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新華網5月26日發表我們的《“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表示贊賞!給民眾參政議政的平臺,有利推動法制社會民主建設。
第二,我們之再談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因為王文軍案的辯護律師柴冠宏在辯護詞,和他指責“個別媒體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借題發揮,一些別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個又一個新聞事件,惡意炒作推波助瀾”, 提出:“當涉及警察的侵權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如何及時介入調查和應對輿論?如何讓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響?”利用法庭公開反對社會輿論監督。辯護詞公開發表在網上,這就有必要針對他的辯護詞,進行公開探討,避免誤導民眾,曲解法律,損害司法公信力。
柴冠宏提出“辯護人在辦理12.13案件的三四個月中也思考了很多問題,我們這個正在走向法治的社會需要怎樣的警察?需要怎樣的警民關系?我們的警察隊伍如何樹立執法權威?”這樣的問題,表現出他并不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他提出的問題在第1、2、3、4條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他僅僅提出“第5、6、35條”,而且還進行曲解;特別是他竟然獨出心裁給警察定義:“警察是什么?是國家暴力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實在與其律師身份很不符合。人民警察對人民不是暴力機器,而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工具,“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警察本人并不是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威的化身,而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柴冠宏說:“我不是在為王文軍個案行為辯護,而是在為中國警察的執法權辯護。”王文軍這樣的警員根本不能代表人民警察,而確實是其領導機關講的“害群之馬”。辯護律師把犯罪嫌疑人王文軍做警察的代表,稱王文軍的犯罪“這樣一種現象理解為警察的職業病,但是這就是警察”,公然在法庭上嚴重詆毀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如果不予批駁,司法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柴冠宏引用警察法第五條提出王文軍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濫用職權,不僅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追究。王文軍等就是因為濫用職權,并且造成嚴重后果,使周秀云死亡,王友志骨折,社會影響極壞,是嚴重犯罪。而律師卻否認它的社會危害性,認為“王文軍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對周秀云所采取的處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受法律保護的正當行為”,認為處置王文軍是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這里把王文軍的犯罪行為定性為“司法”,如果法律予以承認,司法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柴冠宏辯護說“《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4條更是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采取的處置措施受法律保護。”是斷章取義,藐視法官對法律無知。第四條規定很清楚:“公安民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規程采取處置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柴冠宏能指得出王文軍執的什么法嗎?其行為符合規程、適用于規程嗎?
《規程》第二條清楚規定:“本規程適用于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處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警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顯然,王文軍等不是處置重大恐怖事件,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第二條關于群體事件的明確定義:“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也不是處置群體事件,最后,從柴冠宏提出他“發現”的12.13案發現場“警情”的四個“特點”(說王友志、周秀云“身份不明”,就不需要批駁了),還有按央視《焦點訪談》公布的視頻,證明周秀云等并沒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以,所謂王文軍等人按《規程》操作,根本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按《規程》第六條,《警察法》第九條,“出示執法證件”,辯護詞還承認王文軍等人拒絕出示證件;沒有按《規程》第八條,“公安民警到達處置現場后,應當與所屬公安機關保持聯系,迅速報告現場情況”;我們沒有看到有無按《規程》第七條規定《110接處警工作細則》做好處警記錄,而且,就按央視公布的視頻,證明王文軍違反《規程》第三條,違規操作,激化矛盾,后果嚴重,造成很壞社會影響。
柴冠宏隨意曲解事實和法律,違反了《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襲用無中生有、大事化小、混淆概念的刀筆師爺手法,有錄像和法律與辯護詞對照,我們無須一一指出,只講三點:如說“周秀云雙手緊抓王文軍褲子阻礙執法屬于輕微暴力”,說“辯護人認為《操作規程》之所以規定‘盡量避免’而不是‘必須避免’”,都是在混淆概念,無中生有,大事化小,為王文軍故意制造傷害罪行開脫。
第三點需要提行來談。柴冠宏沒有具體提出問題而直接指責“個別媒體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借題發揮,一些別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個又一個新聞事件,惡意炒作推波助瀾”,稱“在現場有手持手機對著警察惡意拍照的行為,嚴重干擾了警察執法”。且不說,犯罪嫌疑人親友為王文軍等人募捐訴訟費,在法庭門前拉橫幅標語,柴冠宏本人在法庭上辯護中,也長篇借用社會輿論向法庭施壓言行矛盾,我們要提出這個認識:社會輿論,群眾現場錄像,這些是人民群眾監督司法行為的一種手段。我們說的對不對,請有關部門明示,對“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做出明確的具體解釋。
最后,我們應當注意到柴冠宏在辯護詞中提出,“辯護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龍江慶安車站派出所發生的警察開槍事件,這個槍擊事件同樣后果嚴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組織了一支專業調查隊伍,及時作出了調查決定,認定警察是合法執法,使事件及時平息,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借以指責“12.13案件發生后一些領導同志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進行表態,指責王文軍是‘害群之馬’,也產生了一定影響。”我們在《“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已經指出,“慶安槍案”“公布的視頻不是完整的;就提供的視頻看,也不能證明‘慶安槍案’系死者‘襲警’,‘民警開槍屬正當履行職務’,不僅結論有偏袒,而且,我們必須指出,對人命關天的重大執法事件,政法機關和中央媒體如此草率結論,可能造成象美國一樣,民警濫用武器殺害無辜平民的無窮后患。”王文軍案尚未宣判,但是有關部門對“慶安槍案”的結論,可能會對王文軍案和今后此類事件產生負面效應,縱容更多的司法者違法行為。我們單從已看到的視頻,有根據認為“慶安槍案”不能蓋棺定論,依法聽取民眾意見,歡迎人民群眾參與調查監督,使司法具有公信力。如果不讓人民了解真相,將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我們不是針對柴冠宏,而是通過王文軍案,和對柴冠宏的辯護詞的分析,以及“慶安槍案”,揭示出在我們的警察隊伍、甚至公安機關中,在一些律師中,法制觀點混亂,把職權法混為一談,不是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是玩弄法律,為我所用。此問題不解決,法律將成為維護權錢勢者欺壓人民群眾的工具,喪失正義與威信,司法在人民群眾中不可能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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