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3日,討薪民工太原派出所遭毆打致死。
相信這一則消息當會令許多人們心生疑懼與憤慨。其一,懷疑該消息確否?民工討要自己勞動付出的血汗錢,卻怎會被太原當地警察毆打致死?死者為女性,從該起事件相關報道中也并未聞及死者有對前往出警的警察行使暴力抗拒手段,也并不曾有過威脅警察身體與生命安全的情節發生,又怎么到了派出所會被群毆致死?
她究竟為什么會引起那些警察的公憤?
不是據說這個社會都河蟹多少年了,而該起事件發生卻明顯有違河蟹之顏面。那么,事發至今快一月了,該起事件有怎樣進展?
還有如下披露:
“在醫院對面的一家小賓館內,住著周秀云生前的11名工友,他們此前本來是等在十幾公里外的一處建筑工地,討要工頭欠他們的八萬多元工錢,現在卻拒絕了中間人百萬元的‘私了’賠償,只希望山西省檢察機關給個說法:周秀云究竟是怎么死的?”……
——“河南女民工命喪太原派出所續:死者家屬講述施暴過程”
http://oisum.com/Article/shehui/2014/12/335680.html
這是怎樣的一個社會?一家三口出外打工,以過去人們控訴舊社會的口吻叫背井離鄉了,辛辛苦苦一場,其間艱辛與汗水付出也不必說了,問題是付出勞動就應該有報酬。因為人們畢竟要吃飯生存的。漫不說這是發生在名為社會主義中國的事,即便是在當今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主使下的國家,勞動總是還能換來相應報酬的。工人與資本區別在于,工人缺乏資本,所以必須付出勞動以換取生產必須的相應報酬;而資本家由于具備資本實力,所以無需自己勞動卻需付出一定報酬從而換取工人的勞動。這種勞資交換方式被私有化形態社會沿襲多年,私有化政府也會出臺相應法律制度為這種交換作維護。即便如此,共產黨還是發動人民起來斗以暴力手段推翻了私有化的社會體系。在此還需要多說幾句,舊中國社會雖然被稱為是萬惡的剝削與壓迫制度,但無論是地主還是資本家都還是要付給農民與工人報酬的,雖是微薄卻不能免除。試想:如果無論資本家還是地主,非但不會付給為他們工作或是種地之人的報酬,更還與警察勾結起來,出手或是授意打死該獲得工作報酬的人,再并且那個政府,更還蓄意袒護那些賴賬并行兇的人,結果將會是什么?
我們有幸不曾生在那個萬惡的舊社會,所以,不能就此問題給出答案。但我們卻趕上了一個號稱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過去上學時語文、歷史課本中常有的一幕幕卻不幸驚現于面前。
時年47歲的女農民工周秀云,因討薪,也就是討要自己勞動所得,但未果,并還被前來出警的警察毆打,其丈夫與兒子皆未能幸免被打,不幸的是,周秀云被毆打致死;幸運的是,其丈夫與兒子由于抗打擊能力較周秀云更強從而幸免于死。
該是自己所得的工錢沒有被討還,周秀云被打死了。涉事警察一人被逮捕,二人被刑事拘留。
該起事件的性質,相信詳細了解事發經過的人們都能給出客觀結論。但據上面的截圖報道,涉案民警王某僅以濫用職權罪被批捕。其他二人被刑事拘留的罪名也是濫用職權罪。
讓人們倍感可笑的是,涉案三人仍被稱為民警。所謂民警,人民警察之謂也。豈有人民警察卻出手打死人民的?我們難以理解還有就是,該起案件怎么可以定罪為濫用職權罪?
他們打死了人,且還是無辜之人,難道就因了身穿的警察制服就能得以避重就輕逃避法律的懲處?
現在講依法治國了。法律條文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無辜生命的失去,一家人的天倫之樂不再繼續擁有,幾個親人永遠的傷痛,因為涉案兇手都曾是人民警察,所以,他們最多不過面對七年刑期?這還不包括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等寬大政策運用?
從此可以反映出國家暴力機關與人民關系的新形勢下自覺或不自覺的變化。也可以看出一方地方政府對此一事件事后處理處置的傾向性態度問題。
毋庸置否,該次事件的死者,包括死者家屬,再擴展至涉事警察,他們雖是社會分工不同,但都具備一個相同的標示——人民。但不幸處于“特別是”大環境下,由于各自所屬的社會地位不同,他們之間便有了明顯的強弱之分。如果是站在維穩與河蟹角度著想,討薪民工即便再有不是,也不過是采取方式的過激,出警的警察任怎樣的情緒化,也不至于將討薪民工致死。但致死事件卻發生了。哪怕是涉事警察再被怎樣的輕判,但決不至于逃避牢獄之災了。以事件雙方因此一事件收獲的如此下場,一方身死,另一方失去公職與自由,都難以逃脫同樣可悲之下場。
警察與人民究竟是什么關系?
