轉移國有資產,剝奪職工權利。同時,要把當前的反腐敗斗爭引入到所有權清算領域,對通過侵占國有資產等手段非法獲得的所有權依法予以剝奪,并給予嚴厲打擊。另外,由于所有權制度不明確,導致不少合法擁有私有財產的人,常有財產可能會被充公的隱憂,許多人因此把財產轉移到國外。并且,當私有財產權與政府利益發生沖突時,私有財產權絕對要給政府讓道,這也是近年來大量強拆民宅案件發生的原因。因此,加強所有權制度建設,還必須加大對來源合法的所有權的保護力度。
完善所有權制度立法,是保障按生產要素分配制度得以合理合法進行的前提。由于我國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按生產要素分配必須服從按勞分配的原則,這就決定了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法律關系的調整中,必須合理規定各生產要素參與個人收入分配的比例,尤其要充分體現勞動者的貢獻。近年來,以教科書為代表的主流觀點是: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依據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系,而生產要素的價格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因此,政府收入、企業收入和城鄉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是由市場決定的。這種認識顯然是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比如,國家從各種經濟組織和個體勞動者那里征收稅金,市場并不是其中的決定因素。實踐中,因為強調按要素分配而忽略按勞分配,導致擁有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的人獲取較高收入,而勞動者收入偏低,收入差距擴大,國家對此不能置身事外,要通過立法對勞動者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比例進行約束。
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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