他們無論被賦予了怎樣的國家職責,但也無法回避有保護人民安全的責任。但此一事態告訴人們,涉事警察是履行了國家賦予的維穩職能,不過是過失了,也無法否認他們捍衛了那些富人(應該也為人民的范疇吧)們免受麻煩,但代價是打工者非但沒有討到該得的打工報酬,反而以為警察插手過問而被毆身死。在此,警察是具備先入為主的傾向性所謂執法理念的,無論是自覺還是不自覺,他們以自身的行為反映出一個理應感到羞恥的問題:他們充當了富人的幫兇與走卒,卻將討薪工人當做了敵我矛盾來兇暴處置。
不由想起那句老話:“看到所有的富人都馴良,看到所有的窮人都狂吠”。這是一個怎樣的社會才能發生的事?如此問題能刻意作回避?
即便是無比的馴良,對不如他們地位的人又是窮兇極惡狂吠,但是否就能因此而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
當然,我們不否認的是,也許他們自己感覺,馴良與狂吠的結果會招致一些看得見的蠅頭小利,也許事前就有過什么許諾或是見不得人的私下交易,但僅為此而狂吠的結果是什么?也許事發時,他們只看到了利益,卻無視漠視討薪民工的利益又靠什么來維護?討薪民工選擇如此討薪方式,一定是在行動與內心其它溫和方式都被告失敗之下的無奈之舉,誰料最后還是徹底敗了。且敗的是如此之慘。竟要為之付出生命的代價。
付出勞動了,還不能索要報酬。而一旦你偏偏對此不服不忍,再付出行動,那么,國家政權機器將會選擇與民工產生糾紛一方站在一起。如果這樣的事情不幸而成為常態,這個社會還有窮人的活路嗎?
一個讓底層缺乏活路,只能忍氣吞聲在夾縫中求生存的社會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而一個不給人活路,或是活路及其艱難的社會,且為此損傷的一方還是占一個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們,那么,它的前景將會是什么?
警察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權貴利益服務?太原討薪事件的不幸演繹,應該說無比清晰地揭示了這個問題。
今次圍繞該起事件而爆發的警民沖突是否反映了“特別是”時代社會矛盾的一種常態?
誰敢說民工討薪被致死不是一個特定社會階級斗爭存在并且正在演繹的最客觀映現?
而此是否反映如此之問題:政府與國家暴力機關為誰服務的問題才最客觀反映出一個政權的本質。
討薪民工被致死事件已經發生了,再怎樣的事后亡羊補牢也無法挽回逝去者的生命。當然,死者親人的心中傷痛,由此帶來對一個社會的偏見與情緒,也決非短時間能消弭的。更非事后收到一筆安慰費或是封口費就能達到處置妥當的。
如何處置涉事警察?對死者家屬怎樣的善后處置,其實都不是我們能決定或是改變的問題。但僅就此一惡性事態的方式,其實足以提供下述問題令人反思:
一):對于當權者,是否該深刻反思為什么會導致這樣的事態方式?又該采取怎樣的方法從根本上防范與杜絕此類事件再發生?
二):再回到前述問題:一個讓底層缺乏活路,只能忍氣吞聲在夾縫中求生存的社會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而一個不給人活路,或是活路及其艱難的社會,且為此損傷的一方還是占一個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們,那么,它的前景將會是什么?難道這一問題不該發人深思嗎?
三):對于死者家屬來講,是否該通過今次的喪親之慘之悲而反思一個問題:如果討薪難并非是一個局部問題,如果這樣的事件并非個例,那么,又該怎樣通過怎樣的方式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還有在此前發生的那么多如自己一樣的弱者悲劇之時或之后,自己都作過什么?
四):對于更多的“特別是”社會的最底層百姓,今日是你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之態度在茶余飯后談論別人的悲劇故事,誰又敢絕對保證,這樣的遭際不會被自己所遇上?那么,如果是那樣,再一次悲劇的收獲者,不過又將成為別人的談資,最多是收獲一些不平的心緒與同情的長嘆。
那么,又該怎樣來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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